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佛山市慈善会。
第二条 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国内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非营利性地方公益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 : 发动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国内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捐赠财产;并将受赠财产用于帮助孤老残幼、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居民,以及用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保护捐赠人、受赠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宣扬慈善文化,从而推动我市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本会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49号2座首层。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三)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宗旨,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四)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会宗旨,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国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募集、管理、使用本会善款。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慈善事业并积极参加公益慈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的理由,1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佛山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 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 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七)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八) 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讨论和决定需提请理事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 讨论和决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 讨论和决定提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事项;
(四) 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及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 监事会由有关的监督机构及捐赠人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 对善款的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 向捐赠人说明善款用途和监管方法;
(三) 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 必要时可向会长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
(五)提名监事长、监事,交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收入、发展基金专项捐赠、兴办实体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作为慈善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十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
(一)资助本市的困难居民,解决他们在生活、治病、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资助本市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兴办慈善公益实体,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资助开展慈善活动宣传、志愿者服务、相关培训、学习;
(四)资助优秀慈善公益性项目及支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慈善公益性项目进行管理等费用;
(五)购买帮扶困难群体的社会服务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购买监督善款使用情况的社会服务;
(七)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八)从行政经费中支付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工作必要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善款管理原则:
(一)本会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的财务收支接受监事会的监管,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对善款收支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善款收支事项进行年度审计,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本会另行制定善款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对善款实施独立管理及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违反规定使用;
(四)本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年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借贷。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佛山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佛山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佛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鼓励社会捐赠,建立慈善工作长效机制,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冠名基金。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人,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慈善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冠名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冠名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的形式之一,以捐赠人称谓和救助项目名称命名。冠名基金的捐赠人拥有基金冠名权,按设立形式可分为一般冠名基金和微基金,分别可称为“佛山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和“佛山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微基金”。
第五条 凡热心于救助特殊困难群众,自愿向本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单位、团体、个人或家庭,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本会接受的捐赠资金按捐赠人的意愿用于安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
第六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形式如下:
(一)一般冠名基金
1、一次捐入,分年支出。
个人或家庭一次性向本会捐赠人民币(下略)10万元及以上,社会组织或团体一次性向本会捐赠15万元及以上,企业一次性向本会捐赠20万元及以上。
定期捐入和支出。
个人或家庭定期向本会捐赠,首次捐赠5万元及以上,双方约定后续的捐赠时间和金额,累计四年内捐赠10万元及以上。
社会组织或团体期向本会捐赠,首次捐赠8 万元及以上,双方约定后续的捐赠时间和金额,累计四年内捐赠15万元及以上。
企业定期向本会捐赠,首次捐赠10 万元及以上,双方约定后续的捐赠时间和金额,累计四年内捐赠20万元及以上。
(二)微基金
个人或家庭一次性向本会捐赠100元及以上,社会组织或团体一次性向本会捐赠500元及以上,企业一次性向本会捐赠1000元及以上,可设立微基金。
第七条 捐赠人向本会捐赠冠名基金的资金,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设立一般冠名基金的流程:
(一)由捐赠人向本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立一般冠名基金的申请报告;
2、一般冠名基金章程或管理细则;
3、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指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由本会秘书处审阅申请材料,与捐赠人协商《捐赠协议书》相关内容,经本会规定程序审批。
本会与捐赠人应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冠名基金的名称及金额;
2、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4、一般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一般冠名基金的资金为特定捐赠款,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者意愿投向指定公益慈善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就冠名基金签订捐赠协议后,即设立冠名基金专用账号。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即履行以下义务:
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专用收据;
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定期向社会公布冠名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一般冠名基金受助方需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并通过本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本会规定程序审批,再以转账形式划拨给救助对象或项目执行方。
第十一条 一般冠名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一般冠名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余额的10%,余额自动转为下年度基金本金。一般冠名基金的使用须按基金章程或管理细则、捐赠人与本会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十二条 经捐赠人与本会协商,按不高于一般冠名基金捐赠总额的10%计提管理经费,其中50%用于本会的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慈善宣传、提升救助和劝募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50%作为一般冠名基金的运作管理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用于一般冠名基金的公益慈善项目宣传、实施以及办公管理等运作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冠名基金经批准设立后,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和一般冠名基金章程或管理细则的要求开展公益慈善和人道救助等活动,活动过程中必须以“佛山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全称的名义对外宣传推广,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发起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一般冠名基金须严格按照冠名基金章程或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基金宗旨和投入使用方向开展活动、项目及制定相关方案。经本会规定程序审批,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发起方负责。本会拥有对活动方案、资助项目、受益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活动项目中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捐赠款项的,均以本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本会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上缴本会财务管理部或者存入本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一般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及时向本会反馈活动及救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在活动、项目及相关方案实施过程中,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执行完毕后,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一般冠名基金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用于从事盈利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微基金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提交《佛山市慈善会微基金申请表》和捐款收据到本会秘书处申请设立;
(二)登陆佛山市慈善会网站按指引步骤设立。(网站功能仍在调试当中,暂不可设立)
第十八条 微基金的善款由发起方在我会已有项目的基础上指定使用用途,本会在此基础上统筹使用全部款项,使用完毕后向发起方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设立微基金的个人(家庭)或单位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二十条 微基金原则上实行零成本管理,必须的开支由本会与发起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冠名基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人、受益人、本会、相关管理部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冠名基金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给予及时如实的答复。本会财务管理部每年定期向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冠名基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和本会应当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冠名基金发起方在活动及救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维护本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本会有权对冠名基金的活动及救助项目实施、管理运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由发起方出具清算报告,经专项审计后,报本会核准,本会根据捐赠协议书、冠名基金章程或管理细则注销冠名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冠名基金发起方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冠名基金的运作,直至撤销相关的冠名基金。
第二十六条 冠名基金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及以上章程或管理细则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当一般冠名基金账户不足1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及以上时,本会将对相关的冠名基金进行清算,公告终止该冠名基金。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形势变化,当某项冠名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时,本会有权终止该冠名基金。
第二十八条 冠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用于与章程或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公益慈善意向相近似的目的,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严禁冠名基金发起方、管理委员会成员、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从冠名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佛山市慈善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号:
甲方: 佛山市慈善会
乙方: 佛山市志愿者联合会为爱骑行志愿服务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佛山市慈善会为爱骑行基金”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
一、佛山市慈善会捐款账号下设“为爱骑行基金”项目,该项目用 佛山小侯鸟V站、小候鸟及教师手拉手文化交流活动、物资购置赠送 。
第二条 合作分工
一、甲方负责事项
(一)甲方在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佛山市慈善会章程》的基础上,对本协议下的捐款进行接收、统计、专项管理。根据与乙方的约定,对专项基金进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二)甲方负责提供救助申请表;
(三)甲方负责订立为爱骑行基金项目管理细则并负责解释;
(四)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佛山市慈善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协议下的救助对象有最终审批权。
二、乙方负责事项
(一)乙方有义务对“为爱骑行基金”项目内容和账户信息进行宣传并募集捐款;
(二)乙方有义务对救助对象定期进行相关报道,并对其选定对象有优先建议权;
(三)乙方有权利对捐款的公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项目运作管理流程
一、受助人筛选
(一)救助对象的资料收集与初步审核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救助对象有最终审批权。
(二)乙方在募集捐款时,提供甲方(户名: 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 4400 1668 8360 5998 8888 ,开户银行: 佛山市建行季华支行 )捐款账号下的“为爱骑行基金”项目作为捐款渠道。
二、接收捐款
(一)凡收到捐助所得款项(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甲方必须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并将该款项缴入甲方捐款账号下的“为爱骑行基金”项目。
(二)乙方以“为爱骑行基金”名义开展义卖、义演、义赛等慈善活动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同意才可执行,募捐的善款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甲方账号下的“为爱骑行基金”项目。
三、捐款账目公开及接受社会监督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每月度末在其网站上公示的“为爱骑行基金”项目的收支情况明细,列明每一笔支出的去向。
(二)甲方每年度对其账号下的“为爱骑行基金”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的有效期限自 2016年9月 1 日 至 2022年 8 月 31日止,共 六 年。
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生效。
第五条 合作有效期的终止条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
(一)甲方对本协议下的捐款管理不善、账目不清的;或者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收支情况;
(二)违反本协议内容和《为爱骑行基金管理细则》;
(三)乙方提出终止合作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方可终止。
二、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的,终止后双方均应积极配合理清账目上的捐赠余款。捐赠余款的用途,由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用于甲方的用途与原募捐目的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第六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甲乙双方主管单位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裁判,本协议签订地为佛山市禅城区。
第七条 其它
本协议的附件内容即佛山市慈善会“为爱骑行基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均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佛山市慈善会 乙方:佛山市志愿者联合会为爱骑行志愿服务队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俞铁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