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者洪水夺命,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
提交者: 绿野 日期: 10/20 16:23:18 阅读: 776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熊红明
旅行者露营被洪水夺命 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
今年7月9日,21岁的小旋与朋友一起到武鸣县境内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结果在晚上遭遇洪水袭击不幸遇难。
小旋的家长将小东、小培等其他12名“驴友”(旅行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小旋的死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因:露营“驴友”被洪水夺命
小旋的父母诉称,今年6月底,小东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小培在网上得知消息后,邀小旋一起参加。今年7月8日,在小东的召集下,共有13名“驴友”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期间,每个参加人员向小东支付了60元的费用。当晚“驴友”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
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赵江山洪暴发,在河床中扎营的帐篷被洪水冲走,小旋也不幸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河床上,找到小旋遇难的遗体。
原告:同行“驴友”要负责任
小旋的父母认为,小东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东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
小培邀小旋同团出游,则理应对小旋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对于同住一帐篷者,小培没有提醒或要求小旋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对于其他被告,小旋的父母认为,小旋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而小旋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
因此,小旋的父母认为小东、小培等其他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旋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2854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2854元的赔偿。
被告:自助“驴友”风险自担
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旋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爆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爆发来势突然、迅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自助游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由于小旋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培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关于小东在此次出游中的角色问题,小东的代理律师称,小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的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而小东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而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的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
因此,12名驴友认认为,小旋的父母要求各“驴友”连带赔偿35285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驴友”们对小旋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旋的遇难不是由各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不应由各被告承担责任。
昨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将择日作出判决。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要是被告输了,以后谁还敢组织活动呀!
人都死了,还折腾什么啊?再说组织活动都是大家自愿的,就是真的要赔偿,12名旅友也不可能全有责任啊,大家丢失了很多装备,也是受害者,并且还要承担以后的精神损害,
近日参加一俱乐部地海拔登山活动,途中发生意外,在经过一断崖时,一名没有太多户外经验的队员摔伤,腿骨粉碎性骨折。
和多数事故一样,这起事故发生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其中,固然有队员经验不足,身体素质欠佳等原因,但俱乐部显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尽管目前的行规是俱乐部免责在先,但我个人以为,这种契约的公平性合理性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谁获益,谁负责的责权利对等原则。户外俱乐部应承担相应责任,至少是有限责任。尽管许多俱乐部声称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根据我个人组织活动以及参加俱乐部活动的成本控制数据来分析,多数俱乐部是能有盈余的。另外,很多俱乐部是依附与户外店,此种情况下,获利不应仅仅视作活动本身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活动给俱乐部和户外店带来的人气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收益,这种人气收益甚至比活动本身带来的经济收益更重要,正如名利二字不可分割一样。从另外一角度分析,俱乐部不是活雷锋,如果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好处,谁也不会劳什子组队进山的。因此,可以简单说,多数俱乐部是以AA制之名,营商业活动之实。
其次,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尽管组织者通常会发布大致计划,但对数参与者可能并不清楚具体路线,多数人只是知道去那座山,至于登山路线,下撤路线往往并不清楚,更不要说路线上的险工险段这些细节了。而领队也往往是在不清楚队员的攀登能力的情况下制定路线。另外,几乎所有的活动发起人都强调活动中必须服从领队,但是在强调权力的同时,却有意回避责任。换句话说,决策权在领队,责任在个人,这显然有悖于责权利对等原则。比如,有不少案例都是领队错误选择了营地(不要告诉我是意外,山洪流经的地方很容易识别,这种事情只会是人祸,而不是天灾),而参与者在服从领队的决定的情况下却遭遇不测。这种情况下,如果领队和组织者还不承担责任就没天理了。
再次,有的组织者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忽略或者隐瞒登山路线中的风险。有的路段对于资深玩家来说难度不大,但是对于入门级玩家可能就很有危险;有的情况下,如果参与人太少,活动可能无法开展,或者成本提高,因此这种情况下,有的组织者可能倾向于在描述中淡化或者隐瞒风险。
户外活动的责任与风险目前还缺少监管,一方面,俱乐部客观上从组织活动获益,并强调活动中的绝对领导权和决策权,一方面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窃以为,也正是因为俱乐部和组织者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才纵容了户外冒险倾向,导致了本可避免的许多伤亡。为了户外活动能够安全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行户外活动的风险评估和责任划分是很必要的。
就这个案例来看,领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同住帐篷的驴友不应承担。
首先,户外活动中,领队是拥有决策权,这个决策权具体的体现在营地的选择权,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责权对等。众所周知,营地必须避开泄洪道,而且由于明显的冲刷效应,泄洪道很容易识别,而这个领队显然没有能力识别这个风险,直接导致了营毁人亡的后果。换句话说,领队拥有这项权力,也相应的要承担对等的责任,由于没有把份内的事情做好,所以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而作为混帐的驴友,从道义上说,应对遇难者进行救助,但客观上在逃生的过程中,人已经受到求生本能支配,不能在有更多道德层面的要求。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救人,只能说明道德高尚;如果选择自保,也是可以理解。
盈利性的户外组织, 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即使写了免责文字, 也要承担责任。
非盈利性的组织者, 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要接受大家的鄙视, 提高自己的能力。
是不是中国的法律太差了? 好像很多漏洞。
法律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还有大部分需要道德去解决........
[quote]老实孩子 wrote:
盈利性的户外组织, 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即使写了免责文字, 也要承担责任。
非盈利性的组织者, 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要接受大家的鄙视, 提高自己的能力。
赞成
本贴中的领队绝对是SB,在河床上扎营,太强悍了呵呵。
如果迫不得已要在河床,谷地这种地方扎营,也必须安排守夜。
扎营是要看风水的,领队不是随便阿猫阿狗都能做的。
在此对死者深表同情,但索赔就缺少法律依据了,只能说对领队的麻痹大意应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