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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义权为何选和解?“宝马撞人案”七大疑问调查
2004-01-07 07:48:54 新华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事发现场为何出现武警?
有传言称由于苏秀文有“背景”,事发当天赶到现场的武警是被调过去保护她的。从“宝马车撞人案”现场照片中可见,确实有多名武警正在事发现场维持秩序的场景。
“是交警队请求武警协助到现场疏散交通的”,1月2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利对此传言向记者解释。王利称,当天到场的武警在事发前就已经分散在道里区各主要路口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了。王利进一步解释道,事发地位于哈尔滨人才市场门前,同时周围还有数十家职业介绍所,平时即有大量无业人员聚集,宝马车撞人之后,周围很快聚集了数千群众,整条路段交通被封死,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向武警求援。
1月4日下午,事发当天赶到现场的黑龙江省武警总队五支队四中队中队长李丰向记者证实了交警部门的说法。李丰说,2003年10月,武警部门一直在配合交警开展“畅通工程”。“宝马车撞人的时候已过了交通高峰期,在武警正准备收队的时候接到交警求援的指令”,随后,分散在道里区的该中队40名武警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维持秩序。
2003年12月26日晚,一位在事发当天赶到现场的当地媒体记者曾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宝马车撞人案”发生的那一段时间武警和交警确实在搞“交通共建”工作。
记者调查发现,“宝马撞人案”发生后并没有一家媒体在该案前期报道中对“现场为何出现武警”的具体原因作报道,在传言产生后也没有任何官方的声音出来辟谣,导致此传言通过网络和人际传播越传越广。
代义权为何选和解而非民事诉讼?
“事情过去了,现在说旁(别)的啥用没有,我与关明波现在是朋友。”2003年12月27日,代义权告诉记者,“如果是从苏秀文的角度,我们绝对不会做朋友,但关明波这人不错。”“你来其实我特别高兴,你肯定认为我很软弱。”代义权告诉记者,“事发后亲戚朋友们都说,如果不和解,那就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人活这一世,不易。我要考虑孩子们,还要考虑以后的生活。”代义权解释。
代义权说,这几天家里来了很多记者,电话也不停地响。代义权表示感谢的同时也表示遗憾:“和解前那段时间,我没有得到这么多支持。”
在谈话的过程中,不断有代义权的亲属走进来,要把他拽走。临走前,代义权扔下一句话:“今天就到这儿吧,我想一下,如果我想找你的话我会给你打电话。”之后,代义权没有主动给记者打过电话。
昨日下午4时左右,记者打通关明波的电话,而此时关明波正在代义权家。
与苏秀文和解是代义权的主张,知道已经和解的消息甚至代青江(代义权的侄子)都感到很突然。代青江后来告诉记者,听到和解后他很失望,他是坚持要对苏秀文提起民事诉讼的。代青江说:“我很难受,之后我就再也不管这件事了。”
记者初次见到代义权和与代青江多次通电话的过程中,他们多次提到“压力”这个词。压力从何而来?对此代青江后来向记者解释:对方开着奔驰宝马,代家感受到的压力其实是无形的,而不是关明波向代家施加了压力。
代义权的小女儿刚刚十六岁,这些天,记者一直记得27日从代家离去的她时候说的一句话:“原来我是一个很富有的人,但现在我是一个穷人。”
责任认定的依据是否不足?
对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责任认定,道里区交警大队的结论是“苏秀文是由于驾驶车辆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引起争议的是交警部门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交警方面的证据来自于当事人的叙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情况、伤情鉴定和车辆检验等方面的材料。
对于证人证言,有专家已经提出,26份证人笔录的一致性需要进一步核查,对证人怎样提问是很关键的。本报与宝马公司技术人员试驾结果表明,宝马车突然蹿出连伤十数人的前提应是苏秀文在最后的瞬间将脚从刹车踏板移动到了油门上,并且猛踩油门(参见本报5日核心报道)。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采用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说法,其他证据的运用多以分析成分居多。如由哈尔滨市交警支队车辆鉴定委员会的专业鉴定人员对苏秀文停车时的挡位的认定等都属于分析成分过多,这也是本案引起较大争议的重要一点。
为何12名伤者都未有异议
对于另外12名伤者来说,此次也获得赔偿的陕西人李文兵的观点或许具有代表性。李文兵是被撞倒的人撞伤的,伤情是肋部软组织挫伤,获赔付2700元。李文兵称,自己伤的不重,拿到的赔偿也足够,无上诉的必要。
庭审中,苏秀文辩护律师高靖请法庭注意一点:“事件发生后,无一名受害者在庭审中提出附带赔偿请求。”
2003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人员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说,被害方已获得赔偿,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一定会有所考虑,量刑是可能会有利于肇事方。
高瑞强在宣读的法庭最后判决中说,“被告人苏秀文在侦查机关主持下为被害人及伤者赔偿了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解……综合上述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既是公诉案件,苏又表示不上诉,于是,判二缓三,此案了结。记者试图联系另外11名伤者,但未成功。
苏秀文为何几度改口?
该案在走司法程序过程中,苏秀文在面对公安机关和法庭时对一些事情的表述用了不同的口径。这些相互矛盾的说法法庭是如何调查和认定的?现在不得而知。
在庭审现场,苏秀文说,“没看到死者向她赔礼道歉”,并称“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
而在道里区交警大队通报的的责任认定中有如下叙述:“苏秀文供述,她下车后骂了代义权,被代妻刘(忠霞)拉开,之后刘向苏道歉……”
而据当地媒体的报道,代义权在叙述事件场景时称,“她俩(苏秀文和苏秀琴)不由分说,抡起皮包就向我和忠霞打来,边打边骂……她们不再打骂了,让我们卸葱,想把倒车镜闪出来。我和媳妇忙了10多分钟,卸完葱,两个女人就上车了……”从上述情节看,苏秀文即使不知道刘忠霞是代义权的妻子,起码也是知道刘是和代一起卖葱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苏秀文称不认识死者,这在排除她故意杀人的嫌疑上是关键证据。
而苏秀文在对自己“驾驶技术到底如何?”的表述上也是前后矛盾。法庭上,苏秀文称自己不会开车,是“今年8月她女儿回国后,才教她学的开车”。而经交警部门查证,苏秀文所持的驾驶证是1997年核发的,发证机关是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交警队。也就是说,她拿了6年驾照却没开过车。
苏秀文在法庭上是这样叙述撞人过程的:“上车后精神很紧张,不知怎么的车呼一下起来了,我想刹车,但当时怎么也踩不住刹车,后来车撞到了大树停下来。”车是怎么起动的,苏说“想不起来了”;车冲出去后找不到刹车,苏解释为“对车不了解”。
当地媒体此前的报道中提到:“在交警部门的最初询问中,她的回答是经常开车。”
庭审中,苏秀文说,拿驾照的时候没有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和理论考核。交警部门在事发后核实,苏秀文确有驾照,然而关于没有参加培训考核这一环节,交警部门称他们只是确认驾驶证的真假。
“韩桂芝儿媳”一说出自何处?
至昨日为止,互联网上关于黑龙江省几位高官与宝马车撞人案有牵连一事已被澄清。
主要传言对象,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当面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与苏秀文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但此传言源头还并未能完全厘清。
前日上午,韩桂芝提供给记者的两份转自人民网强国论坛的评论显示,这一谣言迄今所能查实的网络尽头是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百姓谈专栏。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harbin.gov.cn/的百姓谈栏目是政府与市民交流的一个平台,其目的是请市民“就政府工作和您关心的问题发表见解,建言献策,提出意见或批评”。韩桂芝称,哈尔滨市政府的官员已就此非正式地向她表示了歉意。
而另一个事实是,早在数日前一些网友就已开始自发在网络上对韩桂芝等黑龙江高官被指涉“宝马撞人案”的情况进行调查。
12月30日人民网强国论坛上传了一篇题为《韩桂芝是怎么涉案的(1)》一帖,署名为林昙的网友根据双方年龄得出自己的结论:苏秀文不可能是韩桂芝的儿媳妇。
2003年1月1日15时,署名林昙的网民又上传《韩桂芝是怎么涉案的(2)》,开始追查传言在网络上的原始记录。根据其调查,最早指名指认韩桂芝的是哈尔滨政府公众信息网‘百姓谈’12月22日署名‘正义’的帖(还无法证实这就是传言的源头)。
在相关领导澄清传言之前,记者采访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当地政界人士多数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对网络上的传言,没有必要去辟谣。
苏秀文是否说过“轧死你”?
代青江是代义权的侄子,现在是区级政府部门公务员。事发后,代青江是不主张和解的,他一直在积极寻找苏秀文故意伤人的证据。
事发后几日,代青江多次到事发现场,代青江告诉记者,当时有一个人对他说听到了苏秀文在上车前说过了“轧死你”这样的话。后来谈到出庭作证,这个人提出要以代青江付5000元钱为代价。代青江认为,即使证人所说的情况真实,他拿钱买证据也是不可以的。此后,代青江再没有与这个人联系。这一点,某中央级电视台一位记者可以证实。
这一情况代青江在电话中透露给了当地某周报记者,11月初这条消息在当地刊发。
道里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利在1月2日告诉记者,他们找代青江调查时代讲述了这一过程,后来代给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没有这个事情,证明某周报的报道是错误的。
而代青江告诉记者,他并未证实“没有这个事情”,而是在笔录最后指出:只有一个人对他说过听见苏秀文在上车前说过了“轧死你”这样的话,而非当地某周报报道的四个人。
4日下午,记者打通了代青江所指的证人的电话,然而该人一听说是记者,马上就说:“你别问我,我什么都不知道!”(记者高爽)
人民网:难道苏秀文是外星人?
2004-01-07 09:43:23 人民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淑洁于1月5日向《新京报》记者证实,她们和苏秀文没有任何关系。她们都公开了自己儿媳的年龄。该报还为此配发了评论员文章《高官出面为“宝马案”辟谣的意义》,文章对此颇多溢美之词(见1月6日《新京报》)。
说实在话,我早晨起来读到这则新闻的时候也有这种冲动,这可是公众第一次听到高官就某件涉及自己的“丑事”辟谣,单凭这一点,就值得我们为之欢呼(请原谅我用了“欢呼”这个我自己也不想用的词)。说这是阳光行政、领导人信息公开的起点,可能为时过早,不过它破了一个纪录却是无疑的,但愿它是星星之火。
我注意到两位高官辟谣时,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个儿媳,多少岁而已,信息少得难以让公众作出正确的判断。况且传言中苏秀文不过是替罪羊,驾车者是一位30岁上下的女性,高官的辟谣也许只是扬汤止沸,难以真正平息这场风波。
接着,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刘东辉表示:不管苏秀文是不是省领导的子女,即使是,也要坚持依法办事、秉公处理。这一番表示让人看到了该省处理此事故的决心,但对于苏秀文身份的确认却毫无帮助,甚至连正面的否认都没有。
所以,看完高官的辟谣,苏秀文是何方神圣依然扑朔迷离。
究竟苏秀文是什么人的亲属,有没有高官背景,我不想作任何揣测,也决不轻信不负责任的巷议街谈,但我还是要问:为什么调查苏秀文的背景难于上青天?难道苏秀文是外星人?
要是普通人,查他个底朝天,查他个祖宗十八代都不需要一天的时间———派出所有档案,单位有资料,哪个人从小到大没填过百十来份表格?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即使个人资料有假,他也过不了街坊邻里的关。再说苏秀文,要弄清她是不是高官的儿媳难不难?一点也不难!她的爱人是谁,爱人的父母是谁,一查不就明白了?
放着这么简单的方法不用,要高官出面辟谣,多烦啊,要是公众还是认定她有高官背景(在不少人眼中,这可能是该案诸多疑点惟一合理的解释),那是不是要所有的高官都出来辟谣呢?
查不查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态度问题。高官的“态”也表了,现在该是有关部门出面说话,还公众一个说法的时候了。苏秀文究竟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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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宝马案之“发生地低智商综合症”
2004-01-06 13:42:15 人民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假如事件发生地“低智商”综合症所反映的,仅仅是个人的低智商,只能算是个人的悲哀。而假如事件发生地显现出集体“低智商”,则是一种社会整体的悲哀。
通过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宝马撞人案”,联想到不止一次发生过的奇怪现象。该现象特征十分鲜明却没有规范的名称,权且称之为“事件发生地低智商综合症”。其主要“临床”表现是:当一个重大事件尤其是人命关天的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人们在胸襟、勇气、睿智、公正心、分辨力以及有关技术(如侦察、取证)等方面,往往与非发生地显出巨大的、不可思议的反差。
尽管如今信息传播工具已相当先进、发达,但按说“百闻不如一见”,远隔千里的外地人,无论如何比不上事发地的人更容易了解一个重大事件的真相。而事实真相,才是判断是非曲直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十分奇怪的是:外地人依据间接得知的新闻,乃至只言片语,即能做出判断的事儿,事发地的人却每每在犯迷糊。例如,驾车轧死一人并连撞12人的苏某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操作失误,许多网友单凭这种型号的宝马车的技术性能和操作常识,就能揭穿苏某的谎言,而近在咫尺的当地交警、公安、法院却连常识性判断都做不出来。事发地人不能不服气并为自己的低智商汗颜,因为有些事件(例如刘涌案),其最后结论和结局,恰恰正合了外地人的判断,甚至可以说是外地人通过正义的舆论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事件的进程,而本来该为一个事件的圆满结束尽到某种职务责任的某些事发地的人,却是那样地无所作为,这不是一种莫大的讽刺吗?
事发地“低智商”,其表现往往是多方面的:要么反应迟钝、木讷,一扫往日的机警和口才;要么遮遮掩掩、态度暧昧,一扫往日的光明磊落;要么逻辑混乱,做出的某些判断有悖于情理甚至违背常识。而这种“低智商综合症”症状最突出者,恰是当地的精英人物和睿智者。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强大的、可怕的力量,能使如此之多的人一时间集体感染“低智商综合症”,也许只能留给后代人去研究并做出公正结论。
从“家丑不可外扬”的“本地主义”出发,也许发生地的人、尤其是自认为对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声誉负有责任的人,一般都不希望某些丑事、荒唐事被传播得太广。然而,一旦纸包不住火之后该怎么办?最明智的选择当是尽快站出来澄清事实,从而封堵各种猜测和传言。殊不知:该站出来说话时犹犹豫豫不该站出来,该说话的人变得吞吞吐吐、遮遮掩掩,不仅无助于保护地方形象,反而是在已经被抹了黑的地方形象上再抹一把黑。
如此重大事件,毫无疑问是新闻必须关注的对象,及时、准确地把事实真相告知天下,则是新闻媒体的“天职”。同理,第一个向世人报道真相、将最翔实的背景材料告知以天下,是事发地新闻媒体的“天职”。就第一个得知事件真相、第一个调查掌握一手资料等方面看,事发地的媒体无疑有着外地媒体无法比拟的方便条件。否则,新闻媒体就不会形成一种职业习惯:为获得第一手资料、独家报道而不惜成本、不怕危险远赴事发现场。然而,“宝马撞人案”发生地的多家媒体,似乎多多少少也感染上了这种“低智商综合症”的“病毒”。
假如事件发生地“低智商”综合症所反映的,仅仅是个人的低智商,只能算是个人的悲哀。例如,交警、法官在明辨是非曲直、维护法律尊严方面显出低智商,可以把他撤掉;个别媒体记者显出“新闻鼻”不灵或“新闻眼”迟钝,说明他不是当记者的材料,完全可以令其改行做其他。而假如事件发生地显现出集体“低智商”,则是一种社会整体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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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不能因“宝马案”否定网络舆论
2004-01-07 08:00:33 人民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1月5日上午,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提供的两份来自网上的资料显示,“苏秀文是省高干儿媳”的传言很可能来自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百姓谈”专栏。因此,有不少人说,网络管理、最起码论坛管理太不规范,应该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力度,不能让网民随便发言。
联系到之前有人主张上网实行实名制,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是到了该认真梳理一下的时候了。
我们认为,尽管对韩桂芝和苏秀文关系的无端猜测起源于网络媒体,但是上述主张依然是错误的,没有理由可以将这场混乱完全归罪于网络媒体。这个道理很浅显,网络媒体仅仅是交流的工具,是信息流通的“管道”。不可否认,网络上流通的信息一部分是有害的,但是更多的是无害的。打个比方,肯定会有人利用电话联系进行犯罪活动,那么我们可以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而惩罚中国电信吗?
我们认为,即使网络的言论给政府高级官员个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评价,但这也是一个现代政府应当而且可以承受的。政府的高级官员能够宽容、妥善地处理对自己的批评,是现代化政府的一个标志。毫无疑问,这些批评中有些批评可能缺乏善意,甚至可以说是恶意的,但是区分善意和恶意、“有害”和“无害”是困难的,尤其是在信息浩瀚无际的网络中作鉴别,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知道,恶意的批评肯定会伤害个人的情感,但是克制和宽容要比勃然发怒带来的益处更大。
对少数有害的言论不必担心,如果那些有害的言论已经超出法律的界限,构成对高级政府官员的侵害,那么政府以及官员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予以有效的遏制和纠正。如果无限放大少数有害的言论的危害性,歪曲网络媒体的作用,而对网络媒体进行不合法的控制,那么很多有益的言论也就随之失去了存在空间。
我们赞赏韩桂芝在这次事件中表现出的理性态度。高级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与一般民众不同,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优势地位,因此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对来自网络的不当批评,她通过公众媒体澄清事实,而不是利用自己的权位要求查处,或对网络进行指责,这是可取的理性的态度。
从去年媒体透露的国家领导人上网了解民意的事情可以看出,其实网络媒体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传达民意,与传统的媒体比较,互联网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来自互联网的民意更直接、快捷,极大地弥补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性。我们不能“把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本报评论员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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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反常中的正常
2004-01-03 04:37:32 红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哈尔滨交警部门证实:苏秀文没有领导人亲属背景
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后权威声音为何姗姗来迟
疯狂“宝马”撞人事件的主角苏秀文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负责事故处理的哈尔滨市道里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12月31日证实,苏秀文不是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曾任和现任领导的亲属。苏秀文今年44岁,无职业,其丈夫关明波系哈尔滨一私营公司董事长,苏所驾驶的宝马SUV车也是公司所有。( 东北网12月31日)
然而,在此前网上盛传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或某黑龙江省副省长的儿媳妇。继而,网上对于此案的声讨不绝于耳。无疑,本案中关于苏秀文的身份问题是最为瞩目的问题,而如果有关方面对苏的身份的证实属实,那恐怕要让众多网民大跌眼镜。
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的主角却被网民认为有着特殊的背景,看起来,公众称疑有些离谱。然而,在貌视反常的公众称疑中,却孕育着合理成份,公众的理性不容嘲笑。
这一事件的双方从开始就是一场强者与弱者的对话,且看苏秀文驾驶的是牌照黑AL6666,价值为127万的宝马,死者丈夫代义权驾驶却是牌照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装载的是赖以谋生的大葱。再看苏秀文在事发时是“苏怀抱三条大中华若无其事伫立一旁”,她是这样的牛气,看来是有恃无恐。如此的对话背景,在中国的某些特权人士并没有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处理的语境下,公众对于本案的处理自然充满着比普通案件更强烈的要求得到公正处理的渴望。
而此后的案件的处理加剧了公众的疑虑,且不说公众怀疑的苏秀文的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就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也是难平众怨。对于一个将1人撞死、7人撞成轻伤、5人撞成轻微伤的案件,法院一方面对苏秀文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又以“苏秀文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解”为由作出如此区区缓刑判决。尽管这尚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然而,量刑上要酌情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损害后果、犯罪的时间、社会对犯罪的正常反映等因素,法院不也是要求办案要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那么,此案的酌定量刑情节和社会效果体现在那里?公众当然有理由追问是不是有其他因素干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如此进在而联想到某些特权人士在一案件上的特殊处理,将怀疑指向苏秀文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就不足为奇。
看来,公众对于苏秀文的合理怀疑并不反常,反常的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今天,我们却一再听到有关某些官员、富豪为所欲为、有恃无恐的事件;反常的是在许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案件的调查遮遮掩掩,公众不能得以充分知情,在处理程序上,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一再出现;反常的是法院的许多判决不能充分说理,不能给予公众合理解释,民意与法官的判决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这也许是我们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中必须加以直面与深思的。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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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哈尔滨人都明白是怎么回事
2004-01-05 01:34:14
我是哈尔滨人,对于这件事情,我觉得我有发言权.抢手记者,腐败法官,聂于淫威的证人.哈尔滨社会等级关念极强,开宝马的人有一种优越感,那种猖狂是自发的,加上自己处在社会的顶层,以为有大钱和认识高官就什么都不怕了.他们就是被腐败的社会风气和法庭惯出来的!这案子,哈尔滨人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在这里我想发出倡议,东北老乡们一定要声讨肇事的猖狂份子,让他们受到法律严惩,重树东北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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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黑社会刘涌案的启示
2004-01-05 08:43:42
刘涌为沈阳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案发后,初判“斩立决”,二审改为“死缓”,然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提审程序,改回“斩立决”,每一回合都牵动媒体舆论和社会神经。民意发生激烈争论,观点截然相反:刘涌不死,法治死,这是来自民间的声音,显然是主流民意;刘涌一死,法治亦死,这也是民间的声音,却不是主流民意。后者多半来自律师和部分法律专家,他们认为本案的证据受到过“污染”,颇多漏洞,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严禁的逼供行为,缓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这两种声音牵涉两种不同的正义理念: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从2000年长江读书奖评奖发生风波,《南方周末》署名文章提出“程序正义”以来,这一概念已经从思想界走向公共生活,为公众普遍接受。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次却遭逢结结实实的民间抗议。而这一次主流民意压力,则让人们体会到,程序正义之艰难,既有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涉,也还有来自民间的道德抗议。一位参与孙志刚事件签名上书的青年律师在有关此案的一篇文章最后,写下如此沉痛结语:
我说过,同情地理解并且尊重这些朴素的源自基本正义感的义愤,但是其结论和思维方式都是我坚决反对的,今日刘涌案让我依稀看到1789年法国大惨剧和俄国1917年惨剧以及中国“土改”、“反右”、“文革”等历史癫痫的重现。也许主流民意依然可以像骂陈兴良教授、田文昌律师一样骂我,甚至都可以诬陷我拿钱替刘涌说话,但这无法证明刘案主流民意真理在握。孙志刚案的时候,我是主流民意中的一员,但这一次不是,因为它背叛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立场。
这位青年法学家的名字叫萧瀚。他曾经活跃在近年来法学界人士走向公共生活前台的身影中,如张思之、贺卫方、许志永、俞江、滕彪、周伟、王怡、陈永苗、秋风等。当这些青年法学家参与1990年代末以来中国思想界的争论时,我曾为此振奋,五四以来中国思想界的文学病———几乎所有的思想家不是文学家本身,就是文学家出身,这一百年病症有可能在他们这一代手里结束。当我看到萧瀚上述话语,并不难过,这标志着新一代思想者在心理素质上的成熟,他们已经超越五四以来文人型思想家的脆弱甚至伪善,敢于直面主流民意的乖逆。仅仅记住那本书的书名“总统是靠不住的”,是不够的,还应该有勇气公开说出:“民意也是靠不住的”!具有如此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新一代人,才是赫尔岑所言:未来风暴的年轻舵手。(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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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媒体对黑龙江宝马肇事案背景描述及分析
2004-01-05 04:40:30 京华时报
据《黑龙江日报》报道,2003年12月20日,哈尔滨宝马车交通肇事案在该市道里区法院公开审理,驾驶员苏秀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0月16日10时20分许,代义权驾驶装载大葱的农用四轮车,行至哈尔滨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人才市场门前时,与被告人苏秀文同向停靠在道路南侧的牌照为黑AL6666号宝马车左侧倒车镜相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义权,围观群众劝说苏秀文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宝马车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苏秀文遂上车启动宝马吉普车,因操作失误,车突然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当场撞死,将张岩等7人撞成轻伤,将崔志华等5人撞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苏秀文捕获。事后,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
对于网上“苏是某官员的亲属”、“宝马车有来头”等说法,负责事故处理的哈尔滨市道里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2003年12月31日作出澄清:苏秀文不是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曾任和现任领导的亲属。这位负责人证实,苏秀文今年44岁,无职业,其丈夫关明是哈尔滨一私营公司董事长,宝马车也是其公司所有。
直评权威声音为何姗姗来迟
事实上,对这条小道消息,早就有怀疑的声音,假如有人早点向有关部门求证,或者有关部门早点公布真相,就完全可以搞清楚来龙去脉。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有人渴望从主流渠道获得事实真相,以什么样的渠道又向谁打听呢?现在的信息沟通在很大程度上是单向的,开会、传达、媒体上信息发布等都很重要,但这些显然是不够的。
由此可见,建立一个有效的、双向的、互动的政府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发布机制,一些重大事情、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事情,老百姓有权并可随时向政府部门质询,有关部门有责任做出及时的和负责任的答复。
摘编自《齐鲁晚报》2004年1月2日文/陈爱和
辨析公众为何由宝马“浮想联翩”
总爱从某些符号出发去认识某些事物的真相或本质,这确实是我们的一个习惯。但习惯不是无根之木,而是建立在以往长期的观察和感受之上的。也就是说,这一习惯是公众从过去发生的许多类似事故的处理或判决结果中得来的,并且这种习惯已经多次得到了验证。如果有钱、有权或与有钱有权者保持特殊关系的人以往并没有在车祸中占过上风,“符号至上”就不会变成公众几乎是下意识的思维习惯。
这种习惯好不好?如果让它与法律至上的现代思维方式相比较,那当然不好。但是,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如果把公众这种思维习惯说得一无是处也不一定妥当。这种思维方式是对执法部门的更多关注和质疑,多多少少是对目前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一种监督。具体到上述事件,这种思维方式已经成为并继续成为促使警方和法院秉公执法的一种动力。
经过近几十年的普法和先进法律理念的影响,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浓厚,出了两车相撞的纠纷,你说现在的公众连个应该依法处理的观念都没有,那是不真实的。纠正由某些符号去认识事物的习惯,首先应从执法部门做起,公正无私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当这些公正的处理或判决成为公众新的习惯后,他们自然会用“有利于法律正义的表达与弘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这种方式来思维。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2004年1月3日文/岳建国
求是如何治疗身份敏感症
虽然身份公布得十分清楚了,但在互联网上仍然可以看到许多对此表达愤慨的声音。这种愤慨不是出于对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评判,而是习惯于由宝马而产生联想、由苏在当时事件中的嚣张气焰进行猜测,固执地认同“苏是省领导亲属”的观点,并由此推断法律判决的不公。
当然不能否认有关部门可能会受到某种影响而对事件作出不公平处理,比如,人们普遍怀疑,法院对苏秀文的判决是否过轻?又比如,苏在事件中何以如此嚣张?这些都是引起人们对于苏的身份猜测的引子。但不管怎样,笔者还是认为公众在案件处理中,应该从事实本身而不是从身份着手去推断法律判决的公正与否。
法治社会中,对于法律的信仰应成为人们处理任何事件的根本源泉。因此,对于任何事件,即便是对于法律判决的质疑,也应该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理性的质疑,应是执着于案件的本身,从法律的角度,用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穷究案件的细节,挖掘对案件真相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因此,在宝马司机撞人事件中,我们支持人们在法律判决后作出相应合理回应,比如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也可以公开表达对案件细节的质疑,并且寻找相关的证据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疑问,进一步推动案件的公正和公开处理。只有这样,我们得出有关案件受某种影响的结果或是疑问才是有价值的。
解除“社会身份敏感症”的途径,首先要建立相关工作的透明化机制,树立起政府与法律出于正义而产生的权威性。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2004年1月2日文/童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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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丈夫为何选择和解 宝马撞人案七大疑问调查 (1)
2004-01-07 08:48:36
参阅网址:
http://news.china.com/zh_cn/focus/haerbinbmw/11015982/20040107/11600363.html
本报针对“宝马车撞人案”的七大疑问展开进一步调查
事发现场为何出现武警?
有传言称由于苏秀文有“背景”,事发当天赶到现场的武警是被调过去保护她的。从“宝马车撞人案”现场照片中可见,确实有多名武警正在事发现场维持秩序的场景。
“是交警队请求武警协助到现场疏散交通的”,1月2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利对此传言向记者解释。王利称,当天到场的武警在事发前就已经分散在道里区各主要路口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了。王利进一步解释道,事发地位于哈尔滨人才市场门前,同时周围还有数十家职业介绍所,平时即有大量无业人员聚集,宝马车撞人之后,周围很快聚集了数千群众,整条路段交通被封死,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向武警求援。
1月4日下午,事发当天赶到现场的黑龙江省武警总队五支队四中队中队长李丰向记者证实了交警部门的说法。李丰说,2003年10月,武警部门一直在配合交警开展“畅通工程”。“宝马车撞人的时候已过了交通高峰期,在武警正准备收队的时候接到交警求援的指令”,随后,分散在道里区的该中队40名武警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维持秩序。
2003年12月26日晚,一位在事发当天赶到现场的当地媒体记者曾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宝马车撞人案”发生的那一段时间武警和交警确实在搞“交通共建”工作。
记者调查发现,“宝马撞人案”发生后并没有一家媒体在该案前期报道中对“现场为何出现武警”的具体原因作报道,在传言产生后也没有任何官方的声音出来辟谣,导致此传言通过网络和人际传播越传越广。
代义权为何选和解而非民事诉讼?
“事情过去了,现在说旁(别)的啥用没有,我与关明波现在是朋友。”2003年12月27日,代义权告诉记者,“如果是从苏秀文的角度,我们绝对不会做朋友,但关明波这人不错。”“你来其实我特别高兴,你肯定认为我很软弱。”代义权告诉记者,“事发后亲戚朋友们都说,如果不和解,那就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人活这一世,不易。我要考虑孩子们,还要考虑以后的生活。”代义权解释。
代义权说,这几天家里来了很多记者,电话也不停地响。代义权表示感谢的同时也表示遗憾:“和解前那段时间,我没有得到这么多支持。”
在谈话的过程中,不断有代义权的亲属走进来,要把他拽走。临走前,代义权扔下一句话:“今天就到这儿吧,我想一下,如果我想找你的话我会给你打电话。”之后,代义权没有主动给记者打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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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丈夫为何选择和解 宝马撞人案七大疑问调查(2)
2004-01-07 08:48:36
昨日下午4时左右,记者打通关明波的电话,而此时关明波正在代义权家。
与苏秀文和解是代义权的主张,知道已经和解的消息甚至代青江(代义权的侄子)都感到很突然。代青江后来告诉记者,听到和解后他很失望,他是坚持要对苏秀文提起民事诉讼的。代青江说:“我很难受,之后我就再也不管这件事了。”
记者初次见到代义权和与代青江多次通电话的过程中,他们多次提到“压力”这个词。压力从何而来?对此代青江后来向记者解释:对方开着奔驰宝马,代家感受到的压力其实是无形的,而不是关明波向代家施加了压力。
代义权的小女儿刚刚十六岁,这些天,记者一直记得27日从代家离去的她时候说的一句话:“原来我是一个很富有的人,但现在我是一个穷人。”
责任认定的依据是否不足?
对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责任认定,道里区交警大队的结论是“苏秀文是由于驾驶车辆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引起争议的是交警部门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交警方面的证据来自于当事人的叙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情况、伤情鉴定和车辆检验等方面的材料。
对于证人证言,有专家已经提出,26份证人笔录的一致性需要进一步核查,对证人怎样提问是很关键的。本报与宝马公司技术人员试驾结果表明,宝马车突然蹿出连伤十数人的前提应是苏秀文在最后的瞬间将脚从刹车踏板移动到了油门上,并且猛踩油门(参见本报5日核心报道)。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采用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说法,其他证据的运用多以分析成分居多。如由哈尔滨市交警支队车辆鉴定委员会的专业鉴定人员对苏秀文停车时的挡位的认定等都属于分析成分过多,这也是本案引起较大争议的重要一点。
为何12名伤者都未有异议
对于另外12名伤者来说,此次也获得赔偿的陕西人李文兵的观点或许具有代表性。李文兵是被撞倒的人撞伤的,伤情是肋部软组织挫伤,获赔付2700元。李文兵称,自己伤的不重,拿到的赔偿也足够,无上诉的必要。
庭审中,苏秀文辩护律师高靖请法庭注意一点:“事件发生后,无一名受害者在庭审中提出附带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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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丈夫为何选择和解 宝马撞人案七大疑问调查(3)
2004-01-07 08:48:36
2003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人员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说,被害方已获得赔偿,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一定会有所考虑,量刑是可能会有利于肇事方。
高瑞强在宣读的法庭最后判决中说,“被告人苏秀文在侦查机关主持下为被害人及伤者赔偿了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解……综合上述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既是公诉案件,苏又表示不上诉,于是,判二缓三,此案了结。记者试图联系另外11名伤者,但未成功。
苏秀文为何几度改口?
该案在走司法程序过程中,苏秀文在面对公安机关和法庭时对一些事情的表述用了不同的口径。这些相互矛盾的说法法庭是如何调查和认定的?现在不得而知。
在庭审现场,苏秀文说,“没看到死者向她赔礼道歉”,并称“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
而在道里区交警大队通报的的责任认定中有如下叙述:“苏秀文供述,她下车后骂了代义权,被代妻刘(忠霞)拉开,之后刘向苏道歉……”
而据当地媒体的报道,代义权在叙述事件场景时称,“她俩(苏秀文和苏秀琴)不由分说,抡起皮包就向我和忠霞打来,边打边骂……她们不再打骂了,让我们卸葱,想把倒车镜闪出来。我和媳妇忙了10多分钟,卸完葱,两个女人就上车了……”从上述情节看,苏秀文即使不知道刘忠霞是代义权的妻子,起码也是知道刘是和代一起卖葱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苏秀文称不认识死者,这在排除她故意杀人的嫌疑上是关键证据。
而苏秀文在对自己“驾驶技术到底如何?”的表述上也是前后矛盾。法庭上,苏秀文称自己不会开车,是“今年8月她女儿回国后,才教她学的开车”。而经交警部门查证,苏秀文所持的驾驶证是1997年核发的,发证机关是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交警队。也就是说,她拿了6年驾照却没开过车。
苏秀文在法庭上是这样叙述撞人过程的:“上车后精神很紧张,不知怎么的车呼一下起来了,我想刹车,但当时怎么也踩不住刹车,后来车撞到了大树停下来。”车是怎么起动的,苏说“想不起来了”;车冲出去后找不到刹车,苏解释为“对车不了解”。
当地媒体此前的报道中提到:“在交警部门的最初询问中,她的回答是经常开车。”庭审中,苏秀文说,拿驾照的时候没有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和理论考核。交警部门在事发后核实,苏秀文确有驾照,然而关于没有参加培训考核这一环节,交警部门称他们只是确认驾驶证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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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丈夫为何选择和解 宝马撞人案七大疑问调查(4)
2004-01-07 08:48:36
“韩桂芝儿媳”一说出自何处?
至昨日为止(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4版),互联网上关于黑龙江省几位高官与宝马车撞人案有牵连一事已被澄清。
主要传言对象,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当面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与苏秀文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但此传言源头还并未能完全厘清。
前日上午,韩桂芝提供给记者的两份转自人民网强国论坛的评论显示,这一谣言迄今所能查实的网络尽头是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百姓谈专栏。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百姓谈栏目是政府与市民交流的一个平台,其目的是请市民“就政府工作和您关心的问题发表见解,建言献策,提出意见或批评”。韩桂芝称,哈尔滨市政府的官员已就此非正式地向她表示了歉意。
而另一个事实是,早在数日前一些网友就已开始自发在网络上对韩桂芝等黑龙江高官被指涉“宝马撞人案”的情况进行调查。
12月30日人民网强国论坛上传了一篇题为《韩桂芝是怎么涉案的(1)》一帖,署名为林昙的网友根据双方年龄得出自己的结论:苏秀文不可能是韩桂芝的儿媳妇。
2003年1月1日15时,署名林昙的网民又上传《韩桂芝是怎么涉案的(2)》,开始追查传言在网络上的原始记录。根据其调查,最早指名指认韩桂芝的是哈尔滨政府公众信息网‘百姓谈’12月22日署名‘正义’的帖(还无法证实这就是传言的源头)。
在相关领导澄清传言之前,记者采访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当地政界人士多数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对网络上的传言,没有必要去辟谣。
苏秀文是否说过“轧死你”?
代青江是代义权的侄子,现在是区级政府部门公务员。事发后,代青江是不主张和解的,他一直在积极寻找苏秀文故意伤人的证据。
事发后几日,代青江多次到事发现场,代青江告诉记者,当时有一个人对他说听到了苏秀文在上车前说过了“轧死你”这样的话。后来谈到出庭作证,这个人提出要以代青江付5000元钱为代价。代青江认为,即使证人所说的情况真实,他拿钱买证据也是不可以的。此后,代青江再没有与这个人联系。这一点,某中央级电视台一位记者可以证实。
这一情况代青江在电话中透露给了当地某周报记者,11月初这条消息在当地刊发。
道里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利在1月2日告诉记者,他们找代青江调查时代讲述了这一过程,后来代给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没有这个事情,证明某周报的报道是错误的。
而代青江告诉记者,他并未证实“没有这个事情”,而是在笔录最后指出:只有一个人对他说过听见苏秀文在上车前说过了“轧死你”这样的话,而非当地某周报报道的四个人。
4日下午,记者打通了代青江所指的证人的电话,然而该人一听说是记者,马上就说:“你别问我,我什么都不知道!”采写:本报特派记者高爽(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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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我开的车子与该肇事车辆的型号完全一致,即BMW X5 3.0。我完全不了解肇事人员当时的心理如何,也不太知道现场情况。我仅仅就车辆性能在此作一个客观公正的分析:
1. BMW X5 3.0装备的虽然是手自动一体式变速器,但它根本没有离合器,所以基本操作与普通的自动档几乎完全一样,其档位自前向后依次为P(驻车),R(倒车),N(空挡)和D(前进档)。在换档时需要踩下刹车,否则根本扳不动档位操作杆。
2. BMW X5 3.0标准配置有雷达驻车系统,在换成R(倒车)档时会被自动启用。该雷达在该车的周围(不仅仅是后面或前面)有障碍物(如车辆,人员甚至草木),并距离车辆在1.5米内时会在车内发出响亮的“嘀,嘀”声,其声音来源与障碍物的方向相同,并随着距障碍物的距离的缩小提高报警的频率,一直到距离障碍物不超过30厘米时,“嘀,嘀”声会变成尖利的长音,以提醒驾驶员注意。
3. 事故发生时,相信肇事车辆周围1.5米范围内一定有障碍物,所以驾驶员在挂上倒档时必然能听到雷达驻车系统的报警声。没有听到,说明没有挂上倒档。任何一个有过BMW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都不会忽视这个问题的。
4. 任何一个开过汽车(不管什么型号)的人都知道,在几米范围内移动车辆根本不需要踩油门,除非当时的地面有坡度,或者需要克服车轮下的障碍物(肇事车辆当时似乎没有这种情况),且绝对不需要大脚加油(这种自动档的车除非档位挂在N档上,否则绝对不会溜车)。一般倒车时的操作都是一直踩着刹车。
5. 事发当时,肇事车辆曾经在停车后被农用拖拉机拖动过,说明肇事车辆当时的档位是在N挡(否则根本不可能被农用拖拉机拖动),但没有任何溜车的报道,这说明肇事车辆当时所在的地面是比较平坦的。
6. 肇事人员回到车上,必须首先踩住刹车,挂上自己认为是R档但事实上是D档的档位,这时候她应该听到的雷达驻车系统的报警声却没有响起。注意,这时候肇事车辆的四周除了后面,其它方向恐怕都是人或者物,甚至车子的后面不远处也有人。在这时候移动车辆对驾驶员来说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因此一般都希望借助于车子的雷达驻车系统,越是驾驶经验不足的驾驶员越依赖于这个雷达驻车系统。我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使用雷达驻车系统,即便是前进时也需要(但在前进时只能使用手工启动,不象倒车时它会自动启动)。
7. 肇事人员此时的右脚肯定还正踩住刹车,她完全不理会应该响起但却没有响起的报警声,她稍一松动刹车,车辆立即向前冲,但车速很慢很慢,她立即就能够感觉到,并完全可以立即再次踩住刹车(此时她的右脚肯定还在刹车上,如果她真想倒车的话!),但她完全没有这么做!BMW的刹车踏板很宽,而油门踏板很窄,所以右脚从刹车移到油门并不很容易(“精神溜号”时更不会这么做!)。
8. 对BMW进行倒车时,肇事人员应该一直踩着刹车,缓缓后退,绝对不需要踩油门。但此时肇事人员不仅没有踩刹车,而且迅速将右脚转换到油门上,并大脚加油(不大脚加油不可能在这么短的距离撞死人!)。看看照片上肇事车辆的损毁程度就可以看出肇事人员当时踩下油门的决心了!
你太猛了吧?黑龙江的记者写了文章被警告:"你还想不想活???想不想在哈尔滨过??"大家心领神会.只是案发人太NB了......想强奸所有有理性的国人????想来的确让人心寒,有人用差不多10万买一条命,比开县高多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