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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的几点司法建议很有借鉴意义: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以下建议: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最后,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上诉人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鉴于夏子毕竟在被上诉人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巨大悲痛。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本院建议被上诉人向死者父母(即上诉人)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慰籍。
学习中 楼主 你也应该发到我们这边自己的论坛上来呢
最后的建议很得当。
建议可以借鉴。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以下建议: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很不错。感觉驴行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 建议可以用来完善现在的活动细则中。
重来都没看的这么仔细了. 一个字一个字的阅读. 这判决书对户外运动来说是一个好的借鉴. 当年南宁那份看的心都发毛. 都不知道怎么当怎么判下来的.
很认真从头看到尾了,的确每一个参加户外活动的人都要注意的,每一个人的安全是自己对自己的负责,一定要量力而行才是最好的!
好好吸收一下才行。
喝彩~ 有利于户外活动开展和普及。
南宁那边的二审结果有哪位知道呀?似乎被封锁了消息。
广西赵江事故判决结果http://www.8264.com/viewnews-18649.html
2006年11月22日,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头驴小梁及其他“驴友”向小骆(手手)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1925元,其中小梁赔偿163540元,另48385元的其他“驴友”赔偿。
个人评论——个人对手手深表同情,对他们露营地选择未考虑山洪而发生意外造成这样的结果也很愤懑。但是上升的司法的层面,就应该排除感情的因素,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
个人对该判决持异议,并且对户外运动的发展埋下了很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因为喜欢户外活动的人越来越多,这中间大多数人没什么户外活动经验。如果由有经验的领队带领,事故会少很多。如果因个别领队的问题而从法律上开了这个先河,必然使得很多合格的领队也望而却步(因为户外活动的领队对队员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队员不听从组织领队也是无能为力的)。
本人从此告别组织活动的历史,再也未召集过活动,也不再不协助带队。
审判长是谁呀?敬仰一下.
比较合理。
南宁2审翻案
每人负担2000元人道补偿
据我所知
强贴留名~~
南宁的判决太恶搞了,那法官完全没明白户外是怎么一回事啊,要是在判例法国家这份判决成为先例的话以后这户外活动都别搞了。不过当然咯,即使是作为先例了,也可以有非常复杂的程序推翻的,对于户外活动始终只有北京的这份判决比较合法合理可以作为先例参考。
话说北京高院也蛮有意思的,判决书还整出个司法建议,跟写论文似的。还有这句话“因此,双方当事人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发表的观点均有失偏颇。”双方当事人肯定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阐述观点的哟,法院也是在自己的立场上说的啊,并不能就此评论说谁的观点有失偏颇吧,即使是法院也有像南宁法院那样遭很多人骂的“错误”观点吧。所以一路看下来这北京高院的判决书就跟写文章似的,不像是写判决,这法官也有趣啊,估计旁听的驴友太多了,压力大要好好表现一下吧。总体来说北京高院还是判得很中肯,但要是法官知道户外的基本原则,比如要根据最弱的队员的体力制定行进计划,不能把老弱病残作为收队,自己体力好的就往前冲,要是知道这些原则不知道法官的自由裁量又会偏向哪一方呢呵呵~~~
估计这个法官也是个驴友
看完这个贴,我更感觉在恶裂的天气远行深山时背上羽绒衣羽绒裤是正确的,别人都说我前怕狼后怕虎,什么防寒防雨的压缩饼都带上,吃的喝的下山后还够上一天。我只觉得,不要等到需要时才想:我本来应该带的。
户外有风险,参加或者组织均需慎之。
让法官们都来参与户外,我看行。
、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关注,学习,引以为戒!
结尾的几点司法建议很有借鉴意义: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以下建议: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最后,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上诉人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鉴于夏子毕竟在被上诉人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巨大悲痛。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本院建议被上诉人向死者父母(即上诉人)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慰籍。
学习中 楼主 你也应该发到我们这边自己的论坛上来呢
最后的建议很得当。
建议可以借鉴。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以下建议: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很不错。感觉驴行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
建议可以用来完善现在的活动细则中。
重来都没看的这么仔细了. 一个字一个字的阅读. 这判决书对户外运动来说是一个好的借鉴. 当年南宁那份看的心都发毛. 都不知道怎么当怎么判下来的.
很认真从头看到尾了,的确每一个参加户外活动的人都要注意的,每一个人的安全是自己对自己的负责,一定要量力而行才是最好的!
好好吸收一下才行。
喝彩~
有利于户外活动开展和普及。
南宁那边的二审结果有哪位知道呀?似乎被封锁了消息。
广西赵江事故判决结果http://www.8264.com/viewnews-18649.html
2006年11月22日,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头驴小梁及其他“驴友”向小骆(手手)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1925元,其中小梁赔偿163540元,另48385元的其他“驴友”赔偿。
个人评论——个人对手手深表同情,对他们露营地选择未考虑山洪而发生意外造成这样的结果也很愤懑。但是上升的司法的层面,就应该排除感情的因素,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
个人对该判决持异议,并且对户外运动的发展埋下了很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因为喜欢户外活动的人越来越多,这中间大多数人没什么户外活动经验。如果由有经验的领队带领,事故会少很多。如果因个别领队的问题而从法律上开了这个先河,必然使得很多合格的领队也望而却步(因为户外活动的领队对队员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队员不听从组织领队也是无能为力的)。
本人从此告别组织活动的历史,再也未召集过活动,也不再不协助带队。
广西赵江事故判决结果http://www.8264.com/viewnews-18649.html
2006年11月22日,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头驴小梁及其他“驴友”向小骆(手手)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1925元,其中小梁赔偿163540元,另48385元的其他“驴友”赔偿。
个人评论——个人对手手深表同情,对他们露营地选择未考虑山洪而发生意外造成这样的结果也很愤懑。但是上升的司法的层面,就应该排除感情的因素,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
个人对该判决持异议,并且对户外运动的发展埋下了很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因为喜欢户外活动的人越来越多,这中间大多数人没什么户外活动经验。如果由有经验的领队带领,事故会少很多。如果因个别领队的问题而从法律上开了这个先河,必然使得很多合格的领队也望而却步(因为户外活动的领队对队员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队员不听从组织领队也是无能为力的)。
本人从此告别组织活动的历史,再也未召集过活动,也不再不协助带队。
审判长是谁呀?敬仰一下.
比较合理。
南宁2审翻案
每人负担2000元人道补偿
据我所知
强贴留名~~
南宁的判决太恶搞了,那法官完全没明白户外是怎么一回事啊,要是在判例法国家这份判决成为先例的话以后这户外活动都别搞了。不过当然咯,即使是作为先例了,也可以有非常复杂的程序推翻的,对于户外活动始终只有北京的这份判决比较合法合理可以作为先例参考。
话说北京高院也蛮有意思的,判决书还整出个司法建议,跟写论文似的。还有这句话“因此,双方当事人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发表的观点均有失偏颇。”双方当事人肯定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阐述观点的哟,法院也是在自己的立场上说的啊,并不能就此评论说谁的观点有失偏颇吧,即使是法院也有像南宁法院那样遭很多人骂的“错误”观点吧。所以一路看下来这北京高院的判决书就跟写文章似的,不像是写判决,这法官也有趣啊,估计旁听的驴友太多了,压力大要好好表现一下吧。总体来说北京高院还是判得很中肯,但要是法官知道户外的基本原则,比如要根据最弱的队员的体力制定行进计划,不能把老弱病残作为收队,自己体力好的就往前冲,要是知道这些原则不知道法官的自由裁量又会偏向哪一方呢呵呵~~~
估计这个法官也是个驴友
看完这个贴,我更感觉在恶裂的天气远行深山时背上羽绒衣羽绒裤是正确的,别人都说我前怕狼后怕虎,什么防寒防雨的压缩饼都带上,吃的喝的下山后还够上一天。我只觉得,不要等到需要时才想:我本来应该带的。
户外有风险,参加或者组织均需慎之。
让法官们都来参与户外,我看行。
、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关注,学习,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