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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运动责任归属的观点和案例(收集中,欢迎补充)

雪夜孤灯 2010-07-16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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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自愿户外运动,风险自负

1、国内判例

夏子案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322352,0,0,1.html

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该前提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的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因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即应当被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河南户外第一案今日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524113,0,0,0.html

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 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目前,在我国对户外运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该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

2、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366982,0,0,1.html

户外运动风险自负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讲,原告自愿参加某一具有明显风险的户外或者极限运动时,被告就可以利用风险自负理论抗辩。至于风险自负的具体含义,《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96A条指出:“原告自愿承担由于被告过错或者鲁莽行为而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该条的评论指出,风险自负可以适用如下情形:原告明确同意免除被告保护原告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原告自愿参加某些涉及风险的活动并因此默示免除被告的义务,也即碰碰运气(例如棒球比赛的观众就可能会被认为自愿承担可能会被坏球击中的风险);面对被告过错而可能带来严重危险的情形,原告选择继续自愿承担该风险;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自身不合理但是众所周知的风险,禁止原告以默示同意承认该风险以及共同过错为自己辩护。

至于什么是内在风险,从有关法院判决和立法的解释可以认为,其一,这些风险反映了有关体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并且是参与者愿意面对的,例如陡峭的阶梯或者令人兴奋的激流;其二,这种可能招致麻烦的风险的存在理由简单明了,例如突然滚落的巨石或者剧烈的天气变化等;其三,这些风险是有关体育运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其固有的内在风险。

美国有些州立法也对体育组织内在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或者认为内在的风险是当事人“明知的”,或者“明显和必要的”,或者“表现有关体育活动的特征,或者是其内在的或者固有的”。至于什么是明显的或必要的风险,什么是明知的或者未知的风险,它们之间的区别很难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关键是要根据有关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参与方式来确定。"

3、身为资深户外爱好者的律师观点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458595,0,0,0.html
判断户外运动中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该项活动是否属于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组织者在活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明显过错?

活动中签署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意外发生后,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活动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考察该活动是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还是AA制的自助活动。在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是服务提供者与客户的关系,组织者要承担保障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严格责任,而AA制的自助活动中,哪怕是“发起人”,其承担的责任也是非常有限的。

户外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对组织者的户外知识、经验、体能、判断能力、应急处理都有很高的要求,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是否有明显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决策,是否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队伍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这也是事后衡量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接下来要谈谈“免责条款”。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户外运动,组织者或者发起人都会要求参加人员签署一个“免责条款”,那么“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成为判断民事责任承担必须考虑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注二),因此,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免责条款”是没有效力的,而AA制自助活动中,“免责条款”的订立,也要科学、严谨,才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这个问题在下一节我们将会专门讨论。

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活动的组织者和其他人员,应该进行积极的、科学的和尽最大努力的救助,否则,将会被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加重自己的民事责任。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542536,0,0,1.html
活动是否实行AA制,对于万一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有着根本性的影响。根据近年来法院判决的几个案例来看,总的原则是,如果活动是AA制的,自助的,领队和其他队员在活动中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也对受害人进行了合理的援救,那么领队和其他队员一般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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