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山野 2010-09-11 01:34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引子]

法制办负责人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答问

(2010.09.10 中国新闻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0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什么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古生物化石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证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的最重要实体,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我国的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尤其是近年来发现的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辽宁省西部地区的鸟化石,以及河南省南阳、湖北省郧阳、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的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宝贵地质遗产。 其中,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中发现的云南虫化石,被证实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动物,从而解决了生物进化论上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两大类别演化关系的难题;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现已发现了10多个门类的400余种生物化石,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辽宁省西部地区发现的中华龙鸟化石,基本解决了100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鸟类起源问题。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由于古生物化石种类繁多,其作用和价值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来揭示,只有通过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力量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保护,并鼓励和促进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才能实现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高效保护。因此,条例规定,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条例在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是明确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设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鉴定等工作。

三是明确发挥专家作用的环节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重点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核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并出具书面评审、鉴定意见。

四是明确专家意见的作用。规定专家出具的评审、鉴定意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重要依据。

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发掘管理,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规定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才能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提交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发掘申请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二是加强对发掘过程的监管。规定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在发掘或者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描述与标注,移交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三是规范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收藏管理,防止收藏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五项条件。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进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二是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核查制度。规定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三是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境批准文件。

四是建立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并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问:条例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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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1:36

[导读]

相关网站 (见第3帖)

条例全文 (见第4帖)

新闻选编 (见第5帖)

科普读物 (见第6帖)

站内相关话题 (见第7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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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1:37

(相关网站)

国土资源部
www.mlr.gov.cn

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www.shgtj.gov.cn
200003 北京西路99号 
电话:021-63193188

**************

化石网 (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和中国古生物学会共同主办) (苏ICP备06047863号)
www.uua.cn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苏ICP备05063896号)
www.nigpas.ac.cn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www.ivpp.c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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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1:40

以下信息来源于“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wgk/2010-09/10/content_169980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已经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九月五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同时该区域已经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建立地方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征求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情况通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六条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提出处理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如实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的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

重点古生物化石在境外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应当在境外停留期限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三十二条 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

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

对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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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1:42

(新闻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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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1:42

(科普读物)

期刊:《化石》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主办)
http://www.ivpp.ac.cn/cbw/hs/hs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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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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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拉磨”、探洞时请注意识别、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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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3:01

化石之殇

(2010.08.18《南方都市报》杨雄、杨晓红、邓春)

新闻背景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区位于关岭新铺乡境内,共200平方公里,海生爬行动物化石和海百合化石数量之巨大、种类之繁多、保存之完好、形态之精美,为世界同期地层所罕见,是全球晚三叠世独一无二的化石库。新铺乡6个行政村,7000人口中有80%的村民都生活在保护区内,保护区有70%的土地是村民的承包地。

暴利下的集体盗掘

一个星期四的上午,阳光洒落在毫无遮拦的关岭县新铺乡和尚井山头。

36岁的范明(化名)正蹲在和尚井一个10多平方米的石坑里,双手握着铁镐,侧着身子,斜斜地往右边的青色石壁上挖一块石板。这是他家不到一亩的承包地,不种粮食,主产化石。

几分钟后,一块约10厘米厚,面积为0.5平方米左右的青板化石就被范明从岩层里敲了下来。露出了一根有食指粗细的茎状物,两尺左右,“这是一块花石。”在当地,人们把一块块布满像百合花一样形状的化石称为“花石”,把鱼龙一类的化石称为“龙石”。鱼龙,是在恐龙出现之前6500万年,就已经称霸海洋的巨型怪兽。

顺延着这条几公里长的水泥路,这样挖掘化石留下的石坑有数十个,一个紧挨着一个。有的石坑里,一家男女老幼正在敲打和加工化石。这些当地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化石,加工出来后,再卖给当地的二道贩子,或者直接卖给来本地购买化石的贵阳或广西等地的化石贩子。

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当地盗掘化石的村民手机里大都存有五六个二道化石贩子的手机号码。如果挖到化石,他们会马上给所有的二道贩子打电话,并最终将化石卖给出价最高的二道贩子。

事实上,关岭新铺乡化石盗掘史起于1995年。

那年4月,一名叫刘秀成的男子“找药材”找出了化石。刘时任晴隆县大厂镇一家锑矿厂地测科的副科长,这个“个子高高,身材魁梧,爱背一个黄色的帆布包包”的男子,在路过新铺乡时发现了一块石头很特别。经过仔细研究后,他发现这是一块化石。之后,他开始请当地村民帮忙,在周围的山上寻找一种长着“百合花”的石头。

新铺乡黄土塘村的村民万石先,是刘秀成的第一位“合伙人”。接受委托后,万石先父子三人在山上找到了那种海百合化石。

在万家盗掘了半年多后,村人才知道那些石头能卖钱。挖出的化石供不应求,“后来很多人都知道了,包括一些外国人。”半年的时间里,一些海百合化石的价格,由一两块钱迅速飙升至几百元。

万石先盗卖化石的消息,很快就在当地传开。不久,新铺乡几个村里的很多村民都涌到山里挖掘化石,同时也引来广西、贵阳等地的不少化石贩卖商坐地收购。当时,外地的化石贩卖者收购化石的价格极为低廉。

在新铺乡的化石地下贩卖价格体系里,龟化石在关岭化石中是最值钱的。1998年前后,一只1米左右长的龟化石,在本地可以卖到5000-6000元。现在,这个价格已涨到4万-5万元左右。

其次,海龙化石(贵州龙化石)的价格也是很高的。“像人一样,有五个指头,长脖子,两栖动物,在海里是最霸王的一种动物。”1998年,1米左右长的海龙化石价格在5000-6000元之间,现在能卖到2万元左右。

海百合化石的价格最低。当地村民告诉南都记者,海百合化石的价格,是根据化石上的花朵数量和面积的大小来估价,花朵数量越多,面积越大,价格也越高。如果海百合化石是青石板,加上品相好的话,价格也很贵。

上述村民说,如果一块1平方米的青板海百合化石上有5朵花,那么最低可以卖到1万元。而在贵阳市万东大桥下的花鸟市场,这个价格可以涨到2万元。

当地至今仍流传着“种一年的苞谷,不如挖一块化石”的说法。不少过去还住着茅草房的村民,现在已经将茅草房换成了小洋房,并买了汽车搞货运。

“当时,每天都有几千人在山上挖化石,来购买化石的人有几百人。新铺乡的白云、黄丰、炭山、麻凹、沙星、大坪六个村里,每个村都有人在挖化石。村民们从上午8点开始挖化石,一直挖到天黑才回家。每户人家都只能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挖化石。”一村民回忆。关岭国家地质化石公园执法大队一名负责人也称:“那时山上盗挖的常常人山人海,一个个山头几天后就被搞得千疮百孔。”

花鸟市场里的隐秘黑市

刘秀成案发后,万氏家族不再在关岭的黄土塘村坐地盗卖关岭化石,而是将倒卖的前沿阵地转移到贵阳。每天的大多数时间,万石先都在黄土塘村那幢一层楼里看家。闲暇里,他偶尔会和村里人在320国道边打麻将。有时候,贵阳缺货了,妻子会给他电话,让他去村子里收购点化石。

和其他化石贩子相比,万东花鸟市场“盛藏工作室”的郑朝阳算是新手。他手里的化石,有的是从万石先这样的二道贩子手里购买。在他那几平方米的工作室里,摆放着几块品相普通的海百合化石,以及一些贵州龙化石。

真正的“好货”,在万东花鸟市场一楼一个光线昏暗的几平米仓库里。郑朝阳蹲下身,拉开仓库的卷闸门,里面堆满了品相不错,面积不小的海百合化石和鱼龙、幻龙化石。除此之外,在这个花鸟市场的背后一个窄小巷子的右侧,他还有一个差不多同样面积的化石仓库。

像这样将关岭化石藏在各个隐秘仓库里的,不止郑朝阳一人。这些隐秘仓库,往往也是化石修理加工之地,里面堆放着一些木框和机器,三两个被雇用来的工人,正埋头对化石的“毛板”进行修理加工。贵阳市阳明花鸟市场18-15号的化石贩子应长发说,他仓库里的化石,至少要有几百万元才能买走。

在关岭,盗卖化石二道贩子、大都来自新铺乡、永宁镇、关岭。盗掘化石有6个村寨的村民。而三道贩子,则大多来自广西、贵阳、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

2006年,广西地质调查研究院的单勇教授曾捐赠了2万余件化石给柳州博物馆。单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他捐赠的不少贵州关岭的化石,大都是用自己收藏的一些本地无脊椎生物化石交换的,也有少部分是自己花钱购买的,但大多来自桂林奇石市场。

南都记者在广西柳州调查时发现,位于柳州市东环路232号的柳州奇石城里的所有店铺里,并没有摆放一块来自关岭的化石,大都为当地红水河流域产的水产石,以及一些方解石等。

而事实上,贵阳阳明花鸟市场的部分化石贩子表示,他们到现在仍有来自柳州的客户,只是“这些化石不会出现在柳州的奇石城。没有熟人引领,是找不到他们的”。

在桂林的奇石市场,经过10多年的混乱局面后,已很难看到来自贵州的化石,但这并不意味着贵州的化石完全从桂林奇石市场消失,“部分转到地下了,没有熟人带去买,根本就不知道在哪里有化石卖的。”

据贵阳当地的化石贩子透露,来贵阳这两个花鸟市场购买化石的人,除了买去当成礼品送人外,不少人是将化石收购至外省市场后,再以暴涨数倍的价格进行转售。“你可以在我这里购买价格的基础上,标注出5番的出售价格,最后至少能以3番的价格卖出。有的人一块板(化石),最少能赚个几万甚至几十万,也有的人一块板就赚了上百万。”

掮客,同样出现在这个高额利润的化石黑市。

他们曾数次出现在郑朝阳等化石贩子的店铺里。贵阳阳明花鸟市场的化石贩子付老四说,在这个行业里,掮客往往能拿到10%-20%的回扣。

为了让买家放心,在购买化石后,有的化石贩子还请一些地质部门的专家开具了化石鉴定证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售出化石的“可信度”。

据化石贩子透露,他们的一些化石诸如海百合和鱼龙、幻龙的化石都是加工过的。有些化石上的海百合的花或根茎,是从另外的化石板上移过来的,他们成为“移花”或“移板”。而一些龙化石被盗掘出来时,其头和尾部有时会受到损伤,之后他们会请工匠在这些化石板的尾部和头部雕刻,以让这些化石保持完整“在贵州的龙化石里,能有70%以上的完整性就已经很不错了。”

这样的“化石”,则被专家认为是假化石。

李淳是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副研究员,他的研究领域是中国三叠纪海生爬行动物化石的研究。他在接受南都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现在的化石市场和我国传统的奇石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融在一起的,把化石放在奇石里面的一类。它要求化石尽量姿态好看,东西完整。把化石破坏以后,它就会尽量补、拼凑,甚至把完全不同的东西都补上去。按照奇石市场的审美体系去修饰。这样弄出来的东西就是完全的假化石。”

也就是说,通过化石盗卖黑市流通出去的贵州关岭化石中,实际上有不少是假化石。

化石走私通道

现在,万石先家每次回新铺乡偷运化石,都要先安排一个家人陪伴村里有举报倾向的村民玩,“监视他,把他的注意力引开,同时我们就装货。”而和万家一样的一道贩子或二道贩子,采取的化石运输方式更多是在执法大队人员入睡后的深夜。

凌晨两三点,关岭国家地质化石公园管理处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入睡后,范明将他们挖掘出来的化石悄悄地装上面包车或货车,然后趁着夜色往贵阳方向行驶。

范妻说,如果买主不敢在当地运输化石,他们会联系车辆,买下化石后再送贵阳,从未失过手。“我们会在凌晨2-3点钟运。那个时候,执法大队的人都睡觉了。”

2个多小时后,装满化石的车辆就到了贵阳。之后,范明他们掏出手机,开始给贵阳市万东花鸟市场和阳明花鸟市场的化石贩子打电话,让他们前去挑选化石。

2009年12月23日,贵州关岭坝陵河大桥开通后,沪昆高速公路全线贯通。从此,这条道路为化石贩子运输化石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交通条件。

他们先用人或马将化石运下山,然后改用面包或货车运输到贵阳等地。在所有的化石外运的通道中,史迪威公路的关岭段成为最重要的一个运输通道,这个通道直抵贵阳。在整个200多平方公里的关岭化石保护区范围内,有无数不同的道路通往史迪威公路。

如果运输的化石多,化石贩子会选择用货车作为运输工具。他们先用干稻草遮盖,再用豌豆荚铺在上面。因为新铺乡盛产豌豆,每年都有不少豌豆运往贵阳。其伪装易瞒过执法大队。

化石被当地农民盗掘出来后,往往会被整车地运输出去,这是之前的方式。现在,他们换成了蚂蚁搬家的方式,零星地运输出去。如果被执法部门的人抓住,也不至于损失惨重。

关岭的农民将盗掘出来的化石卖到贵阳后,就会被贵阳两个花鸟市场的化石贩子用木框装饰好,并很快就会有老客户来买走。

这些老客户分布在贵阳、北京、上海、成都、广西、广东等地。所有的化石贩子都表示,他们的化石都必须先全额付款后,再由他们通过“自己的渠道”将化石安全运往买家所在地。“绝对安全,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一位化石贩子向南都记者透露,其实不少外运渠道都是长期与他们合作的物流公司。“如果货出现问题,有的物流公司会按照事先约定的70%保价额度予以赔偿。”

在将一些化石运往省外时,他们有时还会将化石放在一个巨大的盆景下,覆盖上泥土和其他伪装物,以对付半路上相关执法部门的突然检查。

除了现实中面对面的交易外,也有少部分化石贩子在贴吧的“化石吧”发帖,登出自己的即时通讯号码,并在空间的相册里贴上化石照片供买家选择,一旦选中后,化石贩子就让买主把钱打过去,然后再发货给买主。

一位网名叫“都市飘一族”的关岭化石贩子,也将自己留在了“化石吧”里,他表示,有购买关岭化石意向的人,可以跟他联系。在他的空间里的两个相册里,分别贴了58幅海百合和鱼龙等化石。他说,他们在广东有一个化石销售点,可以直接从广东发货给他。“你会买到不少假的,照片上很难辨出化石的真假。”万石先的次子万华告诉南都记者。

关岭化石在贵阳、广西等地中转后,再被偷运至海外。另据关岭地质公园执法大队和贵阳部分化石贩子介绍,上海和北京也有一定规模的化石市场。

有极少数贵州化石贩子选择这样的方式将化石盗卖至海外:通过一些行业协会,与海外同性质的协会达成化石展出协议。“如果你打算运100块化石到海外去展出,那么通过海关时,只需上报化石的数量。当你返回时,你可以将一块大化石划分成10块小化石,那么你就可以留下10块化石卖给海外的人了,这样你回国通过海关时,化石的数量是没有减少的。”而这种展出方式是被国家允许的。

实际上,从贵州海关走私出去的关岭化石并不多。而从互联网上检索的信息来看,北京、上海、广西、浙江等地的海关均搜缴到过企图走私到海外的贵州关岭化石,但谁也无法统计出到底有多少化石被走私到海外市场。

博物馆式盗卖模式

另一种更隐蔽的售卖方式也许是开“私人博物馆”。

此前,万东花鸟市场“盛藏工作室”的郑朝阳曾对记者表示,如果要在广西开一个化石店铺,还不如开一个私人博物馆。在这个私人博物馆里,表面上,馆里的化石只给大家参观,不出售。“如果有人看上了你的化石,你可以带他到博物馆之外的仓库里去买。”

这一化石盗卖模式,被记者所接触到的所有化石贩子认同。据多位化石贩子透露,目前贵州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是贵州安顺“兴伟奇石馆”的王伟和贵阳市青岩镇“古镇藏石馆”的杨晓红。万石先的长子万刚则说,杨晓红是他们家的老客户,经常会去贵阳葛家寨万家的出租屋选购化石。

杨晓红的“古镇藏石馆”位于贵阳青岩古镇,离贵阳有28公里。整个藏石馆里有10个小馆,分别陈列着来自贵州、广西、新疆等地的石头。其中,来自关岭的化石就占据了两个馆。她告诉记者,她的馆里的任何一块化石都不卖,如果要购买的话,可以去阳明花鸟市场里那500平米左右的化石店铺里选购。

而在离贵阳100公里之遥的安顺兴伟奇石馆,工作人员也表示,馆里的任何化石都不能卖,“国家有法律规定,化石买卖是违法的。”除了安顺这个奇石馆外,王伟还在北京开了一个“北京兴伟石文化艺术中心”。

在普通人眼里,位于北京朝阳区三环外的观音堂文化大道“北京兴伟石文化艺术中心”显得几分神秘。

“我们不接待普通客人参观,除非提前预约、或者有其他客人推荐”,7月26日,兴伟石文化艺术中心的一位经理向南都记者解释。招待人员介绍,这里包括贵州龙化石、海百合化石在内的绝大多数展品,都可以出售,但只有经理级的人才知道每幅化石的具体售价。

7月27日,记者再次致电北京这家石艺术中心的一名经理。

这名经理承认,石艺术中心的所有展品都是可以出售的。

至于具体化石销售价格,该经理介绍:“要根据化石的大小和材质来具体定价,比如一块化石上,龙越多,价格越贵;再就是石材品质。比如一条龙、二条龙、三条龙的贵州龙化石,价格肯定不一样。”“以最常见规格、也是最小面积的鱼龙化石为例,长40厘米、宽30厘米的那种,价格从7000-8000元到几十万不等”。另外,对于展厅内展出的大幅海百合化石,这名经理除保证绝对是货真价实的化石外,表示价格也要看化石大小、构图等因素来决定“几十万的也有”。

贵阳上述两个花鸟市场的化石贩子均表示,王伟曾分别在他们那里购买过化石。相关知情人透露,今年9月,这家石艺术中心可能才会真正开门,现在只是试营业阶段。

化石盗卖“产业”生态

盗掘化石的行为,一般不会被举报。

被举报的事情,大多数发生于当地二道化石贩子之间的互相倾轧。关岭国家地质化石公园执法大队队长李斌说,最近一两年里,有时盗卖化石的人,因为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会互相爆料。万石先生意做得比别人红火,村人因此而嫉妒。这成了后来万家人认为被屡屡举报的重要因素。

一开始,万华对前来“购买化石”的南都记者很谨慎。万家这样的警惕性,跟当年的刘秀成案和多年来被当地人举报有关。

那年,前来关岭收购化石的第一人刘秀成的手下叫了几辆大货车,在关岭“很张扬地”收购化石时,被当地执法部门查获。刘秀成栽了后,执法部门追查一块由万石先出售的龙头化石的来路,万石先最终未能幸免。

执法部门的人来了后,在万家搜走了很多化石,“大卡车装了满满的一车。”万石先至今扼腕。此后,因为旁人“眼红”而向当地执法部门报点(举报),他家连续被当地执法部门搜查了好几次。有的举报人是他们的交易伙伴。交易后,执法大队的人就来万家直接将交易款全部收缴了。尽管如此,万石先并不惧怕再次被当地执法部门搜缴化石。“老子靠这个吃饭,所以我还要做(化石盗卖)。”万石先说。

刘秀成案发后,大多数化石贩子开始变得低调,“树大招风啊!”从此,万石先一家就将交易场所转移到了贵阳太慈桥的葛家寨。

在化石盗卖群体中,没有多少化石贩子是团结的。除了少部分由两三个人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外,他们中间大多为互相排挤的微妙关系。当南都记者佯称某一个化石贩子手里的化石如何的好时,另一个化石贩子就会说对方的化石不好,只有自己手里的化石才是最好的。

在新铺乡,包括万石先家在内的不少农民家庭,在化石盗卖这个产业中,都是举家发力,且各有明确的分工。在万石先这个家族里,不仅万石先夫妇会修理和加工化石,长子万钢和次子万华,小女万萍以及女婿王盛也都会修理和加工化石。

如果不是母亲周秀英的坚持,万石先的次子万华今天的身份可能不会是关岭县一名乡镇中学的地理教师。他极有可能会成为像他父亲一样在贵州化石贩卖领域游刃有余的熟手。

除了在学校上课外,万华现在还会在课余与父亲前往黄土塘村或者其他村里卖化石的人那里去选化石。他们一家在化石盗卖生意上的分工是:万石先和次子万华在老家负责物色货源,而在离黄土塘村2个多小时车程的贵阳市,万石先的老伴周秀英和长子万钢以及女儿万萍、女婿王盛接下了他的化石盗卖生意。万钢和王盛负责化石的修理和加工,周秀英和万萍则负责给化石买主联系托运司机。

每天,他们一家人在贵阳市太慈桥葛家寨的一栋三层楼的大院里,等候贵阳两个花鸟市场的一些化石贩子前去挑选化石,或者受雇其他化石贩子,去修理或加工。

化石盗卖:难以根绝的现实?

15年来,尽管万石先多次被执法部门收缴过化石,但由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中国并未出台古生物化石保护法,使得执法部门除对其盗掘和收购的化石进行收缴外,并没有量刑的依据,这导致他“化石倒卖贩子”的身份从未被改变过。

这背后,凸显出来的是关岭国家地质化石公园执法大队的尴尬执法处境。

一个星期四的上午10点左右,执法大队的副队长左明山远远地就在越野车上摁响了汽车喇叭。但盗挖化石的农民并不怎么怕执法队的人。他们都认得执法大队的白色帕拉丁越野车。

十几秒钟后,从这条水泥路旁边盗挖化石的石坑里,三三两两地走出来一群男女,手里提着铁镐,铁钎,铁锤和竹筐等工具。很快,这群男女就带着工具,顺着水泥路往西面散去。次日,他们将再次回到盗掘地。

如果没有内线,执法大队的工作或将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最近几年多起被查获的化石盗卖案,都脱离不了内线的情报。相比以往,现在的线人少得多了。大宗盗卖化石的人变得更隐秘,一般只有最亲近人知道交易内情。一旦他们的行为暴露,他们也会很容易猜测到举报人是谁。有知情人透露,也曾有地方官员介入到化石盗掘交易,导致尽管有内线举报,化石也无法搜缴。

而打击化石盗卖却是一场尴尬的猫鼠游戏。

“如果执法队员进村寨巡查,放风的人就会发出暗号,大声喊着‘牛吃麦子或豌豆’之类的话。”执法大队队长李斌介绍。

执法大队副队长左明山的脸上、头部和身上,至今仍有不少在执法期间遭遇当地盗掘化石的村民暴力抗衡留下的疤痕。

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04年5月1日。那天下午,巡查盗掘情况的左明山等人把新铺乡白云村干田组空地上盗掘化石的七八人劝回了寨子。就在准备返回时,无数石块忽然像雨一般,从寨子里向他们飞掷而来。20多个村民一边追,一边向他们掷石块,“连妇女都在提刀追赶我们”。一块10多斤重的石头砸到左明山的后背。他为此在医院里休养了一个月。

事实上,整个关岭化石群的保护范围有200平方公里,尽管化石保护的核心区域只有0.94平方公里,但对于这个只有6名队员的执法大队而言,仍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并且,因执法大队没有搜查权,有时还会被当地村民以“私闯民宅”为由而告上法院。

早在1997年,贵州海关查获大量走私的关岭海百合化石后,引起了关岭县的重视。2001年9月,关岭自治县成立了古生物化石保护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盗掘情况才基本得到控制,但并未能绝迹。

此前,贵州省文化厅文物处与贵阳当地公安在贵阳彭家湾刘秀成的住处查抄出1100多件古生物化石,但刘秀成本人却早已闻风逃匿。

现在,关岭国家地质化石公园管理处给每位队员配备了一台摩托车,工资为700元/月。但执法大队队长李斌却担心因为工资过低,部分队员会被当地的化石盗卖分子重金诱惑,成为对方的内线。

2002年7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化石保护条例。但其执法范围只能在关岭县境内,“出了关岭,我们的条例就无能为力了。”

而在全国,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7月发布施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又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但有专家认为,《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更注重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而对倒卖、走私化石等情形都未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规定。

2006年7月3日,文化部颁发了《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地下埋藏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但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

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这一条例至今仍未出台。

事实上,早在2002年,贵州省就成立了文物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全省文物、古生物化石管理保护的有关工作。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的工程师王红梅在接受南都采访时称,现在,贵州省政府每年都会拨25万元资金用于全省的化石保护工作。

王红梅说,现在贵州关岭国家地质公园的核心区域已没有化石盗掘现象,一些之前盗挖的废墟处的植被开始恢复。但“不排除晚间会有村民在偏远地方盗掘化石的现象存在”。她表示,以前这个机构对化石的保护重心是打击当地盗掘和盗卖现象,并加大宣传,以增强当地百姓对化石的保护意识,而现在的重心是指导当地建立公园,以带动当地百姓致富和自主参与到化石保护中去。

关岭地质公园管理处处长蔡涛说,“贩卖海洛因要杀头的,都有人还继续在做,更不用说化石盗卖了。”他认为,关岭国家地质化石公园的未来走向,将走一条开发、保护和科研并行的道路———开发促进保护。“单靠县里的经费,远远解决不了保护的问题,需要走开发,然后用开发的经费来投入到保护中去。”但也有学者对这种方式表示质疑,因为之前其它省市的某些化石保护区,就曾有监管人员借“开发促保护”之名,监守自盗。

在这样的现实下,化石的盗掘和盗卖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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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3:03

上海海关查获8件“贵州龙”化石

(2004.11.30 新华网 吴宇、孙群)

一起利用互联网和邮寄渠道进行古生物化石走私的重大案件,近日被上海海关查获,8件古生物“贵州龙”化石标本被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

犯罪嫌疑人魏某及其外籍丈夫先在辽宁、北京、南京等地非法收取“贵州龙”等古生物化石,然后通过互联网寻找境外买家,以电子邮件方式与美国、英国等国客户达成交易。11月6日,当他们通过特快专递渠道将“贵州龙”等古生物化石邮寄出境时,被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犯罪嫌疑人以“装饰石材”名义申报出境的货物中,查获古生物化石8件。

经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这8件古生物化石为“贵州龙”化石标本,属禁止出境的国家三级文物。11月12日,魏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抓获归案,执法人员在其住所搜出其他古生物化石500余件。

“贵州龙”是生活在距今约2.4亿年前中生代三叠纪时期的水生爬行动物,主要分布于中国贵州地区,是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海生龙化石,科研价值较高。

购得贵州龙化石伪装成石材寄往国外

(2005.05.13《青年报》王骞)

因将8件贵州龙化石伪装成石材寄往国外,30岁的加拿大人华某被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文物罪起诉至一中院。昨天,本案在法院一审开庭,华某对走私行为供认不讳。

市一分检在法庭上诉称,去年11月,华某和妻子魏某(中国人),将从他人处购得的8件贵州龙化石,并以“装饰石材”的名义通过国际特快专递邮寄出境,被上海海关查获。

经鉴定,这8件化石均为贵州龙化石,其中7件相当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三级文物。检察院认为,华某违反了海关和文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邮寄我国禁止出口的相当于文物的古生物化石出境,涉嫌走私文物罪。

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对古生物化石尚无任何鉴定标准,国土资源部和上海文物管理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可信,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华某承认自己向境外邮寄过这批化石,但强调,购进化石的是自己的妻子,他对几件小型化石的文物价值并不了解。

据悉,华某和妻子已将曾购得的其余12件化石赠送给了上海科技馆,检察官据此向法院提出,在刑期上应该给予华某从轻减轻的判决。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走私文物罪的最终定罪量刑是根据文物的真假和级别来判定。文物一旦出境进入国际市场,其买卖就“合法化”了。执法机关从境外追缴文物的难度非常大,往往会造成无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尴尬境地。

昨天,法院未对此案进行判决。

上海海关查获多起网上走私珍贵古生物化石案

(2005.08.08 新化网) 

一批通过国际特快专递向海关申报出境的“装饰石材”中,竟藏有8件珍贵的古老海生龙——“贵州龙”化石!一起通过网络交易走私古生物化石的案件日前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近年来,通过网络交易并以国际快件方式伪报品名走私古生物化石案件有所上升。仅去年12月至今年5月,上海海关就查获这类案件5起,涉及古生物化石166件。经鉴定,内有剑齿虎头骨化石、象头(上颌)化石、乳齿象幼体头骨化石、羚羊头骨化石、恐龙蛋等,均属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据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文物罪判处“贵州龙”主犯华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走私的8件“贵州龙”古生物化石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走私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古生物化石走私呈增势,沪海关竭力堵截

(2005.10.01 中新网 姜煜於、武进)

上海海关有关官员昨天表示,对于近年来快速增长的古生物化石走私行为,该海关将竭力堵截,尽最大努力不使这些珍贵文物流出国门。

外籍人员华某与其中国籍妻子魏某通过国际特快专递向海关申报出境一批“装饰石材”。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对其进行查验时发现了八件古生物化石,经中国国土资源部鉴定为禁止出境的“贵州龙”化石。经查,华某、魏某先后在辽宁、北京、南京等地收购“贵州龙”等古生物化石,然后通过互联网寻找境外买家,以电子邮件方式与美国、英国等国的客户达成交易,并根据买家指定的地点,通过特快专递方式伪报品名邮寄走私出境。

据海关官员介绍,近年来,上海口岸类似此类通过网络交易并以国际快件方式伪报品名走私古生物化石的案件快速上升。仅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五月,上海海关就查获这类案件五起,涉及古生物化石一百六十六件。经国土资源部并会同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内有剑齿虎头骨化石、象头化石、乳齿象幼体头骨化石、羚羊头骨化石、鹦鹉嘴龙化石、潜龙化石、茂名无盾龟化石、陆龟化石、恐龙蛋等,均属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上海海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国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走私文物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缉获167件走私古生物化石,文化考古价值高

(2007.10.26《解放日报》通讯员:殷琮)

昨天,上海海关将缉获的167件走私古生物化石移交给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这批古生物化石将存放于上海地质陈列馆并开展科普展览和学术研究。

移交的古生物化石,包括鹦鹉嘴龙化石、剑虎类头骨化石、犀类头骨化石、石油马来鳄头骨化石、鸟化石、爬行类龟化石等珍贵古生物化石,其中国家二、三级古生物化石30件,具有很高的文化和考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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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1 03:14

上海科技馆
www.sstm.org.cn

禄丰恐龙化石携谜团远“嫁”上海

(2010.08.30《新民晚报》王蔚)

正在举行的世博会云南活动周近日传出一则新闻,云南馆内的镇馆之宝———两具恐龙化石,在世博会结束后将移至上海科技馆永久展出。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俊强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说:“禄丰恐龙化石数量众多、种类齐全、密集度高、跨年代长、保存完整,在世界上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化石本是无价之宝

走进世博会云南馆的观众,肯定会被两具出土于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的恐龙化石所吸引,它们分别是巨型禄丰龙化石和有着“中华第一龙”美誉的许氏禄丰龙化石。其中,大的一具是巨型禄丰龙,体长10米,站高4米,生存于1.8亿年前的侏罗纪早期;小的一具是许氏禄丰龙,体长6.4米,站高2.5米,生存于三叠纪晚期至侏罗纪早期。在灯光的映衬下,栩栩如生的两具恐龙化石,为云南馆增添了许多神秘色彩。两具恐龙化石均出土于1997年,此前一直在禄丰县展出。为了这次世博之旅,两具化石先期由陆路运至昆明机场,再用集装箱空运到上海。据此次恐龙化石安装工程负责人王涛说,恐龙化石在发掘过程中往往有些部分已暴露在地表,会有所损伤,因此来到上海的许氏禄丰龙化石约有5%、巨型禄丰龙化石约有20%经过了人工修复复原。他还透露,两具化石的运输投保了60万元人民币,但就化石本身而言,当是无价之宝。

恐龙之乡独一无二

云南是恐龙化石最为集中的地方,禄丰县更是被誉为“恐龙之乡”。据专家介绍,迄今为止,在禄丰发现的恐龙化石标本达120余具,已经记述命名的就有10个属12个种。禄丰龙是亚洲首次发现的板龙类化石,是亚洲迄今发现时代最早、最原始的原蜥脚类恐龙。而且,禄丰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在同一地区发现侏罗纪早、中、晚三个时期的恐龙动物群的地区。从原蜥脚类到晰脚类、兽脚类的演化,以及草食性恐龙、肉食性恐龙、脊椎动物化石与无脊椎动物化石共埋一地的少有奇观,为研究侏罗纪恐龙动物群的演化、迁徙、区域分布,提供了丰富而珍贵的实物材料。

期待解开恐龙之谜

世博会结束后,观众们还可到上海科技馆一睹恐龙化石雄姿。专家们提醒,尽管恐龙化石表面已涂上了保护液,但仍需注意防水、防暴晒。因此,观众们在与“恐龙”亲密接触时,应文明参观,切勿触碰。

恐龙化石远“嫁”上海后,还将唤起更多人来关注和研究恐龙。目前,禄丰恐龙仍有许多谜案有待破解———

■恐龙在禄丰如此密集,是什么原因使如此多的恐龙集中到禄丰盆地呢?

■禄丰发现了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恐龙化石,但为什么至今没有发现一枚恐龙蛋化石?

■恐龙以绝对力量雄霸地球2亿年之后,于6500万年前忽然集体灭绝,谁是罪魁祸首?

■所有在禄丰发掘出的恐龙化石,其头部都朝向东方,那么,当时东方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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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眼仔他爸 2010-09-11 06:16

宣科 普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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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OP 2010-09-18 03:00

17日至20日举行矿物化石展

(2010.09.15《青年报》罗水元)

记者昨日从上海市地质学会获悉,矿物化石展将于本月17日至20日在福州路中福古玩城举办。同前同届一样,此次矿物化石展仍向市民免费开放,并有知名专家现场为矿物化石爱好者提供免费咨询、鉴定等方面的服务。

上海市地质学会矿物化石专业委员会会长周易杉介绍,举办矿物化石展旨在向市民普及矿物化石知识,在本届展览前已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五届,展出过雷击石、柔石等珍稀矿物化石,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根据计划,今后将改变现有一年一届的局面,每年举办两届,分别在春秋两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