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安全回家 2006-11-18 17:49

南宁79事件宣判了,原告胜诉( 这里不用回了,都去胡子那个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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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flying 2006-11-19 03:06

原图来自上面主贴中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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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晓2005 2006-11-19 05:10

一句话:惊天大案: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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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伯的天平 2006-11-19 05:27

上诉了没有?看看上诉状,也许可以提点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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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小方 2006-11-19 06:33

中国有个原则:叫做“首犯必问,协从不究”。
所以,召集人或者作为头驴被尊敬,或者被作为一切问题的负责者被谴责。
面对因为失去亲人(特别是这个亲人刚刚踏上社会、辛苦多年终于看到了胜利的曙光的时候)而痛哭的家属,每个人都觉得应该有人需要为此事负担一点责任,这种责任也许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就好像高空坠物全楼赔偿一样)。所以,头驴以及其它幸存者并不是因为其过错而受到惩罚,只是社会需要有人为此做出补偿。
只是,这种补偿是正义的么?我从来不认为法律能带来正义,它只是一种补偿。
那么它是公正的么?法律也不能带来公正,只有它持续的导致不公正,这种法律才有修改的必要。
西方法庭的标志是正义女神,她左手持天平,右手执长剑,双眼被布紧紧蒙着,雕像的背后刻有一句简洁的古罗马法律格言,“即使世界毁灭,正义也要伸张”。双眼紧闭是为了让心灵去观察、去裁判。
中国的法律的标志是独角兽,它怒目圆睁,昂首阔步,威风凛凛。

各位驴子,或睁大双眼,或闭目沉思。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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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asm 要命的小方 2006-11-19 14:35

我不认为一个下雨天让队员在山谷扎营且不设置任何守夜避险措施的领队有什么无辜可言,如果要类比的话,那就是一个没有没有拿到驾照的司机跑营运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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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 2006-11-19 14:28

学好法律,也要学好户外知识.......

保护好你的同伴,也好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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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肚皮 眼-睛 2006-11-19 17:39

什么时候户外知识也能写进中国法律体系,那就好了,就算不行,至少也要规范化,设置一个权威机构,从此以往一切法律认定的商业性户外活动的领队都要经过权威机构的认证,事故后的评估工作由权威机构进行,由此判断领队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调查报告应该递交给法院?还是检察院?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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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 2006-11-20 02:17

我的具体意思是,尽量学好户外知识,保护好自己个同伴.......
当然,这需要经验是历练...

学好法律知识,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好自己....:)

户外知识也写进法律的时候,户外就成了僵尸身上的肉,吃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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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cker 眼-睛 2006-11-20 02:24

你不学法律也深得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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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asm 眼-睛 2006-11-20 02:27

呵呵,户外不是法律真空. 如果真是法律真空, 我也不敢玩了. 把人骗到户外去, 要杀要剐也随你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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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18010 2006-11-20 15:12

為這建一個法吧,,,,

這對我們驢友也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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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不等寒酸 2006-11-21 04:42

:D:D:D:D:D:D:D:D:D:D:D:D:D:D:D搞笑,
非常搞笑,如果那法官懂点户外知识的话
估计就不会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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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色如此阑珊 2006-11-22 06:38

刑事责任追究是主张正义,而民事责任追究与索偿,则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个人觉得,出这样的判决一点不意外的,在正常的法理之中。稍微懂得一点法律,也听过看过不少民事的判例。以前每年户外出事时,我就奇怪没有死者家属找召集人麻烦。法律的逻辑与人情、正常人的理解,还是有差距的...日常生活中,就是不是户外的,一帮朋友出去玩,某个出了问题,其他人也要承担譬如保护不当、没有尽责等的民事责任并有可能被要求索赔....我自己带队在路上曾几次想过这个事情,一想就是一身冷汗...所以...现在都是不召集了,连走梧桐都是自己去走。

印象比较深的:记得自行车版搞公路赛,每个参赛队员都签署了一个正式的法律声明,大家戏称“生死状”。这就是法律意识很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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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肚皮 2006-11-22 15:19

自行车运动借助了更多工具,超出了人类力量的控制范围的不稳定因素更多了,所以要么没事,要出事就不简单,当然要加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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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煞哈哈 2006-12-06 13:08

中国户外第一大案-南宁79事件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
南宁79事件当事人极地孤客已经在奥利网发布了上诉的消息,委托上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上诉的理由和事实等相关情况。

上诉理由简介:

一、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并有重大事实遗漏。

二、原判认定梁华东是这次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没有充足证据。

三、原判将“AA”制自助出游活动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质的违法活动,既缺乏稳固确切的证据为推定根据,也缺乏推定的法律依据。

四、原判依据侵权行为法判定上诉人承担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违背事实不能成立

五、原判以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

六、原判将队友间自救与救人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单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七、原审认定户外活动尤其户外探险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是正确的,但在认定高危探险活动发生损害责任时,却适用一般侵权及归责理论,是不正确、不适宜的。

八、原判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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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肚皮 2006-12-06 15:07

自私的说一句,这事越激烈越好,真理只会越辩越明,越争执越能暴露问题,这对以后的规范化很有帮助,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户外运动的参与者和潜在参与者的利益,规范和法制是势在必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