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成立紧急救援基金的可行性

LZ按:
在讨论“7.16三水事件”过程产生了“直升飞机救援”的提议。

在讨论“深圳的直升飞机能否在救援中起作用?”过程中得知:深圳有商用直升飞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有急救直升飞机、香港有救援直升飞机且有飞深圳救援纪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深圳山野(含周边)遇险,叫直升飞机救援是可能的。

在讨论如何将直升飞机救援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过程,产生了以下三个观点:
(1)购买飞机说;
(2)政府行为说;
(3)基金说。
“购买飞机说”是最不现实的。“政府行为说”在近期内(3、5年内)很难实现。
基金说是最现实的观点,具有可操作性,且在近期内容易实现。

“基金说”得到广泛的认同,有必要对其可行性进行深入的讨论。请同学们紧紧围绕“可行性”发表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基金的定位:封闭型还是开放型?
(2)基金的地位:独立于任何户外网站还是由某个户外网站主导?
(3)资金来源:szmf注册会员捐款还是全深圳户外网站的注册会员捐款?
是否扩展到惠州和东莞的驴友?如何向社团、企业募捐?
(4)受益对象:会员制还是非会员制?
(5)救援范围:是否扩展到深圳周边?
(6)使用性质:免费使用还是周转使用?
(7)基金的最低基数
(8)基金的运作:定期募集?不定期募集?常年募集?按需募集?事前募集?时后募集?
(9)为了配合直升飞机救援,拉磨队伍需配备那些装备?领队须具备哪些常识?
(10)基金成立后,在实际救援中的操作?出行前要不要报备?要不要达成某种协议?报案救援流程?
(11)其他问题。

------------------------------------------------------------果汁先生2005年7月29日

本帖标题的变化过程:
1、2005年7月21日发新贴时标题为“深圳的直升飞机能否在救援中起作用”
发贴的起因:在讨论“7.16三水事故”过程中,有同学提到了“直升飞机救援“的主意,我觉得不错,很有价值,于是发了本帖,以期引起更多的注意。
当时帖子的内容:
探讨一下可行性。
南山有直升飞机场,经常见到起落。

2、2005年7月26日,标题变更为“深圳的直升飞机能否在救援中起作用(新增狂想)”。
原因:发帖后,引起了不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有无可能,二是如何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同学们提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我比较认同成立救援基金的意见。于是发了下面狂想内容的帖子,并将题目作了上述的改动。狂想内容的中心是成立救援基金。

3、2005年7月28日,标题变更为“讨论成立紧急救援基金的可行性”
原因:狂想内容发出后,不少同学表示赞同,有的主意还很有现实意义。但也有个别同学没有认真看清帖子的主题,跟的帖子严重背离主题。为了让大家的讨论紧紧围绕主题进行,特将标题作出修改。

---------------------------------------------------------------果汁先生2005年7月28日

探讨一下可行性。
南山有直升飞机场,经常见到起落。

---------------------------------------------------------------果汁先生2005年7月21日

狂想:
直升飞机是有的,那么叫他们救援就有可能的。
如何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这是大家要考虑的!

我认为,要等政府出面,是很慢的。
SZ政府是很有钱的,
买几架飞机是没问题的。
但买飞机是要讨论的,
程序是很长的。
政府建立直升飞机救援机制(含山野救援的),
也是要讨论的,
程序也是很长的。
等到政府的机制出来了,
已经又死了几个人了的。

我认为,驴子的事情还是要驴子要自己办的!
求110已经碰了壁的;
如果打过去的电话不能保证飞机主能收到银子,
求飞机主也是会被拒绝的。
“我们求人家”的现状是要改变的,
改变的方向是“人家求我们”的。
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如何实现?
只有成立基金一条路的。

我认为,成立基金是完全可能的。
50万元足够了的!
一年产生的利息是足以支付一次救援费用的。
50万元如何来?
如果每人拿出100元,
只要有5000人愿意出,就可凑足的。
SZMF有没有这么多人愿意出这笔小钱?
我是有信心的!
不信的驴子可以查查以前的募捐的数目。
另外,人寿保险公司也是有可能出钱的,
因为对他们也是有利的。
如果他们都是铁公鸡,我们是可以跟他们谈条件的,
只要我们发起团购意外保险,他们会挤破头进来的。

我认为,基金的使用也是要考虑的。
凡向基金捐资满100元的人都是会员的,
会员的的救援费用由基金出的。
非会员如果要直升飞机,也是可以考虑帮忙的,
范围仅限于向飞机主提供担保的,事后是要追偿的。
非会员因直升飞机而捡回了一条命,
按“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当然是要出费用的。
对非会员的帮忙不是义务的,
提醒他们尽快捐款做会员的。
这样基金才能壮大的。

我认为,基金的管理也是要考虑的。
管理是要严格依法的,
这样才能保值增值的。
这样的情景时可以想象的:
一驴友在三水线倒下、
或被100只马蜂蜇伤不省人事,
或在黑眼角不上不下,
同行的驴友马上拨打基金管理人的电话,
基金管理人马上拨通直升飞机的电话,
15分钟后,飞机到达现场,
对驴子进行有效施救。

---------------------------------------------------------------果汁先生2005年7月26日

果汁先生 · 2005-07-21 15:58

再,如果目前不行,能否想办法行?

果汁先生 · 2005-07-25 17:03

直升飞机是有的,那么叫他们救援就有可能的。
如何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这是大家要考虑的!

我认为,要等政府出面,是很慢的。
SZ政府是很有钱的,
买几架飞机是没问题的。
但买飞机是要讨论的,
程序是很长的。
政府建立直升飞机救援机制(含山野救援的),
也是要讨论的,
程序也是很长的。
等到政府的机制出来了,
已经又死了几个人了的。

我认为,驴子的事情还是要驴子要自己办的!
求110已经碰了壁的;
如果打过去的电话不能保证飞机主能收到银子,
求飞机主也是会被拒绝的。
“我们求人家”的现状是要改变的,
改变的方向是“人家求我们”的。
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如何实现?
只有成立基金一条路的。

我认为,成立基金是完全可能的。
50万元足够了的!
一年产生的利息是足以支付一次救援费用的。
50万元如何来?
如果每人拿出100元,
只要有5000人愿意出,就可凑足的。
SZMF有没有这么多人愿意出这笔小钱?
我是有信心的!
不信的驴子可以查查以前的募捐的数目。
另外,人寿保险公司也是有可能出钱的,
因为对他们也是有利的。
如果他们都是铁公鸡,我们是可以跟他们谈条件的,
只要我们发起团购意外保险,他们会挤破头进来的。

我认为,基金的使用也是要考虑的。
凡向基金捐资满100元的人都是会员的,
会员的的救援费用由基金出的。
非会员如果要直升飞机,也是可以考虑帮忙的,
范围仅限于向飞机主提供担保的,事后是要追偿的。
非会员因直升飞机而捡回了一条命,
按“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当然是要出费用的。
对非会员的帮忙不是义务的,
提醒他们尽快捐款做会员的。
这样基金才能壮大的。

我认为,基金的管理也是要考虑的。
管理是要严格依法的,
这样才能保值增值的。
这样的情景时可以想象的:
一驴友在三水线倒下、
或被100只马蜂蜇伤不省人事,
或在黑眼角不上不下,
同行的驴友马上拨打基金管理人的电话,
基金管理人马上拨通直升飞机的电话,
15分钟后,飞机到达现场,
对驴子进行有效施救。

果汁先生 · 2005-07-26 12:40

继续

果汁先生 · 2005-07-29 12:33

LZ按:
在讨论“7.16三水事件”过程产生了“直升飞机救援”的提议。

在讨论“深圳的直升飞机能否在救援中起作用?”过程中得知:深圳有商用直升飞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有急救直升飞机、香港有救援直升飞机且有飞深圳救援纪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深圳山野(含周边)遇险,叫直升飞机救援是可能的。

在讨论如何将直升飞机救援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过程,产生了以下三个观点:
(1)购买飞机说;
(2)政府行为说;
(3)基金说。
“购买飞机说”是最不现实的。“政府行为说”在近期内(3、5年内)很难实现。
基金说是最现实的观点,具有可操作性,且在近期内容易实现。

“基金说”得到广泛的认同,有必要对其可行性进行深入的讨论。请同学们紧紧围绕“可行性”发表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基金的定位:封闭型还是开放型?
(2)基金的地位:独立于任何户外网站还是由某个户外网站主导?
(3)资金来源:szmf注册会员捐款还是全深圳户外网站的注册会员捐款?
是否扩展到惠州和东莞的驴友?如何向社团、企业募捐?
(4)受益对象:会员制还是非会员制?
(5)救援范围:是否扩展到深圳周边?
(6)使用性质:免费使用还是周转使用?
(7)基金的最低基数
(8)基金的运作:定期募集?不定期募集?常年募集?按需募集?事前募集?时后募集?
(9)为了配合直升飞机救援,拉磨队伍需配备那些装备?领队须具备哪些常识?
(10)基金成立后,在实际救援中的操作?出行前要不要报备?要不要达成某种协议?报案救援流程?
(11)其他问题。

果汁先生 · 2005-07-30 13:14

转帖,医生驴友能否跟进一下?

随时急救 深圳一医院全国首家配备直升机停机坪

新华网 (2002-07-06 19:06:28)

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7月6日电(记者陈冀)一架直升机在空中盘旋,指挥人员一声令下,飞机稳稳降落在高达117米的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的顶层停机坪上。一名躺在担架上的“危重伤者”被医护人员迅速抬下飞机转移到手术室。

这是日前在深圳市第二医院直升机急救演习的精彩一幕,这家医院从而成为中国首家配备直升机停机坪的综合性医院。

据深圳市急救中心120指挥调度室周强主任介绍,为深圳120急救中心提供空中服务的中信海直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近20架可供救护的直升飞机,其中参加飞行演习中使用的“超美洲豹”型飞机就有6架。当发生突发性灾害事故时可出动直升机,第一时间进行抢救。

据了解,深圳空中救护的直升飞机享有特殊政策。根据有关协议,只要有需要,一接到起飞命令,直升机可以立即起飞,边起飞边向民航总局汇报。而正常情况下,直升机办完空管手续,最快起飞时间是4小时。据测试,从深圳直升机场飞到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新住院大楼停机坪,只需15分钟。

深圳市急救中心介绍,市民请求空中救护,首先要拨打120报告情况,市急救中心接报后,将立即启动相应程序:接通直升机场,待命中的直升机立即起飞,直达救助现场。空中救护按时间和机型收费,不同机型每小时收费3万元至5万元不等。直升机在安全天象下,24小时待命起飞。(完)

果汁先生 · 2005-08-05 03:09

谢谢各位的大力支持!
改天去120指挥中心了解一下可操作性。

果汁先生 · 2005-08-18 13:02

基金管理条例

BUSINESS.SOHU.COM 2004年5月29日16:04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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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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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者 2005-07-21 15:32

能救援的话上次南山大火就不用请香港那边帮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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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 师 2005-07-21 15:50

直升飞机天天头上转,原来是银样蜡枪头--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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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茱 2005-07-22 01:35

强烈建议MF管理层向深圳市政府柬万人书,成立直升飞机救援机制:适用山难、蛇伤、火灾(去年梧桐山火灾与南山火灾形成鲜明对比)、海上救援及搜索目标等,范围可以扩大到整个广东省及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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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仔 茱茱 2005-07-22 02:33

这个提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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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一 2005-07-22 03:02

海上救援都可以出动直升机,为什么陆地上的救援反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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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先生 OP 2005-07-22 03:09

MF里如果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以提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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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辣辣1号 2005-07-22 03:10

可能我们的装备还达不到实战救援的要求,资金,技术,人力,及组织协调。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在这方面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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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道士 2005-07-22 03:25

亡驴补牢,建立MF救援基金吧,有了钱不怕直升飞机请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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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2 04:15

又会有多少人上交这笔钱呢?

靠我们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看下能否有报纸、电视等从业人员敢拿这事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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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道士 吹驴 2005-07-22 05:04

记得收费是每小时1万多元,成立救援基金不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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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牛 2005-07-22 04:41

听说是被某些公司长期包租的,经常飞海上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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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公民 憨牛 2005-07-22 07:34

确实是这样(企业多数驻扎在蛇口石油大厦),还有航拍.

企业其实除了赢利,还应该有一种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必须在政府的倡导下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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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2 05:11

1万并不贵,MF现在有10万多个ID,如果是真实的平均每人1毛钱就可以了
但真实在这里玩的我估计不会太多
再接下来说,在这不多的人数中又有多少个人会上缴这部份钱呢?
这不就是把MF推向了商业化
或者说以后谁可以决定是否用我们这基金去租用飞机?
出了危险就可以租?分分钟见到以后莲花山天天飞机飞来飞去.危险的定义又是什么呢?
不现实啊
最合适的是买保险,不是说有一个什么保险有飞行服务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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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道士 吹驴 2005-07-22 05:20

不同意你的观点,救援基金昨会把MF推向了商业化?它的筹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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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005-07-22 07:31

有人说先打市长热线,叫市长知到,由市长可调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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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 师 2005-07-22 07:40

吹驴 wrote:
1万并不贵,MF现在有10万多个ID,如果是真实的平均每人1毛钱就可以了
但真实在这里玩的我估计不会太多
再接下来说,在这不多的人数中又有多少个人会上缴这部份钱呢?
这不就是把MF推向了商业化

事前捐献困难于事后捐助。差异或许在捐助的效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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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2 07:47

请问一下是捐助过的人可以用还是只要有ID的人就可以用?
如何情况下才决定用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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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道士 吹驴 2005-07-22 09:32

这是次要问题,很容易解决。主要问题是MF能否筹到足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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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食 2005-07-22 07:59

买一架,最新民用型好象是35W,10万ID合每个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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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爱情的死鱼 日食 2005-07-22 08:03

严重支持买10架.....问题是谁来驾驶呀: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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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 师 日食 2005-07-22 08:04

还是租吧。zf那些zt宁愿空飞也不愿意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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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2 08:05

都不现实

最好的方面是政府出面处理,大家可以看看香港同胞在山上迷路都有飞机去救,还全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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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GG 2005-07-22 08:20

事后想到很多,但又多少能实现啦!!设一个基金会是对,帮助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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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2 09:38

可以肯定的说,不可能
另外MF的管理人员也不会准许这事发生,会有太多太多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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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道士 吹驴 2005-07-22 09:57

不能因为砖头放弃挽救生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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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庆 2005-07-22 10:25

直升机方案目前的情况不大现实,市政府不会因为一小部分的人来筹划这样的救缓设备和人力,人大代表也不大可能批准这样的预算。我们的应急救援系统是非常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目前只能靠民间力量了。

   同志们,多团结吧,磨房是一个非营利的一个平台而已,不是上帝,不是政府组织机构,计划购置什么设备和系统,那根本不现实,不会有可操作性。

   当然,如果另有一个类似义工性质宗旨明显得救援组织 ,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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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牛 2005-07-22 10:42

据说(前几年听说的)他们的收费标准是5000美元/小时。航拍本想租用他们的飞机,但嫌太贵,后来改租了其他公司的——好象是民航的。
问题不在于直升机,不管它是什么价码,总是有个价吧?而人的生命呢?
我觉得,出了这么多事,是不是也应该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一下:人,是不是应该敬畏大自然?
有一个很有名的科学家说没有必要。
是不是恰恰这种观点、这种意识惹了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