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港澳游须知
一、 申请条件和对象
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均可申请往港澳旅游。
二、申办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办事须知:
(一)申请所须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一份(绿色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浅蓝底彩色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全额旅游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表上“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由单位负责人或派出所负责人打勾、签名、盖章。
打勾的内容为: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审核意见的单位须在申请表贴有申请人相片处加盖骑缝章。
具体打勾、签名、加盖公章的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审批人负责打勾、签名并盖公章。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人负责打勾、签名并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派出所负责人打勾、签名并加盖公章。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打勾、签名并盖公章。
(4)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负责人打勾、签名并加盖公章。
满14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监护人须对其赴港澳地区旅游签署意见(意见填写在申请表上)。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户籍科负责受理申请。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交纳办证费,交费后将黄色(第三联)发票交受理干警附在申请表上,并领取申请回执。
(三)审批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负责审批申请。
(四)制证机关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负责制作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五)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分局受理工作日为4天,市局审批和数据传送省厅工作日为4天,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工作日为3天)。
(六)收费标准
共收120元,其中证件费100元,签注费20元。
(七)申请办证程序
申请人向我市有权经营港澳游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手续和填写申请表 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户籍科受理窗口当面递交申请材料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将证件邮寄给申请人。
三、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申办港澳游签注办事须知
(一) 申请所须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一份(绿色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浅蓝底彩色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申请表上“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除以下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单位审批意见外,其他人员无须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人签名盖章:
(1) 公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保险、证券单位的领导(负责人)由主管单位审批,金融保险证券系统工作人员由单位审批。
2、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全额旅游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申请办证程序
申请人向我市有权经营港澳游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手续,填写申请表 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当面递交申请材料(当即审批) 将已经分局审批好的申请材料交回旅行社 由旅行社负责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递交办证材料,并安排赴港澳旅游。
(三)受理旅行社上送旅游申请材料的机关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受理旅行社上送的申请材料。旅行社须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为申请人交纳签注费,交费后将黄色(第三联)发票交受理干警附在申请表上,并领取申请回执。
(四)审批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负责审批申请。
(五)制证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制证科负责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上打印签注。
(六)工作时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审批科及制证科的工作时限各为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收签注费20元。
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港澳游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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