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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出行保险 2006-09-27 13:57

国内首款专项登山及户外运动保险2006.9.25在京面世

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http://www.ztbx.com/index.asp

登山及户外专项保险出炉——给探险者加上“保险绳”

(2006.9.26《中国体育报》谢勇强)

9月25日,中体保险经纪公司与太平保险公司联手推出了“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健身登山、拓展运动、露营、穿越、漂流、人工场地攀岩等低风险户外运动,以及高山探险、登山滑雪等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在保险责任方面,除传统意外伤害保险所包括的内容外,增加了对救援费用补偿、冻伤、高山脑水肿、高山肺水肿等特殊情况的保障项目。

登山、攀岩等户外运动属于危险性比较高的运动项目,尤其是近年来,户外运动日益在国内兴起,运动者遇险、遇难的事例层出不穷。而国内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都将登山等户外运动排除在赔付项目之外,“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则填补了这一空白,为从事户外运动的人们增加了一条“保险绳”。

投保人必须“有组织”

在“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投保条件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为具有国家登山协会承认资质的法人团体,或此类机构的个人注册会员。中体保险总经理郑玉春介绍说,此举是为了促进登山运动的规范化,提高爱好者对于登山户外运动的风险意识。

据中国登山协会的不完全统计,户外运动在我国发展很快,目前每年约有5000万人参与。而从2000年到2005年,在户外运动中因意外引起的伤亡事故由每年数起上升到十几起,比如2005年记录在案的就有15起。这些伤亡事故大多发生在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活动中,占到了事故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国登山协会副主席李致新表示:“登山及户外专项保险对于登山等户外运动的风险管理和救援将起到积极作用,它并不仅是一个保险产品,也体现着中国登山协会对于户外运动的发展和规范所做的努力。”  

为户外俱乐部“松绑”

在这一保险推出的同时,北京极度体验户外俱乐部北京(上海)三夫户外俱乐部和中国登协下属的聚合能量户外运动培训中心成为了首批的3家用户。三夫俱乐部总经理杨为民对于登山户外专项保险十分欢迎:“这个保险确实是我们户外俱乐部所急需的险种。以前俱乐部由于意外事故出现过纠纷,尽管俱乐部没有具体的责任,但是会员出了意外,俱乐部必须承担责任。出于这种压力,很多活动我们都不太敢组织了。”

我国目前约有近600家户外运动俱乐部,对于户外运动专业保险的需求量很大。杨为民表示:“这个险种给各地的户外俱乐部解决了后顾之忧,同时也给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风险保障,对于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大有好处。”

意外险、责任险皆可投保

与此前推出的“游泳场所公众责任险”和“跆拳道运动专项保险”不同的是,登山及户外专项保险所面对的投保群体更加广泛,不仅俱乐部等法人组织可以投保责任险,从事户外运动的个人也可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增加了保险的实用性。

保险在设计过程中与中国登山协会合作,邀请众多专家进行论证和分析,按照俱乐部和运动员所从事活动的风险高低,将投保人分为五个级别,每个级别的赔付金额和比例都有所不同。同时还采用了多渠道的投保方式,用户可以采用上门投保、电话投保、网上投保、购买储值卡到期激活等多种方式购买。

国内首款专项登山户外运动保险面世

(2006.09.25新华网 李石磊)

由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体保险)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25日在北京举行了首批保单签约仪式。这是国内第一款为广大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提供的专项保险。

该保险是在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下,在对大量登山户外运动风险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同类保险条款和承保经验研发出来的。该保险范围广泛,不仅涵盖了健身登山、拓展运动、露营、攀岩等低风险户外运动,还可根据情况承保高山探险、登山滑雪等风险相对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与传统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该产品拥有“救援费用补偿”、“冻伤”、“高山脑水肿”等方面的保障项目,更贴近登山户外运动,能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后期理赔纠纷。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致新说:“目前中国每年户外运动参与人数超过5千万,但其中绝大部分处于无保险或无有效保险的状态,这实际上大大影响了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登山户外运动专项险的推出,一方面解决了俱乐部的后顾之忧,更为关键的是为这项运动规范化、合理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近年来的登山户外运动风险事故统计结果显示,绝大部分重大事故都发生在爱好者或非正规机构组织的活动中。

为促进登山户外运动的规范化,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的风险意识,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要求,“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承认资质的法人团体,或此类机构的个人注册会员。

国内第一款专项登山户外运动保险在京面世

人民网体育在线北京9月26日讯 近年来,登山、攀岩等户外运动的发展非常迅速,备受崇尚自由、运动的人群推崇,但因之而引发的风险事故也逐渐增加,参与运动者的人身安全问题目前已成为登山户外运动组织者、爱好者、相关管理部门、以至于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我国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为了广大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爱好者能获得较为全面和有效的保障,在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下,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和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出了“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并于9月25日在北京共同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向市场推出了这款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专项登山户外运动保险产品。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创立于1929年,1956年后根据国家安排,挥师海外,2001年12月20日开始在中国境内全面恢复财产险业务经营,是一家有着77年悠久历史和丰富海外经营经验的保险公司。回国复业五年来,太平保险凭借稳健经营的策略,在市场上创立了良好的形象,也赢得了业内外的一致认同,此次与中体保险在登山户外运动项目上的合作,进一步展示了该公司扎实的保险专业功底和产品开发能力。

“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是太平保险和中体保险经纪,在对中国登山协会提供的大量登山户外运动风险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同类保险条款和承保经验研发而出的。该项保险范围广——不仅涵括了健身登山、拓展运动、露营、穿越、漂流、人工场地攀岩等低风险户外运动,还可以根据各类登山户外俱乐部组织情况承保如高山探险、登山滑雪等风险相对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在保险责任的设计上,该产品也突破了传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增加了对“救援费用补偿”、“冻伤”、“高山脑水肿”、“高山肺水肿”等方面的保障项目。与传统的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该产品更贴近登山户外运动,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因条款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带来的种种后期理赔纠纷。

同时,为了满足客户对于投保便捷性和及时性的要求,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采用了多渠道销售投保方式,客户可以通过上门投保、电话投保、网上投保、购买储值卡到期激活多种方式实现购买,并且,客户可根据实际需要,获得电子保单发送、网上银行支付、网上投保记录查询和纸制保单配送等一系列售后服务。

另,我国近年来的登山户外运动风险事故统计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重大事故都发生在非正规的机构组织或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活动中。为了促进登山户外运动的规范化,提高该项运动爱好者对于登山户外运动的风险意识,根据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本“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资质的法人团体,或此类机构的个人注册会员。

本次“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也是中体保险继“游泳场所公众责任险”、“跆拳道运动专项保险”之后,再次与保险公司联手研制开发的体育保险产品。

该保险的推出,填补了国内保险市场上的空白,也为我国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无论是对于我国保险业、还是对于我国登山户外运动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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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2006-10-22 08:42

户外运动专项险,提供一种可能但不是万能

(2006.10.21《青年时讯》冯志新)

当人们纷纷逃离都市的喧嚣,选择了到大自然中,去纯天然的、未开发的环境中释放自己的时候,安全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库布齐沙漠驴友遇难事件把驴友出行的安全问题抛到了话题的风口浪尖,让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十一”黄金周的情况了。因此,出游的安全问题成为“十一”黄金周的重要呼声。

为适应近年来我国户外活动的蓬勃开展,太平保险与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在“十一”黄金周前推出。据了解,该保险是继“跆拳道运动专项保险”和“游泳场所公众责任险”之后,我国保险市场上出现的又一款专项体育保险产品。

那么,这项针对登山等强度比较大、危险性比较高的户外运动而开发的新的险种是否能得到广大驴友的欢迎呢?对此,在广大旅游爱好者的阵营中出现了一些分歧意见。有人认为这个险种的推出很必要,为广大驴友的人身安全增添了更多的保障;有人认为这个险种没有必要,已经有了意外伤害险、旅游方面的专业保险存在,这个险种市场不会太大;也有很多喜欢单枪匹马出行的驴友认为,该保险不为自发登山者提供保障,对于险种的推广是不利的;更有观点认为,这只是相关公司借黄金周出游高峰炒作的一个噱头。

观点一:这个险种很必要

关于这个险种的必要性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市的一些户外运动俱乐部,根据俱乐部反馈的意见,大多数俱乐部还是很看好这一专项保险的,认为该险种的推出很有必要。

北京三人行户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王嘉峰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他表示,其实在国外,关于户外运动的专项保险市场已经很成熟了,但是在国内直到最近才刚刚推出,这缘于人们保险意识的淡薄。大多数人都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觉得很多倒霉的事不会轮到自己头上,认为保险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其实保险更是一种投资方式。尽管保险只是事后的一种补偿,但是这个补偿在很多时候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每个人参与户外运动的方式和具体环境不同,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不会遇到危险,即使对别人来说没有危险的地方并不代表对你自己就是完全安全的。户外运动,尤其是很多极限性的户外运动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上个专项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就在“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推出的现场,中国登山协会聚合能量培训中心、三夫户外和北京极度体验俱乐部就签下了保单。

中体保险经纪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小红女士向记者介绍,自从9月26日“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新闻发布会召开以来,全国各地包括上海、四川、深圳、大连等地的多家俱乐部都进行过咨询,并要求投保,“十一”前就已投保一单。目前北京、上海多家俱乐部也已开始投保。

观点二:有意外伤害险就可以了

李女士是北京某公关公司的总监,她主要的业余爱好就是背上背包到全国各地、世界各地旅游,这个“十一”她就是在意大利度过的。对于刚刚出台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她的观点是没有什么必要。

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出去玩一般都是上意外伤害险或者旅游的专项保险,这个“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不能说不好,但是它解决的仅仅是“山上”的问题,那么“山下”的问题还是要意外伤害险这样的险种来保障,比如我在出去玩的路上出了车祸,这个问题就不是“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能够帮我的了,而对于我这种有可能登山,有可能不登山,有可能上高山,还有可能上到半山腰就回来的人该怎么用这个保险呢?由于这个保险承保的范围有限,所有很多像我这样的潜在消费人群就很难达到满意。

对此,中体保险经纪公司的周小红女士解释,国内大多数登山户外运动者投保的是旅游险或普通意外险,在普通意外险、旅游险中登山户外运动这些高风险运动属于免除责任,出险了是不赔的;或者通过一些附加条款来扩展登山户外运动,这样在出险理赔时也可能会因为责任不明确而导致一些纠纷。

现在,推出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初衷就是为广大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俱乐部提供一个专业的保险保障。

同时,周女士还表示,该险种不仅包括会员的意外险还包括户外俱乐部的责任保险,它是一个系列的保险。由于普通意外险对登山户外运动是排除在外的,所以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会员的意外险与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客户的重合部分很小,竞争的部分也很少。

观点三:“单身”驴友怎么办?

根据周小红女士的介绍,“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预期客户人群是合法注册的正规户外俱乐部、公司和协会以及参加这些机构组织的保险单内所列运动的人群。也就是说,该保险不为自发登山者提供保障。那么,单枪匹马的游侠式驴友该怎么办呢?

绿野网是国内比较著名的AA制户外活动的发起地,很多网友通过网络联系协商的方式组织户外活动,该网站的负责人海光也算得上是一个老驴了。海光告诉记者,自己对这一新的专项险非常感兴趣,从前出去玩上的都是意外伤害险,但是像登雪山这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户外运动,保险公司在协议里都是免责的,所以很多驴友登雪山都是在没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得到赔偿,“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出现给很多喜欢登雪山的驴友提供了一个保障。但是其中对上险者身份的限定让很多驴友无可奈何,不可能要求每一个登山爱好者都加入到某个俱乐部进行集体性的活动,肯定还是有很多驴友在进行自发的登山活动,那么这部分人的安全又该哪些保险来保障呢?

关于这项约定,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李致新主任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根据我国近年来登山户外运动风险事故的统计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重大事故都发生在非正规机构或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活动中。因此,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要求,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资质的法人团体,或者是这类机构的个人注册会员。这样的要求有助于促进登山户外运动的规范化,提高爱好者的风险意识

关键还是事前防范

保险只是对于出事之后的一个保障和赔偿,对于广大的驴友来说,最好的状况当然还是用不到这个保险,平平安安顺顺利利的回来。

海光认为,有了保险并不等于就可以安然无恙,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就像司机不能因为系了安全带就可以玩命开车一样,这都只是一个保障,并不代表任何危险都不会发生。作为驴友来说,不管从事任何的户外运动,都要首先估量好自己的能力并充分考虑到所到环境的情况,准备充分、量力而行,不要去做自己能力之外的事情。

王嘉峰表示,不管从事任何户外运动,上保险都是必要的,但是保险不代表一劳永逸,关键还是做好活动之前的防范工作,比如定时检查相关器材、器具,该淘汰的就要淘汰,该更新的就得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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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07-02-05 13:03

中国登山协会关于推荐“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函
http://cmasports.sport.org.cn/home/xhfb/2007-02-01/102152.html

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宣传
http://cmasports.sport.org.cn/home/xhfb/2007-02-01/101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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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保险 2007-02-06 08:25

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是由太平保险公司和中体保险经纪公司联合推出的。主要针对俱乐部的需求提供包括意外险和责任险在内的保险方案。对参加俱乐部活动的人员购买保险又多了一个选择。

“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责任保险条款”和“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见中体保险公司网站:
http://www.ztbx.com/dsbx.asp

在“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三项:
“。。。三、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此条款明确了网站约伴活动是不在承保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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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巴士 出行保险 2007-06-16 07:35

国内首款专项登山及户外运动保险赔付纠纷诉讼在深圳福田法院进行中,涉案标的或高达金额20.6w:D:D:D

死者父母状告保险公司 zt

    2007年06月11日 深圳商报

驴友猝死,保险公司拒赔,中国首单户外运动保险纠纷闹上法庭

死者父母状告保险公司

【本报讯】(记者李博)日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的施哲律师和他的助手,代表原告常先生夫妇——因在登山途中猝死的驴友常松的父母,正式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

他出事前一天参加3月3活动应该也是投保了,保险期应该也是3天(2007年3月2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4日24时止)?是否可以两单一起索赔,因为出事的时候都在两份保单的保险期内,两份保单合共是20万的保额也。

对哦, 如果这么算的话,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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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霧 2007-04-11 03:23

前两天去一家太平洋公司去问,人家说他们没这个险种,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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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巴士 2007-06-16 15:20

下面是转帖驴友律政先锋的看法:D:D:D

对于常松不幸的意外事件,本人做为一个户外运动爱好者,心理是难过的,深表哀悼,就这样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离开了我们。对于保险公司拒陪的行为和理由,深表遗憾和强烈不满。

我们处理过多起针对保险公司索赔案件,总体感觉是保险公司推广保险时,宣传的什么都可以保的,到了真正需要保险公司理陪的时候,他们经常根据他们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很多格式条款到了法院,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大玩文字游戏,忽悠受益人(无非就是:这个是责任免除,那个要扣多少百份比的绝对免陪,最后到当事人手里的都没有什么钱了。)。总之一句话是:能无赖的尽量无赖;能不陪的,尽量不陪;能少陪的,尽量少陪。而另一方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起诉到法院的案子,保险公司的败诉率是很高的,这些判决从法律上都否认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不合理的拒陪行为。

针对户外索赔第一案,具体从法律和证据分析,本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陪是不正确的,应该依法赔偿。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的拒陪理由不成立。

引用原文“保险人于2007年3月9日以常松“猝死”应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常松是因为本身疾病导致猝死。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保险公司是提不出“常松是因为本身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么他的拒陪理由就不成立,那就要依法赔偿。当然,最好我方可以提供近年常松的健康的体检报告(如果有的话就提供,不提供也没有关系),以进一步证明常松的健康身体状况,猝死不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猝死。

2、从保险实践和法律规定来讲,意外伤害的含义应该包括猝死。

据我所知,招商信诺保险的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还不是本案的专门针对户外的保险)。这个证据事实一方面表明了,保险届和医学界对猝死是有划分的,这个需要让法官知道的(法官对法律专业,不一定对医学专业)。第二方面表明了,有些保险公司对此有明确的约定,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那么在“太平登山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险”对此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理解这个意外伤害的含义范围呢?保险法明确规定,字面意义有多种解释时,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一个格式条款有不同的解释时,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制订者的解释。那就是要作出意外伤害的含义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3、从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来讲,意外伤害的含义应该包括猝死。

因为本案是户外保险纠纷第一起,法官,律师,保险公司都没有接触过这种新型的案例,所以大家可能都对意外伤害应该包括范围有争议。那么法律明确规定,当一个合同的条款无法解释或者有不同的解释时,应该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进行理解。而本保险合同,很明确就是针对户外登山活动出现的意外事件和危险情况进行保险和订立的。那么户外登山的主要意外活动和危险是什么呢?无非就是摔伤,落崖,户外天气导致的意外中暑,户外运动的猝死等等了。那么很显然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解释,意外伤害肯定是包括猝死。

甚至我认为,因为户外的剧烈的运动引起病理性猝死的发生都应该包括在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中(当然我这个观点,是有争议的。这就需要在保险合同条款里明确约定),因为本质上,病理性猝死的发生也是因为户外的运动量加大导致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家里进行轻松活动是不会发生这种意外的。更何况,在本案,对方无法证明是病理性猝死,那么本案的猝死更应该包括在意外伤害范围之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拒陪理由是不成立的,无论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解释,还是从法律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来解释,本案常松的猝死理所当然是包括在意外伤害之中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赔偿两位老人。

希望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希望法院能为中国首例户外保险纠纷作出一个典型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让我们一起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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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07-06-19 10:01

感谢“空中巴士”提供资料!

以下是《深圳商报》登载的全文:

死者父母状告保险公司

——驴友猝死,保险公司拒赔,中国首单户外运动保险纠纷闹上法庭

(2007.06.11《深圳商报》李博)

日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的施哲律师和他的助手,代表原告常先生夫妇——因在登山途中猝死的驴友常松的父母,正式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起诉书称:2007年3月3日,深圳市5183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为参加公司户外远足运动的常松等15名被保险人购买了“太平登山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5日24时止。这单保险被中国户外运动协会负责人称为“中国第一单户外运动保险”。常松2007年3月4日下午在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户外运动时猝死(同行的驴友们认为他是中暑身亡——记者注)。投保人于3月4日及时将该保险事故告知,并应保险人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资料。保险人于2007年3月9日以常松“猝死”应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5183户外运动公司负责人白金说,太平保险公司推出的这个“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当时号称“专为驴友量身打造的保险险种”,本公司成为该险种在深圳的独家代理。出于队员安全的考虑和避免公司的责任,公司曾积极向参加户外活动的队员宣传推销这一保险。“可是却没想到,真的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白金说。

据了解,常松等人购买的是“主险套餐A”。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险种介绍资料上,记者看到,“套餐A”的运动风险等级为“一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3000元。白金说,常松中暑身亡后,保险公司不仅没有赔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紧急救援保险也未给一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因为猝死是疾病原因造成的。”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说:“显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律师施哲认为:“猝死虽然大部分是因疾病导致的,但是剧烈运动后的运动性猝死是体力过度透支的、意外的、原因不明的死亡,这应该属于意外死亡。”施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常松死亡的原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但是并未说明是因为疾病导致的死亡。

施哲律师认为,常松是一个身体健康喜爱户外运动的青年,并无证据证明他有任何疾病。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他因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

据介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交涉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人民币,以抚恤金的方式送给常松的父母,但被两位老人拒绝。两位老人表示,这不明不白的钱不要

驴友中暑猝死索赔败诉——

法院一审认为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2007.09.24《深圳商报》李博、李欣)

近日,记者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获悉: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暑身亡的驴友常松的父母诉太平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3月4日下午,常松参加了投保人组织的“三水线”户外徒步运动,下午3时走到金龟村至土寺庙途中出现不适,突然晕厥并且不断呻吟。经多次抢救,未见效果,当天下午5时左右,赶到上山急救的医生证实常松已死亡。经公安部门检验鉴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6月7日下午,常松父母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今年7月18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9月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投保人的保险范围为意外伤害,系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常松死亡原因为猝死,在法医学上,猝死是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疾病而发生急速、意外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