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休闲 2014-11-07 03:50

澳门黑沙海滩露营场地 — 使用规则(很不方便啊!)

黑沙海滩露营场地—使用规则

一、 露营场地提供之设备:
* 现场分为三区,A、B、C区:
- 三区各设有2米2米的小帐篷位24个、3米3米的大帐篷位12个;
- 全场可容纳108个帐篷,可容纳人数约108人-144人。
* 场地提供照明系统、洗手盆、晾衣架及垃圾收集处等。

二、租用方式:
采实名登记租用制度,先到先得,额满即止。任何使用者均须预约申请或即场办理;入营者年龄不限,唯负责人必须年满18岁。

三、预约服务途径:
* 可透过民政总署各服务站、市民服务中心索取或从民政总署网站 (http://www.iacm.gov.mo)、澳门自然网 (http://nature.iacm.gov.mo) 下载申请表格及责任声明书,填妥后于入营日期前至少十五个工作天递交至各服务站、市民服务中心、黑沙海滩露营场地管理室,或传真至园林绿化部自然保护研究处 (地址:路环石排湾郊野公园),传真号码:2888 1107。
- 个人预约
凡持本澳居民身份证之人士申请:
1. 递交已签署的表格及责任声明书;
2. 倘申请入营者未满18岁,递交表格时,除需出示入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须出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团体预约
凡在本澳注册之非牟利机构、社团、学校以团体名义申请:
1. 申请帐篷位10个或以上;
2. 递交已盖所属团体之公章的表格及责任声明书;
3. 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时,须出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本署收件后将于五个工作天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审批结果。
* 获批准者须于收到电话或团体收到公函通知后,于规定日期内前往指定地点缴交费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 已缴费人士于入营日期之指定时间到露营场地管理室办
理入营手续:
- 个人申请者出示所有入营人士身份证明文件;
- 团体申请者出示公函文件及所有入营人士身份证明文件。

四、 即时入营手续:
* 本澳居民或旅客可直接前往黑沙海滩露营场地管理室,办理即时入营手续:
- 须出示登记所有入营人士有效证件(如本澳居民之身份证、旅客之护照或旅游证件等);
- 填妥申请表格及责任声明书;
- 即时缴交费用;
- 根据入营时间内入营。
* 若当天营位已满,则不接纳申请。

五、预约及即时申请注意事项:
1. 场地A、B区一般为个人预约及即时入营人士租用,C区只限团体预约申请,如遇到特殊情况,则另行处理。
2. 每位入营人士每次只限租用一个帐篷位,最多不可于三十天内连续或间断租用超过十二天,即第十三天将不接纳申请。
3. 办理入营手续后,须领取民政总署发出之使用证,方可进入营地;离营日须遵守离营时间,并到管理室交还使用证。
4. 离营日逾时逗留者,则视为申请续租,如场地尚余帐篷位,则可以现场即时办理续租手续;若营位已满,则须即时离场。若入营者连续或间断租用超过十二天,则不获续租申请,必须即时离场。
5. 场地逢星期一、五上午11时至下午5时暂停租用,管理部门将进行全场及周边环境清洁、植物养护、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故已入营人士须执拾所有个人物品,上午11时前离开营地,下午5时后方可再进入营区;此期间之缴费手续照常办理。

六、租用营地费用:
按租用帐篷位数量计,每晚租用费为澳门币伍圆正(MOP5.00)。

七、营地管理室办理手续时间:
* 办理预约、即时租用及缴费时间:每日中午12时至下午5时;
* 办理入营手续时间:
星期二至四、六、日:中午12时至晚上11时;
星期一及五:下午5时至晚上11时;
* 办理离营手续时间:每日早上11时前。

八、 其他注意事项:
1. 申请者必须提供所需的正确资料,此等资料仅用作该次申请租用露营场地之用;
2. 当申请确认后,使用者不得更改使用日期及退款,惟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则另行处理:
- 发现有关设施因损坏或必须进行工程而不适宜使用;
- 本署需要使用有关设施,且已提前三个工作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知会使用者;
- 倘入住当天本澳气象台悬挂三号或更高之台风讯号,又或发出暴雨警告讯号,导致未能如期使用营地。
3. 使用证不准转让;
4. 营区管理人员有权核对使用者之身份资料及使用证;
5. 本署保留对不符合资格申请者、不遵守本规则人士作出拒绝之权利及撤离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者。

九、使用露营场地者之规定:
1. 营区绝对禁止车辆进出,使用者须自备帐篷及紮营所需设备;
2. 露营人士必须准时入营及离营,不应影响到营区正常运作及其他使用者的权利。
3. 使用者于晚上十一时后应关掉照明设施如营灯,不可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作息;
4. 禁止于露营场地外区域进行紮营,违反者按《公共地方总规章》被科以澳门币叁佰圆正(Mop300.00)之罚款;
5. 不得以营区树木作凢挂衣服,不得采摘、破坏植物或在其上刻画,违反者按《公共地方总规章》被科以澳门币叁佰圆正(Mop300.00)之罚款;
6. 保持营区清洁卫生,不得乱抛垃圾、吐痰及随处大小便,违反者按《公共地方总规章》被科以澳门币陆佰圆正(Mop600.00)之罚款;
7. 营区范围严禁生火,违反者按《公共地方总规章》被科以澳门币柒佰圆正至澳门币贰仟伍佰圆正(Mop700.00-Mop2,500.00)之罚款;
8. 严禁携带宠物进入露营场地,违反者按《公共地方总规章》被科以澳门币叁佰圆正(Mop300.00)之罚款;
9. 离营时必须将营区清洁乾净并执拾所有个人物品,须接受管理人员检查,确定营内设施无缺损;
10. 营区的设施是免费使用的,不需申请,不作预留,唯资源有限,故入营者应妥善使用及相互礼让,不应长驻或霸占公共设施,如有争拗,管理人员会作出调解、安排及处理;
11. 使用者须自行妥善保管个人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民政总署概不负责;
12. 使用者须遵守营区内张贴的告示及规则,民政总署保留对有关使用规则修改之权利。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88-0087或浏览民政总署网页 (www.iacm.gov.mo)、澳门自然网 (http://nature.iac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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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行者 2016-08-28 13:50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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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mm 2017-05-16 13:29

上星期前往体验,露营按人计算50m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