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规定》,对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刀具,只有法律规定的人员如解放军、武警战士、专业狩猎人员才能持有、携带上述刀具。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 警告。
(二)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 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 屡教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壹拾玖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 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 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 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 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 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 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 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谣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
(五) 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 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 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 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 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 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 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 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 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壹拾壹)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 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 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 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 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 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店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 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 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 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 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 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消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83]公发(治)31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3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1983年08月30日
【正 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规定》拟于今年四月下旬公布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对所管制的刀具即按本规定管理。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暂行规定》公布后,各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普遍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限定时间,按照规定,补办登记许可手续。清理登记结束后,凡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管制刀具的,一律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根据其不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三、随文发去《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的式样(附后),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刷。《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和《匕首佩带证》上“××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时加上。
签发《匕首佩带证》时,在佩带人照片右下角加盖签发机关钢印或公章。签发各种证件,一律只收工本费。
四、对于不属管制范围的其他生产、生活用的各种刀具,请商轻工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不同用途,在产品的规格上(包括长度、厚度、刀顶端尖度等)研究制订一些标准,在不影响生产、生活使用的前提下,减少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凶器的可能性,以利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
附: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行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证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订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法律都是给良民制定的,也只有对良民才管用。法律这样的规定,有效的限制了良民的反抗,从而只能手无寸铁让那些劫匪理直气壮的手持大砍刀来抢!或者赤手空拳和歹徒搏斗,然后壮烈牺牲!这样看来法律好像即保护统治阶级(当然不包括普通安善良民)也保护强盗的利益。就是政府和强盗统治人民的工具!呵呵!
就是管的都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对那些匪类有管吗。
法律自古以来就是统治工具了!!
统治工具也没啥子不好,如果没有这个工具,天下是会大乱滴!
刀具、武器管制从来就是针对普通百姓的
不带刀,带什么好?不能每个人先去学好擒拿格斗再出门拉磨吧?
还是别出去LM,买台跑步机在家锻炼得了~~~~~~
对对 对, 然后抓个电话通过多方通话来聊天增加乐趣,头驴召集就是:装备,跑步机一台,电话一座,集合时间:5点钟准时拨打头驴12345678........
要电话费!不经济!还是换对讲吧
先带着,只要自己不被劫我们就谢天谢地了,管不了那么多啦!
要禁的太多了。
山上不准生火,我们带着火机,还有炉头。
为安全也为了开路我们带了开山刀。
有时禁山时上了山,禁鱼时又捕了鱼。
户外生存和户外使我们做了很多本不应该做的事。
合理的还是闭只眼吧。
我们要想些变通的办法,在公共场所(含公共汽车上)就要把刀具收起来,放进包里。而到了野外,看到有形迹可疑的人,就要把家伙亮出来,起到震吓匪徒的作用!
想知道带这些东西算不算管制刀具,违不违法?
偶知道了
龙哥哥,小的那个猫爪借我玩
统治者不怕少数劫匪手中的刀,怕的是穷苦大众人人手中有刀!!!
再次推荐大家带军用铁锹,就是铲土挖战壕用的那种,户外点都有卖,可开山,铲土,也可杀劫匪!
最重要他不是“管制刀具”。
看了上面的课本资料, 加上"服务性行业"这几个字, 联想公子哥莫非是当差的


深圳再这么下去都自发组织红色自卫队了,还管制什么刀具?!
看样子大家对政府和公务员的信任度不大..
还得靠自己,当然还有我们MF民间组织..
赞同
凡事靠自己是没错的.只有自己才能救自己。
带上汽油或者酒精。不知道犯不犯法。
作一个简易的火焰喷射器。
奶奶的非要把这群人渣烤成火鸡。
要不再毒一点,带硫酸。
不知道MF里有没有大律师。万一伤了那些人渣,官司好不好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随便看到,随便贴...
所以,偶的理解,如果正在抢劫进行中,可以杀了他们;就是要能说清楚,他们正在抢劫...
偶认为,面对山匪,我们需要以暴制暴.管制刀具的携带要根据情况而定.
总不能跑到荒山野岭也有人来查你是否带了刀具.
我建议干脆我们MF那次组织一次"缴匪记" 去灭了那些嚣张的土匪.
我也想让公安保护自己啊,可从前面的贴子看可能他们太忙,没办法只能自己想办法了,200也只能200了,总比被砍伤好吧.
偶有过一把匕首,徒步回来就放在包包里,无意之中给带到机场了,JCMM危险拘留我7天,幸好JCMM看在偶善良的面孔上,放过了我...
对于管制刀具,政府的态度就是只许州管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咱国家地大物薄,各地的差距是在太大了,GCD也没有这个胆量放开管制刀具,只是苦了我们这些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