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山地管制區之申請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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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已辦理入山入園單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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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00:20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09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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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國防部 (八二) 昭旭字 O九六八 號內政部台(八二)內警字八二七O四七五號會銜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國防部 (八三) 昭昌字 五五O八 號內政部台(八三)內警字八三七一九九八號會銜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
國防部 (八六) 戍戈字 五六九七 號內政部台(八七)內警字第八七七OOO八號會銜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國防部 (八七) 戍戎字 四五八六 號內政部台(八七)內警字第八七七O二七七號會銜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二十日
國防部 (九十) 戍戎字 四九四一 號內政部台(九十)內警字九O八一五六七號會銜
一、本作業規定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以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公告之管制範圍為準。
三、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指導各警察機關執行之;各級警察機關執行山地管制事項,並兼受國防部之督導。
四、山地管制區應由各該管警察局評估選定適當地點,報請警政署核准設置檢查所,由警察局派專勤員警執勤。如警力不敷分配時,得報請警政署核准僱用原住民役畢青年協助執行勤務,並應指定警察一人為所長。
五、檢查所勤務分固定檢查與流動檢查,固定檢查二十四小時執行,流動檢查視需要機動派遣,受該管分駐(派出)所指揮監督,執行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車輛與物品之檢查及管制。
六、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含因故遷居其他地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入出。
(二)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入出設籍之山地管制區。
(三)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工作之山地管制區。
(四)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或服務證明經查驗後入出。
(五)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六)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選務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名冊連同國民身分證,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山地管制區。
(七)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山地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合於前項第三款規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檢附相關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承租契約、營業執照及全體耕(工)作人員名冊向該管警察局或分局辦理登記。
七、人民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七款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火災、水災、風災、地震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主管機關須派員前往山地管制區緊急處理時,應即通知該管警察單位,並指定負責人率領救災人員,經檢查所查驗後入山,於事件處理完畢後,應即率隊出山。
(二)空襲時,人民如向山地管制區內疏散,應由該管警察單位指定疏散區域指導疏散,空襲解除應即指導出山。
(三)居住山地管制區內人民及臨時入山人員,如因急病、分娩、死亡,需向平地延醫、僱車或邀其家(親)屬入山照料,未及辦理入山手續時,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登記後入山,出山時應向檢查所註銷登記。
八、人民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許可:
(一)學校教職員、學生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因學術研究需要者。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因業務需要者。
(三)人民團體或人民因辦理救濟、文化、傳教、醫療、衛生等事務者。
(四)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工礦、農林、運輸業者之員工,其業務或工作係在山地經常管制區內者。
(五)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
(六)人民入山探訪親友或參加婚喪喜慶,經查證屬實者。
(七)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查證屬實者。
九、外國人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許可: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在華享有外交待遇機構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政府聘僱之技術人員或邀請來臺參觀、訪問之人員及其眷屬。
(三)入山傳教之傳教士。
(四)巡迴醫療及辦理衛生工作之醫師或醫務人員。
(五)辦理慈善事業之人員。
(六)因學術研究參觀訪問之教師或人員。
(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有必要入山之人員。
(八)前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開放路線登山健行之人員。
十、依第八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者,應持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載有入山人數、事由、前往地區、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集體申請者另附入山申請名冊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向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申請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二)。
依第八點第五款至第七款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從事登山健行者另附計畫書及路線圖),按前項規定向權責警察機關申請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
十一、依第九點各款規定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者,應填具外國人入山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連同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及主管機關出具合於入山之證明文件,向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申請外國人入山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五)。外國人隨同本國人以同一事由入山者,比照國人申請入山許可證。但依第九點第八款申請者,不在此限。
十二、中外人民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者,每次以一縣之山地鄉為原則,經審核認屬必要者,始准許跨越一縣以上。其入山許可期限,按實際需要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期滿如仍有繼績停留必要者,應於期滿前重新依規定辦理申請。
十三、中外人民因第八點、第九點各款事由及從事觀光旅遊或其他正當娛樂活動者,得申請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
十四、中外人民申請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者,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集體申請者另附入山申請名冊一式三份,向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或經警政署指定之處所申請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證(格式如附件六)。
十五、中外人民申請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者,每次得申請一個以上之山地特定管制區,每個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期限,按實際需要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申請二個以上山地特定管制區者,其入山期限得遞加之。
十六、管轄警察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得併案受理核發毗鄰縣、鄉內山地經常及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證。管轄之檢查所或經警政署指定之處所得併案受理核發毗鄰鄉內山地特定管制區之入山許可證。併案核發他轄管制區入山許可證者,應通報該管警察單位。
十七、中外人民經核准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受理單位應填具入山許可證(一式三份)。申請人如係在許可證明有效期間臨時出山,應將入山許可證交由檢查所查記後出山;如入山證期滿或工作結束或入山事由喪失出山時,應將許可證繳交檢查所註銷。
十八、依法申請在山地管制區內使用之爆裂物品,入山時應由使用單位填具爆裂物運入山地通知書(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七)連同爆裂物配給證明或省內運輸護照交由檢查所檢查相符後,於配給證明或省內運輸護照上加蓋檢查印戳後,准予入山,該通知書一份由檢查所自存,二份於二日內送達當地分駐(派出)所,其中一份轉報警察分局,並隨時注意檢查其使用及管理情形。
十九、國軍部隊或現役軍人因演訓、勤務、換防,須入出或進駐山地管制區者,應由所屬上校級(含)以上單位主管出具國軍部隊(軍人)入山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八),憑該入山證明書,經檢驗後入出。
二十、長期駐防山地管制區內之部隊,其官兵入出管制區應憑該單位服務證件及軍人身分補給證,經檢驗後入出。
二十一、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軍事設施週圍禁止攝影、測繪。
(二)未經許可不得攜帶武器、刀械、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
(三)不得有妨害山地善良風俗之行為。
(四)不得有妨害山地社會安寧秩序之行為。
(五)不得有損害山地人民利益或破壞自然生態之行為。
(六)社會、文化、宗教、慈善團體在山地管制區內發放救濟物品,應會同當地行政或警察機關辦理。
(七)各型車輛、機械入山,對山地道路、橋樑、電訊或其他公共設施,應注意維護不得損壞。
(八)未經主管單位許可不得任意搭建草、工寮及挖掘山洞隧道。
前項各款事項,應由該管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於明顯位置公告,人民有違者,除依有關法規處罰外,並得撤銷其入山許可(格式如附件九)。
二十二、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警察單位應即開具勸離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限期出山,其拒不遵從者,依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辦:
(一)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入山許可而擅自進入山地管制區者。
(二)入山許可證期滿仍不出山者。
(三)入山許可證之申請事由或區域與實際情形不符者。
二十三、山地管制區內,凡已完成開發,或因交通設施等情況改善,對治安及軍事安全無影響之地區,得由各該管警察局邀請警政署、縣政府、鄉公所及軍事、交通、林務、觀光等有關單位共同會勘後,填表(格式如附件十一)報由警政署函送軍管區司令部轉呈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公告,調整為山地特定管制區或撤銷管制。國防部得依需要,會同內政部邀請有關單位實施複勘。
二十四、警政署應策訂山地清查計畫,指導各轄有山地管制區之警察機關對所轄山地定期與不定期實施全面或局部清查,並得依需要協調有關機關配合與支援。警政署應將山地清查成果,函送國防部查考。
二十五、為瞭解山地管制執行情形及提高工作人員服勤警覺,俾作政策及執行技術之改進參考,國防部得於必要時會同內政部對轄有山地管制區之警察機關實施訪問。
二十六、本作業規定之各種入山許可證、有關表冊及檢查所之設置與作業維持經費,應由警政署及各轄有山地管制區之警察局、國家公園警察隊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人民申請各種入山許可證,未滿十四歲者免收費,十四歲以上者每人收取入山手續作業費新臺幣十元,各種收支作業均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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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04:43
【095/02/17】
玉山、太魯閣、雪霸三個國家公園業已辦理入山入園單一窗口,其辦理手續注意事項如下:
1、進入生態保護區,請填妥申請書(一式二份),含嚮導證影本乙份,並附上回郵信封。
2、受理申請期間:請於入山前七天至三個月內以郵寄送達或親自前往辦理(以管理處接獲信件日起算)。
3、進入人數:每隊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每隊嚮導一名,最多可帶領十一名隊員)。若超過上述人數,請分別填寫,同隊申請人員均不得重覆。(玉山園區每團體每日申請人數限二十四人,每月限一百二十人以內)。
4、申請單位如無法依申請時間前往或部份人員無法前往時,應於入山前二日前電洽管理處註銷。同單位未辦理註銷達三次者,予以禁止申請入園許可乙年。
5、登山團體得洽各管理處辦理入園申請或兩證合一(入園證及入山證);或先行辦理入園許可後再辦理入山證,俾確保個人權益。
6、兩證合一所需證件:
〈1) 入園申請:填竣入園申請書一式二份(含嚮導證影本乙份)。
〈2) 入山證申請:正本公函乙份,人員名冊(可同入園申請書)、計畫書、路線圖各三份,身分證影本,嚮導證正本,手續費。
〈3) 檢附回郵及大型信封。
7、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理申請專線及寄件處址:
玉山:(0四九)二七七三一二一轉二五三 或 (0四九)二三四八二五三
地址: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一段三00號(保育課收)
太魯閣:(0三)八六二一一00轉二七二
地址: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二九一號(保育課收)
雪霸:(0四)二五八八八六四七轉七0四
地址:423臺中縣東勢鎮東關路六一五之二十號(保育課收)
8、入出生態保護區請攜帶入園許可證、入山證及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值勤人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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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04:47
網路系統申辦入山案件使用須知
【097/02/26】
一、 本系統適用於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山地特定管制區之入山申請案件。
二、 運用本系統申辦,請先自行輸入資料,遞件手續均於入山之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提出(不含週休及例假日),餘概不受理。
三、 臨櫃領證:所申請入山許可證以臨櫃領證為原則,請攜帶所需資料、入山手續作業費、入山人員名冊,最晚於入山前一日之上班時段,向發證機關(警察局、分局或警政署)之入山申請處辦理手續。所須攜帶之資料如下:
(一) 申請入山事由係因學術研究需要者、因業務需要者、辦理救濟、文化、傳教、醫療、衛生等事務者、業務或工作係在山地經常管制區內者,請攜帶由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載有入山人數、事由、前往地區、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連同入山人員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
(二) 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請攜帶登山路線圖、計畫書各一份。
(三) 入山探訪親友、參加婚喪喜慶、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查證屬實者及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申請案件,均請攜帶入山人員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
四、 郵寄領證:
(一) 無法臨櫃領證者,請以掛號郵件附前述資料、入山手續作業費、掛號回郵信封,於入山之日前五日至三十日內(不含週休及例假日)寄至發證單位辦理。
(二) 掛號回郵信封請貼足限時掛號郵資計新臺幣五十二元、自行寫好收信人姓名、地址,寄件人請寫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一號,入山手續作業費請寄郵局匯票(匯票抬頭寫內政部警政署)或現金。
※為加速入山許可證核發作業,使用網路系統申辦者,於臨櫃領證或郵寄領證時,務請提示案件申請日期、網路申辦案件序號,或列印申請人查詢申辦進度內容畫面供承辦人員查詢該筆資料。
五、 申辦案件登錄輸入說明:
(一) 請於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站(www.npa.gov.tw),進入「入山案件申辦系統」畫面,點選「入山許可證申辦」項,出現「入山申辦案件登錄畫面」,輸入各項內容,包括申請人、入山人員之基本資料、入山前往地點、停留期間,資料輸入完成後送出,完成遞件手續。
(二) 所有入山地點均應詳細輸入,每一山地鄉以主要目的地為點選地點,即會在最右二欄顯示所屬行政區(山地鄉)山地管制區類別(經常、特定),其餘如欲進入同一鄉其他地點則自行輸入同列第二欄,如不慎在第二列輸入同鄉其他地點,則會另在其最右二欄顯示所屬行政區(山地鄉)山地管制區類別(經常、特定),電腦將自動加計入山手續費。
(三) 申請手續費每人新臺幣十元(未滿十四歲者不收費),前項收費以每一山地鄉為單位,如入山範圍含二個山地鄉,手續費每人新臺幣二十元,三個山地鄉,手續費每人新臺幣三十元,以此類推。
(四) 辦理發證單位以入山地點所轄警察局、分局、國家公園警察隊為限,惟如由其轄區入山進入與其毗連地區之跨轄入山案件,上述單位亦可一併受理。(※網路申請案件發證單位目前僅開放內政部警政署入山申請處,警察局、分局、國家公園警察隊尚未開放受理。)
六、 注意事項:
(一) 務請輸入完備:點選「入山案件申辦系統」,進入「入山申辦案件登錄畫面」,逐項輸入內容,所有欄位均請詳實輸入,並請確認您的資料正確性,如相關資訊填寫不正確,受理單位將無法與您聯絡與確認;如未於規定時限內辦理者,或資料、費用不齊,致無法核處之案件及無法於入山時間收到入山許可證者,此申請案件視為無效,請重新申請。
(二) 入山手續作業費係依規費法收取之行政規費,經核發入山許可證後,恕不退費,惟為求便民、利民,其申請入山時期因天候不佳或其他天然災害影響,至無法入山者,於事故解除後二週內,可持原核發入山許可證及原附資料,以書面向原入山申請單位申請改期(一次為限)。
(三) 如有申辦方面的問題,可向本署入山申請處查詢。電話02-23577377查詢時段09:00-11:30及14:00-16:30(不含週休及例假日)
(四) 入山時,請身攜帶入山許可證、入山人員名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接受轄區警察機關、入山檢查所、國家公園警察隊檢查。
(五) 為維護您的安全,入山前請做好行程規劃與登山裝備,隨身攜帶GPS、衛星定位儀等器材,並與家人及留守人員隨時保持聯絡,天候不佳時,請勿勉強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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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04:56
095/02/17】
承辦單位:警察局保安民防課
申請手續:由申請人填具入山申請書一份、名冊一式三份(如附件下載)。
繳驗證件:
1. 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第八點第一款至四款由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載有入山人數、事由、前往地區、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集體申請者另附申請名冊一式三份,連同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以前列第五款及第七款事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從事登山健行者另附計畫書及路線圖),連同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 。
2. 華僑回國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由主管僑務機關出具證明。
3. 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探親訪友者應併入山申請書由原住地派出所證明後向入山申請處申請。
4. 申請手續費每人新臺幣十元(未滿十四歲者不收費),收費以每一山地鄉為單位,如入山範圍含二個山地鄉,手續費每人新臺幣二十元,三個山地鄉,手續費每人新臺幣三十元,以此類推。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注意事項:
一、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辦理。
二、通信申請者,請檢齊資料證明文件、工本費(請寄匯票,抬頭寫內政部警政署)、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與寄件人地址台北市天津街一號、電話02-23577377,請填妥郵資),於入山活動七天前寄達郵遞區號100台北市天津街一號(入山申請處收)辦理。
※請依上述文字填寫,以免延誤作業時間。
三、警政署入山申請處上班收件受理時間
上午:09:00─11:30
下午:14:00─16:30
查詢電話:
02-23577377或
02-23219011轉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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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04:59
【095/02/17】
承辦單位: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下載)。
繳驗證件:
1. 繳驗護照、簽證或外僑居留證。
2. 檢附入山事由證明文件。
3. 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十元正。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手续繁多...
如何申請外國人士入山許可證 【095/02/17】 承辦單位: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下載)。 繳驗證件: 1. 繳驗護照、簽證或外僑居留證。 2. 檢附入山事由證明文件。 3. 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十元正。 …
2. 檢附入山事由證明文件。
这个证明是由哪个机构出具的?
非常詳細~za姐姐真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