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话南宁“7.9”,欢迎指正

今天,女朋友告我看7.9事件。花了将近两个小时,看了整个事件,来龙去脉基本清楚了。原告代理人颐指气使令人厌烦,下面仅就本人一些粗浅法律知识,发表见解如下,仅供参考及指正:

1、  户外运动(名称不一,可能根据难易度有称户外探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任何人一旦进入这类论坛,圈子,应首先被视为知晓其危险性。
2、  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关系,这个应该很明确,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平等互助关系,这个也是户外运动的精神所在。当然某些会员制收取管理费的例外(那个出了事,肯定要组织者承担一切责任的)。
3、关于南宁7.9案,支持被告提起上诉乃至提请检察院抗诉至最高法院。
(1)本案从法理上讲,被告粱华东应该一定承担责任,因其作为发起人,确实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以致酿成严重后果。
(2)本案中,其余被告如果没有其他见死不救(有能力的前提下)情形,理应不承担任何责任。(自愿道义上支持例外)。
4、一审判决内容有重大瑕疵,很大的不足。
(1)本次户外活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具有任何违法性。法院判决理由过于牵强(没有人会盈那么一点利)。
(2)其余被告,仅仅负有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我没有看到任何支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民事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事实以证据来支持。没有证据及双方合意认定既没有法律事实。本案中,法官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臆断判决交通费及住宿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作为一名户外新人,本人对“手手”的亲属也表示深切同情,对“手手”离去表示深切的哀悼。但是生活是生活,法律是法律。不能因为个案而损害整个户外运动存在的合理性,损害我们热爱生活,热爱自然的积极性。社会上满目仓痍,我不能呼吸,山野中难道也要限制我的人生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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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 2006-11-21 09:06

你还没有看到维权代表说
要用非正常手段让活动中的同行者之一受到教训的回贴吧。。

更象是在打一个私人恩怨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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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不等寒酸 2006-11-21 09:35

想念生命颜色 wrote:
今天,女朋友告我看7.9事件。花了将近两个小时,看了整个事件,来龙去脉基本清楚了。原告代理人颐指气使令人厌烦,下面仅就本人一些粗浅法律知识,发表见解如下,仅供参考及指正:

1、  户外运动(名称不一,可能根据难易度有称户外探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任何人一旦进入这类论坛,圈子,应首先被视为知晓其危险性。
2、  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关系,这个应该很明确,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平等互助关系,这个也是户外运动的精神所在。当然某些会员制收取管理费的例外(那个出了事,肯定要组织者承担一切责任的)。
3、关于南宁7.9案,支持被告提起上诉乃至提请检察院抗诉至最高法院。
(1)本案从法理上讲,被告粱华东应该一定承担责任,因其作为发起人,确实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以致酿成严重后果。
(2)本案中,其余被告如果没有其他见死不救(有能力的前提下)情形,理应不承担任何责任。(自愿道义上支持例外)。
4、一审判决内容有重大瑕疵,很大的不足。
(1)本次户外活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具有任何违法性。法院判决理由过于牵强(没有人会盈那么一点利)。
(2)其余被告,仅仅负有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我没有看到任何支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民事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事实以证据来支持。没有证据及双方合意认定既没有法律事实。本案中,法官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臆断判决交通费及住宿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作为一名户外新人,本人对“手手”的亲属也表示深切同情,对“手手”离去表示深切的哀悼。但是生活是生活,法律是法律。不能因为个案而损害整个户外运动存在的合理性,损害我们热爱生活,热爱自然的积极性。社会上满目仓痍,我不能呼吸,山野中难道也要限制我的人生乐趣?

死一个人有什么《〈重大过失〉》?山西煤矿一死几百大概才算吧,
为了一件意外喋喋不休,那同行的那些人的心理创伤谁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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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律猎人 2006-11-21 10:56

如果案件改动一下变成:有10个朋友一起去卡拉OK,大家经过商议,每人先给了A先生100元,要A先生结数时给钱,不够的话再每人补钱。

1.如果在卡拉OK中突然发生火灾,烧死了B先生,是不是就可以告其他所有人,没有照顾好B先生,要他们赔偿呢?

2.如果说1事件是在K吧中发生自然由k吧负着;那如果发生在他们结伴走路到k吧的路中,发生其它不可预知意外以至于B先生死了呢?毕竟现在没什么地方是绝对安全的,在路上被车撞死的机会绝对大过被山洪冲走N倍。甚至如果他们突然看见天上正在跌落一个不明物品,由于情况突然所以除B没发现外所有人都自己避开并没有提醒救助B,这情况又成不成为“不负责任”??

3.这个事件是不是发生意外只要有其他机构可以负责任(走路跌死可以告公路局、k吧中发生一切告k吧、做车的可以告司机和车辆公司、在风景区就告管理处)就不用团体成员自己负着;但如果发生在象那种无大责任人可以找的情况,就唯有落在这个团体成员们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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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晓2005 2006-11-22 00:12

想念生命颜色 wrote:
今天,女朋友告我看7.9事件。花了将近两个小时,看了整个事件,来龙去脉基本清楚了。原告代理人颐指气使令人厌烦,下面仅就本人一些粗浅法律知识,发表见解如下,仅供参考及指正:

1、  户外运动(名称不一,可能根据难易度有称户外探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任何人一旦进入这类论坛,圈子,应首先被视为知晓其危险性。大四水平
2、  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关系,这个应该很明确,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平等互助关系,这个也是户外运动的精神所在。当然某些会员制收取管理费的例外(那个出了事,肯定要组织者承担一切责任的)。武断,大二水平
3、关于南宁7.9案,支持被告提起上诉乃至提请检察院抗诉至最高法院。大四水平(1)本案从法理上讲,被告粱华东应该一定承担责任,因其作为发起人,确实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以致酿成严重后果。看不出水平
(2)本案中,其余被告如果没有其他见死不救(有能力的前提下)情形,理应不承担任何责任。(自愿道义上支持例外)。大二水平,武断
4、一审判决内容有重大瑕疵,很大的不足。大二水平,人云亦云
(1)本次户外活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具有任何违法性。法院判决理由过于牵强(没有人会盈那么一点利)。大三水平,据说举证问题(2)其余被告,仅仅负有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我没有看到任何支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大三水平,再学习一下
(3)民事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事实以证据来支持。没有证据及双方合意认定既没有法律事实。本案中,法官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臆断判决交通费及住宿费(没有法律依据)。大三水平

综上,作为一名户外新人,本人对“手手”的亲属也表示深切同情,对“手手”离去表示深切的哀悼。但是生活是生活,法律是法律。不能因为个案而损害整个户外运动存在的合理性,损害我们热爱生活,热爱自然的积极性。社会上满目仓痍,我不能呼吸,山野中难道也要限制我的人生乐趣?

没那么严重,大一水平

楼主发贴也是希望有人回帖,纯粹灌水, 勿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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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asm 拂晓2005 2006-11-22 01:05

拂晓2005 wrote:
没那么严重,大一水平

楼主发贴也是希望有人回帖,纯粹灌水, 勿恼

赫赫。大一不怎么开专业课的,也就中学水平了。

不要批改作业了,提出自己的看法吧。不说话总是不会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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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晓2005 2006-11-22 01:35

我占了个头坑,我先批判的学习你们,有机会时我想在头坑长篇大论.见笑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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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asm 拂晓2005 2006-11-22 01:39

期待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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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生命颜色 OP 2006-11-22 06:41

本人确实没实践经验,对此案也是就事论事,希望各位磨房法律老大能提出中肯意见,供户外朋友参考。

空讲没有任何意义。关于盈利举证问题,可以把涉及的可能的花费列出,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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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生命颜色 OP 2006-11-22 06:44

旋律猎人


如果案件改动一下变成:有10个朋友一起去卡拉OK,大家经过商议,每人先给了A先生100元,要A先生结数时给钱,不够的话再每人补钱。

1.如果在卡拉OK中突然发生火灾,烧死了B先生,是不是就可以告其他所有人,没有照顾好B先生,要他们赔偿呢?

2.如果说1事件是在K吧中发生自然由k吧负着;那如果发生在他们结伴走路到k吧的路中,发生其它不可预知意外以至于B先生死了呢?毕竟现在没什么地方是绝对安全的,在路上被车撞死的机会绝对大过被山洪冲走N倍。甚至如果他们突然看见天上正在跌落一个不明物品,由于情况突然所以除B没发现外所有人都自己避开并没有提醒救助B,这情况又成不成为“不负责任”??

3.这个事件是不是发生意外只要有其他机构可以负责任(走路跌死可以告公路局、k吧中发生一切告k吧、做车的可以告司机和车辆公司、在风景区就告管理处)就不用团体成员自己负着;但如果发生在象那种无大责任人可以找的情况,就唯有落在这个团体成员们头上?

案件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类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7.9案件中,召集人既然负责包车等事宜,确实应在安全方面尽注意义务,老大不是随便就能做的。
死人不是小事情,况且是能够避免的意外呢。可以预知的风险下,而不注意,那就是有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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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生命颜色 OP 2006-11-22 06:46

你还没有看到维权代表说
要用非正常手段让活动中的同行者之一受到教训的回贴吧。。

更象是在打一个私人恩怨的官司。

打官司的动机,我们就不探讨了。没意义。法院也是很黑的地方,法官水平也不过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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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生命颜色 OP 2006-11-22 07:05

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这地方我想也有很多人知道了,功略.........
这周周末人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
电话:13877177530
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
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
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

从帖子里,没看到任何盈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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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ber 2006-11-22 10:24

感觉判决的事实就不清楚,这个活动到底是嬴利性的还是互助活动,法官前后矛盾。

加重领队责任的理由是嬴利,判决队员要赔的理由是互助。晕,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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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椒牛扒 2006-11-23 05:25

被告还是应该认真对待
如果能翻过来
: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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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jie1225 2006-11-27 11:40

找个好律师,这种案子翻过来的可能还是蛮大的。
毕竟一审判决的漏洞很多,理由牵强,前后矛盾。
希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多谈谈看法,
我们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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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ber 2006-11-29 03:03

空讲没有任何意义。关于盈利举证问题,可以把涉及的可能的花费列出,以资证明。
————————————————————————————————————————————
在这个案件中,只要那个领队能举证事前双方(或多方)约定是AA按实际费用结算,就不能说是盈利。

那怕原告能证明,实际费用不到那60元,而且被告没有退归,那也只能说领队违约,原告有权追讨差额。就算数目较大,你可以告他非法占有或贪污,但就是不能证明这是盈利活动。

就象楼上说的,找个好一点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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ゅ水丫头ゅ 2006-11-29 10:09

是不是盈利,户外驴们心知肚明,是可惜那判官是个户外门外汉;户外运动是该规范,但不能以此案例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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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肚皮 2006-11-29 17:23

此案可以提供一个规范化的契机,这么多驴友对判决不满意,那更要规范化以明细大家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大家的共同利益,谁能保证下一次、下下一次的法官就不是门外汉?那么判决结果就受制于法官的知识面了,这不是公正,现在就是需要一套能让门外汉也能理解并操作的权威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