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起草道路交通条例 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6: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普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的“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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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起广泛争议,闹得沸沸扬扬。其实,《安全法》还有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这究竟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安全法》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已起草和制定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前,这一条例已在省内营运单位、学校、街道、有车单位等多个部门广泛征询意见,并几易其稿。
据悉,《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此外,《条例》还按照广东省地区的特点,对汽车前排遮阳纸的张贴,也有相应的规定。
有关人士透露,《条例》的制定旨在使法规更加全面和具有操作性。《条例》还需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出了广东省境内又是另一个规定,争论还会无休止下去。
现在做个车主真悲哀
是件好事,希望能尽快出台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即使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会最多减轻50%?
不匝地嘛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如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不要抱太大的希望,交通法的责任划分和赔偿好象是分开的。责任划分归交警(减轻责任可以减免牢狱之灾),而赔偿的问题是双方协商,谈不拢时,通过法院起诉,归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民法。
个人理解……
降低责任就好了,我们可以增加保险额,虽然贵一些,但没有办法。
广泛征询意见?
我怎么不知道?在哪理征集?
要想证明驾驶者采取了必要的必让措施是很难的,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灵活空间太大,可操纵性、公平性不好把握。
其实很简单:
1。谁违规谁受罚,谁先违规谁负担主要责任。
2。对于非机动车辆、行人违章的罚款额度应该增加,与机动车违章时所接受的处罚程度相同。
3。对于非机动车辆、行人违章的罚款收取采取有效的措施。目前很多人一句“我没带钱”就让JS无计可施了,JS总不可能跟到人家家去拿罚款吧?没收身份证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要想一个可行性强的处罚措施,否则非机动车辆、行人下次照样违章,置交规于无物。
新华网深圳9月15日电 深圳宝安区法院13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害者向肇事司机宫某及其所在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索赔近400万元。
今年6月1日凌晨3时,司机曾某驾驶的人货车载着赖某等6人,行驶到宝安区新桥立交桥附近时,一捷达车从右侧超车,碰到了人货车的右后挡泥板。捷达车司机杨某将人货车截停在公路的超
车道上协商处理办法。此时,一辆货柜车疾驶而来,撞在人货车尾部,人货车又撞向赖某等人,致使5人死亡、6人重伤。交警部门认为,肇事司机宫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受害者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法庭上,原告方认为,在人货车被截停后,已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但宫某在行驶当中看到前方道路上有车,却没有采取任何减速避让的措施,造成重大死伤事故的发生,应负全责。他们向肇事司机宫某及其所在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索赔近400万元。
被告宫某及其所在公司则辩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很明确。作为另一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死伤者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三被告还认为死伤者索赔要求过高。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5月1日才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否认“撞了白撞”,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虽然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让机动车驾驶员甚感委屈:我遵纪守法,行人违章发生车祸,怎能要我这个守法者承担责任?虽然此款后面又加上一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如何减轻,减轻到何种程度,负多大责任,法规没有明确。由于新交法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执法者常以前面一句为准绳:由机动车承担责任(《羊城晚报》9月13日《车撞人一概负全责?原来却是一场误解!》)。我以为,公民之所以会误解此法规,是因为执法者误引用此条文,进行了误判,错误的判决才导致公民的误解。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后的第一案例奥拓车撞违章行人案,就是以此为准进行判决的,从而引起全社会极大争议。如果有关部门确实按照新交法公平地判决,就不会在全国引起如此大的波澜。
本来,新交法体现了以人为本,要维护行人作为弱者的生命权,应该说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争议焦点是不再单方面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人违章被撞,已采取紧急避险的驾车人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最近,广东、四川、江苏等地,都在对新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例如,江苏省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现代快报》9月11日)。而最近,最高法院正起草司法解释,规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只减轻25%。
新交法实施后,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争议,原因有二,一是新交法规不完善,给执法者带来一定的难度,虽然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但是由于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执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只能片面地按照上述条款的前半部分进行判定责任,从而导致由机动车负全责,导致新的不公平,有违法律的公平本意;二是本来在新交法中明白清楚地规定,如果机动车已经采取紧急避险的,机动车驾车人应该减轻责任,但是执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却没有按照此一条款,而是断章取意,省去了行人违章时应负的责任,只要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从而导致不公平,其实质是违法执法,有法不依,是对法律的曲解。正是由于执法者的有法不依,才导致人们对新交法更多的质疑。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然是必要的,否则由于不具有操作性,使执法者难以执法,或因为执法弹性空间过大,使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果执法者有法不依,违法执法,则执法中的不公平仍然存在,但此时已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的问题。一部良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认真执行,甚至违法执法,是不可能维护社会公平的。
一部新法律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引起全国广泛争议,可能出乎法律制定者意料。这也说明,一部法律在制定与颁布实施之前,一定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尽可能地完善法律条款,一定要有可操作性,而不能总是依靠司法解释或补充说明,否则还不如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