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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 2006-06-23 20:01:07
Post #1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旅游纠纷责任与索赔
  通过分析案例,有助于避免出现相似的错误,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
  
[个案索引]
  
  2005.05.03(浙江) “驴友”野外半夜如厕摔伤事故 (经法院调解,伤者获45000元补偿)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287121,1,0.html
  2005.07.16(河北) 随团旅游期间海滨溺水事故 (儿童家属获赔35万)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264905,1,0.html
  2005.11.22[泰国] 游客在乘坐快艇时被颠簸致残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675768,1,0.html
  2005.12.17(湖北) 滑翔运动事故案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681194,1,0.html 
  2006.03.  [马尔代夫] “自由行”游客海滨溺水案  (大陆“自由行”第一案)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742305,1,0.html
  2006.05.07(云南) 横江漂流溺水事故  (经法庭调解,死者亲属获河道管理部门14万补偿)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148009,1,0.html
  2006.07.09(广西) 赵江河谷爆发山洪,“南宁时空网”一女网友在宿营地溺亡 (死者家属对同行“驴友”提起诉讼,二审进行中)
  2006.08.05(辽宁)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泳时被海蛰蛰死  (“中国海蜇伤人第一索赔案”)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462230,1,0.html
  2007.03.04(广东) 一队员徒步期间猝死 (中国首单户外运动保险纠纷)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6297,3950054,1,0.html
  AA自驾游事故引纠纷:2006.10.26事故亡者家属向14名驴友索赔37万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256550,0,0,1.html
  
[相关图书]
  
  《最新旅游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与责任认定处理办法实用全书》
http://www.szceo.com/html/book/20060103/200601031529570000.html
  《旅游事故索赔指南》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17409
  《旅游事故处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05版  
  《旅游安全学》  
http://www.dangdang.com/products/786/8786070.asp  
  《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分析》 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09版
姜龙 于 2007-10-26 09:03: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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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守财奴——我是一个惟利是图的市井小人。

旧帖 2006-06-23 20:01:22
Post #2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川滇漂流遇难,亲属获赔14万  
    (2006.12.21《宜宾晚报》罗敏)  
  日前,宜宾县人民法院对川滇两省界河上发生的漂流遇难事件,索赔案作出民事调解:承担杨柳滩水电站建设的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向死者李新涛的亲属补偿因李新涛死亡造成的损失14万元人民币。死者亲属不再向水电五局以及承担工程保险的永安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水电五局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  
  今年5月7日,川滇交界处的云南省水富县和四川省宜宾县界河横江上发生了一起漂流遇难事件:热爱户外运动的宜宾市民李新涛、但伟才等8人在由云南省盐津县顺横江漂流而下途中,通过正在施工的杨柳滩水电站减流槽时发生险情。两只橡皮船翻覆,漂流队员全部落水,其中六人脱险,而李新涛、但伟才不幸遇难。事发后,李新涛的亲属认为,水电站的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五局没有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应该对漂流遇难者承担赔偿责任。6月21日,宜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新涛亲属要求水电五局赔偿35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近日,水电五局已经向李新涛亲属支付了14万元补偿款。
  
[前期报道]
  
    漂流遇难驴友亲属索赔35万
    (2006.06.22《华西都市报》陈章采)  
  今年5月7日,川滇交界处的云南省水富县和四川省宜宾县界河横江上发生了一起漂流遇难事件:热爱户外运动的宜宾驴友李新涛、但伟才等8人在由云南省盐津县顺横江漂流而下途中,通过正在施工的杨柳滩水电站减流槽时发生险情。两只橡皮船翻覆,漂流队员全部落水,其中六人脱险,而李新涛、但伟才不幸遇难。事发后,李新涛的亲属认为,水电站的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五局没有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应该对漂流遇难者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午,宜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新涛亲属要求水电五局赔偿35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事件回放:驴友漂流顺江到宜宾
  据了解,李新涛、但伟才、程伟、曹亮、王庆学、谢宾山、杨锐(女)、邵江宾8人都爱好户外运动,是坚持冬泳喜欢漂流的发烧驴友。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李新涛等人相约从云南省盐津县顺横江漂流到金沙江,再顺江而下到达宜宾。
  6日,李新涛等人带着橡皮船、救生衣等漂流工具从宜宾乘火车到达云南省盐津县。下了火车后,他们穿上救生衣分乘两艘橡皮船从盐津县开始漂流。漂流到水富县两碗乡时已是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新涛等人便上岸住宿休息。7日上午8时,李新涛等人再次从两碗乡下水继续漂流。上午9时左右,漂流队到达云南省水富县两碗乡和四川省宜宾县横江镇交界处的杨柳滩水电站施工现场。
    危机时刻:平静减流槽暗藏杀机
    路遇水渠提前探路
  据漂流脱险的驴友程伟介绍,当时,程伟、曹亮、王庆学和杨锐4人乘坐第一艘橡皮船漂在前面,李新涛、但伟才等4人乘坐第二艘橡皮船漂在后面。到达杨柳滩电站前,两艘橡皮船相继靠岸。经过观察,发现河道中有一条长约100米宽约20米的水渠(实际上是电站大坝施工减流槽),“沿途和水渠口子上都没有任何标志。”经过商量,他们决定由曹亮和王庆学上岸到水渠边查看情况。曹、王两人来到水渠边观察后,发现水流表面平缓,他们又向一个工人询问了情况,当得知没有危险后,于是决定通过水渠继续向下漂流。
    刚进渠口船翻人亡
  据程伟说,当时,他们约定两只船保持一定距离通过水渠,以便前后照应。不料,刚刚进入水渠口,水流一下子变得汹涌起来,根本无法控制橡皮船。还没等大家反应过来,橡皮船就翻了,船上的人纷纷落水。程伟感到有一股巨大的水流把自己使劲往下吸,“完全就像在洗衣机里一样翻滚。”程伟不断地在恐惧和绝望中挣扎,肚子里也灌满了水。
  不知挣扎了多久,程伟突然觉得眼前一亮,他侥幸爬上了岸。他四处张望,看见其他队友也陆续挣扎出水面爬上岸来,但李新涛和但伟才却漂在水面上一动不动。见此情景,队友们慌了神,纷纷下水合力将两人抬上岸,再进行胸部按压和口对口人工呼吸。与此同时,他们紧急向水富县“120”和宜宾市交警支队(李新涛和程伟均为交警支队干警)报告求援。
  大约一个半小时后,水富县“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医生诊断,李新涛但伟才均因溺水窒息死亡。程伟鼻骨粉碎性骨折,杨锐颈部受伤。
    庭辩焦点:到底有无警示标志
  原告:没有警示标志导致误漂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认为,承担杨柳滩水电站施工任务的水电五局没有在电站大坝上游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漂流的李新涛等人误以为可以通过减流槽,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水电五局应该承担李新涛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此,李新涛的亲属要求法院判水电五局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被告:公告禁止船舶和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
  水电五局代理人称,杨柳滩水电站开工后,云南省水富县政府和四川省宜宾县政府分别发布了公告,宣布施工区域禁止任何船舶和无关人员进入。同时,施工单位也在施工区域上游设置了禁止游泳、航行、漂流的警示牌。代理人介绍,减流槽中的消力池是为了缓解水流对下游的冲击修建的设施,水下情况复杂,禁止航行和漂流。李新涛等人无视施工警告自行进入禁止漂流的区域,应该对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为此,水电五局向法庭出示了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以及设置在上游的警示标志等证据。
  原告代理人称,根据调查,水电五局没有在电站上游和减流槽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相关知识的李新涛等人无法对表面水流平缓的减流槽水面下潜在的危险有足够的认识。施工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一个长期在该段河流中打鱼的水富县两碗乡居民出庭作证,称自己在电站附近一带打鱼航行时从来没有人制止,在事故发生前也没有看到上游设置了警示标志
  漂流经过水电站导致的灾难究竟该谁来承担责任?经过一天的庭审,法庭宣布将在认真评议后作出宣判。
  
站内相关主题:
《提醒爱水的同学:两驴友在云南漂流时遇旋涡溺亡》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0632,0,0,1.html
姜龙 于 2007-03-14 21:55: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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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 2006-08-12 17:00:42
Post #3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游客溺水身亡家属获赔35万  
    (2006.7.18《三峡晚报》)  
  儿子随团旅游,在游乐园游泳时遇险身亡,乔先生为此将组团的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和河北黎昌县翡翠岛生态游乐园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两被告赔偿乔先生34.8万余元。  
  去年7月16日,乔先生的儿子小乔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二日游活动。17日下午4点,小乔和其他游客一起到景区海边游泳,因风浪大出现险情,小乔未能被救出。次日清晨,他的身体在海边被发现。去年8月,乔先生将旅行社和游乐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1.8万余元。
  旅行社称,导游对游客进行过安全教育,小乔发生意外后,旅行社履行了应尽义务,并已为受害者家属赔付了3万元保险金及1500元丧葬费。游乐园称,游客无视景区导向及警示标志,在海滨浴场外的海水回流区游泳,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险情发生后,游乐园及时予以抢救,游乐园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已尽了义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导游虽在途中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但当游客前往海滨游泳时,导游没有随游客一同前往,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旅行社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游乐园在园内的海水回流区附近设海滨浴场,对危险区域疏于管理,任由游客在危险区域游玩而不加劝阻,对事故也负有责任。同时,小乔在浴场溺水死亡,与其自身技术不佳有关,且下水时不佩戴救生用具,对此次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女青年露营被山洪卷走 众“驴友”遭巨额索赔   
         (2006.08.11  中国法院网 )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3613
      时下,爱好旅游的年轻人常常自发组织出行,但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却难以保障。今年7月份,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一次大明山赵江露营旅游活动时,不幸被山洪冲走,当她被搜救队发现时已经死亡。为此,远住湖北省石首市的骆某的父母将组织者及一同出游的梁某、陈某、覃某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院。2006年8月7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6月底,被告武鸣县人梁某在时空网上发布召集组团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被告梧州市人陈某得知此消息后,便邀请原告的女儿骆某(21岁)一起参加此次户外露营活动。  
      今年7月8日,在被告梁某的召集下共有13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集中,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地。参加队员按被告梁某的要求向其交纳了60元的费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蓬露营。  
      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时许赵江山洪暴发,此时原告的女儿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蓬内,骆某尚在熟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的搜寻下,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约3公里的武鸣县两江镇三联村处的河床找到骆某的遗体。  
      噩耗传来,原告悲痛欲绝。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为此,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以及其他参团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上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侧卫 于 2006-08-22 20:26: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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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马甲之钓鱼背心。“户外”是手段,不是目的。

旧帖 2006-08-15 07:38:13
Post #4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楼主有心了。我本来准备写一篇的,想重点谈磨房,领队和同伴的责任。毕竟户外是自发的,很多地方是政府不必树警示牌的地方。
  
自发活动磨房,领队和同伴会有责任吗?我认为有。
  
1、考虑合同关系,磨房,领队和同伴都可能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如果约伴和召集贴写得不够用心,可能成为合同,相应免责条款无效。谁说磨房没管理义务呢?否则斑竹怎么经常封贴呢?让人误解了,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也能产生法律关系。
  
2、考虑违反先前行为引起义务的不作为的民事侵权。比如LZ指使同伴作出行为,造成同伴遇险,又不救助,一定条件是侵权,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甚至过失或间接故意杀人。
  
3、领队LZ说的话,有时可以作为单方承诺的法律行为。
cracker 于 2006-08-22 19:05:39 编辑
旧帖 2006-08-15 09:07:20
Post #5
回复: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侧卫 wrote:
          女青年露营被山洪卷走 众“驴友”遭巨额索赔   
         (2006.08.11  中国法院网 )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3613
      时下,爱好旅游的年轻人常常自发组织出行,但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却难以保障。今年7月份,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一次大明山赵江露营旅游活动时,不幸被山洪冲走,当她被搜救队发现时已经死亡。为此,远住湖北省石首市的骆某的父母将组织者及一同出游的梁某、陈某、覃某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院。2006年8月7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6月底,被告武鸣县人梁某在时空网上发布召集组团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被告梧州市人陈某得知此消息后,便邀请原告的女儿骆某(21岁)一起参加此次户外露营活动。  
      今年7月8日,在被告梁某的召集下共有13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集中,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地。参加队员按被告梁某的要求向其交纳了60元的费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蓬露营。  
      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时许赵江山洪暴发,此时原告的女儿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蓬内,骆某尚在熟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的搜寻下,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约3公里的武鸣县两江镇三联村处的河床找到骆某的遗体。  
      噩耗传来,原告悲痛欲绝。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为此,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以及其他参团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上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真有此案啊,法院受理说明还是成案的。等看结果。
旧帖 2006-08-15 10:56:01
Post #6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又是混帐,但老驴逃脱了sleepy
旧帖 2006-08-15 16:27:48
Post #7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这个问题是要讨论一下,很现实的问题,虚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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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山-济南-北京(2次)-临沂-北京(2次)--下一站点:长沙、湖北
http://photo.163.com/photos/aiqingdexiangqi/

旧帖 2006-08-18 10:18:47
Post #8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大家好,新驴子,公司经常组织活动,想购买户外保险,有什么提点一下偶吧,辟如:哪家保险公司,哪些险种,险费什么的,谢谢啦!
旧帖 2006-08-21 08:50:05
Post #9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按时案例沿用的原则,
此案结果出来后估计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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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佛光!

旧帖 2006-08-22 18:36:32
Post #10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一支广东业余登山队--广州绿野户外探险队前往青海攀登玉珠峰雪山,结果发生3人死亡的悲剧。两个月后,3名死者家属认为领队马尧对此次悲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查马尧是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山难经过
  
  今年“五一”期间,4支业余登山队挑战青海省玉珠峰,他们分别是北京绿野仙踪登山队、北大天美登山队、北京K2登山队和广州绿野户外探险队。其中北京的一支登山队登顶成功,另一支队伍中途安全撤离。
  
  5月6日,共5人的广州绿野户外探险登山队在登顶时3名队员失踪。
  
  5月9日,北京K2登山队在登山过程中,发现了失踪的广东队队员王涛的遗体。
  
  5月10日,北京K2登山队遇险,其中一人死亡、一人失踪、一人被冻伤。
  
  5月13日,青海省格尔木市组织公安、武警和驻军20余人前往玉珠峰营救。因气候、队员素质和登山经验不足等因素,救援小组于15日被迫撤离格尔木。
  
  5月18日,国家登山协会作出终止玉珠峰攀登活动、组队继续搜寻失踪人员两项决定。
  
  5月19日,青海省体育管理总局牵头成立了玉珠峰搜寻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登山队队长王勇峰担任组长兼搜寻总指挥。主要队员有不久前成功登顶章子峰的国家登山队队长王勇峰、教练马新祥、深圳万科的王石、西藏登山队的旺堆及青海、深圳、重庆、大连、新疆的救援人员共15人。
  
  5月20日,搜寻小组在玉珠峰海拔5000米处建立大本营。
  
  5月21日,15人搜寻小组经过一天的艰苦搜寻,终于在玉珠峰找到了在5月6日、5月10日两次山难中失踪的北京、广东业余登山队员的尸体。他们是广州绿野户外探险队队员王涛、邝君咏(女)、周虹骏;北京K2登山队队员任玉昆、王海亮。王涛与周虹骏均来自深圳。
  
  王涛遗物中的录像带表明,他和邝君咏在事发前已登顶成功。5月22日,5位登山勇士的遗体根据其亲属的意见,分别在玉珠峰海拔5350米、5750米和5000米处就地掩埋。
  
  绝望而逝
  
  绿野队出事不久,就有遇难者亲属提出疑问:登山队领队马尧是否该为此事负责?
  
  地处青海省格尔木市境内的玉珠峰是昆仑山中端最高峰,海拔6178·6米,长年白雪皑皑。大本营距离格尔木仅180公里,其中150公里为标准的柏油公路。无论是交通运输,还是当地气候、地形,玉珠峰是一个坡度平缓的雪峰,被公认为登山爱好者的最佳训练基地,也是国家登山队训练基地。去年,一对年逾花甲的日本夫妇携手登顶。就是这座在行家眼里攀登难度很小的山峰,却酿成了令人震惊的事故。
  
  据绿野登山队生还者之一的张伟锋回忆,5月6日下午3时左右,绿野登山队已接近顶峰,邝君咏在队伍最前面,基本已经登顶,另两人在她下方约200多米处,该队队长马尧则在他们下方80米左右。当时天气情况比较正常,但马尧根据经验判断,天气可能转坏,便喊话叫队伍下撤,张伟锋因体力等因素开始回撤,而周虹骏则继续向前,他说:“如果今天不登顶,这次就没有机会登顶了。”张伟锋下撤并与马尧会合后,突然刮起大风,而且越来越猛烈,两人开始用冰镐在冰面上挖坑避风,安全躲过了历时一个多小时的风暴。风暴过后,他们与3名队友失去联系。
  
  马尧和张伟锋下撤到C1营地,直到晚上9时,大本营才接到马尧的呼叫,得知3名队员失踪的消息。7日,马尧继续寻找3名失踪队员未果,于下午4时与张伟锋下撤至大本营,并带走C1营地的装备。
  
  北京队的队员在5月9日发现王涛的遗体时,见他距C1营地不到100米。王涛衣着整齐,半仰在地,姿势非常绝望。据此推测,王涛在与队伍失散后历尽艰辛,最后正确地回到了营地,可是营地已撤,他在绝望中离开人世。
  
  5月21日,救援人员开始搜寻的两小时后,在雪线与山路交界处发现周虹骏的遗体。他用遮风帽挡住眼睛,仰面躺着,不远处有一条冰缝,可以清楚地看到周的脚印是小心地绕过冰缝的,说明走到这里,他的神志还是清醒的,估计是走出了雪线,松了一口气,想躺下休息,结果就此长眠。
  
  行家质疑
  
  深圳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是资深业余登山运动爱好者,“五一”期间,王石刚刚成功登临西藏境内的章子峰。闻知玉珠峰出事后,他立即赶到玉珠峰,志愿参加搜寻失踪队员。获悉3名绿野队遇难者家属控告马尧,7月7日王石特地约见数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就玉珠峰事件陈述自己的看法。
  
  王石详细描述了自己参加搜寻的见闻,并对马尧是否具有登山队领队的素质提出质疑。
  
  绿野登山队的C1营地设在距山顶近1000米的海拔5400米处。由此王石置疑说,按照国际惯例,C1营地都设在距顶峰2000英尺,即不超过600米的地方,这样对于保证队员冲顶体力和安全下撤是一个保障。绿野登山队的做法显然缺乏起码常识。
  
  最令人不可原谅的错误是,王涛等人失踪后一天,C1营地就撤离了。次日王涛虽然顽强地赶回营地,但仍然绝望归西。登雪山靠体力、技术,也靠信心和意志,像王涛这样体力比较好的小伙子,有一个帐篷、一个睡袋给他休息一下,他应该能够生还。5月6日出事之后,绿野队又没有及时向外界求援,而是急于撤走营地,失去了最佳的营救时机。
  
  初次登山者高山反应大,应该尽量减少辎重,轻装冲顶,但从录像上看,王涛、周虹骏背的东西非常重,这也是绿野队的过失,没有聘请足够的协作队员。
  
  绿野队的队伍拉得非常长,冲顶时,队长走在队伍的最后,下撤的时候又走在前面,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个队的队长兼教练,应该在登山的时候在前面开路,下撤的时候走在最后保护。马尧曾在事后辩解说,自己要求队员下撤,但队员不听命令,自己也没有办法。可是,如果当时他在队伍最前面,他完全可以挡住不让队员往上攀登,局面的失控正是由于马尧没有按规则行事。事实上,此次攀登玉珠峰,作为队长的马尧自始至终都未登顶。
  
  马尧有7次攀登玉珠峰的经验,出事前他攀登的高度并不高,体力付出应该不大。但出事后,在搜寻营救中他的表现,令许多赶来的救援人员意外和失望。作为绿野队的队长,参与抬王涛的遗体下山应是责无旁贷,可是上山前走到山脚时,马尧竟赖在地上,说自己太累了,不肯上去。
  
  如果是体力不够,那么像这样自顾不暇的人,如何担当照顾保护他人的登山领队的职责?如果不是,那么马尧是否有不作为的过失?
  
  据青海省登山协会的负责人介绍,遇难的广东队曾到青海省登山协会办理过相关登记手续,除借了一些炊具外,并未提出其他帮助要求,马尧也没有为队员购买保险。
  
  王石认为,登山运动因其特殊性,可称为具有半军事化的行动。因此,对组织者而言,要求严格而具体。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对组织者的登山方案、线路、冲顶计划、野外装备、通讯设施及组织者和队员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家属控告
  
  王涛和周虹骏都是1969年出生。生前,他们一个从事IT业,一个从事证券业。邝君咏虽然年轻,但已走遍三山五岳、名山大川。
  
  逝者已去,但生者的伤痛却无法抚平。
  
  7月4日,3人的家属将一纸控告书递到广州市公安局,控告绿野队的领队马尧过失致人死亡。
  
  3名遇难者家属说:从客观方面看,马尧实施了一系列最终导致3人死亡的行为。首先,马尧违反了国家登山活动的规定,明知自己不具备登山的资格、条件,却擅自组织非法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登山活动。其次,马尧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在青海登山协会注册登记了进山许可证。再次,马尧严重违背有关登山常识和规定,以致天气发生突变前无法组织有效的撤退,最终酿成悲剧。马尧作为组织者负有特定的义务,当队员处于危险状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若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3人失去联系后,马尧过早和过于自信地认为3名队员已无生还希望,竟然在5月7日将C1营地全部拆走,致使王涛7日晚回到C1营地附近时,因无处御寒而被冻死。
  
转贴来自:http://sports.sina.com.cn/others/200007/1255021.shtml
早几年的新闻,但不知后来结果,谁知道?
旧帖 2006-08-22 21:51:23
Post #11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网上邀游,出了事故谁负责?
    ——法院提醒:网上发帖组织旅游也应准备一份格式合同  
    (2006.08.22《新民晚报》金文斌 袁玮)  
  丰富的网络资讯给了林小姐一次与陌生朋友结伴出游的机会,然而由于一次意外事故的发生,责任方互相推诿使她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日前,在长宁区法院审结的这起旅游纠纷案中,林小姐获得了4.5万元的赔偿款。
    “驴友”发帖邀游
  上海远行商务有限公司是一个联系组织自助出游的注册公司,在公司的网页上,它自称主要从事的业务是团队拓展培训。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先生就是一个旅游爱好者,经常在网上发帖结交“驴友”。2005年初,在公司的网页上出现一个召集帖子,介绍了宁波的风景点观景湖,召集网友一同前去游玩。2005年5月2日,林小姐等4人依约在人民广场集合,素不相识的他们在张先生的带领下开始了这次网友自助游。
    半夜摔伤致残
  他们驱车来到宁波景点后,在景区扎下帐篷过夜。次日凌晨3时,林小姐走出帐篷上厕所,在走过景区的一座小桥时,因为天黑不见路,从小桥的栏杆缺损处摔落。从落差3米高的桥上摔下的林小姐当场爬不起来,只能大声呼救叫来人把她抬到营地,一直等到次日,才有车辆将她送去医院救治。林小姐腰椎有两节受损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护理了一年多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康复。
    各方都称无责
  今年2月15日,林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远行公司和当地的旅游开发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165342.26元。张先生作为远行公司的法人代表到庭应诉,他辩解活动是他个人发帖组织的,和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出游前曾经作过安全方面的告知,让他们夜里不要乱跑,林小姐有近视,当时夜行没有戴眼镜,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宁波的旅游开发公司认为,景区根本没有开放,是张先生他们自行闯入安营扎寨,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该由他们自行承担。
    调解获得赔偿
  林小姐原本高高兴兴的出游却换来身体的伤残,而且没有人愿意对她的损失负责。由于是网上召集出游,她既没有旅游合同在手,也没有明确的费用凭证提供给法院。她搞不清到底是远行公司还是张先生组织了这次活动,更不明白景点到底是开放还是没有开放。
  为了更好保护受损的弱势方,长宁法院把案件交由特色部门“人民调解窗口”处理,经过一番调解工作,最终张先生同意由远行公司补偿林小姐4万元,他自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旅游开发公司也同意支付人道主义的补偿5000元。林小姐在经历了一场磨难后,在法院的帮助下多少为自己挽回了一点损失。
    法官点评
  经网络自发组织的野外旅游在形式上虽然和传统的跟团旅游不同,但因为实际存在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之间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因为这种自助旅游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参加的人因能力差别,需要有人指导带领。组织者如果以自发参与或未收取费用等为由拒绝提供帮助显然是有违该形式旅游初衷的,同样在产生人身损害纠纷后组织者以相同理由推诿也是不妥的,这也就是野外自助游和单纯的“结伴而行”的区别。
  基于这种旅游的特殊性,参加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对组织者的能力、技术完全信赖之外,也要在出行前明确一下处理意外纠纷的规则,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准备一份格式合同,法律的保护和对领队人的信赖并不冲突,这样的旅游也能真正地解除后顾之忧。
  
[前期报道]
    旅游“召集帖”安全成盲点  
    (2006.03.30《新闻晨报》)  
  忙碌的都市,快速的节奏,纷乱的生活,让年轻的白领们想往外“逃”。相比旅行团的固定行程,越来越多白领加入了“驴友”结伴出游的行列。自助游带来自由、轻松、新奇的同时,也埋藏了诸多隐患,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
    “驴友”:半夜如厕摔下桥
  转眼“五一”黄金周又将来临,在众人欢笑着筹划旅行的时候,林小姐却在为去年5月2日那次结伴出游而烦恼。原本想要结交朋友的她,在旅游中发生了意外,而最令她寒心的是,事故发生后,无人愿意承担责任。
  去年“五一”前,王小姐的一位朋友告诉她,有家商务公司正在组织一次白领户外游活动,目的地是位于宁波的五龙潭度假基地。王小姐欣然前往。
  来参加活动的都是年轻白领,大家此前虽然互不相识,但很快就相谈甚欢。愉快的一天很快过去,大家各自领了睡袋休息。半夜时分,林小姐起来上厕所,黑暗中,她凭着白天的印象摸索前行,在一座没有护栏的桥边,林小姐一脚踩空,径直摔了下去,当即动弹不得。
  林小姐的呼救声惊醒了同行的“驴友”,但无奈当时天黑路不熟,她只得继续忍受疼痛,直到第二天清晨才被送往医院。经诊断,林小姐身上多处受伤,医药费和伤残鉴定费花去了数万元。
  对于林小姐的意外,无论是这家商务公司,还是景区管理方,都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于是林小姐在今年年初将两者一起告上了长宁法院。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决定择日再审。
    发起者:自发活动自己负责
  “活动是自发参与的,并没有邀请她参加。”面对林小姐的质疑,商务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如此答复。他说当时他是在网上看到一些网友的出游召集帖,才决定和另外两人一起组织这次活动的,在整个活动中,他仅负责与景点方面联系,没有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参与者只需负担包括门票在内的各种出游费用。他还一再强调此次活动是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景点管理方:事发地不属管理范围
  景点管理方同样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其代理人说:“林小姐等人的野营地尚处于待开发阶段,在前往该地区的山路上,管理部门设置了一道铁门予以警示,我不知道林小姐等人是怎样进入事发地的,但可以肯定的是,离开了景点后发生的事故,与景点管理方无关。”
    出游:“召集帖”日均千条
  昨天,记者登陆几个大型旅游网站和社区论坛发现,由于正值春暖花开时节,再加上“五一”黄金周临近,“结伴同游”的召集贴比比皆是:“寻‘五一’同游九寨沟的朋友”,“包车一起游青海湖”,“你和我一起去庐山吗?”一家著名旅游网站负责人也证实,在他们网站发布“结伴同游”帖的数量日均有1000多条,且响应者不在少数。
  记者仔细看了一下这些召集帖,发帖者多数是年轻白领,出发地主要为北京、上海、广州,目的地则多为云南、西藏、青海、尼泊尔、柬埔寨等,出游以高山攀爬、奇地探险为主。而对于选择旅友的标准,大多是年轻、开朗、热爱旅游,男女不限。
    “新驴”:只想旅途结交朋友
  想要体验流浪的王小姐,昨天第一次在网站上发出了同游丽江和大理的召集帖。“没有时间,也没有地点的规划”是王小姐对这次“流浪之旅”的全部诠释。“我只是想多结交些朋友,能在途中互相解闷。如果能遇见一两个知己,就更是人生的一大收获了。”对于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她说没有想过。
  发帖者吴先生已经有过三次自助出游的经验。第一次他是作为响应者,参加了网友发起的黄山游,之后两次他都是主动在网上召集同伴。对于“结伴同游”,吴先生认为可以找到更多有着共同兴趣和爱好的人。“我们上班族生活的圈子都不大,很难在周围人里召集到同行者。”吴先生认为通过网络,不仅能找到同行的“驴友”,还能因此扩大生活圈,认识到更多人。而对于安全问题,吴先生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选择和安全负责。
    “老驴”:结伴出游存在隐患
  北京的冷先生组织自助游已有10多年。“自发组织的自助游属于个人行为,大多是‘率性而为’,其中隐藏着很多潜在的危机。”冷先生分析说,首先是发起者对行程不确定,遇到临时的变故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只能采取一种随遇而安的态度;第二是“驴友”间只是一种感情层面的维系,由于不属于营利性质,事前没有任何协议,相互之间都不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曾经有“驴友”在壶口瀑布自助游中跌下瀑布,事后也无法追究任何责任。”
    网站:不收费用不负责任
  对于这种“结伴出游”的方式,几家网站负责人均表示,他们只为“驴友”提供旅游结伴的平台,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网站的公告上,也都明确地进行了说明:“发帖人发布信息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因发帖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发帖人个人承担。”
    律师:自我保护先行投保
  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盛雷鸣律师表示,仅以个人的名义,在网上发帖召集出游,且发起者本人不收任何费用,这些都可以理解为一种无偿的要约行为。而当人们接受了邀请后,就意味着参与人和发起人一样,对旅游的路线、行程安排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此时,每个人的地位一律平等,既没有人可以对自己进行制约,同时自己也应当尽到足够的自我保护义务。他认为目前解决后顾之忧的最好办法,是“驴友”自己先行向保险公司投保。
    行家:出行之前“审核”同行
  旅游网站的负责人也建议出游者购买保险,另外要对目的地和活动方式有所了解,并在旅游中注意安全,不进行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根据经验,“老驴”冷先生给出了三条友情提醒:不要见到有人“吆喝”就盲目报名,应该先审核出行人员的资历,看看他们是否具有相关方面的经验,其次要看看组织者提出的行程是否完整,能否提供完善的后备支援,最后是在出发前购买相关保险。
  
[相似事件]
  
    律师:自助游不慎负伤,驴友应自己负责
    (2006.05.14《青年报》戴劲)
  和在论坛上结识的驴友自助野外游,在途中因雨湿路滑,不慎摔倒,导致左腿骨折,受伤的陈小姐不得不休假一周并为此支付了近千元的费用。懊恼不已的她觉得该自助游的组织人也应为自己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据了解,当时在下山时,陈小姐因体力不支,放缓了速度,被众人渐渐拉在了队伍的后面,后又因雨湿路滑,不慎摔倒。“当场就疼得我动也动不了,喊队友也无人应。”等被伙伴发现并送到医院时,已是5个小时之后,最后诊断是左腿骨折。为此,陈小姐不得不休假一周,并花去了医药费和伤残鉴定费一共近千元。“那个地方是野外,又不是旅游景点,所以没法找景点管理部门去说理。可这近千元的医疗费用是不是全该由我来出呢?”陈小姐表示,这次自助游是在网上发帖组织的,大家的费用全是平摊,发生了这样的事故,自助游的发起人理应对自己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  
  记者随即电话联系到这名自助游的发起人黄先生。他认为自己只是活动的发起者,“当初彼此都无任何约定,也未收取额外费用,所以这次意外的责任只能由陈小姐自己承担。”  
  对此,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朱汉华律师分析认为,这种在网上发起的共同出游,应被看作是一种无偿的要约行为,参与者之间都是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在出行过程中,如果不是由于其他网友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姜龙 于 2007-03-14 18:29: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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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马甲之钓鱼背心。“户外”是手段,不是目的。

旧帖 2006-08-23 10:36:26
Post #12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组织者如果以自发参与或未收取费用等为由拒绝提供帮助显然是有违该形式旅游初衷的,同样在产生人身损害纠纷后组织者以相同理由推诿也是不妥的,这也就是野外自助游和单纯的“结伴而行”的区别。  
  基于这种旅游的特殊性,参加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对组织者的能力、技术完全信赖之外,也要在出行前明确一下处理意外纠纷的规则,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准备一份格式合同,法律的保护和对领队人的信赖并不冲突,这样的旅游也能真正地解除后顾之忧。  
  
我不认为有一个领队会做好为队友受伤埋单的准备,
大家只是平等的关系,你快乐时,只送两个字给领队--谢谢,
意外,大家会出手出力, 。
你来了,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人为你埋单,
就算在法庭 上你胜了,那不是你想要的,
你只想要一个愉快的假期,但意外,你只能自己负责。
旧帖 2006-08-23 16:06:56
Post #13
回复: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侧卫 wrote:
    网上邀游,出了事故谁负责?
    法官点评
  经网络自发组织的野外旅游在形式上虽然和传统的跟团旅游不同,但因为实际存在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之间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因为这种自助旅游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参加的人因能力差别,需要有人指导带领。组织者如果以自发参与或未收取费用等为由拒绝提供帮助显然是有违该形式旅游初衷的,同样在产生人身损害纠纷后组织者以相同理由推诿也是不妥的,这也就是野外自助游和单纯的“结伴而行”的区别。
      
  

有些不是很清晰法官所说的“自发参加的野外自助游”与“结伴而行”的区别。
难道,mf有头驴,也就是领队的就是前者;而其它的就是后者么?
那不是没人敢当头驴招集活动了?question
  
那个办网站的上海远行商务有限公司还赔了钱。mf只是一个平台,对大家都有利,为大家提供方便的平台,不要就这么被扼杀了吧。
来参加活动的人应该明白这和旅行团不同的,自己要为自己负责。保险都要自己买好。
  
不知道那个法官参加过户外活动没有。不过,不是很明白“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参加的人因能力差别,需要有人指导带领”到底什么概念。领队事前安排路线,作计划,在路上照顾同伴,进行指导,还不收一分钱,这已经挺雷锋的了。法官提出还要承担安全义务,必须提供指导带领,出了事还要赔偿。这真是?人家凭什么呀
凤凰涅槃 于 2006-08-23 16:25:40 编辑
旧帖 2006-08-26 00:20:42
Post #14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这案子要观注!估计那个精神损失20万的索赔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记得前几年深圳在全国率先立法规定案件中受伤害方在其它索偿的同时可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不超过5万元。现在还没听说过其它省市有可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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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瞬间被毁坏,但我仍希望地震灾区的人们每天都能像小猴猴那样裂开嘴的笑对未来生活。

旧帖 2006-08-26 00:38:45
Post #15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马拉松赛猝死大学生获赔34万  
    (2006.08.25《北京晚报》)  
  在2005年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中意外猝死的24岁大学生王砚刚的父母状告吉利大学一案一审落判。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虽然王砚刚并非吉利大学的学生,但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砚刚与吉利大学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因此判决北京吉利大学赔偿其父母34万余元。  
  2005年10月,王砚刚代表吉利大学参加了2005年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暨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当他行至中国地质大学附近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随后王砚刚的父母将吉利大学告上法院。在开庭时,双方都认可王砚刚并非吉利大学的在校注册生,但他代表吉利大学参赛是否与吉利大学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成为双方当事人在庭上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此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规程的规定,该项赛事的报名工作是以各院校为单位,由各院校统一组织实施的。由此可见,在王砚刚是否代表吉利大学参赛的问题上,吉利大学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对此王砚刚完全处于一种接受学校安排支配的从属地位。然而根据赛事规程,取得较好名次的参赛院校将获得奖杯、证书等荣誉并有相应的物质奖励,而吉利大学通过参加马拉松挑战赛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能够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这一角度出发,王砚刚参加比赛所付出的“劳动”是为了吉利大学的利益。  
  另外,王砚刚父母向法庭提交的相关材料可以证明,王砚刚曾经多次代表吉利大学参加各种比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赛前的训练准备也都是在吉利大学教练的指导下进行的。据此法院可以认定吉利大学为王砚刚参加比赛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王砚刚代表吉利大学参赛是连续性的,而且是以完成比赛取得成绩为目的的。因此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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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马甲之钓鱼背心。“户外”是手段,不是目的。

旧帖 2006-08-26 01:23:02
Post #16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楼上的这个案例很明显那大学要赔偿。我们更观注的是无商业行为下的自发组织、召集的活动出了事故,活动的发起人及活动的其它参与人员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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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瞬间被毁坏,但我仍希望地震灾区的人们每天都能像小猴猴那样裂开嘴的笑对未来生活。

旧帖 2006-08-26 09:21:10
Post #17
回复: 回复: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凤凰涅槃 wrote:
  
有些不是很清晰法官所说的“自发参加的野外自助游”与“结伴而行”的区别。
难道,mf有头驴,也就是领队的就是前者;而其它的就是后者么?
那不是没人敢当头驴招集活动了?question
  
那个办网站的上海远行商务有限公司还赔了钱。mf只是一个平台,对大家都有利,为大家提供方便的平台,不要就这么被扼杀了吧。
来参加活动的人应该明白这和旅行团不同的,自己要为自己负责。保险都要自己买好。
  
不知道那个法官参加过户外活动没有。不过,不是很明白“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参加的人因能力差别,需要有人指导带领”到底什么概念。领队事前安排路线,作计划,在路上照顾同伴,进行指导,还不收一分钱,这已经挺雷锋的了。法官提出还要承担安全义务,必须提供指导带领,出了事还要赔偿。这真是?人家凭什么呀

  
我也80%觉得法官的观点错误。
  
本案是调解结案的,不是判决。可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可能调解书也要写法律依据啊?怎么写呢?
  
另外谢谢侧卫带来的经典案例,以及参与讨论的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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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机会一辈子幸福地喝着盐水;希望旅途中遗失的东西能被人珍藏。——烟雨队东西冲的故事:)

旧帖 2006-10-04 15:50:31
Post #18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凤凰涅槃 wrote:
  
有些不是很清晰法官所说的“自发参加的野外自助游”与“结伴而行”的区别。
难道,mf有头驴,也就是领队的就是前者;而其它的就是后者么?
那不是没人敢当头驴招集活动了?question
  
那个办网站的上海远行商务有限公司还赔了钱。mf只是一个平台,对大家都有利,为大家提供方便的平台,不要就这么被扼杀了吧。
来参加活动的人应该明白这和旅行团不同的,自己要为自己负责。保险都要自己买好。
  
不知道那个法官参加过户外活动没有。不过,不是很明白“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参加的人因能力差别,需要有人指导带领”到底什么概念。领队事前安排路线,作计划,在路上照顾同伴,进行指导,还不收一分钱,这已经挺雷锋的了。法官提出还要承担安全义务,必须提供指导带领,出了事还要赔偿。这真是?人家凭什么呀

  
说得对!!!
严重置疑那个法官的做法!
更加对出了事就找人赔偿的人及其家属严重BS!!这样的人不配做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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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适量不ZN,强身健体不FB

旧帖 2006-10-30 14:32:45
Post #19
回复: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海蜇伤人第一索赔案”昨开审  
    (2006.12.19《北方晨报》刘家伟,电话:13840786027)
  妻子在熊岳镇金沙滩海滨浴场被海蜇蜇伤致死,丈夫将浴场、管理处、镇政府告上法庭
    本想在海滨浴场玩个痛快,但却不幸被海蜇蜇伤致死。
   “不能人死了什么说法也没有”,死者的丈夫王建伟为给妻子的死讨说法将浴场、风景区管理处、当地政府告上法庭并提出4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昨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称之为“中国海蜇伤人第一索赔案”。
    事件:海蜇浴场蜇死两人
  今年8月5日下午,王建伟妻子杨霞(化名)所在的沈阳某医院的10余名医护人员,到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金沙滩海滨浴场旅游。35岁的护士杨霞在浅水区被海蜇蜇伤。
   杨霞的同事讲述,当时杨霞站在岸边的浅水区和一位同事聊天,有说有笑的。突然,和杨霞聊天的同事突然跳起大喊,随后杨霞也跳了起来,并且表情痛苦,张着嘴却发不出任何声音。后来大家发现杨霞腿部有几条十分明显的红色划痕。  
   当地有经验的村民称,这样的症状是被海蜇蜇伤后最明显的标志。按照当地土方法,用明矾把伤口敷上可以起到治疗效果。  
   杨霞的同事找来明矾敷上后,杨霞的情况并没有好转。当晚6时许,杨霞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但由于海蜇毒性过大,没有解毒良药,8月7日,杨霞离开人世。
   在杨霞被蜇的当天,一名9岁女孩也被海蜇“咬”伤,女孩入院三个小时后停止了心跳。
    进展:交涉无果提起诉讼
  “事情发生后,我们找过金沙滩海滨浴场、熊岳镇政府等交涉,但对方坚持自己无责,而且态度强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不得已的办法。”王建伟昨日说。  
   王建伟表示希望赢得官司,并获得相应赔偿。“不能人死了什么说法也没有。”他说妻子的突然离去,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目前他带着不到10岁的儿子生活。
   王建伟的姐姐王黎明讲,事发后全家陷入到极大的悲痛中,特别是杨霞的儿子小明(化名)打击最大,整天闷闷不乐,情绪也变得很不稳定,经常莫名地摔家里的东西,还经常将自己锁在屋中不出来。
   杨霞的家属以在经营和管理海滨浴场的过程中未尽到职责,存在过错为由,将熊岳镇金沙滩海滨浴场、熊岳镇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熊岳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庭审:安全保障义务成焦点
  这起海蜇“夺命”索赔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称为“中国海蜇伤人第一索赔案”。
   昨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庭审中双方各自陈述着自己的观点,双方对被告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金沙滩海滨浴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于在其海滨浴场内的游客应当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使杨霞被海蜇蜇伤致死。”原告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梁新春律师说。
   被告方称,海滨浴场为不收取任何门票的开放性浴场,与被害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外海蜇蜇人致死事件以前在该地区也未发生过,此事属于意外不可预见的,浴场内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是在合理范围内履行的,这种不可预见的事件责任不该由被告方来负。
   对于为何将风景区管理处和熊岳镇政府都列为被告,原告表示:熊岳镇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作为金沙滩海滨浴场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熊岳镇政府作为熊岳镇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履行政府相应职能,但其没有做到,这也是使杨霞被蜇致死后果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两者都应该对原告尽赔偿的责任。
   熊岳镇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辩称,管理处只是对海滨浴场进行行业指导,并不参与经营,因此不该承当赔偿责任。对于在此案被列为被告,熊岳镇政府感到无辜,政府只是对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进行管理指导,不该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希望法院驳回将其列为被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建伟一言不发,当法官询问是否愿意厅下调解时,王建伟表示暂时不同意调解,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前期报道]
  
    浴场红海蜇“杀”人责任谁负? (节选)  
    (2006.10.09《民主与法制》王大海、王智)  
    谁来承担生物杀手法律之责?  
  2006年8月14日,小孟和小丽的家人在沈阳某电视台记者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了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人民政府交涉有关民事赔偿的问题。镇政府方面认为,海滨浴场是天然的,镇政府也是免费向游客开放的,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家属对此事有异议,可以寻求第三方包括法律途径解决。对镇政府方面的答复,小孟和小丽的家人并不满意,他们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要求赔偿由此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这种免费的浴场里,因遭受了海洋生物的侵袭,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有关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担责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许多专家都对这种侵权行为提出了规范性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草案第88条和第89条提出了补充责任的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草案第13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其基本内容,就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如果有直接加害人的,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没有直接加害人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已经尽到了义务的,也就是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虽然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只是一个草案,没有执行的效力,但是,从现有法律中也可以找到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在学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在实践中,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认定这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此外,判断行为人是否侵权以及如何担责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一定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负有这样的义务,就不能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其次,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加害人,或者有了加害人而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直接加害人并且其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这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再次,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也就是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没有过错,也就是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最后,行为人承担了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这起免费浴场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