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户外运动已俨然成了一种时尚,随之而来的是意外事故的频发,并已导致了多起法律纠纷和诉讼。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一名早年就参与户外运动的爱好者,一直想总结一下有关的法律风险问题和注意事项以供广大山友/驴友们参考,但因惰性而一直拖延到现在。
本文主要针对通过网络召集的AA制户外运动,且仅指纯AA制,即活动中发生的公共费用由所有参与的队员平摊,召集人或领队也和普通队员一样承担费用,且不收取管理费、装备费等额外费用。也包括不设领队的结伴出行活动。以下所说的AA制均指纯AA制。
鉴于AA制活动的特点,以下在称谓上均使用“召集人”或“领队”,而不使用“组织者”。召集人一般指网上发帖召集活动的人,而领队一般指活动中带队的人,两者常常是同一人,但也可能不是;而在约伴同行的活动中,不存在领队,但可能存在召集人。
总体而言,户外运动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事故风险,二是法律风险。前者即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后者主要指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赔偿和法律责任的风险,即包括组织者/召集人/领队/队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也包括某些情况下能否向第三方索赔的风险。
由于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非户外运动爱好者,未必能充分理解AA制户外运动的特点,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因此,为了预防法律风险,在活动的召集和进行过程需要抱着足够的谨慎态度。
以下就一些与法律风险有关的常见问题分别阐述:
一、关于AA制的认定问题
活动是否实行AA制,对于万一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有着根本性的影响。根据近年来法院判决的几个案例来看,总的原则是,如果活动是AA制的,自助的,领队和其他队员在活动中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也对受害人进行了合理的援救,那么领队和其他队员一般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如何来表明活动是AA制的呢?仅参加者自认为AA制是不够的,必须让旁观者也能确信活动确实是AA制的,不存在任何营利性。反之,一旦被认为是营利性活动,则召集人或领队的风险将会极大地增加。
为此,笔者建议活动召集人和领队注意以下事项:
1、召集时的明示
活动召集帖中应明示费用实行AA制,最好明确说明领队和普通队员同样分摊费用。
2、费用的预收
对于活动中发生的公共费用,最好是在费用发生时当场分摊,如果确实需要统一预收,那么应确定一名队员作为财务管钱,召集人/领队千万不可兼任财务,且召集人/领队和财务最好不要有特殊关系,所有预收的费用,扣除已花费的包车费、住宿费定金等费用外,都应由财务携带出门用于活动开支。预收的金额不宜过多,可以用得差不多后再收一些。
3、费用凭证
召集人、领队或财务应注意保留活动中的各项公共费用的凭证。对于活动中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包车费、门票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最好有合同、发票或收据,如无法取得任何凭证,则应有至少两名队员目击见证。
在广西某法院审理的因队员意外丧生而引发的“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中,领队和队员都称活动是AA制的,但由于领队直接预收了费用,且在意外发生时预收的费用仍有不少没花完的在领队手上,法院因此认为活动具备一定的营利性质,不属于AA制,加之其他方面的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领队承担较大份额的赔偿。
该判决固然存在一定争议,有着法官不了解这AA制户外运动一新事物的因素,但领队直接收取费用这一点无疑对判决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关于活动的自助性和队员的平等关系
自助和平等,其实与费用的AA制密不可分的,AA制户外的魅力不仅在于少花钱,更在于队员们在活动中是自由的个体,进行自我管理,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彼此是平等的伙伴关系,队员和领队之间也同样是平等的伙伴关系,而非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然而,目前国内的许多户外群体,往往在实行AA制方面做得不错,但在自助和平等方面就有所欠缺了,许多外出的队伍中往往是领队一个人说了算,队员们则不管东南西北只管跟着领队走,凡事也依赖于领队,而领队俨然成了旅行社导游。
而从法律风险角度看,由于权力和责任必然是对等的关系,领队的权力越大,其责任也必然越重。如果某件事是领队一个人决定的,那么一旦发生意外,领队很可能就是最直接的责任人。
在北京绿野案中,法院判决领队不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活动是自助的,队员们是自我管理的,领队对队员没有指挥权和支配权。
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建议在活动召集时,应强调活动的自助性,彼此的平等、伙伴关系,不宜强调服从领队管理、指挥,同时在实际活动中也应做到这一点。
(在随后的篇幅里还会进一步涉及有关这方面的具体事项)
三、召集时的告知义务
——未完待续——
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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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2 16:39
三、召集时的告知/提醒/注意义务
虽然在AA制活动中,召集人/领队和所有队员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由于线路和行程安排一般是由召集人在发起活动时就提出的,召集人/领队通常对该线路的有关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往往已提前做了功课),在活动中作用也必然大于普通队员,因此有义务把所知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安全的情况告知队员。
召集人/领队在召集活动时履行必要的告知/提醒/注意义务,既可避免队员盲目参与从而增加意外的发生,也有利于保护召集人/领队在万一发生意外后免于不公平的追究和责难。为此建议注意以下具体事项:
1、在召集活动时,如果召集人/领队已对线路的强度、难度、危险性有基本的了解,那么应如实写明,可适当夸大以引起重视,但切不可有轻视之词,也不应含糊其辞。以正常游客的方式去正规旅游景点游玩的可以例外。
2、如果召集人/领队对线路的强度、难度、危险性也不清楚,那么也应如实写明自己不清楚,并应特别强调其探路性质和风险性。
3、对于无绝对把握的线路,召集人/领队不可强调自己如何如何熟悉线路,否则,队员往往会基于对召集人/领队的信赖而盲目参加,从而增加事故风险和召集人/领队的法律风险。
4、召集人/领队对所了解的目的地的气候、海拔、自然地理情况也应进行必要的说明,对所应携带的物品装备有所提醒和要求。
5、召集活动时,应对参加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户外经验等作出一定提醒和要求,可同时作类似于以下的声明:“报名者视为已自行承诺符合上述年龄、身体、经验要求”。避免未成年人、健康状况不佳的人、毫无经验的菜鸟参加有风险的活动。
6、召集活动时,除了安全问题外,建议提醒注意山林防火、生态保护等,以免活动中发生火灾、杀害国家保护动物等问题。
7、准备会
对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召集人/领队可以在出发前以准备会等形式,对有关注意事项做进一步的说明和提醒。
8、避免漏网之鱼
在活动召集时,往往有队员以外挂方式报名,或直接电话联系召集人报名,甚至在出发时空降。这些队员,很可能没有看到召集帖的各项提醒,而成为漏网之鱼。由于没有看到提醒,这些队员不仅更容易出事,且一旦出事,很可能视为召集人/领队存在过错。预防办法也很简单,就是要求所有队员都亲自通过网站报名。
9、适当的审查
在出发时或在准备会上,如发现明显不符合活动要求的队员(如小孩),应予以劝退。在出发时发现装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如穿高跟鞋),也应予以劝退。
在北京绿野案中,法院判决领队不担责的另一理由就是召集人在召集活动时尽到了注意义务,判决原文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郝、张二人于2007年3月6日在网上发贴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发贴后,在队员报名后,张小姐还给包括孙某等队员打电话,提示山上会很冷,要多带衣服。应当说郝先生、张小姐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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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2 16:40
续了一小段,虽然帖子的主旨是防范法律风险,但实际上很多也与防范事故的发生有关。
多谢大家支持,也欢迎批评指教。
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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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3 11:43
更新了一部分,跟在原段落末尾了
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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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14:19
继续写一点```细水长流,哈哈
10、队员的信息
比如真名、身份证号、手机、紧急联系人、保险单号(如已购保险)、血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等。建议至少两份,由召集人/领队以及另一队员(比如财务)持有,最好由后方留守人员也保存一份。不过,由于涉及队员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也应注意保密,不可随意公开。
如果途中发生情况,却缺乏这些基本信息,那么不仅可能影响寻找和救助,而且一旦产生不利后果或损失,召集人/领队也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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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5 14:09
四、关于免责声明的问题
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所以,召集人/领队切不可躺在免责声明上睡大觉——以为有了免责声明就可以无需注意方方面面的问题和隐患。
免责声明的例子:
例1、
“本次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活动。户外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领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2、
“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
例3、
“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前两例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例3也不一定有效,假如某队员一眼看去就是小孩,那么显然就不能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免责声明并非完全多余,免责声明中的某些内容(比如对于财产方面的声明)可能是有效的,同时声明中的另一些内容可以视为在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比如例1中包含了对活动性质的说明和对危险性的提醒。
支持,认真细读,楼主用心了……
好帖,上了一堂法律知识课。
期待后续
可见AA(财务和责任)很重要:
明示AA制,公共财务,适当预收费用用完再收,平等参与无管家。
学习
咨询过交通委的一个朋友,自驾活动aa制油费和路费属于非法运营,请楼主了解下。
运管部门一直是这么顽固的,这不是观念问题,而是利益作祟。
但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司法部门的观点显然是不同的,如果4人搭车,途中花费了100元邮费,4名搭车人共分摊了80元甚至100元,由于车主没有赚到钱,司法上一般不会认为是营运。当然,我建议尽可能平摊,上述情况下,搭车人每人分摊20元是合理的,法律上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如果遭到运管部门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胜诉。
好好学习中
好呀 期待继续
现在不少非aa的,打的旗号却是aa,如果也按照无责任判决,也有点失去公平。这种带有盈利性质的组织者,他在约伴之初,就会想办法赚钱,对队员的体能等要求也很低,甚至完全没有要求,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危险发生。法院如何确认这个,是个难题。如果可以从历次出行的记录来看,也多少可以判断他的队伍是不是存在盈利问题了。
我的帖子中已强调了财务和费用凭证的重要性,法院认定是否AA制也会从这些证据上来判定的。
谢谢楼主的详细分析赞
不错的分析
专业人士。
留名,先工作,等下再看。
学习了,LZ辛苦。。
希望有更详细的结合已经一些案例做具体分析各要点。
学习了,..
近时四川四姑娘山14失踪那事,看了CCTV的评论。还真是个问题来的,
以后该怎么玩,是要好好反思一下的。
把普通山野的AA制明确了,大家走的才放心。
很好。谢谢提醒。
学习了。
学习了
完全的AA对规避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尤其长途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