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长假远行 2011-02-20 09:44

不再免责,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转帖)

http://www.bjd.com.cn/10bjxw/shenghuo/201008/t20100803_630766.html

法官提示2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

“驴友”自发游参与者越来越多,然而其安全问题一向受到诟病——“驴友”一旦出事,论坛网站不参与活动,无责;发起人没有受益,也无责。最后往往是“驴友”索赔无门。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解释,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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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jacky007 2011-02-20 11:02

安全回家版已有几个相关的但更详细的贴,不用转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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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姓 OP hijacky007 2011-02-20 11:06

那就删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