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的作用是什么?

协会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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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作用何在?

大洋新闻 2006年08月21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潘蜀健

■潘蜀健

“协会的作用是什么?”当然是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要在政府、企业和公众间架起联络的纽带,沟通的桥梁。这是个不值一提的常识问题,还值得讨论吗?一定会有人认为笔者在小题大做,提出了一个非常愚蠢的问题。可是不尽然,如果协会的作用仅此而已的话,那各个行业的管理职能只能靠政府了,国家管理体制改
革的目标还有实现的一天吗?看来,正是这个看似简单的小问题,却折射出我们在市场和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大问题。反映了我们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所缺失的,尚未引起广泛关注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以中国房地产协会为例,让我们查阅一下《中国房地产协会章程》,看看它是如何规定的。我特别提请读者关注如下几条规定。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规定:“协会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请特别注意这里的“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会员》中第十一条规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第三章《会员》中第十三条规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由此看来,协会不仅仅是“桥梁和纽带”,还有一条“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的对协会成员的监督、管理,“直至除名”的职能。我相信全国各地的其他房地产协会章程同样会有类似规定。这就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地产协会不仅仅是“桥梁和纽带”,在行业管理中,房地产协会同样有着重要作用。规定的倒是很明确,可是执行呢?我从来没听说过哪个开发商因为违背商业道德受到协会制裁,也从没听说哪个不法开发商因为担心协会的制裁而循规蹈矩起来。“我们的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诚信机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了吗?”我曾与好几位协会的秘书长探讨过这个相对严肃的话题。他们的反应几乎完全一致。那就是“紧锁眉头、无可奈何”。看来,秘书长也有秘书长的难处啊!

房地产协会没有自己的纪律检查、仲裁职能及其机构,没有信用评议职能及其机构,没有资质审议职能及其机构,没有执业资格评审职能及其机构。这些职能要么仍然集中在各级政府机构手中,他们还舍不得“放下来”;要么因为企业脱离了公公婆婆而无人问津、无人管理而自然消失了。房地产协会没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就不具备相应的约束,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而不具备约束机制的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就只能是一句写在纸面上的空话。

诚信体系的建设既有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建设,也有纪律约束层面的建设。只有法(法律)、德(道德)、规(规矩、纪律)“三足鼎立”,诚信体系的平面才得以稳定确立。法律从社会安全的角度,道德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分别约束着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行为。这两个极端当然是必要的,然而却是不充分的。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还要受到来自所在团队(集体)的纪律约束。正是因为我们常常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中间环节,诚信体系的建设才显得那么虚伪和空洞,约束机制才始终落不到实处。看来,我们的确有必要再一次地呼吁:“深化体制改革、简政放权”了,让我们的各级房地产协会(当然也包括其他的行业协会)真实拥有它“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的相应权力和职能,成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中坚,成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依托。(作者是广州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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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驴 OP 2007-05-29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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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成立协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应该是以下几点:

1、桥梁纽带作用,起到政府和协会成员间的联络和沟通的桥梁作用,负责传达实行政府政令,负责向政府汇报协会成员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管理作用,制定章程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职业道德,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3、技术认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对协会成员的技术进行认定(鉴定)。
4、调解裁决作用,对协会成员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