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制报
伤心车主质问车险“霸王条款” 深圳“猎豹车赔偿事件”一波三折
出版日期: 2005年6月12日
作 者:
付2.85万元就能得到一辆市值至少16.8万元的车,这搁在交易市场上,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发生的。然而在机动车保险理赔中,它就发生了———而得到它的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公司最终被告上法庭,要求“物归原主”。
投保2个月车就被盗
弘愿发贸易公司的这款猎豹越野车购买于1993年,车牌号为粤B34×××,当时的购买价为人民币44万元。2000年6月,弘愿发贸易公司为这款车购买了保险,除了基本险外还附加购买了全车盗抢险,并缴纳了全部的保险费。
本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可是就在签订了保险合同不到2个月,车出事了。2000年8月15日,弘愿发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女士开车到到布吉宝丽路去看朋友,当时随手就将车停在了路边。可等梁女士谈完事儿返回来,也就1个多小时的时间,停在路边的车却没了。梁女士一下子傻眼了,怎么办?赶紧就向布吉派出所报了案。回到公司,梁女士把这事一说,大家就想起这车不是购买了全车盗抢险吗?有保险公司不就得了。于是,梁女士赶紧通知了保险公司。
理赔款只有2.85万
但保险公司的答复很让梁女士失望。在提交了所有材料以后,梁女士被告知,对这款原购进价为44万元的越野车,保险公司只能赔付2.85万元。
这一下,全公司的人都懵了,投保的是整个车,怎么赔的不是整车的价呢?
在保险理赔员的耐心解释下,梁女士才拿起那份保险合同认认真真地读起来。原来,保险的赔偿金额与车主的投保金额是密切相关的。根据《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全车盗抢险的赔偿限额按照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倍数确定。也就是说,被盗的猎豹车的赔偿数额为所缴纳保险费的50倍,而弘愿发贸易公司当年购买全车盗抢险时所支付的保险费只有1500元,那么50倍就是7.5万元。
这还没完,这7.5万元里还要扣除车辆的折旧费。按照《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整车遭受损失的,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别按最高赔偿限额的7.5%进行折扣,弘愿发公司的猎豹车购买于1993年,到案发时共使用了8年,那么赔偿款中就要扣除8年的折旧费。
另外,由于车是停在路边被盗的,按照《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非停车场所被盗的,被保险人要自负5%的经济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也要将这5%予以扣除。
这样,算去算来,弘愿发公司获得的赔偿款总共是2.85万元(不及购车价的10%)。
原本44万元的车最后只落得个2万多元,虽然心疼,可也只能如此,毕竟,经济损失就得按经济规律来办。履行了一系列手续后,梁女士又等了三个月,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未能破案的证明后,梁女士拿到了该车的赔偿款,不过,在这之前,她还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了一份《权益转让书》,即将被盗猎豹车的所有权益以及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完全转让给了保险公司。
被盗车重现惹纠纷
到了这一步,这起理赔事件就结束了。如果不是被盗猎豹车的意外出现,也就不会引起一场官司了。
事隔将近4年以后,2004年11月的一天,弘愿发贸易公司梁女士的女儿到彩田路附近的万家超市购物,就在该商场的路边,一辆猎豹车映入了她的眼帘:怎么与公司被盗的那辆车这么相似?再一看车牌号,没错,就是粤B34×××!
车子重新出现,让梁女士的女儿好一阵兴奋。弘愿发公司立即向当年报案的派出所报告,然而派出所却告诉他们,早在2001年,该盗车团伙就被深圳警方与惠州警方联手破获了,而公安部门已于2001年4月将被追回的这辆越野车交还给保险公司了。
这辆车竟成了保险公司的了?可当时保险公司只付了2.85万元的赔偿金,而按当时的折算,这辆车至少也值16.8万元啊。不行,得找保险公司问问清楚。梁女士一问才知道,原来当年她所签的《权益转让书》已经明确约定,在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以后,猎豹车的所有权益完全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这辆车当然是归保险公司所有了。
这下梁女士没话说了,白纸黑字,赖得掉吗?可如果从市场交易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做法的确不公平呀。这件事情究竟谁是谁非呢?
2005年5月17日,这场纠纷在经历了协商、起诉、法庭审理等一系列过程之后,罗湖区法院判决这辆猎豹车应归梁女士的弘愿发公司所有,并且,保险公司还要支付6万多元的赔偿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读者来电
近日本报接到王小姐来电,称她1993年9月在深圳刚买三个月的一辆新车被盗,她及时报警后获得理赔———拿回新车价90%的赔款。
对于梁女士是如何打赢了这场官司的,记者采访了在这场官司中代理弘愿发公司的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杨庭初。
杨律师告诉记者,梁女士所签的《权益转让书》中关于“所有权益完全转让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说法
杨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只有在保险赔偿金等于猎豹车的保险价值(一般以其当时的市价为准)时,保险公司才获得该猎豹车的全部权利;如果保险赔偿金低于保险价值,那么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赔偿金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猎豹车的部分权利,另外部分的权利还是属于弘愿发贸易公司。那么,换算下来,保险公司仅仅拥有猎豹车16.4%的权益,而弘愿发贸易公司却拥有猎豹车83.6%的权益,占了大部分,因此,猎豹车被警方追回后,并不是理所当然地归还给保险公司。
“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杨律师说,“相对于保险公司强大实力,投保人弘愿发公司处于弱势,这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还表现在对法律的认识上。而保险公司显然是凭借自己的优势,制定了一份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权益转让书》,欺骗了受益人弘愿发公司,使自己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
“而且,保险公司占有被追回的猎豹车,还违反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附加险中6.1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说法
杨律师说,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在被盗的猎豹车被找回后,保险公司负有第一时间通知车主的义务,然后由车主决定是否收回车辆。然而2001年4月公安部门将猎豹车归还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将这一情况通知弘愿发贸易公司,而是私自占有并使用了该车长达4年之久,这不仅是违反深圳市法规的规定,还侵犯了弘愿发贸易公司的权利,法院也是根据这一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本报记者 孟昭 文/图)
偶有亲身体会,也上过一次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但从经济上欺诈消费者,更是对消费者人格的侮辱,好像说:就是欺负你这群法盲,你又怎么滴牙。
从本质上说,这不是霸王条款,完全是“违法条款”。明知是违法,却还要这样做,因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知道消费者是弱者,尤其对相关法律不尽知晓,这不明摆着就是对消费者人格的一种蔑视吗?
所以,建议全体车族抵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