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02年9月4日,捐款小组已收到捐赠给“5·19”遇难者鲤鱼、蛋白质的捐赠款共计人民币167,522.22元(壹拾陆万柒仟伍佰贰拾贰元贰角贰份),此款已由捐款小组委托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朝武律师(网名VOLVO)与招商银行皇岗支行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已于2002年9月4日正式签署,款项已转入在该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账号:0030773411,银行已对此款采取了监控措施,并于2002年9月4日划出了第一批捐款,具体数额为:
何平芝(蛋白质母亲),汇入行:中国银行贵州省毕节中心支行营业部,金额10,874.65元;
邹筱(蛋白质之妹),汇入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大方县支行,12,000.00元;
邹坚(代蛋白质表妹收),汇入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开河支行,金额10,000.00元;
刘仕惠(鲤鱼之母),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忠县支行,金额24,356.23元。
根据与招商银行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该行将分别在2002年12月4日、2003年2月4日、2003年5月4日、2003年7月4日划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批捐款,2003年9月4日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今后每支付一批款项,将及时在网上通告。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为上述协议无偿提供见证服务,出具了法律见证书,有关协议书和汇款凭证均由该所代保存,欢迎到该所姚朝武律师(网名VOLVO)或金莉(网名江月)处查阅。
VOLVO 20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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