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四姑娘山穿越事件分析

事件已过去很久,但我也相信短时间内情况不会有太多改善,所有我想大家有时间看看即可,无需再跟帖回复。

针对近期四姑娘山发生的穿越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现本人经不完全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归纳终结如下:

一、 穿越是否违法违规,景区是否有权禁止穿越?
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11年6月2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暂时禁止穿越海子沟—龙岩—卧龙”进行穿越活动,具体详见http://www.sgns.gov.cn/government_info.aspx?id=55

根据网络介绍,该活动领队及相关人员在发帖时就明确表明要进行上述路线的穿越,但是在景区登记时仅显示为露营,且虚报人数,从最后实际路线来看,上述人员确实进行了穿越。

根据四姑娘山官方网站的介绍,四姑娘山是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地质公园,成立了四姑娘山风景名胜管理区进行管理。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属于国家行政法规)第 第三十六条 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从上述规定来看,景区有权发布通知,禁止在没有安全保证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从网上介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地区在地震后确实存在类似不安全情况,连其随队向导都表示不清楚情况,且景区只是暂时禁止,并没有永久封闭。

根据卧龙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穿越驴友所拍得照片显示,上述人员穿越了卧龙的核心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同样属于国家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显然驴友穿越也违法了。

在磨房或者其他网站,我看到有人质疑,认为山川等属于全民所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任何人都有权利去攀登或者穿越。

我个人认为,根据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三十三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基于以上规定,我个人认为,首先上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如果理解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我不敢苟同。

且规定国家有权保证资源合理利用,通过设立管理局方式进行管理好像是一种途径。

不知道国外对上述自然资源如何管理,我想应该还是圈起来管理的多,收费的多吧。

二、 对违法穿越是否应该处罚,进行如何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目前所称可能对驴友进行500元的罚款估计是依据以下条款: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2001年4月28日
第十五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 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
(三) 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
(四) 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的。

对高山向导处罚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显然,主管部门仅仅适用了最低下限的500元罚款,而且是针对团队,一个人平均下来才50元。

至于对驴友3年禁止进入的依据我似乎查不到。

针对罚款,我也在磨房看到反对呼声,有人认为,这些年攀登四姑娘山大峰、二峰、三峰以及穿越基本没有登记,且即使登记也是在风景区管理人员指导下变为露营,实际上为攀登或者穿越,并以此为由认为违规是管理局原因造成的。
我个人认为,出现上述做法是因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6号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 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 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 挥。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内人员开展登山活动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团队,登山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二) 配备相应的登山教练;
(三) 配备登山活动所需的技术、通讯、生活等装备器材;
(四) 登山队员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合格,无障碍性疾病;
(五) 登山队员经省级以上登山协会培训合格;
(六) 为登山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

第五条 组织国内登山活动应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山计划安排;
(二) 负责组织登山团队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 登山教练资格证书;
(四) 登山队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 省级以上登山协会颁发的登山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四姑娘山可登之峰有,大峰、二峰、三峰、四峰,依次海拔为5355米,5454米,5664米。6250米。
很显然,依据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攀登四峰都需要进行登记,但很显然,绝大部分驴友是不符合条件的,第一,很难找到一个法人资格发起单位,第二,很难有省级培训的合格证明。

管理局为了规避自己责任,让执意要参与攀登的登记为露营,从而实现实际上的攀登,这到底是否对驴友有益,看个人判断,但很显然一方面管理局可能缺乏监控驴友实际活动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因为管理局也有利益的考虑。
但如果以此实际变通来作为替驴友穿越作为辩护,我个人认为似乎理由不那么充分吧,毕竟有现实生效的法律规定存在,但同时随着近年攀登技术提高,有些法律规定是否也随之变通适应降低条件也应该进行讨论,但毕竟攀登穿越不是平地走路吧,相应的风险还是高一些,如果你是孤家寡人一个,经验丰富则另论,应为法律法规不是保护一个人,也不是限制一个人的。

三、 关于上述争议以外的其他质疑

对于救援费用,我目前未找到关于救援费用的法律依据,但个人觉得以后确实需要立法规范。

有人认为救援是必须,不应付费,并以孩子丢了报警是否需要预先交费或者自己失踪家人报警是否需要付费作为辩解,我个人觉得引用例子实在是很搞笑,因为这明显不是一个范畴,一样危险级别的事件。

有人认为我纳税了,政府收取我本人税就应该救援,现不说你一年为国家纳了多少税,且纳税地和救援地明显属于两个 地方而言,国家本应就对其公民进行保护,怎么可能在救援前现查下你是否纳税,纳了多少税,在哪里纳税才进行什么级别的救援,有这种思想人首先就存在认识错误。

  在其他的帖子中曾经与几个网友争论过,我有些极端的质问其是否敢承诺在违规登记或者穿越时发生危险情况时你以及你的家人都不寻求政府救援,接受罚款和支付费用,可是至今尚未有一人明确回答。

当然有人也说过爬自己的山,责任自担,但是我个人觉得毕竟没有书面协议详细约定,自担何种责任也未明确,借鉴网友大老虎的帖子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366982,0,0,1.html 中一个段落,

2.2 合同免责条款问题

  一个书面的责任免除合同是一个根据侵权法而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私法协议。如果当事人经过认真谈判并签署了该合同,就应当得到有效执行。无论是对于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来讲都是非常重要,因为其规定了体育运动参与者同意放弃的某些权利。但是,如果一个责任免除合同想得到有效执行,其就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有效合同所具备的要件,这在各州之间是不一致的。尽管如此,通常情况下,一个包括责任免除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属条件: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其完成经过了合理的对价;合同用语明确无误;以及当事人具有签约能力。具体到户外体育运动来说,由于参与户外体育运动的当事人都是自愿而不是被迫参与的,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因此,有关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不违反公共政策。而且,美国许多州仍然认为,如果责任免除条款得到认真的协商,并且消费者在放弃有关索赔权利的时候得到了充分的通知,那么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就应当得到认可。[10]

基于以上内容,如果在法律不能在很短时间修改的话,如果当事人愿意签订此类协议,并且有直系家属签字认可,或者经公证,我认为这既可以体现当事人对自己从事活动风险认知和承担责任,也免除了管理局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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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箭穿心 OP 2011-10-15 08:59

针对这些天磨房一些驴友的发言,我个人认为,这些人是担心未来会限制自己的攀登自由,以及在获得救助增加自己的负担,我倒是上述担心觉得这也体现了法律所要保护几个价值,自由,秩序,和正义,通常这是第一位阶的价值,且自由也通常排在第一位,要高于其他,但是同样也要结合个案进行平衡,你有爬山的自由,但自由是否是无限度,一定的秩序是否需要维护,如何在保护个人爱好和自由的同时维护一定的秩序,减少本可避免的不必要的救援。

我知道,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种种不公,存在法律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司法不公正的情况,但是如果只是去抱怨这种情况,并以此为由去违规,我想长久而来并不可取,这并不是一些人所的什么NC,我热爱中国,我也热爱法律,从学习法律到从事法律工作这么多年,我接触了社会不同层面,遇到过很多不公平的情况,但是只是抱怨或者去违规只能使这种情况来越糟糕,我希望社会和国家向好方面发展,但是估计可能我在世的情况也许都看不到,但是如果有条件去多参加类似社会活动,从自身做起,或许靠大多数的努力可能去实现。

不知道大家在泰国曼谷郑王庙上看到中文提示的不许坐在上面的字样,在国外酒店厕所中看到要冲水的提示,在申请国外旅游签证遇见种种刁难时,你如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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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箭穿心 OP 2011-10-15 09:33

我希望通过这个事件以后,在登山管理和服务上政府也确实需要一些必要的改变:
1、结合专业人士,法律专家,景区管理者和普通公民,对现今管理登记制度进行讨论,条件是否可以降低,
2、景区在服务和设施进行改善,提供相应地理和天气上面的资讯
3、要求参与攀登或者穿越的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支付可能出现医疗费或者救援费用
4、现阶段估计修改法律,提高一些罚则来警示参与者。

近年来类似事件似乎时有发生,如果通过类似违规行为倒逼法律改变和景区服务提高,倒不也是一件坏事,但毫无疑问,未来类似管理和费用增加势必对参加人员有一定的限制和增加负担,但我想措施提前做好,总比事后追究管用的多,因为毕竟每个人都不是孤身一人,也同样是社会中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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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Fei2434 2011-10-16 12:20

顶顶
LZ好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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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ver 2011-10-16 13:04

相关领域的专业分析
有助于大家跳出意气之争

网上发言的责任感,每人都不同。事到临头时,又会怎样?何况规则的制定应该考虑各种可能性,而不是按一部分人的意志或素质去量身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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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箭穿心 OP phyver 2011-10-17 01:22

客观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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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上尉 2011-10-25 06:51

说的很有道理啊,希望制度能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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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3 番茄上尉 2011-10-25 07:58

四姑娘山可登之峰有,大峰、二峰、三峰、四峰,依次海拔为5355米,5454米,5664米。6250米。
很显然,依据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攀登四峰都需要进行登记,但很显然,绝大部分驴友是不符合条件的,第一,很难找到一个法人资格发起单位,第二,很难有省级培训的合格证明。

补充一点信息:
1,有法人资格的户外俱乐部还是有的,深圳有,我相信四川也有,只是我们很多朋友太局限于某一个点或某一个网站,了解的也就不多了。
2,省级培训证明,这个四川登协应该已经做了很多期的培训,关键是你有没有这个意愿去,就我个人的情况,去年年初和今年年初,我都有在双桥沟遇到他们的高山向导培训班的成员。打开川登协首页就能看到不少他们有关培训的内容。

“我希望社会和国家向好方面发展,但是估计可能我在世的情况也许都看不到,但是如果有条件去多参加类似社会活动,从自身做起,或许靠大多数的努力可能去实现。”
赞同这种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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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箭穿心 OP smile3 2011-10-26 03:31

补充一点信息:
1,有法人资格的户外俱乐部还是有的,深圳有,我相信四川也有,只是我们很多朋友太局限于某一个点或某一个网站,了解的也就不多了。
2,省级培训证明,这个四川登协应该已经做了很多期的培训,关键是你有没有这个意愿去,就我个人的情况,去年年初和今年年初,我都有在双桥沟遇到他们的高山向导培训班的成员。打开川登协首页就能看到不少他们有关培训的内容。

其实法律规定也没说一定要找个法人资格的户外俱乐部,只要有法人资格就好,但说实话,估计一般法人企业也不愿意随便给他人出具一个书面的东西,即使是他的员工,就算是俱乐部,我也想也涉及到钱的问题吧。

省级培训证明我相信有时间的话应该也不能,难得是让大家觉得有必要去那这个东西,因为很多人可能觉得自己经验丰富,或者觉得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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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彩 smile3 2012-02-20 12:09

这个我有,14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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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虎 2011-10-26 10:02

这么好的帖子,一定要送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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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hadow 2011-12-19 12:23

一箭你好专业啊……
另外,你在我生日这天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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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箭穿心 OP myshadow 2012-02-08 03:58

啊,这么巧,看来跟老大真是有缘啊,感谢老大带我走上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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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看海! 2012-01-10 09:11

在看。。好像有点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