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还算不错,有点小太阳 气温 9-3度
但我感觉还是挺暖和的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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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8:35
冬季水少,需要划的地方挺多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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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8:38
华阳下水点,污染挺严重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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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8:42
途中有一个1-2级滩 ,其余就是这种小滩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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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8:44
过了正兴有个水坝 ,十年前修的,没竣工就废弃了,现在已经杀了不少人了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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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8:49
珍贵照片,我们被 当地几十名警察勒令上岸了,然后被"请"去接受了一番学习
小贴士: 碰到这种情况装天真可能是最好的办法,不用去跟当地警察发生太激烈的冲突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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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8:51
不过我连漂了两天,第二天才被抓的,也还不算太遗憾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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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3 15:04
警察说: 通航河流,不准漂流
其实警察在以这个卡我们,这条河有废弃水坝早就不通航了,真正的原因是,下游有个废弃水坝去年死过人(我事先
知道并打算抬船通过),因为当地有连带责任,受过上级的处罚。现在当地就有个土规矩,凡是漂流的进入其管辖范围后一律逮上岸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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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3 15:08
而且警察还说,他们设奖金让当地群众举报漂流,所以他们早就侯在这了,早不逮我们,只是因为没进入他们的管辖范围。
我们为了脱身,不得不表示理解他们的一遍苦心。警察给我们熟悉些后说,在进入他们区域前上岸,打车运到下游,继续漂,他们就不管。
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猫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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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31 01:30
这种怪圈真要把人窒息死了






好样的。其实冬天我也想去划船。
珍贵照片,我们被 当地几十名警察勒令上岸了,然后被"请"去接受了一番学习 小贴士: 碰到这种情况装天真可能是最好的办法,不用去跟当地警察发生太激烈的冲突
这种小河流划艇警察都要管?真为我国民间的水上运动发展担忧。
这都要抓?判了你们一个什么罪?
这次看来是换了不漏水的pvc充气艇了哦。我看有一艘还是充气拉丝底的,很不错的哦。
警察抓你们的理由是什么呢?总得有个说法吧???别像我们黄岛的朋友,船都给人没收了。。。。
我们被 当地几十名警察勒令上岸了,然后被"请"去接受了一番学习
小贴士: 碰到这种情况装天真可能是最好的办法,不用去跟当地警察发生太激烈的冲突
有没有请你们喝咖啡
那两张脸是不是警察?
好像记得鲁迅说过的几句话很贴切!
警察不去抓贼,来管这这事.晕
警察说: 通航河流,不准漂流 其实警察在以这个卡我们,这条河有废弃水坝早就不通航了,真正的原因是,下游有个废弃水坝去年死过人(我事先 知道并打算抬船通过),因为当地有连带责任,受过上级的处罚。现在当地就有个土规矩,凡是漂流的进入其管辖范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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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人休閒活動的推廣 或試圖打開一條新航路的先驅者,跑在前面的 很容易就變成了 "異類"
遭遇到這種執法狀況 有些時候﹍ 還 真的是很難完全的避免
在台灣水域也同樣 會遇上..
我也被取締過 做過筆錄並且移送至主管機關裁決
也是覺得 .. 儘量採取相互體諒對方立場的前提來進行良性的溝通,應該是比較好的處理
有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一下
你说的是哪一段水域啊,我也准备要去漂流华阳到黄龙溪段哈。
中国人都去打麻将就是最安全的活动吗?对他们的这种意识真的无语,因噎废食
打麻将当然是最好的运动,就算因此病死,谁也没证据,谁也没不用负责任。
没有请喝咖啡,四川还是以茶文化为主哦。
警察是管陆地和管水域的区分。我看广州的珠江边就有特定的水警部门。
责任连带制度,比秦朝的连坐还要荒谬...
我以前在非机动车道上溜冰都被警察抓,还没收证件。
现在大街上溜冰的人多了,警察无法抓了,就不抓了
慚愧的很 !
個人玩水的時間並不長,遠遠不及 具資歷的前輩們有遠見 和能耐
與幾位動力艇友共同努力了數年 從來沒有 ﹍嚐到過所謂「成功」是什麼樣的滋味 ?
活動關係( 私人休閒 & 管理階層 或經營業者)
以為
一. 成功 – 雙方面都能樂於接受的結果,這是一種持續穩定的法定規則
二. 妥協 – 雙(三)方 不甚滿意 又沒有更為效解決爭議的方法,屬比較不確定的狀態
三. 屈就 – 只是單方面的屈服、忍讓,通常這只會使居於弱勢個人的休閒空間被不斷的壓縮 也可能含有諸多不合情理的限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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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並不懂得法律,更不曉得內地的法律規定如何, “事情”需要配合依實際(實務)的判斷,而 我們所面對的法規則 是不太一樣的, 這裡 當作是閒聊吧 ﹍ !
法律(優先順序)
法律規定(母法律)> 管理法規(子法規)> 行政命令(行政補充規定),或其他 地方主管機關之法律(自治法規)
主管機關(上級),管理機關(行政)
法律(母法)僅為概括的條文,依本母法再訂定管理規則(子法規)好讓下位負責管理的機關得進行管理工作的依據(依法行政),並可以自行政補充規定的方式(可包含內部的行政命令下達),唯 所訂定的管理法規和延伸的行政命令其內容應不逾越母法律授權之權限(既 不得超越母法律的立法精神)
若 平淺的看 ,「法」= 遊戲規則
譬如 . 母法律和管理規則的條文內容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人民於當地該管之水域內從事活動 或不允許(不適合)的器具種類時,而 其下位的管理機關自行下達所有活動的禁止命令卻提不出合理的解釋,個人覺得 這會是不切當的行政權裁量,在法律面前也應是無效果的
例外情況,如. 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 (如天災)、緊急避難(突發狀況 非得如此命令 否則無法避免)
你知道水域管理的法規是什麼 ? 該「限制行為」所引用的法規條文是什麼 ?
總覺 當此類的問題是來自水域機關以公權力進行管理的時候,應該只能夠在國家的制度內,也就是服從「法」的觀點之下來尋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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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機關告知這個水域曾發生的憾事,因此 管理者必須介入干涉,不能讓你在該水域中繼續從事活動
管理(必要手段)
限制,是有一定的範圍、時間、種類 和特定的狀況
禁止,是完全不被允許可從事的區域、事項 或活動
如果 這僅是不願意你在某個劃定的水域範圍之內活動(也可以說 在河道中有部分的危險區域並不適合從事水上活動),或特定時段(時間、天候因素),則 主管機關自是善意的作為,其目的 是不希望你因此發生不好的事情,是為了保障安全 所做出不得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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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的角度來看
當一個區域的管理機關要處理的業務繁雜 而非單單水上活動時, 他們能夠做到的其實相當有限!尤其 對水上活動的發展是必較陌生的單位的話,以安全的處理 也不算﹍ 。
因此 覺得﹍ 玩水人用良性溝通的方式(自身安全維護具、路線規劃溝通)先取得管理機關的認同和化解分歧,有時候 效果是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