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09年7月29日,距离我在福田体育公园摔倒刚好2个月。而这2个月,我经历了艰难的维权斗争,可惜,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进展。

5月29日,端午节前夕,我和同事一起到福田体育公园游泳,在更衣室往淋浴间的路上滑到了。当时左手臂不能动且左手前臂已被擦伤而流血,是同事扶我起来到淋浴间做了简单冲洗的。游泳馆值班室的人随后也来了,值班主任梁X给我喷了云南白药,在擦伤处贴了创可贴,并帮我穿衣服和吹头发,因为我的左手无法动。梁X当时还答应说,如果我的手有什么问题我他会负责的。现场的泳友也告诉我很多人在这摔到过。

因为当时已经是傍晚,我打算第二天再去医院看。没想到当晚手臂痛的整晚无法入睡。第二天去平乐骨科看了,医生经X光片诊断我为撕脱性骨折,并开了些治疗的药。一周后药用完了我再到医院治疗了一次,并联系福田体育公园的经营管理公司群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夏X接听了我的电话,语气非常诚恳,说对我的摔倒感到非常抱歉,并会帮我尽快处理。于是我在夏X的要求下把相关索赔申请书和单据原件提交给了夏X。

我当时充分相信他们会合理处理我的索赔,并给予足够的耐心和信任去等待。将近一个月后,群星体育那边还没有任何回复。于是我致电询问,被告知要签一份协议书。夏X把协议书发邮件给我,原文复制如下:

甲方:深圳市群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与福强路交汇处“福田体育公园”

联系电话:XXXXXXX

乙方:吴XX

乙方于2009年5月29日于甲方下属的福田体育公园室内恒温游泳馆游泳时因己方原因不慎滑倒,花费相关医疗费用 元、误工费用 元(相关单据请见附件)。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在该事件中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予乙方适当慰问金。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三 日内,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给予乙方的慰问金,乙方须当场签写收条。

二、乙方确认,今后因此次事件产生的任何问题亦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同意,不再就本次事件或今后因此次事件产生的任何问题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五、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我当时提出疑问,1.群星体育的梁X和夏X当时都态度诚恳的说会负相关责任,为何现在说是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2.如果群星体育无任何过错,为什么要赔偿我相关费用?3.据夏X说,他们也向保险公司索赔,通过保险公司取得相关费用的。既然保险公司愿意赔偿相关费用,说明保险公司承认责任所在。为何群星体育还不承认责任所在?4.协议内容的不公平之处,明眼人都看得出,我就不再详论了。

和夏X沟通多次的结果是,协议不能作任何改动,必须按这个协议签,必须签了之后才能得到赔偿,即使我提出让步同意以后不再索赔。还说是他们的正规流程。如果说要按正规流程,保险公司的索赔是正规流程吧?保险公司会让你签这样一个协议吗?保险公司只需要凭相关单据对其应付的责任给予赔偿,赔偿完毕就完结了,没有签如此此种协议。因为即使索赔方还有下一次索赔,也应该有理有据,而不是随意就可以索赔啊。

福田体育局的负责人也希望群星体育能妥善处理这件事,并介入做了一些沟通,可是直至今日,群星体育的意见还是一样。这样的协议书是群星体育公司单方面的要求,也是他们单方面的内容,和事实不符合的协议,对我如此不公平的协议,我怎么能签呢?

消消费者在权益受侵犯的时候,永远处于弱势。我在摔倒后,左手臂基本上不能动,生活和工作上的不方便也许一般人都无法理解。单身敲键盘,单手洗澡,单手吃饭,睡觉的时候只能翻一侧,不能拧毛巾,不能运动,连伸展身体也做不了,还有很多事情不能做,需要家人帮忙和照顾,由此所受的影响,无法估量。而我们所能索赔的只是一点医药费和误工费(总额2000元左右),而这点赔偿,根本不及我所受损失的十分之一!还要被迫签这样一个不符合事实,不平等的霸王条款!要是说这种公司有人道主义,这就是他们的人道主义吗??复诊时医生告诉我还要两三个月才能痊愈,到今天,摔伤后两个月了,我的左手臂还只是能做十几度的移动,还要借助附加键盘才能两手一起打字。为了这点赔偿,我斗争了这两个月,却得到这样的答案。罢罢罢,我对这个公司失望透顶,更不希望成为类似索赔的先例。希望各位泳友们多加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