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
昨日8月27日14点42分,一则讣告新闻的发出,撕碎了公益救援圈每一个人的心。
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两位英雄!他们为了在台风中恶劣的条件下援救别人的生命,英勇牺牲在救援行动中。
从下图可以看到,如此险恶的溪降悬崖下山之路,就算是平时良好的天气条件下,也是极度危险,更别说在台风登陆强降雨的气象下,如此狭窄的溪降峡谷,汇集两边山峰的水量,娟秀溪流能瞬间变成吃人的洪水猛兽!
但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驴友居然在台风登陆期间,组织如此高风险的野外活动!
让我们看看台风预警与登陆的时间点,与救援事件经过的时间点:
22日就已经发布了台风预警,23日已经升级到黄色预警,这群驴友却在24日进山游玩!!
山野活动的安全原则之一就是:
但这种冒着台风黄色预警组织进山的行为,是拿无知还是拿无畏来装扮你们的“精致生活”呢?
又是谁如此无安全意识地发起了这次活动的组织,导致了2死1伤的事故呢?
如果不是救援队舍命相助,这群不知天高地厚的伪驴们,在狂风暴雨肆虐下能活着几个走出山野呢?
逝者如斯夫,天灾无情有人有情!
牺牲的两个队员,正值青春年华,我们无法想象他们的家属要承担的多么巨大的悲痛!
我们也无法知道那些被救的伪驴们,会对牺牲恩人的家属做什么样的补救!
我们更不知道,活动的组织者,他们会产生如何的自责与内疚!
但感性的悲痛也好愤怒也好,我们终归要回到理性状态的追责!
追责不仅是补偿牺牲队员家属的悲痛与损失,更是要给后来者一个深刻的警示!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民法此法条,家属可以提出因救援牺牲的家人,导致的经济财产损失,而要求被救援人员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此次事件的活动组织者,不顾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告,冒险组织山野活动,需要承担组织过错责任!
被救援的驴友,因为承担了牺牲救援队员的家属补偿后,可以向活动的组织者提出侵权索赔要求。
如果组织者对参加活动人员收取AA以外的获利性费用的,组织者还要按照《旅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承担法律责任与活动参与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哪些证据能证明谁是组织者、组织者如何不顾气象预警仍然坚持实施活动的过错呢?
在社交网络化的环境下,一般这类活动是通过自媒体发布,或在社交聊天交流群进行,相关的活动发布内容、招募队员的聊天记录,都能证实谁是组织者的角色。
如果针对台风预警是否仍要继续活动有过争论,而组织者仍然不顾争议坚持活动继续进行,这些交流记录都是证实谁是组织者及组织者过错的有力证据。
如果是活动是商业盈利活动,活动招募文章中的收费内容、活动参与者的转帐记录,都能有力证明活动商业盈利的本质。
这些网络的发布与交流记录,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加以固定与证据化,并出具电子证据无纂改、所获得的网络信息均为客观的司法鉴定报告。
这样的司法鉴定报告,因为能证明信息无纂改,而比去公证网络信息页面的公证书,在网络信息容易伪造纂改的社会环境下,更具权威与证据效力,为活动参与者追究活动组织者提供强有力的司法证据。
悲痛不矣,写下此文,愿能慰籍逝者家属,警示后来者不要再做无畏的伪驴!
致敬牺牲的英雄,致敬默默奉献在救援领域的全体英雄们,你们是最伟大的逆行者!




如果家属起诉 还可以有其他赔偿 按照2003年12月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无知者无畏。害人害己。血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