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高雅 实习生 蔡林潇) 在网站上看到户外自助游的帖子,20多名“驴友”报名参加,不料返程途中遇到车祸。随后,两名受伤的“驴友”与户外游组织者打起了官司。昨日,新城区法院对我省首例户外自助旅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组织者向原告两名“驴友”支付相关经济赔偿。
“驴友”遇车祸向组织者索赔
2007年6月,西安“玩不够”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西安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时间:2007年6月29日至7月1日。路线:西安-太白县-黄柏源-都督门-老县城-厚畛子。活动费用每人130元。
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2007年6月29日,他们如约在陕西省体育场登上了被告组织的旅游车,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7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由原路线“厚畛子坐车返回”改为“徒步原路返回”。在返回过程中,大部分“驴友”体力不支。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的报废轻型卡车。由核桃坪村便道返回黄柏源街道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近几年民间自发性户外活动悄然兴起。而我国对此尚未建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责任认定机制。如果把一切危险的法律责任都加在组织者的头上,既会动摇户外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新城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王某、曹某分别向李女士和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3345元和9212元。
原告代理人表示,此案的审判对规范我省众多户外自助游组织和“驴友”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转自http://news.sina.com.cn/s/2008-12-27/043516929686.shtml?partner=maxthon.cn
应该,这只是个案。如果乘做坐的不是报废车,或者把130元的性质搞清楚,结果就不会这样了。出点小问题,不会妨碍出游的决心,只不过头驴的责任重大,驴子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毕竟那都是些不该发生的故事!!
这样有点 打击头驴啊
据第一楼的信息,初步判定该活动是这家户外俱乐部组织的商业活动,而不是单纯的相约同行。判令其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自驾版反对商业召集、反对其他户外网站或者俱乐部到本版揽客、也不建议拼租巴士出游。
【自驾之路】板块的活动比较好界定是否商业,但也涉及到【搭乘】问题,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多司机或车主的“自我防范”意识相当、相当的淡薄!
交通法规定:司机、车主对车上所有人员负有“人身安全的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谁,只要坐上你的车,司机或车主就要对他(她)负责!
这里我多嘴说说车辆保险,可能有些人还真的不清楚其中关系:“交强险”、“第三责任险”都属于针对“第三者”而设定的保险项目。也就是说是司机或车主赔给“第三者”的保险,“第三者”指的是除车主或司机及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不包括车主或司机的亲属)。
对车上人员有真正保障的保险项目只有:【乘客座位险】,据我了解,有部分车主不买这项保险,大部分车主也只是买个5万/位(最高可买20万/位,但保费多不了多少);有的更有甚者,只买“交强险”,车主们应该知道“交强险”的最高保障是多少啦!
在自驾拉磨中,特别是长途自驾游,绝大部分司机或车主的“自我防范”意识相当淡薄!不要说给自己的车投高额的“座位险”、就连为“搭乘者”购买“几天的旅游保险”也没有。如果自驾游过程中,万一出点意外,特别是车主或司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时候,如果搭乘者要追究责任的话,车主或司机很难脱关系!不过,如果车主或司机很有银,赔得起的话,就另当别论!
这里提醒一句:不要以为“搭乘者”自己购买了“个人保险”就“万事大吉”,要搞清楚,“搭乘者”是为自己买的保险,保险关系与车主或司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有车主或司机以自己的名义为“搭乘者”购买的保险才与车主或司机有保险关系!
这家户外俱乐部组织是商业活动
安全出行,组织者难做,而大多人又只想别人,弄好后跟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