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常行使到立交入口,被对方越实线擦碰。对方承认负全责,汽车马上靠边,以免影响交通被罚。对方打电话给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发了个短信给司机。交警和保险公司都不到现场了。2辆车开到月亮湾快处快赔处理点,对方出示手机短信,保险公司开具确认单和查看记录,对方负全责。还算“快处”。
几天后,到4S店修车。由4S店通知太平洋保险公司到场出价,950元,但并不付款。说是深圳保监会2010年新规定,先由责任司机垫付,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电话通知责任司机到4S店付款,对方说人不在深圳。不付这950,4S店不让提车。只好自己先垫付。太平洋保险公司说,如果对方不付款,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为了几百元前,还打官司?有这个工夫,做什么都能挣这几个小钱了。
深圳保监会有这个“新”规定吗?如此不是大大增加了社会成本吗?公司的作用,不就是办这些手续的吗?保险公司已经承诺的赔款,为什么不支付呢?
没处理过,想知道流程,同问:)
同感,感觉制定政策的人脑子都进水了!
感觉保监会是故意的。新条例故意增加投保人的麻烦,达到减少赔付的目的。
因为对方付款后,保险公司肯定要支付自己出价的修车费。增加支付环节,无非是为了利用责任方的不服气心理,帮助保险公司逃避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你不算最倒霉的。我老婆几年前也是对方全责,那人渣后来玩失踪,不理了。
只好起诉,然后屁颠儿屁颠儿跑过来私了。
没办法,政府只收税不干活,人渣又多。
如果要起诉,我也想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或者追加保监会。那个司机只是被新保险流程利用了。不来付款,拿不到我的修车发票,他自己的修车费也报销不了。这种情景,最后得益的是保险公司整个行业。很多自做聪明的人都是愚昧的,那还不要紧。如果制定的规则故意玩愚昧,那就问题大了。
陌生人约定见一次面,多大的成本啊!这个新流程涉嫌挑动群众斗群众。本来深圳的很多事,还是有默契的,比较和谐,所以才发展快。保险公司故意不作为,想干什么?
这些年,每当我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即使是对方全责,我也会主动揽责上身,原因就是怕麻烦,找自己熟悉的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处理起来会顺畅很多,至于第二年的交强险优惠,不要也罢。
如此
1、纵容那些乱开车的人
2、必须给自己的车买全险,至少是车身险
认同。俺也遇上过这种事。为免麻烦,宁愿自己揽错。
哈哈,肥肉兄弟膘焊
肉割到哪儿去了呢?
这年头,那些人命关天的事,都没法讲理,何况这种“小事”?各行各业我行我素,感觉整个环境在恶化。2009年以后,开车远行的意欲已经大大减低。下面刚换的签名,是这种感觉的概括。以前出去,看到的都是一个个正常面孔,现在怎么都变成了难以理喻的嘴脸?
好规则可以造就好风气,坏规则蔓延坏风气。
你们天天歌颂的ZF!
哈哈,俺的车又有5-6天没动弹了!懒得摸它。上个月送朋友回香港在罗湖商业城楼下停车落人,前后不到一分钟,被拍了,300大门,还没去缴,奶奶的!
我也很少开车,而骑单车就多了!很是方便哦。
我的那个保险公司不错,先行赔付!
现场开一大堆单据,然后一周内就把款打给你(2个车的修理费用),且不需要双方的修车发票的!
你是哪个保险公司呢?
打款的事情发生在哪年哪月哪天呢?
负有责任的一方的保险公司是把赔款赔给自己的客户的,不能把款直接赔给第三者。同样道理,如果你负全责你的保险公司在你那到发票的情况下把赔款支付到你的账户。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任何一方再不拿出修车款的情况下直接领取赔款导致获得利益。
所以~你垫付后把发票给对方,对方买单后拿发票到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目前来看,此种流程为了规避某一方从中获得额外利益无任何问题。
不对吧?保险公司在4S店定价时,只要付钱,就已经可以拿到发票了。钱直接付给4S店,这样的流程简单明了,社会和谐,成本低。为什么引导人们事事都去打官司呢?中国目前的司法负荷已经巨大,为几百元钱打官司,个人与社会成本极高。保险公司的流程设计不能倚赖司法功能,要在自己的范围内履行保险功能。
流程确实值得商榷,但是这里说的保险公司定损时直接付钱给4S店,难道你就这么放心4S店拿到钱之后能把车给你修好?
问得好!
正确的流程:保险公司定损-4S修车-车主签字确认车已经修好-4S凭签字和发票向保险公司收款
看到大的4S店,有好几家常驻的保险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很难向4S赖帐,因为保险修车不是一单,而是长期业务。
因此,LZ的问题出现在负有全责的一方没有及时买单,你拿发票给他让他买单就好了~
所以快处快赔虽然还有一些书要完善的地方,但从LZ所举例的情况看,你的题目明显偏颇。
问题就出在“拿发票给他让他买单”这个环节。他不出现,保险公司就叫我上法院。
4S店在财务上跟保险公司无任何关系~保险公司只对自己的保户负责。这是一大基本概念~
至于打官司,更加充分说明社会诚信太低导致无规操作。保险公司这么做也是为了规避风险避免客户利益受损,无可厚非。
哥们~有时间去找责任方买单吧~
此案中,你是作为对方保险公司第三者存在的,对方保险公司会把赔款赔给自己的客户即有责任的一方。故在他没买单的情况下不能支付赔款。
拆开分析可能会更清楚,定损后分俩大步骤:
1、待修车辆与4S店,此当事双方为你与修理厂,你是修理厂的客户。车辆修理完毕后验车、客户买单、保修。交易完成。
你与责任司机交接赔款与发票。
2、保户与保险公司,合同双方为责任司机与保险公司。责任司机递交索赔资料,保险公司核实确认、支付赔款。交易完成。
LZ论点忽略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就是索赔资料不仅仅是一张修车发票,还包括责任司机的双证、责任认定书、定损单等其它各种相关资料。而4S店与保险公司不构成合同双方,因为保险公司对标的也就是维修车辆无任何利益,如果修车过程中或保修期间出现差错双方无任何法律支持。
这些材料修车时,都已经提供给了4S店。
好像责任方自个先把钱垫了,再把双方的那些表呀,钟呀,书呀都交给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后大概十多天会把款打给你的指定帐户吧.要跟责任方沟通一下.如是全保的话,问题不大呀.
赔款只会打到自己的保户账户上~不会打给打三者~道理同上~
责任方拖延。
假设一种情况:一辆2-3万元买来的旧卡车,与高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卡车付全责。卡车可能百来十元就修好了,而修理轿车上万是很普通的事。卡车司机怎么愿意先垫付上万元的修车费呢?就是愿意,他是否拿得出呢?卡车司机是否会为了索赔自己的100元,而垫付10000元或者更多呢?谁能担保垫付后,保险公司不会拒付呢?结果很可能是慢赔、无赔,或者是上法院。如果司机是外地人,轿车胜诉后又有什么用?所以,保监会的流程新设计的目的就达到了。
4S店现在不代索赔了~必须保户自己去~避免4S店从中故意扩大损失骗取赔款~
你的解释不成立。价格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来人定的。
定损当然是由保险公司与4S店共同协商。这没什么不对,难道任由4S店漫天要价?
我说的4S店从中扩大损失是指4S店在车主不知情或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手段扩大车损,例如开出去故意再撞一下。为此锒铛入狱的修理厂责任人不在少数~
也不成立。车辆的损失情况,已在当天“快处快赔”点,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拍照存档了。再撞是没有用的。
受大家鼓励,一边发帖,一边与对方司机联系。经过烦琐和繁琐的催促,多次约时间地点,终于把事情解决了。保险公司这次逃不掉赔款了。
突然发现哥这帖跟的真不值得~
浪费哥的时间~
流程是对的
出钱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发生事情,鉴定是自己的责任,那就要自己首先垫付。
例如,买了10万、或者20万,50万额度。如果事情真的到了10万、或者20万,50万的程度,出钱买了保险的人还要首先垫付10万、或者20万,50万。这笔周转资金应该由买保险的人负责筹措吗?这年头,钱如果先出了,后面的花样和枝节会跟着来。这样的流程对吗?
好事多磨,LZ顺利拿到赔款!
对方全责,我却要付出大量精力处理,保险公司躲在一旁。
有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