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自助游驴友死亡引发赔偿案历经两年半有了终结(转帖)

广西首例自助游驴友死亡引发赔偿案
http://www.dili360.com 2009-02-27 10:48 中国法院网

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华东补偿已故驴友“手手”(网民)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邀请驴友到武鸣县赵江(河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活动费每人60元左右。受人邀请,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手手与另一驴友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

7月9日上午7时许,由于连场的大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和手手被山洪水冲走。梁华东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此后,由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该院2006年11月22日一审判决“驴首”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梁华东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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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peter 2009-02-28 14:54

民事法律责任应以过错和补偿为前提,适当兼顾公平,二审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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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山人 2009-03-01 01:22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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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瑜 2009-03-01 14:47

为啥同行驴友也要赔偿?有法规?驴友只与领队有关系,驴友之间有啥关系?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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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ITAN 彩瑜 2009-03-01 15:21

就是啊:O) 这个连带责任是咋回事?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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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2009-03-01 15:22

估计是人道主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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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神雕 2009-03-02 00:34

人道主义我想做为队友都会支持,但放在法律尽面,意义就大不相同了,我想如果确实是人道主义,动用民间公共事业爱心行动还不至于才筹到二审的几千元,驴友约伴,都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活动前本就应该对自身的情况和线路,能力有所评估,发生事故就不应该放在法律上去争论,这本属免责声明的范畴.要是一有事故都把责任落到召集人,同伴驴友身上,以后的户外运动论坛将何去何从.....值得深思.....所以更要说明一点,不要盲目参加不具备登山探险经验和熟练登山技术领队的活动,安全得不到最好的保障,像这类事件是属于可人为避免的,主要在于领队及队员没有风险意识所酿成的悲剧.-----------最后提醒各驴友:为了能安全、快乐地的登山,我们必须熟悉种登山技巧,地里和自然变化规律,同时也要懂得确保、垂降、结绳、急救等相关知识,这些都是安全、快乐的登山之旅的最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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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皮土豆 东方神雕 2009-03-02 06:41


同意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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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shao 2009-03-02 02:13

二审的判决相对公平了很多,应该也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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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gao75 2009-03-02 03:41

我在一期《三联生活周刊》上看过这事件的报道,后来有个女孩(好象是个小富婆)路见不平,参与了这次事件对其他队友的追诉活动,这么久结果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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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_驴 2009-03-02 03:56

虽然终身法院裁定遇难者为自身安全负责,但附带的让同行驴友各缴3000元及2000元,虽然有安慰逝者家属的意思,但作为以法律强制性要求,就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