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安全回家 2005-07-28 05:14

看了今天的《今日说法》

有救助义务的情况:
1、法律赋予的特定职责人员,如警察、救生员等;
2、有相应关系的,如父母,夫妻、师徒等等;
3、非上述情况,但之前有相约行为的,因相约行为故产生后来的救助义务。

CCTV 还没更新,可先到这看看
http://www.cnan.gov.cn/cnan/zcfg/fzyd/t20050727_81287.phtml

听到有人说连道德层面的都无需谴责,寒一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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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 2005-07-28 05:19

正好中午看到了,顶一个。

我在想如果磨房的这个事情放到CCTV去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说法?

补充一下:电视上说的相约行为是A邀请或者约B前往参加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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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 2005-07-28 05:41

休假无聊中,正好也看了

A约B去钓鱼,B溺亡。A离开事发现场。

事后,A跟警察说:不认识B、认识没有约过B、最后透露事件经过。

B家人将A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判决A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二原告之子詹翀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看见死者落水后表现出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B家人不服,提起上诉。

说到约定,在磨房领队和队员之间的约定如下:
头驴的权利:

1、你有权利安排线路、出发时间和行程。
2、你有权利根据安排限制参加活动的最多人数。
3、你有权利出于安全原因控制参加活动的男女性别比例。
4、你有权利出于安全原因劝阻不适合的人员参加该次活动。
5、你有权利要求参加活动的人员自己准备装备。
6、你有权利在活动中根据天气、队员状态修改活动计划。
7、你有权利要求队员在活动过程中听从安排。
8、你有权利在活动前要求大家预付活动中将支付的费用。
9、你有权利安排为参加活动的人员统一购买适当的保险。

头驴的义务:

1、你有义务保障每一个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
2、你有义务根据活动难度级别在出行前对线路和时间有充分的准备以保障活动安全。
3、你有义务根据报名先后接纳参加活动的人员(不适合活动的除外)。
4、你有义务在召集活动时说明活动的难度级别,便于参加人员选择。
5、你有义务在活动召集时说明活动的时间、线路安排、装备要求等信息。
6、你有义务在活动过程中提醒大家注意环保。
7、你有义务保密因活动所需要而搜集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性别、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所有信息仅用于该次活动。
8、你有义务依据费用AA制的原则召集活动。
9、你有义务在活动结束后公开帐务。

驴子的权利:

1、你有权利选择活动。
2、你有权利在活动之后对活动情况进行评论。
3、你有权利了解活动的费用情况。

驴子的义务:

1、你有义务在活动中听从头驴的安排。
2、你有义务在活动中注意环保。
3、你有义务在需要的时候协助头驴做好辅助工作(帐务、收尾等)。
4、你有义务在活动中相互协助,保证活动的安全和顺利开展。
5、你有义务准时到达集合地开始活动。
6、你有义务在活动后保密你所知的其他人员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性别、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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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ing kiss 2005-07-2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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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畔 2005-07-28 06:37

那时因为那种人不知道队友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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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里巴 OP 2005-07-28 07:18

CCTV 已更新。

http://www.cctv.com/program/lawtoday/20050728/101753.shtml

首贴表述的专家发言原文如下:

见死不救会产生法律上的责任。有几种情形在法律上应当救助,第一种就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比如具有一种公职,例如警察或者是救护员。第二种就是落水的人和他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身份关联,比如父母、配偶或者是师生。第三种就是双方之间虽然没有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也没有特定的所谓公职,但是如果事先他们有相约行为或者邀请行为,也就具有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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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里巴 OP 2005-07-28 07:24

不过和 CCTV的案例有所不同,廖了在最初的慌乱后也投入了救助,只是已错失最佳时机。

他也许也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道义上的责任是无论如何也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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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伯的天平 2005-07-28 08:02

这几位专家在法学界声誉平平,其中几位俺还认识,李是搞诉讼法的,陈是搞刑法的,都非民法专家,其观点有失偏颇。

同时,记者有断章取义之嫌:
首先,对救助应当如何定义?
入水救助是一种方式,呼救是一种方式,寻找救助工具也是一种方式。救助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入水为唯一形式,施救者可以有多种选择,如果要从是否入水的角度探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在探讨救助行为的合理性?这要结合当事人的游泳、救助水平、遇溺环境等多种因素,不可妄下断言。
其次,对于三种应当承担救助义务的情形
第一种,基本上可以判定为应承担救助义务的人,无太多争议,不过救生员并非公职人员,其救助义务源自合同关系
第二种,父母或者配偶并不负有救助的绝对义务
第三种,要看约定的具体内容,有无风险揭示和责任申明,还要看危险是否可以预见及遇溺者本身的过错,相约人一般情况下不负有救助的法定义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专家不代表正确,今日说法的水货专家很多。

以上纯属学术讨论,不代表本人对最近磨房几起事件的任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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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 约伯的天平 2005-07-28 09:18

非常同意您的观点,刚看到父母、配偶之间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也愣了一下。法律专家不应该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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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政权 2005-07-28 08:41

太专业了.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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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的树 2005-07-28 14:44

见死该不该救,应该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死都是该救的。
最基本的判断:救人者是否有足够的把握实施成功的救助。如果把握不大,有很大的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就不应该救。以自己的命换他人的命,是对自己家人的不负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廖了不应该负道义的责任:

其一:他实施了救助,只是没有做到100%,失败了。恐怕只有圣人做事才能100%OK,但,圣人几千年才出一个。中国人有种毛病:只有做到100%成功的才算,否则都是不行。但事实证明: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其二: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会有生命的危险,则救助者有权不做为。在这种情况下,救人是高尚的,是非常态的;不救人是正常的,是普通的。换句话说:字节无权要求廖了冒着生命的危险来救他。廖了的命也是命。
其三:贪生怕死是人性的普遍弱点,必须承认。廖了在紧急关头犹豫了一下,但是,99%的人都会犹豫,坛子里责备廖了的人99%也会犹豫。所以,大家都一样,谁都不要责备谁。后来的队伍赶上来后,几个人下水救助,那是因为人多,危险减小了,更重要的是彼此有照应,心理上不害怕了。不要忽视心理的巨大作用。马后炮人人都会,但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判断的人只是极少数。

Season2004MM事后在坛子里指责廖了,窃以为不妥。如果她觉得救人没有危险,为什么她不跳下去?如果她觉得救人有危险,她凭什么要求廖了来冒这个危险?不要说因为你她是女的。在救人方面,男人是比女人强一点,但也没有强到可以应付任何危险的地步。己所不为,勿施于人。理直气状的让别人冒死亡的危险,战争贩子经常干这种事。

廖了也不必终身自责。他还有父母,还有女朋友和未来的孩子,他有责任确保他们过上幸福的生活。所以,要打起精神,该怎么过就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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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里巴 OP 小舟犹渡 2005-07-29 03:12

就事论事地讨论法律,别跑题啊。

个人觉得《今日说法》对非专业人士是个好节目。

有法必依,当然法无禁止即许可。

希望大家都能多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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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房一郎 冬天的树 2005-07-29 05:11

基本同意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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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回清河 2005-07-28 15:01

TO冬天的树:
说得好啊!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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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 2005-07-28 15:24

这样的讨论就非常好啊!即使是外行也可以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希望那几个马甲不要来,一来就是满嘴脏话,结果又是锁贴,好好的讨论进行不下去。偶都怀疑那几个是不是某个不道地的斑竹的马甲。阴谋论,呵呵。

另外,偶仔细看了看头驴权利义务的内容,认为头驴义务的第1条是不是责任过重了,或者说文字上可以再斟酌一下。其中“保障”的字眼容易理解成“保证”,如果是“保证”的话,这头驴的责任也太重了。
建议MF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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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花丝雨 2005-07-28 16:00

我K,真有明白人啊。。无语了。。世风日下也算是个哲学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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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ing 2005-07-28 16:22

刚才只引用了,忘发言了!

kiss wrote: 的发言俺非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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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呀 2005-07-29 03:08

"知义不为,无勇也"

今天坐车又碰到小偷,大家听到一个女生求助式的惊呼,表现为漠然.不知道楼上各位道义专家们自己会如何处理,不过我知道那一刻小偷的数量胜过的非小偷的数量,非道义的数量胜过了道义的数量.

凡事终于度,凡人的事情应该从凡人的角度思考,我不清楚聊了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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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行四海 天呀 2005-07-29 03:32

掉在水潭里的如果是你及你这类人就好了,这时你再问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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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游游 天呀 2005-07-29 04:40

两件事好象性质不一样哦?
如果廖了再带队,你会报名跟队吗?:?):?):?)
廖了或许没有法律意义的救助义务,但是作为头驴----活动的发起和组织者,有义务自觉规范自己的责任心和道义感。
很多年前,几个朋友去泰山涧溯溪,朋友A一不留神滑向悬崖(掉下去肯定是组装不起来了),另一初次相识的朋友B第一瞬间滑向悬崖的更外延,几乎在边际线上接住了A。
B的行为完全出于本能-----根本没时间考虑救助方案和救助失败的后果,却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尽可能救人成功的行动!是否可以认为:有些人骨子里就有成就英雄的品性,而更多的人,只能成为普普通通的平凡人。
凡人是无须指责的。但是如果不想只做一个平凡的追随者,而想挑大梁、做头驴,是否应该先对自己做一个彻彻底底的评估呢?
大浪淘沙,只有MF的头驴都成就为仁义兼备、智勇双全的好汉,MF的活动才会有更多信赖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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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太阳 2005-07-29 03:30

看了天平的分析,放心多了。

现在太多人认为会游泳=救生员,那样的话我以后只能告诉别人“我不会游泳“,虽然我可以游5000米甚至1万米,但是我不懂救人也没有能力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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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汗 冰点太阳 2005-07-29 04:57

怎么这么冷血?! 救人有那么难吗? 即使你告诉别人说:“我不会救人”,别人也会原谅你,但要是你说“我不会游泳”,你自己一辈子都会背着悔恨和耻辱活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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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 冰点太阳 2005-07-29 05:41

那一句不是你的思想和行为,我只根据你说的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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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行四海 2005-07-29 05:18

细节就不必再追究了,但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在一个有较快游1000米能力的人面前活活淹死。这样的一个事实,辩论来辩论去,在磨房中辩论得出的结果是:“甚至连道义上的责任也不应该付”,“看不出**(当时在场的人)有什么错”,这究竟是磨房的幸运还是不幸?这种现状的磨房明天会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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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9 05:25

请学习老余同志说的:救你能救的人

说回廖了的事,他就是因为没有做到这一点才让大家这样去拍
不过好多人偏激的很

就我看这些分析贴,廖了说他当时在对面4米高的悬崖上:好了,论坛里面一片声讨,为什么不跳下去? 更有SB说4米算什么,10米都要跳!!!
一个个SB习惯在论坛上指指点点,更本没考虑别人当时的状况,你们这么有本事,个个去三楼跳下去试试!

但说回来,对面的石壁也就4-5米,你廖了当时爬上去,再从石洞里下来,也就1分多钟的时间,比你当时在上面打电话强的多,你上去下来的速度肯定会比远在30米外的队友快

BS一下廖了
但我更BS只会在论坛上指指点点,遇到事就溜的比兔子还快的大侠们
那帮用马甲的都懒的去BS了,人你们都不配做

每个人的道德人生观不同,没有谁能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但做到问心无愧就够了,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救你能救的人.

我承认在MF还是有一部份真正热血的兄弟们,我认识的就有不少,但这类人在深圳这样的城市太少。舍己救人。。。。还是多多想想你的家人,我会敬重你,但我还是会笑你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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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伯的天平 2005-07-29 05:39

建议讨论道德问题的同志们另开新贴,本人也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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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9 05:41

别争了,每个人有自己的做法,最终的说法还是以法律为准
道德上的谴责我想也可以结束了

PS:有点东东论坛上还没有公开,等明朗了会公开的,到时大家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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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 吹驴 2005-07-29 05:45

那就公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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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5-07-29 05:47

听说还没查清楚
PS:我也是听说的,但听说的这个理由足够你们有头脑的人全部闭嘴。
当然用马甲的和指指点点的人还是一样会跳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