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安全回家 2007-02-02 06:27

[转帖]“7.9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

“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


南通门户网 www.ntdoor.com 2007-1-19 13:02:25

文/陈华婕 田波

沸沸扬扬的“驴友第一案”背后,法官们做了什么?他们又是怎么想的?请听本文作者、审理该案的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湖北省石首市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驴友”自助游出外露营时被山洪冲走不幸身亡。2006年 8月4日,骆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组织者梁某及其他11名同去的“驴友”起诉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12名被告对骆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2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同时提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6年11月22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状告“驴友第一案”一审宣判,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有评论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一位“驴友”的意外伤亡负起最大的责任。对于贫穷或富有、具有或不具有丰富户外运动经验的“驴头”来说,这都是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也必将对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受理“自助游”纠纷第一案

这个案件被受理后,网民在网上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我们也在网上浏览了部分评论。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我们同样感到些许困惑,同时也觉得责任重大,首先因为12名被告的住所地分散在南宁市的各个城区,因此各个城区对这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最终选择在我们法院起诉,是出于对我们法院的信任。

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很大。判决结果将取得怎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给大众一个良好的行为方式的引导,都是大众所期待的。

我们积极查找资料,一是希望能找到“自助游”性质的明确界定;二是看看这类纠纷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或是法学专家的观点可供参考。

结果让人失望!几天下来,我们虽然熬红了双眼,但还是没能找到法律上对“自助游”的定义,也没能找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院的判决,由于“自助游”是迅速发展的新兴旅游方式,法学专家们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鲜有涉及。然而,如此让人关注的纠纷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只有发挥自身所有能力,凭着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给大家一份法律答卷。

拿到案卷,我们翻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对原告、被告的诉讼主张及举证情况有了大致了解。经过一个下午的研究,我们找出案件的几个必须重点调查清楚的地方。比如,此次“自助游”的全过程、梁某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及该费用的性质、当时露营地选择的合理性、山洪暴发时团员们是否有积极的相互救助的行为等。

开庭:女孩母亲情绪失控

案件定于200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那天早上,旁听席早早挤满了人。他们交头接耳,低声议论着什么。

骆某的父母早年离了婚,她生前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她的父亲没有出庭,神情悲戚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沉默着。

11个被告共同委托的两个代理人整理着资料,惟一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被告坐在旁边,脸上透出不安和无奈。

8时30分,我们走上审判席,全场起立,空气瞬时凝固了一般。

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听着代理人陈述自己女儿离开人世的全过程,母亲终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哭着对被告说:“我的女儿刚刚参加工作,我这个单身母亲以为盼来了好日子……我赶到女儿出事的地点,光着脚下到河床,只想知道她是怎么离开我的,一想到她被水冲走时的无助和恐惧,我这个做母亲的就揪心地疼啊……”

全场寂然无声。我们能体会一个母亲失去惟一的女儿是怎样一种伤痛,但法庭有纪律,我们只能不止一次地提醒她注意控制情绪。

面对骆某母亲的指责,被告显得委屈和无力,我们相信被告心里是有内疚和同情的,但法庭毕竟是针锋相对的地方,各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造成女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暴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梁某组织自助游的行为并非营利行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辩论激烈进行,一直持续到中午11点30分,双方守着各自的阵营,寸步不让,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我们只好宣布闭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就在我们走下审判席的时候,母亲哭出声来,对被告说:“你们知道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我都不知道,我以后该怎么生活。我惟一的希望破灭了。”

女孩母亲的声音在法庭里回响,敲击着每个人的心。想起许多人在网上发表的认为骆某“自作自受”的评论,我们不寒而栗。面对一条年轻生命的消逝,难道就只能漠然地以一句冰冷的“没有合同关系”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吗?

三次合议:“驴友”是否需负责

庭审结束后,我们立即进行了第一次合议,对能够查清的事实进行了归纳:2006年7月7日,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

7月8日上午,骆某及另外11人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会合,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篷。

从当天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了已经遇难的骆某的遗体。

综合上述查清的事实,我们找出案件的重点在于:1.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并收取每人60元的费用,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梁某也不具备任何组织旅游的资质;2.13人乘坐梁某提供的车辆在梁某的带领下赴赵江露营;3.夜晚梁某组织团员在河床中裸露的石块上露营且未安排人员守夜;4.当地事发当晚连下了几场大暴雨;5.山洪暴发后几秒钟之内冲走了骆某露营的帐篷,12名同行人员慌乱中完成自救,但不能确定当时是否有机会和能力救助骆某。

第二次合议,我们对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当合议庭讨论到同行的12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时,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出现了。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山洪暴发是瞬间发生,当时谁都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去救助他人,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去救助其他人的生命。因此,这12个人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这12个人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分担损害后果。关于这一点,这次合议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次合议,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合议庭取得了一致意见,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当时的环境及条件所限,这12个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应当被适当限制。这次合议还确定了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认为骆某未能对他人进行救助,连自救义务都未完成,同行人员虽未能对骆某进行有效救助,但完成了自救义务,因此,骆某应承担比其他同行人员更重的责任比例。

判决:注定会引发争议

几天后,判决出来了。针对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最终,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的结果震惊了全国,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赞赏的、反驳的、乐观的、悲观的,怎样的观点和评论都有。我们理解大家的心情,对于我们而言,我们的观点、想法已经完全体现在这个无论怎样都会引发争议的判决里。我们深知,一个判决并不能对立法现状有太多的影响,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的任务是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但我们仍然十分希望通过个案显现的法律后果去引导公众的行为方式。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这个案件表面是一种新兴旅游方式的责任承担,实质上透出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我们希望引发这种思考,希望能矫正社会上轻视他人生命及自身生命的思维误区。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一个人生命的价值远比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有意义得多。

法律有盲区,我们不愿意抓住这个盲区简单下判,如果这个女孩的死亡和我们这个看似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能够促使这个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促使大家增添对他人及自己生命的责任感,让大家意识到每个人不是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在一些特定的场合,还需要对其他人的生命负责,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我们希望这是一个“吃螃蟹”的判决,判决的目的不是要阻碍这种旅游方式的发展,而是敦促人们要本着对生命尊重的理念来组织和参加这些有风险的活动,否则,还会有更多这样的悲剧发生,这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需要判决透露这样的信息:如果你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请你谨慎行事,否则就不能逃避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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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沧浪 2007-02-02 10:30

金牙素 wrote: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好个XX主义的专政:没有国家法律,个人创造私法定罪。
损害后果加责到底是谁:这本身就极具争议的话题,这个鸡与蛋的关系还没理清,《法律与生活》作者怎么就这么轻率的肯定与明确责任!这句话首先就是肯定了那12人有罪了,就是作者与法官等人认为的私法?

看这个悲剧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221874,3639722,1,0.html,
以及现在身边无数的家破人亡的悲剧,加害人是凶手,因为灭门悲剧,每个家属是不是也可以告全体ZF人员每人赔偿XX万,因为ZF拿我们纳税人钱(这绝对不是AA的,职责分明!)没搞好治安,如果没破案,更是可以怀疑ZF故意放个凶手害亲人……,高尚的法官有胆去吃吃螃蟹?

我为那12人感到很幸运的是:代理人没有告他们有预谋联合谋杀手手,户外只是他们选择的一种联合谋杀方式(因为按法官推理他们应该知道必有山洪,谁又能证明他们不是故意不救),如果加上一些细节因为某种可能特定原因正好在一个法律盲区,经过“吃螃蟹”的高尚法官一判,我估计这12人在大牢里蹲一辈子了,要是过去年代那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枉放一人的严打时候,估计12人都先毙了再说!

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套上最高尚的理由,甚至把自己说成救世主。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高尚道德标准在前,法律再后,没有法律创造私法,那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我们人人不都可以当法官!?即使法官真的是善意是那么高尚,也应该尊重法律游戏!!!

看了上面鸟文,忍不住还是骂一下,还是央视最客观明智:给大家充分表白辨白与充分还原事实,其他一句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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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过客 2007-02-02 17:33

她的友仔说,之前她是想告刑庭的,不过听了律师的建议后就进了民庭。

结合cctv、三联及各种媒体中wsj的表现,觉得她和1审法官两人,对别人的伤痛和官司,很有点为所欲为的味道了。

楼上这位仁兄,《法制生活》这篇,为田波大作之一,1审法官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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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过客 2007-02-02 18:15

刚看了时空网友对这篇鸟文的批判,一针见血。转上来给大家参阅。

ljd5 在2007-2-2 5:54:00的发言:

只粗粗看了第一楼.
我是个普通的公民,法律知识也许只能停留在初中所学的水平..以我的观点和态度:,对田波法官的勇气很PF,对于他的苍白的说词感到可笑.

我认为,田法官在下判决前应该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好,也许是案件任务太重了吧.否则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北海龙吟 在2007-2-2 7:36:14的发言:

结果让人失望!几天下来,我们虽然熬红了双眼,但还是没能找到法律上对“自助游”的定义,也没能找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院的判决,由于“自助游”是迅速发展的新兴旅游方式,法学专家们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鲜有涉及。然而,如此让人关注的纠纷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只有发挥自身所有能力,凭着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给大家一份法律答卷。
……
案件的重点在于:1.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并收取每人60元的费用,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梁某也不具备任何组织旅游的资质;2.13人乘坐梁某提供的车辆在梁某的带领下赴赵江露营;3.夜晚梁某组织团员在河床中裸露的石块上露营且未安排人员守夜;4.当地事发当晚连下了几场大暴雨;5.山洪暴发后几秒钟之内冲走了骆某露营的帐篷,12名同行人员慌乱中完成自救,但不能确定当时是否有机会和能力救助骆某。

即然法律没有自助游的定义及相关条文,那么法不禁止皆自由,又何来色狼组织违法的判决?自助游是否都必须由有资质的人才能组织否则就违法?照此一说那个高举公平正义大旂的维权代理人经常自助游也是经常违法或参与违法活动了,这企不是天大的笑话?即然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又怎能以合同法为依据判案?既然山洪是在几秒钟之内暴发,不能断定12名同行人员慌乱中是否有机会和能力救助手手,又何谈救助不力?只因手手母亲哭诉:“你们知道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我都不知道,我以后该怎么生活。我惟一的希望破灭了” 的声音敲击着每个人的心。你们就情绪化办案?

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谁说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不说马菲菲当时如何如何,地球人都知道当时就有男士下水救助,色狼也一直往下游搜救,也有人及时的报了警,只是救助未成功。这个事实不是现在才公之于众而是早就真相大白,被诉人能不自辩?如自辩了你们为何不采纳?

法律有盲区,我们不愿意抓住这个盲区简单下判,如果这个女孩的死亡和我们这个看似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能够促使这个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促使大家增添对他人及自己生命的责任感,让大家意识到每个人不是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在一些特定的场合,还需要对其他人的生命负责,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利用法律的盲区简单下判,还名曰促使这个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那为啥不再判重点,以玩乎职首重大过失或干脆以维权代理人说的谋财害命、谋杀定罪,那不更能产生轰动效果、更能杀一警百?

我们虽然熬红了双眼……,也没能找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院的判决
不是总有人说我国不是判例国,此案不会对以后的驴行有任何影响吗?看看一审法官是怎么试图找其他法院的判决的来作本案依据的

我们希望这是一个“吃螃蟹”的判决,判决的目的不是要阻碍这种旅游方式的发展,而是敦促人们要本着对生命尊重的理念来组织和参加这些有风险的活动,否则,还会有更多这样的悲剧发生,这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希望能如此,不是阻碍这种旅游方式的发展,而是敦促人们本着对生命尊重的理念来组织和参加这些有风险的活动。

留言 在2007-2-2 9:48:31发言:

“驴友”官司这几年几乎每年都有,在南宁或许是第1例,在全国早就有了很多例,别的法官做的判决都能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惟独青秀区的法官“熬红了双眼”也没找到,所以就去吃“螃蟹”了,说辞非常搞笑。并且还让全国法学专家、学者们针对田法官的作品,写出洋洋洒洒累计N万字不止的反驳评论,从康德、黑格尔,一直探索到欧美法律体系,时间、空间的跨度之大叹为观止,不知这算不算是创了1项记录呢?田波的作品或许达到了扶弱锄强的效果,却也让公众对法律失去了信任,更是对我区法官的司法水平、资料查找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一个影射。

附上与79比较接近的自助游案例1个,希望田波不要再对媒体说什么“第1案”之类的话,这个是我在网上轻点鼠标就找到的,没有熬红眼啊。与深圳案例不同的是,色狼的身份根本只是个有私家车的无业游民,连户外店的边都粘不上。

2004年09月17日16:30 《今日说法》节目《深深的峡谷》,以下是节目实录。

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佟强

。。。。。。

long1708 在2007-2-2 23:55:17的发言:

今天,我终于知道了案件背后的一些东东,感谢法官的无私分享。一是于法无据,二是有感情色彩,三是法官内部的分歧,四是牵强下判。这很使我感慨。这使我想起我恩师说过的一段话:学过法律的人有三种境界,第一重是初学者半桶水,他什么都不怕,以为自己可以操纵法律,所以在法律的门前为所欲为;第二重是学到了一定程度、但还不是十分到家的人,他是法律忠实的守卫者,在法律的影子下生活;第三重是得道的法学高手,他骑在法律这只大老虎上面,一往无前!

诚然,办案法官是修到第三重的重量级人物了

但是作为一个略知法律的子民,也许我的水平刚刚越过第一重的门槛,我斗胆说说我的一些观点:

一、南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市

二、道德要上升为法律很容易,只要你是绝对的统治者

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你可能上有老下有小,而你的同伴并不是你的免费保险公司

四、中国法庭是中国法律的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司法实验田

五、带着感情去办事,势必失去方向

六、在一些国家,如果一个人冒险去救助他人,他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BF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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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遍青山 2007-02-03 00:45

法无情!!!判决过程中表述充满感情色彩。再说一下,道德与法律是二回事,作为法官分不清楚是可悲的;原告值得同情,也只是情。被告好象在心里一直受到强烈道德审判,并好象表示过在法以外予以原告补偿。当然,人既亡,补偿是补不全的。

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这是从法官口中说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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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遍青山 2007-02-03 00:50

法官还是要蒙住眼睛来审判的好。要不原被告的表情、衣着、相貌等等都会影响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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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asm 2007-02-03 04:19

>>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


事实上正是如此。民事行为林林总总不胜枚举,民法也只是对具体的若干类关系和行为有具体规定,但基本原则却是普适。

建议对此不解的哥们看一看民法涉及到的千奇百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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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遍青山 2007-02-03 04:45

我明天请你吃饭,然后你吃饭噎死了,我要负责么?餐馆要负责么?
现在搭顺风车出车祸司机是要负责的了,再给法律工作者搞下去,请人吃饭还是免了吧。:D:D:D
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我还是看了几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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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沧浪 走遍青山 2007-02-03 05:46

看看过去我们争吵的帖子,劝青山老大还是不要争了吧,除了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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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asm 走遍青山 2007-02-03 11:53

关于吃饭
1. 你不用负责的,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没有先行行为义务。
2. 关于餐馆,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你朋友自己不小心,恐怕只好自认倒霉;如果被饭里面的什么钢丝绒噎死,你说餐馆有没有责任?

关于顺风车
1. 这个是由争议的,实际判决结果是,多少赔点钱的概率比较大
2. 有些学者和法官倾向于同乘者自甘冒险,但即使是自甘冒险,司机也不是所有的CASE都免则。免则的前提是顺风车司机却无过失,例如,两车相撞,最后事故责任认定顺风车无任何责任,顺风车司机有可能免则。如果是自己开车追了别人的尾,呵呵,那就不好说了。

看判例比法条更有助于理解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