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中午吃饭的时候,电视里正在播一个法制节目,无意中的一个抬头,让我目瞪口呆,这不是我的川藏手绘地图吗?怎么跑到这上面来了啊?严重的鄙视CCTV里面有些栏目的盗版行为。。。。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你好厉害啊! 我不知如何评价,看在楼主是重庆人,帮你顶。
谢谢老乡帮顶。。。。。
就是这个栏目,光天化日,贼喊抓贼。。。。。
这是我的原版手绘地图,大家可以仔细的对比,而且我是署名了的,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这是我原版发布的地址: http://www.wzxb.com/bbs/dispbbs.asp?boardID=49&ID=1042&page=1 第三楼就是这张图。
老乡帮顶 不过不明白怎么回事儿 法制在线怎么在讨论川藏线?
谢谢老乡,他们是完全歪曲啊
楼主是真的生气了,问题很严重! 找个少吃回扣的律师吧。
这话说的有点近乎无知了,什么叫做“少吃回扣的律师”啊,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人,为当事人服务并收取费用这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嘛,难道这位是继承巨额遗产所以可以天天学雷锋? 另外,何谓回扣呢,你若请律师,难道律师会在收取费用后还会另外要求给回扣?
看了半天终于看懂了!
一套是盗用了楼主的手绘图做了防狼栏目的底板,一套是蛮过分的,但是它们不是在讲川藏线,不知这种情况算不算是盗用?
问问律师朋友
洗洗体味 本来就爱盗版..这个已经见怪不怪了...
楼主运气好,竟然用相机抓下来了。
一定要讨个说法哦,支持!
楼主所讲的是其著作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 根据楼主所述,可以确定如下事实: 1、从楼主所出示的图片来看,楼主的手绘地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该作品已经公开发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3、 央视在报道中使用该作品时没有指明楼主姓名及楼主作品名称。 由于楼主所展示图片并不很清晰,笔者也未曾看过该节目,不能确定如下事实: 1、央视在报道时使用图片标明了“防‘狼’地图”,从图片上看,该四字应该不是电视台加上去的,也就是说,很可能是他人对楼主手绘地图予以了“加工”; 2、央视在使用该图片时是否有说明或图片注明其他作者; 3、央视在节目中是否必须要引用或再现该手绘地图。
这句话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难道如果是打官司的话,也是律师会说的话?如果是,我不得不怀疑律师是一种什么心态了。
此贴删除.
这句话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难道如果是打官司的话,也是律师会说的话?如果是,我不得不怀疑律师是一种什么心态了。 [/quote] [/quote]
楼主有点激动,呵呵.只是想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而已,对于未确证的事实只能是假设了,并不站在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立场.
后面有所说明:
"图片引用在该节目中如是必须的话,电视台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楼主能主张的就只能是要求电视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权利了."
笔者观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文中所指时事新闻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显然楼主所述该节目也是在此范围内。如图片引用在该节目中是必须的话,电视台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楼主能主张的就只能是要求电视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权利了。但从图片上看,很大可能是已有他人侵犯楼主著作权在先,并在图上注明了“防‘狼’地图”,电视台在节目中使用的是他人侵犯楼主著作权后的图片。 维权操作思路: 1、先向“已有他人侵犯楼主著作权在先”之他人主张权利,可协商要求其确认楼主之著作权、认可侵权并予以赔偿等,也可诉诸人民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 2、完成第一步工作后,再向央视主张在节目中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权利,可要求其道歉、以公开方式补充指明该手绘地图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个人看法: NND,这世道,公民权益太容易受到侵害了,但你若要去维权时却发现维权成本又太高了,仔细掂量一哈,还是算了吧,来几句国骂完事吧。
前思后想,很赞成你的说法。。。。
不仅盗用,而且歪曲lz的内容,个人觉得比较过分!
谢谢你的支持。。。。无奈啊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我不知如何评价,看在楼主是重庆人,帮你顶。
谢谢老乡帮顶。。。。。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这就是CCTV盗用的我的手绘地图,我不会截图,只好用相机从屏幕翻拍下来了。也许不清晰,但是绝对可以看出是盗用的。
就是这个栏目,光天化日,贼喊抓贼。。。。。
这是我的原版手绘地图,大家可以仔细的对比,而且我是署名了的,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这是我原版发布的地址:
http://www.wzxb.com/bbs/dispbbs.asp?boardID=49&ID=1042&page=1
第三楼就是这张图。
老乡帮顶
不过不明白怎么回事儿
法制在线怎么在讨论川藏线?
谢谢老乡,他们是完全歪曲啊
楼主是真的生气了,问题很严重!
找个少吃回扣的律师吧。
这话说的有点近乎无知了,什么叫做“少吃回扣的律师”啊,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人,为当事人服务并收取费用这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嘛,难道这位是继承巨额遗产所以可以天天学雷锋?
另外,何谓回扣呢,你若请律师,难道律师会在收取费用后还会另外要求给回扣?
看了半天终于看懂了!
一套是盗用了楼主的手绘图做了防狼栏目的底板,一套是蛮过分的,但是它们不是在讲川藏线,不知这种情况算不算是盗用?
问问律师朋友
洗洗体味 本来就爱盗版..这个已经见怪不怪了...
楼主运气好,竟然用相机抓下来了。
一定要讨个说法哦,支持!
楼主所讲的是其著作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
根据楼主所述,可以确定如下事实:
1、从楼主所出示的图片来看,楼主的手绘地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该作品已经公开发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3、 央视在报道中使用该作品时没有指明楼主姓名及楼主作品名称。
由于楼主所展示图片并不很清晰,笔者也未曾看过该节目,不能确定如下事实:
1、央视在报道时使用图片标明了“防‘狼’地图”,从图片上看,该四字应该不是电视台加上去的,也就是说,很可能是他人对楼主手绘地图予以了“加工”;
2、央视在使用该图片时是否有说明或图片注明其他作者;
3、央视在节目中是否必须要引用或再现该手绘地图。
这句话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难道如果是打官司的话,也是律师会说的话?如果是,我不得不怀疑律师是一种什么心态了。
此贴删除.
这句话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难道如果是打官司的话,也是律师会说的话?如果是,我不得不怀疑律师是一种什么心态了。 [/quote] [/quote]
楼主有点激动,呵呵.只是想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而已,对于未确证的事实只能是假设了,并不站在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立场.
后面有所说明:
"图片引用在该节目中如是必须的话,电视台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楼主能主张的就只能是要求电视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权利了."
笔者观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文中所指时事新闻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显然楼主所述该节目也是在此范围内。如图片引用在该节目中是必须的话,电视台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楼主能主张的就只能是要求电视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权利了。但从图片上看,很大可能是已有他人侵犯楼主著作权在先,并在图上注明了“防‘狼’地图”,电视台在节目中使用的是他人侵犯楼主著作权后的图片。
维权操作思路:
1、先向“已有他人侵犯楼主著作权在先”之他人主张权利,可协商要求其确认楼主之著作权、认可侵权并予以赔偿等,也可诉诸人民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
2、完成第一步工作后,再向央视主张在节目中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权利,可要求其道歉、以公开方式补充指明该手绘地图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个人看法:
NND,这世道,公民权益太容易受到侵害了,但你若要去维权时却发现维权成本又太高了,仔细掂量一哈,还是算了吧,来几句国骂完事吧。
前思后想,很赞成你的说法。。。。
不仅盗用,而且歪曲lz的内容,个人觉得比较过分!
谢谢你的支持。。。。无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