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届自行车越野挑战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体育局 清远市清城区旅游局
二、协办单位
清远市金鸡岩风景区
中国电信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
深圳平竞社自行车DIY店
三、承办单位
清远运动休闲网 清远天奇自行车生活馆
四、竞赛日期安排、路线
(一)竞赛日期安排:2011年5月22日(星期天)上午9:00时在清远市金鸡岩风景区广场举行。
1、检录时间:上午8:00——8:30;
2、比赛开始时间:上午9:00时;
3、设比赛关门时间:每个组别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超时未完成比赛的选手将终止计算成绩,同时按工作人员引导离开赛道。
4、颁奖时间:下午16:30时。
5、颁奖地点:金鸡岩风景区广场
(二)竞赛路线:起点(金鸡岩风景区广场)→杨茶桥——主赛道(顺时针方向)——黄鸡洞水库——环库砂土路——柑桔园——终点(杨茶桥与主赛道交接处),全程约6.7公里,其中绕圈次数随各组别分别设置。
五、竞赛组别
男子精英组:18—60周岁男性,绕赛道四圈;
男子普通组:18—40周岁男性,绕赛道三圈;
男子大龄组:41—60周岁男性,绕赛道两圈;
女子组:18—60岁女性,绕赛道两圈;
体验组:不分男女,18-60周岁。绕赛道一圈;
团体接力组:每组3人,18—60周岁。其中至少一名女性。每组各人绕赛道一圈,共三圈。
六、竞赛办法
(一)参照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审定的《自行车竞赛规则》以及为本次比赛制定的其它规定。
(二)所有参赛车、服装均自备,并按比赛组委会要求在骑行服上绑(扣)好号码布(组委会统一印制),比赛必须使用山地自行车,轮胎规格为1.75以上。赛前工作人员将对参赛车辆进行资格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参加比赛。
(三)所有比赛车辆在比赛时必须除去可能会导致伤害的非必要配件,不得配有任何非人力传动及助动装置;不得使用玻璃器皿。参赛者必须配戴安全头盔并扣好头盔带、身着适合自行车运动的服装和鞋子、佩带骑行手套等必要的安全护具。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签署《免责声明书》。
(五)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保持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体育精神,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有意冲撞、排挤、刮蹭他人,不做可能引起自己或他人受伤害的冒险行为;如有以上行为取消比赛成绩。
(六)各参赛运动员必须于各组别比赛开始前20分钟进行签到、检录。检录时,检录裁判将进行身份确认,核对参赛者姓名、号码、组别等,如发现有更改者或冒名顶替者将取消参赛资格。
(七)申诉:如对比赛结果提出异议,比赛结束15分钟内向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交申诉费500元。以组委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再次申诉。胜诉申诉费返还,败诉申诉费不退。
七、参赛报名办法
(一)参赛资格
1、各组别参赛选手按组别的年龄和性别要求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设区域限制;
2、凡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常锻炼,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自行车运动者,不得报名参加。
3、凡参赛运动员均由组委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按保险公司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参赛者本人负担。
(二)、报名
1、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20日中午12时止。
2、报名费:30元(由组委会提供一份午餐、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报名方式:
(1)实地报名:
A、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体育局办公室(联系人:洪杏桃,电话:0763-3939084,传真:3939036)。
B、清远市天奇自行车生活馆(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四号区广泰商业街23栋之三104号,联系人:刘华戈,电话:0763-3120889,13927628022)
C、由组委会指定的省内各自行车协会、自行车店等。详见海报等宣传资料。
(2)、网上报名:清远运动休闲网,网址:www.qysport.com
本次赛事将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清城之窗”进行公布。
北江论坛基金专用账号更改如下: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开户名:凌**
银行账号:622848 1143990750710
联系人:格格
联系电话:13926675275
联系QQ:422051875
参赛选手可通过报名点、网上下载取得报名表,认真填写其中选项,帖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连同报名费交至上述报名点。比赛当天带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参加检录。
八、 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个组别按参赛人数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一名奖励奖杯和不低于2000元的自行车或现金。
第二名奖励不低于1000元的自行车部件。
第三名奖励不低于600元的自行车部件。
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公布。
(二)凡参赛选手均发给纪念品一份。
九、其它
(一)组委会不负担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事项费用。
(二)比赛途中饮用水自备,组委会将在比赛赛道旁设置若干个补水点。
(三)如遇雷暴雨、大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比赛不能举行,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进行。
(四)参赛队员必须遵守本次比赛各项程序与规定。比赛组委会拥有对本次比赛规定的解释权及裁决权。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