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
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soujiuzhongxin/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
http://www.moc.gov.cn/zizhan/zhishujigou/jiulaoju/
[导读]
通讯录 (见第2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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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选遍 (见第5贴)
中国海(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
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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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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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录)
中国海(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
搜救机构联系方式
(2009.11.23 交通运输部搜救中心)
http://www.moc.gov.cn/zhuzhan/jiaotonganquan/yuxianqiuzhu_FS/200710/t20071017_436447.html
序号 单位 邮编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1.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100736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010-65292218 010-65292245
2. 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
116001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0411-82635487 0411-82622230
3. 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
066004 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长城环道10号 0335-3696806 0335-3696809
4.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300211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 022-58876995 022-58876990
5.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266002 山东省青岛市巫峡路21号 0532-82654437 0532-82654497
6. 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
210009 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38号 025-83279620 025-83279663
7.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200080 上海市四平路190号 021-53931419 021-53931420
8. 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
310005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叶青兜路1号 0571-85454372 0571-85454810
9. 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350004 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16号 0591-83838801 0591-83838820
10.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510060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 020-83334384 020-83160900
11. 广西海上搜救中心
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18号 0771-5531110 0771-5537517
12.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570311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0898-68653899 0898-68666231
13.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中心
430016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027-82765555 027-82418021
14. 黑龙江水上搜救中心
15001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110号 0451-88912331 0451-88912331(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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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章)
(新闻选遍)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救发〔2010〕17号]
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一、第二救助飞行队、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
现发布修订后的《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原《专用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交救发〔2003〕26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环境和财产的安全,规范专业救助船舶的调度指挥和管理,根据交通部等国务院六部委下发的《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所属专业救助机构和专业救助船舶。
第二章 专业救助力量部署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称部救捞局)下设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对专业救助船舶按隶属关系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和管理。
各救助局按《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对我国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实行分区负责。
(一)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水域;
(二)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负责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南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水域;
(三)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负责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水域。
第四条 各救助局除本部外,在以下地点设救助基地:
(一)北海救助局救助基地为:烟台、大连、天津、秦皇岛、荣成和南隍城;
(二)东海救助局救助基地为:上海、连云港、宁波、温州、厦门、福州;
(三)南海救助局救助基地为:广州、汕头、深圳、阳江、湛江、北海、海口、三亚、西沙。
各救助基地下设若干救助站,向待命船舶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 部救捞局对担负救助待命任务的专业救助船舶实施统一部署,下达年度救助待命计划。
在台风季节、冬季、春运、国家重大活动及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及有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可视需要临时调整待命部署,加强救助待命力量。
第六条 在渤海湾、舟山水域、琼州海峡重点海域和成山头、长江口、台湾海峡及珠江口等事故多发海域要优先安排技术状态好、抗风能力强的大功率专业救助船舶待命。
第七条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点按照“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的原则,尽可能前移到事故多发海域,靠近主航线、港湾、海岛锚地等水域。
第八条 部救捞局根据海况、海难事故分布、船舶通航密度等因素对专业救助船舶的待命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
第九条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是:
(一)在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的统一调配和指挥下,担负在我国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救助;
(二)执行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
(三)执行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
(四)执行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任务;
(五)执行国家交办的其他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实行以动态救助待命为主、动态与静态救助待命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按照《专业救助船舶、应急反应救助队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实施训练,不断提高救助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船员和救生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设备、器材和救生装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设备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第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应遵守通信规则和情况处置规定,收到遇险信息后,立即逐级报告。
专业救助船执行救助待命任务期间,要保证信息和通讯安全畅通,保持GMDSS正常值守(包括C站),接受岸基救助值班指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救助船舶出动时限为:
全天候大功率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指令后30分钟出动;快速救生船20分钟出动;高速救助艇20分钟出动,华英系列救助艇15分钟出动。冬季(10月1日至翌年2月底)出动时间在此基础上各延长10分钟。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救助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后,在船舶安全适航的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动执行救助任务。
第五章 调动批准权限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由部救捞局批准:
(一)部救捞局年度救助待命计划外的待命船舶部署、调动、更换计划;
(二)跨责任区的海上救助、训练及演习方案;
(三)各救助局年度训练计划;
(四)专业救助船舶和救助航空器的协同演习与演练计划;
(五)值班待命状态下,专业救助船舶不能按出动时限出动执行任务的航修或厂修计划;
(六)专业救助船舶执行除救助以外的拖带任务;
(七)执行海上救助、训练以外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由各救助局批准,并报部救捞局备案:
(一)部救捞局年度救助待命计划内的待命船舶部署、调动、更换计划;
(二)责任区内专业救助船舶的海上救助、训练及演习;
(三)专业救助船舶的月度训练计划;
(四)非值班待命状态下(或不影响救助出动)的专业救助船舶航修、厂修和补给;
(五)船上救助应急物资、器材的配备;
(六)救捞系统以外人员搭乘船舶出海。
第六章 各级指挥值班室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对全国专业救助船舶实行统一部署和指挥管理,各救助局设立救助指挥值班室,各救助基地设值班室。
以上各值班室昼夜24小时安排值班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下达救助指令,了解跟踪掌握现场救助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局领导;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指挥救助航空器参与救助等飞行任务;
(三)按照应急救助相关预案的规定指挥救助行动,遇有重大救助活动时,组织专家参与指导救助工作;
(四)适时部署与调整各救助值班待命力量;
(五)监督检查救助局各级指挥部门及专业救助船舶的待命状况及技术状况;
(六)掌握专业救助船舶训练动态和船舶修理进度情况;
(七)负责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建设并监督指导救助局各级救助指挥值班室建设;
(八)收集、整理有关报表及资料,负责救助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挥责任区内的海上救助,负责专业救助船舶的调度,随时掌握现场救助情况,并报部救捞局;
(二)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区内飞行队下达救助等任务飞行指令,协调救助航空器参与救助;
(三)建立救助指挥员制度,在组织实施救助时,充分发挥救助指挥员的技术指导作用;
(四)落实责任区内专业救助船舶待命部署要求,并对专业救助船舶的技术状况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适时提出部署与调整各救助基地的值班待命力量建议;
(六)掌握船舶修理进度及船舶主要技术性能和应急设备器材的储备情况;
(七)掌握船舶训练、待命动态和海洋气象变化情况;
(八)负责救助指挥值班室建设,监督指导所属救助基地救助指挥值班室建设;
(九)整理有关救助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地救助值班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接到海上遇险救助指令或请求后,立即通知就近待命船舶,保持与专业救助船舶的不间断联系,同时上报救助局;
(二)负责为相关专业救助船舶做好油水、主副食品等补给和维护保养工作;
(三)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救助船舶落实训练计划,掌握专业救助船舶维护保养动态;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获救人员进行善后处理;
(五)负责救助值班室建设;
(六)收集整理有关报表及资料,负责救助统计工作。
第七章 救助指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接到救助请求后,分析判断遇险情况,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值班局领导的指示向相关救助局下达救助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掌握救助进展情况,指挥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救助活动、需要跨区救助力量协助时,由部救捞局指派其他救助局的救助力量增援,救助指挥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担任,或由部救捞局指定的救助局领导担任。紧急情况下或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直接组织指挥救助抢险行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接到上级救助指令,或来自其他方面经证实的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值班局领导,并按照领导意图及时向专业救助船发出指令,组织实施救助。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并随时将救助行动进展报部救捞局。
向专业救助船下达救助指令时,要简捷、明确,指明救助标的的遇险性质、危险程度、险情变化及对救助的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地接到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救助局,同时按救助局指令配合专业救助船完成救助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请求,要立即备航,经请示救助局同意后迅速出动救助,必要时通报救助基地。
在救助过程中,专业救助船按上级救助指令和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救助手段和措施及时施救。现场救助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有非专业救助船舶参与的救助活动,专业救助船舶到达现场后如担任现场指挥船,根据遇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和现场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实施救助行动。
第二十八条 专业救助船根据救助实际情况判断认为遇险标的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遇险标的的安全已获保障或继续搜寻救助已无实际意义,可提出结束或中止救助行动的申请,救助局审核后报部救捞局批准。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值班员和待命船舶接到救助请求后,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了解、核实险情和有关救助情况,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遇险船舶的船名、位置、遇险性质、危险程度、船旗国、船籍港、船舶类型、载货、起止港、主尺度、吨位、船东、经营人或代理人及联系方法;
(二)遇险人员数量、位置、遇险情况;
(三)遇险海域的实际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力风向、涌浪大小、潮流、水表温度、冰情、能见度等;
(四)专业救助船的船名、船位、出动时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五)采取的救助方案、救助存在的困难及取得的效果,现场组织指挥方式及其他救助力量参加施救情况;
(六)现场救助任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专业救助船舶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拍摄的情况资料发送救助指挥值班室。
救助结束后,专业救助船舶应及时向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书面报告救助情况,以及照片、录像资料等;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应及时将救助总结报告部救捞局救捞指挥值班室。
第三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每天18时00分前,分别向隶属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本船动态、人员及油、水储备等情况。
救助局在每天20时00分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指挥值班室报告专业救助船舶动态。
第三十二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于每月28日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送救助任务月报表。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海损事故或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船名、原因、损失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救助抢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和表彰。
奖励和表彰办法由部救捞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专业救助力量部署及现场动态报告、救助力量调用等事项按《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救助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局专业救助船舶指挥管理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海上救助
指对我国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国内外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等进行的以人命救助为主要目的的救助和救援行为。
(二)救助基地
指救助局管辖的能够提供船舶动态待命支持服务和后勤保障,负责内陆周边水域及附近海域的快速救助和抢险打捞,并具有对专业救助船舶管理职能的机构。
(三)救助站
指救助局管辖的仅能够提供救助船舶靠泊待命的分支机构。
(四)救助待命点
指由部救捞局指定的专业救助船舶在港湾、锚地或事故多发海域待命的规定位置。
(五)专业救助船舶
指交通部专业救助机构所属的、用于执行海上救助任务的、符合救助待命技术要求的船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3年制定的《专用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救发〔2010〕18号]
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一、第二救助飞行队、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
现发布修订后的《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原《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试行) 》(交救发〔2003〕47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海上人命、环境、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规范交通运输部专业打捞机构船舶的调度指挥管理,根据原交通部等六部委下发的《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所属专业打捞机构及专业打捞船舶。
第二章 责任区的划分和专业打捞力量的部署
第三条 三个打捞局责任区的划分界线是:
(一)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负责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海域。
(二)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负责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的纬度线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的海域。
(三)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海域。
第四条 各打捞局及所属打捞船舶应在责任区内执行任务。如需跨责任区作业,应报请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批准。
第五条 各打捞局须在本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艘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打捞和清除污染的装备器材,以应对应急抢险打捞工程。
第三章 调度指挥原则
第六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管理按其隶属关系,实行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对各打捞局调度室、各打捞局对隶属船舶两级调度指挥体制。在情况特别紧急或需要时,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可直接调度指挥,同时通报相关打捞局。
第七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人命救助优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执行任务时,如涉及紧急状态下的人命救助,应先行救人;如被救船舶或设施上人员无生命危险或不具备先行救人条件,应尽可能连人带船(设施)一起施救。
(二)抢险救捞优先原则:当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清障与其他经营活动冲突时,在船舶、设备和人员等调配使用上,必须无条件地优先服从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之需要。
(三)应急抢险先行原则:各打捞局或专业打捞船舶在接到特别紧急的抢险救捞信息时,可先采取行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部救捞局。
(四)安全有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实施船舶、财产救助与打捞时,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命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减少财产损失,取得最佳救助打捞效果。
(五)依法救捞原则:各打捞局及专业打捞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对海上遇险船舶、财产的救助、打捞。
(六)统一协调指挥原则:各打捞局联合执行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由其指定的打捞局统一协调指挥。
现场如有救捞系统不同单位的多艘船舶共同执行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的打捞局指定其中的一艘专业打捞船舶任现场指挥船。参与救捞的船舶要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第四章 救捞总值班室、调度室职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各打捞局设立调度室,昼夜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调度指挥、监控。所有船舶必须在救捞总值班室或调度室统一调度和指挥下行动。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各船舶在未得到调度指令前不得擅自行动。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随时掌握各打捞局所属船舶的动态及打捞力量的部署情况。
(二)根据上级领导指令,对专业打捞船舶实施调度指挥;及时准确下达上级领导对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的行动指令;随时了解作业现场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三)督查船舶安全和技术状况、值守情况、通讯保障(含C站技术状态)等相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各打捞局提出整改意见。
(四)执行重大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如有必要则组织救捞专家对应急抢险救捞任务现场提供技术支持,视情派遣专家赴现场指导工作。
(五)收集整理各打捞局上报的有关报表及资料。
(六)将收到的救捞信息及时通知相关的救助局和打捞局,并进行必要的协调。
(七)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打捞局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随时掌握本局所属船舶动态及打捞力量的部署情况。
(二)将收到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并准确下达上级领导的行动指令。随时了解工作现场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掌握本局船舶、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和应急装备器材的储备情况,督查本局船舶技术和安全状况、人员配备、值守情况、通讯保障(含C站技术状态)等相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船舶提出整改意见。
(四)准确掌握本局船舶所在海区的海况、水文、气象情况。遇恶劣气象可能对本局船舶造成影响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船舶做好防范。
(五)负责本局出国(境)船舶的报备工作。
(六)负责统计整理有关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七)负责与所在地政府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就应急抢险救捞事务进行沟通、协调。
(八)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防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九)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调度指挥程序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接到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对信息迅速做出专业判断,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值班局领导的指示向相关打捞局下达执行指令,通报有关单位,随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工作进展情况,实施不间断的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 各打捞局调度室接到上级指令或来自其他方面经证实的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根据本局的调度指挥程序实施调度指挥。
打捞局调度室要将执行任务的情况及时向本局分管领导和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告。
第十三条 各打捞局的船舶接到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备航,迅速出动。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局调度室。
第十四条 各打捞局纳入救助联动机制的船舶,在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救助联动机制的规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各打捞局或船舶接到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应立即了解、核实信息来源,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船舶(标的物)船名(名称)、船上人员情况、船舶呼号、位置、船旗国(国籍)、船籍港、船舶类型、载货、起止港、主尺度、当前吃水、吨位、船舶通讯方式、船东、管理公司、经营人或代理人、船舶保险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船舶(标的物)遇险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环境水域的污染损害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执行任务水域的实际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水表温度、冰情、能见度、流速和流向等。
(四)执行任务的船舶名称、船位、出动时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五)执行任务的预案、执行任务时存在的困难及取得的效果,现场组织指挥方式及其他单位力量参加执行任务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打捞局应将以下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一)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二)执行任务的工作总结,现场作业的照片、录像资料。
(三)船舶的每日动态信息(每日20时前报)。
(四)有关抢险救捞月报表(每月26日报)。
第七章 出国船舶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打捞局如调遣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执行出国任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执行出国任务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
各打捞局出国船舶启航前,其航行计划和安全措施应报本局调度室、安监处、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国任务。
第十八条 除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外,各打捞局其他船舶出国执行任务,应在船舶出国前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航行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赴香港、澳门地区执行任务,由各打捞局批准,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船舶赴我国台湾地区或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经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二十条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船舶,应每天至少向本局报告一次船位、航行或者执行任务情况。如因气象原因需改变航行计划,船长有权根据情况做出决定,但须向本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打捞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局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