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有活动事故的理论探讨。磨房是自助旅游的网络平台,相当一部分活动是探险挑战类。发生事故后责任怎么划分?
先说说相关法律问题。
1、知情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知道重大社情事件真相,比如SARS真相等。就磨房范围,财务公开是知情权体现;磨房发生了重大事故,受害人家属的知情权毋庸置疑,捐款驴子的知情权也毋庸置疑,其他驴子也同样有知情权(不很确定),因为都在磨房活动就利益相关。”只有知情大家才会相信磨房活动是安全的“(引回帖语)。知情权与隐私权是相对的,当事人可能说,我的行为表现和思想是我的隐私,没必要说。但对不起,对重大事故驴子有知情权,人身权中知情权的设立就是对抗隐私权的。你在磨房抠女,没人想了解的。
2、亲属权不容侵害。事故受害人家属的知情权也可以从亲属权角度论证,对亲属隐瞒事实,是侵犯家属亲属权,比如亲属悼念权等。
3、死者名誉权不容侵害。如果歪曲事实,产生侵害死者名誉权的后果,家属可代行保护死者名誉权。
4、新闻媒体侵权责任。新闻媒体如果对事故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记者和新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探险是对个人生命健康权的处分。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害,但同时自己也可以适当处分(法律不认定自杀合法),表现在各类冒险运动中,如果发生事故,法律是可以认定是受害人自己处分生命健康权,所以非商业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同伴基本不承担受害人的意外伤亡责任(例外缘由第7、8点),商业活动中的组织者也可免除很多责任。
6、自助活动中的召集者组织者以及同伴免责。自助活动本身说明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尤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磨房活动有大量免箦条款,主要是尽到对当事人告知活动性质的义务,所以自助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同伴基本不承担受害人的意外伤亡责任(例外缘由第7、8点)。
7、同伴相互救助的义务。虽然有些国家见死不救可构成犯罪,但我们国家确实不会。但同伴见死不救,法律同样可以制裁这种不道德的亦违法的行为:一可考虑违约责任,此义务可以视做合同的附随义务;二是侵权责任,那就是可能适用第8点的公平责任补偿原则。
8、与事实关联人的公平补偿责任。公平责任发生在下面情况:如果有重大损害事实发生,当事人又没有过错,但不补偿会显失公平,所以责令与损害事实有关联的人补偿。因为公平责任完全是道德原则的适用,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当事人是否尽到救助义务以及当事人经济能力是法官要考虑的。在磨房活动中由于此原则对抗 5、6原则,而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法官比较谨慎,所以发生几率比较小。
9、救助活动中受益人对救助人法定的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救助活动也可套用无因管理理论(我倾向前者理论,但后者见过判例)。
10、当事人、证人在治安案件中不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悔过、警告、拘留、罚款等);民事诉讼中做伪证毁灭证据,严重者可构成犯罪。
11、以上民事法律责任可实际表现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精神赔偿等;侵权诉讼可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
至于道德责任,自己体会吧,不过多数情况道德和法律基本导向是一致的。
要想磨房更好,这些话不无道理~~~~~~
同意楼主意见。
顶.赞同
刚注册的几天干什么了?现在翻出来讲,惟恐天下不乱??
干点正经事,为啥总有人唱反调呢?!看来假惺惺哀悼一下的人是大多数。
俺已经声明俺不捐钱,还反对捐款!俺的钱虽然不多,但是还要留着自己用,再不行买两个馒头拿去喂狗。送给沽名钓誉的无耻之徒装好人,用大家的钱为她那干了坏事的阴暗的小心灵谋得一点安慰,你当我傻呀?!居然还在凌晨1点多专门开车送去,当傻子还要起个大早,PF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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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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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条款持保留意见
我把某些意见完善了下,你看看,不知是否你保留的,谢谢。
另外,支持楼主的见解,果然是专业。
到目前为至,我还是坚信磨房的朋友的,由其是钱的方面。
顶你老人家一个!~~~
虽说不回帖,但是,这个帖子必须顶!
说句实话,你以钱的方面说事真是小人一个!!!现在捐了多少钱?我估计没超过十万吧?这点钱人家还真的瞧不上.
小木筒子,事情已经发生了。再多的捐款也挽回不了,又何必气了自己
但有些事的确大家的同情心、智慧给侮辱、欺骗
看到以下的文字就有点气
随后的几天,渐渐地知道了包包是救人而去的,知道了包包是“本来已经下海游泳,在台风到来的时候本能地去救人的”,这个和真实的情况相差多远呢?从水中“本能地去救人”和“从岸边水浅处去救人”,这两句话相差有多远?有的人文学功底很高,应该可以看出区别。救人有“本能”的说法吗?我只知道人在危险的时候,唯一的本能是逃命。21日知道事情的始末,却还是写这个语焉不详的发布帖?你可以说自己不在现场,可是你却对恶劣的天气描述得如同身临其境,连下水人数都知道了,却不知道包包是从哪里下水救人的?你可真够老练了。
声明
本人发文所指的21等人对捐款使用方式只是出于当时气愤的假设,无任何实际证据支持。
特此向21等正式道歉!!
希望某些人能以此为榜样,正视自己的行为,该说的说,该做的就做,不要再为自己的过失找理由,只有事实才经得起推敲,坚持要为已不能掩盖的谎言原谎除了引起公愤以外实在也是十分愚蠢的行为。与失去生命相比难道还有什么放不下吗?
星空翅膀 wrote:
事情已经过去了,争论又争论过了,定论也已经出了,同学们难过的心情也刚刚平服了一点,何必返出来讲呢??你要是说我假惺惺,那你捐钱了吗?我捐了,虽然不多,但我是凌晨一点多专门开车送到酒吧的,你呢???
俺已经声明俺不捐钱,还反对捐款!俺的钱虽然不多,但是还要留着自己用,再不行买两个馒头拿去喂狗。送给沽名钓誉的无耻之徒装好人,用大家的钱为她那干了坏事的阴暗的小心灵谋得一点安慰,你当我傻呀?!居然还在凌晨1点多专门开车送去,当傻子还要起个大早,PFPF。
有点火药味了




都是好人
但要有度才好
别把主题搞混了
让后来的人看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