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了个帖子,周末短途旅行,以下分隔线内内容为引用:毕竟出行前也都签了生死责任状呀, 状上说驴友各自的安危由自己负责,明确规定:“若驴友发生危险,其他驴友无救助义务”现郑重建议斑猪添加一个无救助义务的拼车板块。
见死不救不厚道啊,这样的人还是少跟为妙。。
没见过原帖,也不知道具体情况。只是针对这个题目探讨:
有无义务和会不会去救助是两回事,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没规定可以去做,规定了不做就是有问题了,如果一定要确定别人在同等情况下会帮助自己的才去帮助别人,是不是很厚道呢?
另外如果一个道德标准不是大部分人都能做到的,那么过分提倡这种道德就会让很多人觉得不公平而不去做,最终会影响到其他的道德标准,造成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有一篇文章叫做《反道德的道德高标》,值得去研读一下。
我的观点是鼓励什么是应该做的,应该用道德,禁止什么是不能做的,应该是用法律(规定)。救助别人应该是被提倡的,不救助别人应该是被禁止的吗?
无救助义务?????????????


真那样了,估计回来后比这次的事件要闹的凶的多
如果是在江河上有见死不救的查证后会承担刑事责任的。
本版《车风驴影车队公约》提倡互助。
如果可以把义务和责任分清楚最好了!
危难时刻才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质
不了解的头驴还是不要跟的好
无救助义务主要是组织者和参与者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所以选择什么样的驴友团队外出很重要。自己的慎重!
因为组织者不是经营活动,应强调“约伴而非召集”,各自负担自己的风险;
但是,如果出行前约定相互无救助义务,也不是不可,只是如此决绝恐怕不是磨房的理念;
从之前的案例看,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在法律上团队内成员之间的紧急救助义务还是有的,或者说,从公平角度,法院还是会支持团队成员要负担一点补偿责任的。(换个角度,人家都伤亡了,给点儿经济补偿也是应该的)
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对权利、义务做出很清楚的界定。只是觉得免责条款不应该也不能够针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救助。个人认为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与不参与救助应该是两码事,前者是责任的界定,应属法律范畴,可能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判例,深究下去也终有其相关法理支持,而救助则应该属于道德范畴,的确不能要求什么,可还是认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甚或牺牲一下假期会更好。
难道还真的能扔下出了事故的同伴继续前行?至少也要帮忙送到医院吧。。。
呵呵,我的想法是不是有点天真?这里应该还是天真的人多点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上召集应该属于要约合同,签生死状属于书面合同。
但无论那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此,该合同的这条应该无效。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那种情况有救助的义务,但却明确了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救助的,不救助本身就是过错!因此,虽然救助不是法定义务,但不救助是过错,并会为此行为承担责任。
学习中!!!!!!!!
现在的磨房象外面的天气。唉。。。。。。。。。。。。。。。
同意版主的观点,强调自助,提倡互助。
网上召集的法律问题在本版也讨论的很多了,过分强调责任,就会造成没有人愿意组织活动的局面,毕竟组织活动者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什么回报,反过来还要承担太多的责任,就会造成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因此造成没有人愿意组织活动的局面。
但活动过程中,组内成员之间的互助是应该提倡的,这也是道德准则的问题,见死不救是被人所不齿的,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一段时间,网上召集活动都改成偶遇同行了,没有人愿意说自己是召集者,大家是偶遇,然后相约同行,所有人的责任是对等的。
这事也让我想起现在的基金公司的做法:在投资前,先对用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测试的结果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以后在投资过程中,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项目,该投资者不能参与。
磨房是否也可以搞一个个人户外活动能力的测试,根据户外活动的强度、危险性,将户外活动分为不同的级别,当用户的承受能力和知识能力达到某一个级别,就允许参加这一类型的户外活动,否则在召集帖中就不能进行报名。用户的测试结果作为后续的法律依据保存。
同时,对于组织者也一样,当达到一定的能力,才允许组织这一级别的户外活动,这个好像之前是有做过的。
对于户外活动的级别,组织者有权确定,版主有权进行审核,发现不合适可以修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