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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60年5月13日,瑞士、波兰、美国联合登山队终于登上了道拉吉里I峰(Dhaulagiri),在此之前的整整10年间,各国登山高手的5次尝试均以失败告终。50年过去了,这座在世界14座8000米以上高峰中位居第七位的雪山,仍然是不折不扣的“魔鬼峰”。2010年,首登50周年之际,三支队伍在“魔鬼峰”下集结,其中一支是七名来自中国民间的登山爱好者,作为登山客户参加由“乌鲁木齐杨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春风公司”)(注一)组织的商业攀登。除一名客户在等待理想天气的过程中消耗完了自己的假期提前下山之外,另外六名客户“幸运”的在2010年5月13日中午,在领队杨春风、攀登队长ZW的带领下站上了8167米,道拉吉里之巅。然而接下来一场并不猛烈的风雪,却使下撤变成了一场噩梦,最终有三名客户永远的留在了道拉吉里峰,酿成了8年以来中国登山界遇难人数最多的一场山难。
信息的传递并不畅通,甚至连死亡和失踪的人数,事故发生的几天后一直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下山后各方的陈述更是“罗生门”般迷雾重重。网络上的评论铺天盖地,其中不乏理性思考者的真知灼见,本文则试图从法律角度对山难进行一个剖析。
空气稀薄地带,法律是否稀薄?
近来年,伴随着登山户外运动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人身伤亡事故也层出不穷。由于这项运动在中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所以法律适用上坊间困惑颇多,甚至包括国家审批机关,裁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表现的举棋不定。影响比较广泛的如“南宁7.9事件”,两审迥异的判决令多数人感觉无所适从,当然,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两审判决依据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这些原则在另一起典型案件,“北京夏子事件”中也得到了贯彻。审判机关在判定“组织者”(或者“召集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依据了以下几条基本的原则:
该活动是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还是自助式户外运动(也就是俗称的AA制活动);
活动中签订的免责条款,或者组织者发表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组织者在活动的策划、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违背户外运动规律、对参与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过错发生;
危险发生时,组织者是否尽可能的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
根据这些原则,可以正确的解读上述两个典型案件表面上“迥然不同”的几份判决书,同时,也为其他同类事故的责任划分指明了方向。法院最终认定两起活动都属于自助式户外运动,“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后者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注二),其他原则的适用,都以这个判断为基础。
道拉吉里山难,与上述两起典型事件的性质截然不同。杨春风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道拉吉里攀登活动的客户,支付了一定的对价用以购买杨春风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之间是商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二、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照“登山计划书”列举内容,在充分保证队员安全前提下,为参加者提供以下服务:……”(注三)
关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的提供者行为不当应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着详细、缜密的规定,可以说,8000米死亡地带,空气稀薄,但是法律并未缺席,只是如何结合登山户外运动的特点,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参加登山户外运动,和接受一般的服务有很大不同,因为登山户外运动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和未知的风险,甚至这些风险也正是该运动魅力的一部分,高海拔攀登尤其如此。道拉吉里峰号称“魔鬼峰”,并非浪得虚名,其狂暴肆虐的雪崩、冰崩、风雪、雷电;防不胜防的裂缝、滑坠;高海拔缺氧带来的体能和判断能力的下降等,这些都是本次攀登活动的“内在风险”(注四)。登山客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购买此类服务,对其“内在风险”是明知和接受的,因此,也让渡了一部分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如果因为可以纳归于“内在风险”范围之内的事由,导致自身遭受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亡,服务的提供者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这是符合国际通行的“风险自负原则”(注五),在我国法律中,对此类风险归于“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和损失,合同双方毋需担责。但是,“风险自负”应以“内在风险”为限,服务的提供者不能扩大其范围,并以此推脱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本次活动双方约定了“免责条款”(注六),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况且,该条款也规定了“甲方违反登山规律安排失误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可免责。
杨春风公司在此次山难中,在多个方面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山峰、线路没有充分的了解和缜密的计划;物资、装备的欠缺;没有按照承诺,为客户有效配备1:1的夏尔巴高山协作;客户出险时,没有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缺乏必须的通讯器材,回到C3营地的组织者长时间内未和山上的客户进行任何沟通等等——这些违约和过错,与客户的伤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春风公司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分“三个杨春风”,用法律的思维甄别责任划分的误区
此次山难之后,登山圈内外震惊、痛惜之余,很多人也在讨论事故责任的问题,但观点迥异。悲愤者称“夺命杨无常”,认为应该对组织者穷追猛打,宽恕者呼“相煎何太急”,说组织者本人也经历了“滑坠”“昏迷”,他已经尽力,未能尽力救助客户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不应该再追究他更多的责任。之所以有这样截然相反的观点,是因为没有厘清“三个杨春风”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个杨春风,可称之为“杨春风老板”,是“乌鲁木齐杨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个杨春风,可称之为“杨春风公司”,是指“乌鲁木齐杨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本次商业登山活动的服务商,是服务协议的甲方,也是依法应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第三个杨春风,可称之为“杨春风领队”,是指在此次活动中担任领队职务的杨春风本人。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杨春风领队”和攀登队长ZW一样,都是“杨春风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论是杨春风,还是张春风、王春风担任领队,他的所作所为,都是代表“杨春风公司”的一种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该由“杨春风公司”承担。“杨春风领队”和ZW可以说自己也经历了滑坠,全靠运气才捡回了一条命;由于高反,自己对身边客户的呼救闻所未闻;因为昏迷,到达C3之后只能蒙头大睡,任由身后“一群无助的客户”面对死神;基于这些“事实”,法律也许无法追究他们个人的责任,但是,登山客户完全可以质问“杨春风公司”:我花钱购买商业登山服务,公司必须按照高海拔登山规律和合同要求为我提供起码是合格的服务和救助,而公司却派出了两个缺乏组织指挥能力、高反严重、自身到达安全地点之后在合理时间内无力组织、实施任何有效救援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人员的过错,最终导致了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杨春风公司”雇佣的“Tseringma Treks & Expedition (P.) Ltd.”夏尔巴协作未能妥善的履行向导、协作职责,是酿成此次山难的重要原因,但这同样不是“杨春风公司”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这不是“中国人”对“夏尔巴人”的外交纠纷,而是“客户”对“服务商”的合同纠纷,夏尔巴协作,与“杨春风领队”、ZW一样,都是“杨春风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失职,同样属于“杨春风公司”的违约,应该由“杨春风公司”承担责任。
“杨春风公司”及客户各自的法律责任,客户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其他费用;造成残疾的,除上述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伤者或者死者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客户在此次活动的准备及实施阶段,对活动难度和自身能力的评估不足,未及时对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缺陷提出交涉及采取相应对策,也应该分担部分法律责任。
本次商业登山活动购买了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天涯行登山户外运动综合保险”,有消息说,遇难者将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伤者、遇难者近亲属仍可向“杨春风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乌鲁木齐市法院提起诉讼。(注七)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杨春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至于“杨春风老板”,并不会承担直接的赔偿义务或无限连带责任。
结束语
杨春风是是中国民间登山运动的积极倡导和开拓者之一,是中国颇具影响力的高山领队。从登山户外运动的爱好者,变身为登山户外运动的从业者,在这个圈子并不罕见,“三位一体”的操作模式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但是,资深的爱好者和优秀的领队,和为其他登山户外客户提供商业服务的合格服务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对等关系。当爱好者变身成为服务商的时候,严格的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障客户安全的责任成了他应该考虑的第一要素。
中国的登山户外运动,特别是高海拔商业攀登刚刚兴起,并势必随着社会发展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追求目标和生活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科学的分析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不同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的权利,最终保障这项运动的长远、健康发展。登山户外运动不是法律的盲区,本文叙及的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对登山户外运动普遍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道拉吉里山难不是孤立的事件,其中呈现出的法律问题,对户外运动、登山运动、高海拔攀登,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注一:杨春风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四川成都,并以“杨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对外宣传,很多人以为这是一家四川公司,但是,经过查证,该公司注册地为乌鲁木齐,全称为“乌鲁木齐杨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
注二:出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夏子事件的《民事判决书》,为该案件终审判决。
注三:出自杨春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2010道拉吉里登山活动协议书》。
注四、注五:参见刘雪芹 黄世席《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兼谈对中国的借鉴》,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六:《2010道拉吉里登山活动协议书》第四条:乙方义务第3项:“乙方必须充分认识到本次登山活动中种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必须购买此次活动的保险;各种意外发生后,除甲方违反登山规律安排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以外,乙方的各种损失(生命的和财产的)将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赔偿,无论是否获得赔偿乙方都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注七:《2010道拉吉里登山活动协议书》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点:协议第五条第9项:本次活动引发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的乌鲁木齐法院解决。
本文首发于2010年8月《山野》杂志——《道拉吉里山难启示录》
小舟犹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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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01:42
非常感谢各位的关注和卓见。
编辑约稿的时候,特别强调读者是户外运动爱好者,而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所以,希望文章能够明了、易懂,尽量少使用晦涩的法律术语,我力争做到这一点。
小毛驴的调查是拙文重要的参考资料:http://www.doyouhike.net/forum/thinair/436521,0,0,0.html,表示感谢。
除此之外,我收集了此次活动组织者和队员双方签订的《2010道拉吉里登山活动协议书》;力所能及的访问了相关当事人;并反复向登山、法律两方面的资深前辈请教,也非常感谢他们。
曾经看到一个不错的签名,非常认可,这也是我的心声:
你同意我的见解,我们可以同行;
你反对我的观点,请你给我指引;
你同我一样迷惑,我们一起探究……
引用:
审判机关在判定“组织者”(或者“召集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依据了以下几条基本的原则:
该活动是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还是自助式户外运动(也就是俗称的AA制活动);
活动中签订的免责条款,或者组织者发表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组织者在活动的策划、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违背户外运动规律、对参与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过错发生;
危险发生时,组织者是否尽可能的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
受教了。
一句话, 杨X风要付责任。。。
这种极端情况下,明显的不可抗拒力作用下,
要负责也是应该是约定范围内的责任。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是双方是平等的主体。
单方面谈杨春风的责任,而不谈及约定的具体内容,恐怕很难避免有臆测成分。
希望未来玩户外的,谈户外的和其它人都更有契约精神,
或许那时候组队才更安全吧。
酱兄慎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三要素,缺一不可。
其一,不能预见;其二,不能避免;其三,即便遇见,也不能克服。
从南宁手手事故以来,确属不可抗力导致伤亡的,老朽还没见到过。就说南宁那次吧,说是洪水,号称不可抗力。实则非也,下雨河床行洪,生活常识,小儿都知道,如何是不可预见呢?再说夏特,冰川融水,周期律非常明显,只要做好功课,找对路线,既可以预见,也可以避免,还能够克服,何来不可抗力之说呢。
这种案例由于事发地点的特殊性,举证面临很多困难,还有事情过程中,哪些是不可抗力,哪些是可以预期的风险,区别和判断都有很大争议。。。
不合法理的条文注定是充满矛盾的
天朝某些法律看似关怀人道,实质是破坏公平和原则,比方非机动车事故无责,
会鼓励人性的冷漠,会促进势态炎凉,比方搭车事故责任,
另一些所谓的法律解释其实要封杀结伴而行,鼓励独自冒险,实质是限制个人自由。
至于连商业组团,白纸黑字,这种极端状况下,免责条款可能都被视为无效,也不出人意料。
天朝的法律工作者的逻辑似乎常常不合常理,似是而非,
法律条文或解释更不是你我可以左右的,
惹不起,甚至可能也躲不起,
大家能独善其身已属不易,就别指望达于世人了。
杨某人,好像失踪了!!!
失踪了?。。。。
>>> 本文首发于2010年8月《山野》杂志——《道拉吉里山难启示录》
山野是中登协的杂志,山野上能刊登,说明中登协认同或者至少不排斥文章观点,更或者甚至此文说出了中登协想说而不便于说的话。
PS. 珠峰老吴的家属,获得了一笔不菲的赔偿的。
学习......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总和。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打官司赢了也没用。
杨春风公司本来就是一个皮包公司,
没有固定资产,注册资本估计也没有。
唯一的好处是杨在登山圈名声臭了,不能再带队,再害人了。
估计会是这样的结局......
坐着等结果~对于某些活动必须考虑安全性~
唉,不发生该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