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深圳热线
2003/05/23
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5月21日上午召开首次公众意见征求会。“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受到来自深圳各大单位代表的肯定,而建议新增驾车人责任、汽车报警器噪声处罚等也成为关注焦点。
有不少代表认为,对停车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过错原因需进一步细化,同时驾车者的权利也应加以制约,如乱停车造成交通堵塞等行为应明确惩处措施;汽车报警器造成噪声扰民,惩处方式应明晰;未纳入有关规定的公园门口和中小学是否应配备停车场,停车位是否可出售等新问题,深圳应抓住立法机会,提前予以考虑等。
而深圳规划研究院院长王富海提出,在深圳停车位紧缺、停车难的问题上,深圳还应避免“全民共建停车场”的误区,应考虑按国际惯例,越是城市中心区越应限制车位,建立透明信息系统,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时,应注意车位最高、最低限额的规定,避免因停车位满负荷运转时,造成周围交通新的堵塞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意见很有启发性,将以此对《条例》酌情修改,下一步将考虑征求停车场单位意见,甚至向广大市民征询意见,公开听证,切实解决深圳停车难问题,预计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出台。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