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异域之旅 2006-09-12 16:56

台湾背包完全功略 亚细亚孤儿之旅

对于所有龙的传人来说,有关台湾的话题在过去50年是大热门儿,在未来50年依旧会是大热门儿。敏感的政治课题不属于本系列台湾游记讨论的问题,本文的重点是台湾景点、风土人情和美味可口的台湾小吃。另外本系列的也将把目光放在对台湾社会的观察上,探讨一些和社会、文化、民生、宗教等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在这个系列中,我将详细地描述我整个背包的过程。从准备阶段开始,如何搜集资料,如何在网上订车票,如何选择旅店,旅行的必备物品等等,这些我都会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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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台湾都是让我魂牵梦绕的地方。每次提到台湾,耳边都会响起台湾音乐教父罗大佑的那首沉重的《亚细亚的孤儿》,"亚细亚的孤儿在风中哭泣,没有人要和你玩平等的游戏,每个人都想要你心爱的玩具。。。。。。多少人在追寻那解不开的问题,多少人在深夜里无奈的叹息,多少人的眼泪在无言中抹去"。台湾最近100多年来的确命运坎坷,先是被日本占领了50年,尔后又割据了50年,此中各种滋味只有生活在那里的人才真正体会。台湾保留了更多儒家社会的传统,在与西方文明的碰撞后,到底是怎么一个样子?台湾有着娱乐性很强的通俗综艺节目,有着艺术性很强的电影,还有各种各样的美味小吃。以上这些都是我想去台湾的动力,所谓百闻不如一见。

但是由于签证的问题,我直到今年才可以自己去台湾背包,以前也可以去台湾,不过一听说必须跟团,我就兴致全无了。如今持有商务签证的中国护照持有者可以到台湾自助旅行,旧居海外的中国侨民也可以申请旅游签证了,只是费用高了一些。从新加坡签台湾,签证费高达2000人民币。从新加坡去台湾有廉价航空www.jetstarasia.com,直接在网上订票,往返大约人民币1800左右。

台北的火车
铁路一直是背包客的最爱,价格低廉,而且比普通长途车舒适。如果说做长途车是乘搭一艘小艇,那么乘火车就是做巨轮。特别是乘搭夜车,能躺着睡总比坐着睡束缚,除非您是赵飞燕。除此之外火车通常情况下从大站是准时发车的。

台湾的主要火车分为三类,自强、莒光和复兴,相当于特快、快和慢车。同样的距离自强可以比复兴节省1/3的时间,但是需要多花一些钱。台湾火车票可以在网上定,但是需要台湾本地的信用卡,国外卡无效。无奈之下我把这个苦恼告诉了我去年在去印度飞机上的一个台湾音乐制作人,这哥们儿还真有意思,主动说帮我刷卡,我到台北后把钱给他。够意思,还是《英雄本色》里面那句话,"那边有朋友么?""有!""有朋友就好!"。要注意的是,你从繁体中文网页是无法订票的,因为同样需要你的台湾身份证号码。所以只能从英文网站订票,但是你还是可以从华文网站上查阅时刻表。在订票后,取得了电脑代码,你就可以拿着这个代码,去铁路付费网付费了。
台湾铁路局网址http://railway.hinet.net/
最舒适最快的自强号

台北火车站

台湾的长途车
通常来讲火车比长途汽车舒服,不过台湾是个例外,台湾的长途大轿车相当的舒适,一般都是24座的,座位非常宽大舒适,车次也相当频繁,从台北到台南的夜车只要4个小时,比火车还要快1个小时。白天因为各种原因,汽车没有那么快。台湾的长途车主要由两家大公司分享市场,一家是蓝色的"国光",他们控制台湾北部的长途车市场。另外一家是统联,他们占有中部和南部的市场。两家公司都有发车去对方的地盘,但是在自家地盘内两座城市间的长途车都被独占,当然还一些地方性的小公司,但他们不经营台北到高雄这种4-5个小时的长途车,一般您不会用到,除非您走访一些小城镇,例如鹿港小镇

公车和地铁
台湾的公车和地铁价格比较公道,明显低于香港和新加坡。公车一般是8-15块新台币,地铁一般是16-20块,除非去淡水这样很远的地方,才会花到40新台币。使用悠游卡可以节省10%-20%的车费,换车半价。乘车环境方面,台湾公交系统设计非常人性化,让乘客感到舒适和方便。比如说公车转弯和刹车之前车内的电子牌都会显示"左转""刹车请注意"等字样。地铁里的广播里也时常传来娱乐界明星们贴心的提示,地铁的车厢内还悬挂着文学作品。你还可以骑自行车进地铁。

公车内提示乘客的电子牌

台北交通一卡通,悠游卡

台北地铁月台

如果你有大箱子,车站还提供给你手推车,

地铁内部的座位安排和香港新加坡大有不同,显然台湾的设计会更加人性化一些,坐双人椅总好过坐长板凳。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地铁内的秩序是我见过华人地区最好的,不但礼让老弱,而且候车时有着明显的队列,不像新加坡和香港那样。

旅行手册和资料的收集
搜集有关台湾的资料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您可以登陆台湾著名的背包客网站www.backpackers.com.tw,这里有台湾所有的资料,台湾人最常去的n个国家的资料也可以查到。如果您胆子大一些就什么都不带,因为台湾的机场、火车站甚至一些博物馆都有各种各样的地图让你索取,信息量之丰富在亚洲国家里恐怕只有四小龙能够做得到这么好。

虽然是去讲中文的地方,但是我不得不说没有一本儿中文手册能和Lonely planet(孤独星球)媲美,我费劲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到最新版,04年的台湾lonely planet。在LP系列中,台湾这本算是比较糟糕的一本,地图错误很多,信息也不够精准,但是仍然没有其他手册可以替代。经过几次的寻找,我终于在图书馆找到了台湾的lonelyplanet 2004年版。

在找LP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一本徐若萱的书,作为台湾大使,宣传台湾旅游资源的。想起"狠狠爱"歌声中热舞的徐若萱,我就把这本书捧回了家。

我的行程
先座夜车从台北下到台南,走访这座台湾最古老的大城市。下一站是折回来去日月潭,看看老蒋晚年最爱的地方。然后天黑前下山,往鹿港方向赶,罗大佑用他的歌声在许多年前告诉我,台湾有个地方叫《鹿港小镇》。此后我折回台北,北上废弃的金矿——九分,走进电影《悲情城市》的拍摄地。最后的4天都在台北及其附近的北投温泉和淡水码头。

这里我给出一些backpackers.com.tw行程,供大家参考。
一、7月22日 (星期六) – 新加坡 → 台北 (3K521, 05:40 p.m.) – 住台北
1. 05:40 p.m. : 抵达中正机场一航站,搭国光號到台北车站(东侧门,旅程55分钟),125元。
2. 08:00 p.m. : 抵达台北车站,酒店check in。
3. 08:30 p.m. : 士林夜市 (绵绵冰、士林豪大大鸡排)。
4. 11:00 p.m. : 第一天早点睡吧,隔天往太鲁阁出发!

二、7月23日 (星期日) – 花莲(太鲁阁) – 住花莲
1. 06:30 a.m. : 早餐。
2. 07:00 a.m. : 搭自强號往花莲(07:10~09:56, 445元)太鲁阁遊(长春词,燕子口,九曲洞,天祥)-
3. 07:00 p.m. : 花莲夜市 – 酒店(五洲商务旅馆)check in.

三、7月24日 (星期一) – 花莲(赏鯨)→新竹 – 住新竹
1. 08:00 a.m. : 早餐。
2. 08:30 a.m. : 花莲赏鯨之旅。
3. 01:05 p.m. : 搭乘自强號(1031车次, 622元)往新竹(4hrs)。
4. 05.06 p.m. : 到达新竹火车站。
5. 07:00 p.m. : 晚餐,卡拉OK(笑傲江湖)。

四、7月25日 (星期二) – 新竹→台中 – 住台中
1. 09:00 a.m. : 早餐。
2. 09:30 a.m. : 新竹 – 北埔 – 內湾
3. 05:00 p.m. : 新竹→台中 (在清大站搭乘国光號,约1小时)
4. 07:00 p.m. : 台中 – 峰甲夜市

五、7月26日 (星期三) – 台中→日月潭 – 住日月潭
1. 08:00 a.m. : 早餐。
2. 08:30 a.m. : 台中→日月潭
3. 02:00 p.m. : Check in 住宿(日月潭青年活动中心)

六、7月27日 (星期四) – 日月潭→台北 – 住台北
1. 08:00 a.m. : 早餐。
2. 09:00 a.m. : 日月潭→台北/基隆
3. 02:00 p.m. : 基隆九份/庙口。
4. 09:00 p.m. : 回台北饭店。

七、7月28日 (星期五) – 台北 : 捷运一日遊 – 住台北
1. 08:00 a.m. : 早餐。购买捷运一日票 (200元)
2. 08:30 a.m. : 故宫博物馆 – 国父纪念馆 -中正纪念堂。
3. 12:30 p.m. : 午餐 – 西门町 (阿宗麵线)。
4. 05:00 p.m. : 淡水 – 渔人码头 – 淡水老街。
5. 01:00 p.m. : 回饭店。

八、7月29日 (星期六) – 阳明山踏青之旅 – 住台北
1. 08:00 a.m. : 早餐。
2. 08:30 a.m. : 阳明山公园 - 竹子湖 - 小油坑 - 大屯自然公园 - 擎天岗
3. 06:00 p.m. : 公管 (台大) – 师大夜市。

九、7月30日 (星期日) – 台北 → 新加坡 (3K522, 06:25 p.m.)
1. 08:00 a.m. : 早餐。
2. 08:30 a.m. : 台北101,多拍点照留念吧。
3. 03:00 p.m. : 往中正机场。

另外一套行程
30/8 --士林夜市 + 阳明山
31/8---东北角 + 九份 + 基隆夜市 + 台北市
1/9 ---野柳 + 新北投温泉 + 淡水 + 台北市
2/9 ---鹿港 + 九族文化村 + 日月潭
3/9 ---埔里清境农场
4/9 ---集集 + 车呈 + 剑湖山世界
5/9 ---阿里山
6/9 ---阿里山 + 台南
7/9 ---高雄
8/9 ---垦丁
9/9 ---花连
10/9---宜兰赏鲸 + 乌来温泉
11/9---莺歌 + 台北市
12/9---台北市

mkx 2006年9月 于新加坡

mkx · 2006-09-16 03:26

当飞机穿过厚厚的云雾降落在台北中正国际机场的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面巨大的青天白日旗,旗子占用了机场候机大楼整整一面墙,蒋公中正的画像摆在当中。从我踏进候机大楼的那一刻起,我的血液开始加速流动,这种激动的情绪并不亚于一个台湾老兵第一次回大陆探亲,因为我为这一天已等待太久。虽然在过去的26年里我从来没有到过台湾,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与她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幼儿园时阿姨教的《宝岛台湾》歌词我依然记得,少年时小虎队的歌声偶尔回响在我的耳边,台湾侯孝贤杨德昌的电影时常浮现在我眼前。。。。。。还有郑成功和施琅、jjs父子、张学良和赵四小姐、罗大佑和Mchotdog、李敖和吴宗宪。。。。。。这些一切的一切都在这个时刻一起涌了出来,灵魂附体(黄健祥语)。我怎能不激动呢?<BR><BR>
一个来台湾学佛的老外

文化的元素<BR><BR>
台北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台北人的生活又是如何的?简单地说,台湾有三种人,分别是高山土著、早期闽南客家移民和二战后移入的“外省人"。台湾所表现出来的文化是闽南客家文化、日本文化、中原汉族文化和西方文化(美国为首)的融合。其中闽南文化来自几百年前的早期移民,日本文化来自50年日占时期和现代人的哈日,汉族文化来自二战后大量移入的“外省人",美国文化来自二战后美国的阴影。这样丰富的文化元素,是魅力四射的台湾文化的源泉,而台北是这种文化的中心。<BR><BR>

mkx · 2006-09-16 03:26

首先说说人情味很浓的闽南客家人文化。大约在300-400年前,大量的中国东南沿海人口移入台湾,这些人在台湾开垦土地,兴建庙宇,成立帮会,并逐渐成为台湾主要的人口,所以如今你只要离开台北,闽南话往往成为很多人(特别是草根阶层)交流的第一语言,就要像华语在新加坡。如果你想搜寻闽南客家文化的痕迹,台北龙山寺、城隍庙是最好的去处,台中鹿港小镇的妈祖庙和传统街巷也是个不错的选择。<BR><BR>
典型的台湾庙宇 (摄于台南市城隍庙)

现代贡品 (摄于鹿港小镇三山寺)

灯笼 (摄于鹿港小镇妈祖庙)

香客们的长明灯 (摄于台北龙山寺)

罗大佑有句歌词“庙里膜拜的人们依然虔诚" (摄于台北龙山寺)

这种文化虽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难免带来一些环境污染,这是政府的宣传画,告诉大家烧纸钱适可而止。其中“好朋友"之指的是孤魂野鬼,为孤魂野鬼烧钱这一点特别体现这种文化重“人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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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x OP 2006-09-13 09:07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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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bar 2006-09-13 09:57

不错!希望能分享那个签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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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cn 2007-09-28 17:18

顶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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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frankzhan 2007-09-29 11:26

顶,请教楼主,,
中国大陆因私护照能否申请成功台湾签证??(不知道应该不应该叫签证,毕竟台湾应该是中国的一部分)。。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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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丛林 zzfrankzhan 2008-03-04 01:16

去台湾的那通行证个叫"入台证", 因私护照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要找台湾的旅行社帮忙以及在台湾找人给你担保. 所需时间长以及程序有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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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top 2007-09-29 13:56

楼上的..这个好像不可能吧..


新加坡到台湾的签证居然要2K RMB? 抢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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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太白 2007-09-29 16:48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為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者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者。
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第 4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交通部觀光局依臺北市、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以下簡稱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 會員中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家數比例,核發予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金門、馬祖及未設公會地區旅行業併入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會員家數計算。
前項核發數額比例,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配合政策者,交通部觀光局得依第一項公告數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第 5 條 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依前條第二項受核發之數額,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 ,統籌分配予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轄區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
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轄區之旅行業申請核章數額,未達受核發之數額時,所餘數額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平均分配其他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使用之。
前項數額分配方式,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訂定要點,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十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

第 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依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受核發之數額核章,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一、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二、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三、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四、固定正當職業 (任職公司執照、員工證件) 、在職、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等,必要時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 。
五、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證件影本。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
六、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之合作契約。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下列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送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審查後,交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檢附下列文件,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駐外館處有境管局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

一、團體名冊或旅客名單。
二、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三、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四、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本。
五、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現住地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第 8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由境管局發給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交由代送件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轉發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送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連同大陸地區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正本或大陸地區所發護照正本,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及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審查許可者,由境管局發給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交由代送件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轉發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交由代送件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連同大陸地區所發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正本,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第 9 條 依前條第一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一個月;依前條第二項發給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二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逾期停留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代向境管局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第 11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經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成立五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三、最近五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或無故自行停業等情事。
四、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服務許可獲准,經營滿一年以上年資者或最近一年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五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者。
旅行業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第 12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旅行業未繳納保證金者,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不予分配數額予該旅行業。

第 13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期間發生緊急事故所生費用及治安機關辦理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得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以保證金代償。
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以保證金支付前項費用後,應通知旅行業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足,逾期未補足保證金者,停止受理該旅行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俟補足後恢復受理其代申請案。
旅行業經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應扣除支付第一項費用後返還保證金。

第 14 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辦理旅行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保證金收取、保管、支付及運用等相關事宜,應擬訂作業要點,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第 15 條 旅行業依第七條第一項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與大陸地區旅行社訂有合作契約。
旅行業應請大陸地區旅行社協助確認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確係本人,如發現虛偽不實情事,應通報交通部觀光局並移送治安機關依法強制出境。
陸地區旅行社應協同辦理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並協助辦理強制出境事宜。

第 16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因意外事故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家屬來臺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大陸地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第 17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

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科學園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第 18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二、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者。
三、現在中共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
四、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五、最近五年曾有犯罪紀錄者。
六、最近五年曾未經許可入境者。
七、最近五年曾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八、最近三年曾逾期停留者。
九、最近三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請來臺,經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許可者。
十、最近五年曾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十一、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十二、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尚有效者。但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不在此限。
十三、團體申請許可人數不足第六條之最低限額者或未指派大陸地區帶團領隊者。
十四、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或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未隨團入境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國家安全局、交通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組成審查會審核之。

第 1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查驗單位應查驗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相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並通知境管局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一、未帶有效證照或拒不繳驗者。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照者。
三、冒用證照或持用冒領之證照者。
四、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五、攜帶違禁物者。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七、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
八、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入境第三國直接來臺者。
查驗單位依前項進行查驗,如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團體來臺人數不足十人者,禁止整團入境;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團體來臺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在此限。

第 20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協助填具入境旅客申報單,據實填報健康狀況。通關時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主動通報檢疫單位,實施檢疫措施。入境後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及臺灣地區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如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者,除應就近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協助就醫,並應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機場、港口人員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協助通知檢疫單位,實施相關檢疫措施及醫療照護。必要時得請境管局提供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資料,以供防疫需要。
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大陸地區人民疑似傳染病病例並經證實者,得依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事由、離團天數及人數等條件需離團者,須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違反前項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不受前二項限制。

第 22 條 交通部觀光局接獲大陸地區人民擅自脫團之通報者,應即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之旅行業或導遊轉知其同團成員,接受治安機關實施必要之清查詢問,並應協助處理該團之後續行程及活動。必要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主管機關廢止同團成員之入境許可。

第 23 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取有導遊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前項導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領取導遊執業證者為限。
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領取導遊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大陸地區旅客業務。但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測驗訓練合格之導遊人員,未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團體舉辦之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旅客訓練結業者,不得執行接待大陸地區旅客業務。

第 24 條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將團體入境資料 (含旅客名單、行程表、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派遣之導遊人員等) 傳送交通部觀光局。
二、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具接待報告表,其內容包含入境團員名單、接待大陸地區旅客車輛、隨團導遊人員、投宿旅館、行程及原申請書異動項目等資料,傳送或持送交通部觀光局,並由導遊人員隨身攜帶接待報告表影本一份。
三、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
四、行程變更時,應立即通報。
五、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六、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事由、離團天數及人數等條件需離團者,應立即通報。
七、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行糾紛,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應立即通報。
八、於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應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規定辦理。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非以組團方式來臺者,其旅客入境資料及入境通報內容得免除行程表、接待車輛、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
二、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逾期停留之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前二項通報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之。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詳實填報並於通報後,以電話確認。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
旅行業對前項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拒絕或妨礙。

第 26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未出境情形者,境管局得依逾期停留未出境人數之十倍,一年內不受理第四條第二項各該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受核發之數額。
前項不予受理之數額,得平均分配予無逾期停留情事之其他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但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均有逾期停留之情事者,由交通部觀光局統籌分配該不予受理之數額。

第 27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未隨團出境情形者,每逾期停留一人,由境管局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二點者境管局停止受理該旅行業代申請案一個月,累計三點者停止受理該旅行業代申請案三個月,累計四點者停止受理該旅行業代申請案六個月,累計五點以上者停止受理該旅行業代申請案一年。

第 28 條 旅行業違反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二點者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累計三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三個月,累計四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六個月,累計五點以上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年。
旅行業如因違反前項所列各條規定,致發生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未隨團出境情形或其他不良事件者,交通部觀光局得視情節輕重逕予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至一年,不受前項記點限制。
導遊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交通部觀光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個月至一年。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或旅行業管理規則或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者,應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相關法律處罰。

第 29 條 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行業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
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亦不得頂名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包庇之旅行業,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頂名經營之旅行業於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申請核准後一年內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第 30 條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他人頂名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第 31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中華民國旅行業公會全聯會應訂定旅行業自律公約,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第 32 條 有關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 33 條 第三條規定之實施範圍及其實施方式,得由主管機關視情況調整。

第 34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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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frankzhan 2007-09-30 04:14

谢谢楼上的这么热心,,,
仔细拜读了相关条款,发现大陆个人因私护照(除了有其他国家或者港澳的居留权的除外)去台湾必须跟团,没有办法自助
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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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小 2007-09-30 07:10

时隔一年才看到楼主的攻略,行程安排的好紧,今年的五月我也去了内湾,很不错的地方,尤其是在内湾戏院里外边吃饭边看电影,感觉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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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yuenana 2007-10-01 06:36

PP都成了红叉叉:})

台湾,俺想到了,吃.

中国的一份子,还得申请这申请那再交足金额或才能允许进台湾,真是没天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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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代百合 2007-10-05 19:29

我是去年圣诞前去的台湾,从菲律宾过境的。

台湾的物价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贵。东西比我想象的好吃。

超喜欢故宫博物院,以及它的纪念品。虽然只在故宫买了东西,但还是后悔买得太少。那里的东西是真正的MADE IN TAIWAN,比较有纪念意义。而且蒋经国两个孙子做的包装设计还是非常有特色的。

赞一下台湾的邮政服务。我在中正纪念堂买的明信片,给亲友们寄回大陆,每张1块5的邮资,很便宜。大约4天就收到了。

特别喜欢诚品书店,去了两次。我所在领域的专业书,实在是太全了,不过价格太贵,弄得我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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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乖乖 2007-10-06 05:27

台湾很想去旅游.很美的地方.小吃也特别好吃,以前台湾的朋友给我带我铁蛋呀,花莲小麻暑,还有太阳堂的太阳饼都好好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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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光棍 2008-03-03 08:22

2007年去过4次了,感觉还不错,吃的好住的好,主要的还是语言沟通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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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ta 2008-03-03 15:53

相信不久就开放大陆游客台湾观光自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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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狂龙 2008-03-03 15:58

路途中最不愿意遇上“台湾人”。 因为谈话内容要避开这些、避开那些,避不开的就要想另外的词汇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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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frankzhan 2008-03-04 13:07

呵呵,就是看来个人还是不能办了?有没有这方面的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帮助办个人的?(纯粹旅游,没有其他想法),因为据说俄罗斯有这样的旅行社,可以给你发俄罗斯那边的邀请函(当然要赚钱了,不过好象不是很贵)协助你办理俄罗斯旅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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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2003 2008-03-04 14:55

等等就可以办了哈。呵呵。

我因为在日本住,所以去年年底去了一次台湾岛。

台北台中台南高雄日月潭。从高雄回台北坐了新干线。

台湾小吃还是比较好吃的。而且比较适合冬天去,因为台湾冬天不冷。
最喜欢西门町,吃的多,酒店多,剪头发的多,按摩的也多,看电影的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