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十一号,去龙岗区横岗农业银行办事,让一车友看住他的菜车和我的车,不到一小时下来,发现车不见踪影;问其。说没有走远就在离车不到十五米远的地方,车却被偷;现在连人都看不住车了,太伤心了。
迪卡侬5.2车可说在深圳很多,但自己的车总有其特征,如下:1.全部原装配置。2.坐垫左边有一小口子;3.所有走线用白色塑料管套;4.刹车把/脚踏用黑色油漆喷过;5.后轮挡泥片有一破裂处;6.燕把左前有一挂花处,用油漆补过;7连条安装有一快拆;8所有走线的头用电线耳重新包过。
如有发现以上特征的车友,请电话联系:13410587090 特别是龙岗西坑的车友,此车在那边出现过。
怎么可能叫过路人看车??这世道没有这么太平吧,尤其是在关外
不是所有车友都信得过的,除非被抢,被偷的主要责任还是自己。
应该由看车人赔偿
答应了看就要负责任
旧的不去~新的不来~
贊同
车不离人
人不离车
恒古不变的道理!
说得一点没错。只要做到这点。就不会再丢了。除非是硬抢了!
同意六楼的说法
慰问,你有了个换车的借口了
但是不要学换车哥哦
特别同意
有借口换车车啦。

哈哈,好借口,这下来个痛快的,之前纽结的问题,一下都没了。。。
从法律上讲,看车人答应了看车,车被盗看车人是要负责的,应由看车人赔偿。
哪条法律?请引用,我们学习一下。
很好,大家理性分析问题,这样对社会问题可以看得深入。既然提及到合同法,那就用这条法律来解释。
我把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制过来,将能表达我意愿的内容用红色字体标示,稍做个性评论,用法律条文解释楼主所拖车友看管自行车的的责权利。
一 楼主与看管自行车的车友是否订立合同?
参看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无论口头还是书面,楼主与看管车友是否按照这8条约定订立了合同?
我们假设订立了,那么接着看合同法第十九章。
二 楼主与看管车友订立了保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
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
,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
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
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
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
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
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
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
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
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
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的: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有个问题了,楼主的自行车是被偷盗,不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也就是说这是外力所致,不是保管不当。按照这个条文,保管的车友是免责的。进一步的解释是,这辆自行车不是保管不当而灭失的,而是偷盗、抢劫、蒙骗等其他外力行为,再进一步的解释,洗衣粉可以保管在干净的玻璃容器里,但不可以保管在水里,保管者把洗衣粉放进水里保管就属于保管不善而灭失。
总结呈词:楼主与看护自行车的车友没有对这辆自行车订立保管合同,因此不能用合同法来约束看护自行车的车友的行为。
如果按照前面几位车友从感情角度来所判断的话,这个看护车友没有看好楼主的自行车,就有被索赔一辆自行车的可能;那是否他看护成功,要支付他一辆自行车的报酬呢? 做一件事情,责权利要公平对等呀。
有换车的借口了,呵呵
又有车丢! 多事之秋啊, 车友要小心
道德也不值钱,你让我看车,我把车卖了,然后说刚才有人抢走了,表演一番,一把鼻涕一把泪的控诉社会治安不好,江河日下云云;或者说刚才打个盹,确实没留意。 毕竟是看护,不是保护,没有合同约束的。
还是自己看好车,不要指望其他。
LZ,如果怕老婆的话,这是个很好的理由。。。。
顶下南霸天, 这才是成熟的分析问题方式,
无语。。。
和谐深圳,共建文明城市。
这个太蹊跷了吧,怎么丢的都不知道,
深表同情,丢失爱车是件痛苦的事情。
呵呵,深有体会丢车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