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赃车”可处3年以下徒刑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5-12 10:02 作者: 网络转载 来源: 重庆商报

   据法制日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公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加大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的力度。该司法解释自5月1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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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驴猴 2007-07-09 02:18

野马吉普兄对规范法规够重视,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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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edb2c 2007-07-09 23:41

恶性循环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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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哥 2007-07-10 02:27

好同学!提醒的好!
买卖二手车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