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连续两周去梧桐山,却连续遗憾了两次,至今也未能实现我的梧桐山之梦。
第一次,和几个朋友休闲行,遗憾他们根本不是爬山的人,上升到162米的高度就回头了。
第二次,和磨坊的人同行,却遭遇非常事件,半途下撤
2.22日我们三十多号人从麻水凤溯溪上行,上升到防火道。我第一个到达这个地方,当时时间为12点,我和随后到达的几个人开始切西瓜吃,同时等待后面的人。我估计后来的人怎么也要半个小时才能到齐。此处有水源,有另外的三个不是我们队伍的已经在此处开始FB,我亦决定在此FB。
人员陆续到达,加上开始的三个人,我们一共5个炉头。
FB的时候,我发现有山上的管理员站在我们附近,手持对讲机,在说话。我拿出我的MOTO,但是无法搜索到他们的频率,我的对讲太简单了,他们的频道是加了密的。所以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
我FB迅速,先收了炉头。
随后不久,发现周围的梧桐山管理员多了几个。
突然,他们开始上前没收炉头。并且要求我们交出另外两个炉头。我们表示没有了。
我们开始收拾行李,准备走人。他们开始阻挠。
此时他们人数为4-5个人,并且用对讲呼叫更多的人。我们的队伍开始出现混乱,三十多人四散。
我随同十多个人的一群沿防火道往公路方向走,管理员上前阻止我们前进。有人开始沿右侧的一个斜坡上升,两个管理员跟着上去把最前面的人往下拽。
下面的人开始吵架:你们这样拽我们,如果从石头上摔下来,伤人怎么办?(实际情况是的确有危险存在,这个斜坡大概50度,有溪水,后来他们上去的一个管理员自己滑坠了下来,弄得一身是水)
管理员:你们影响我们执法
人群开始推拉扯,然后有几个人开始打斗,大部分人在劝架。但是局面很难控制。打斗愈演愈烈。
我方拿出数码相机开始拍摄打斗场面,以作证据。棋手拿出手机开始报警。
由于因为炉头和防火问题引发的该问题,而我包中尚有一个炉头,为了避免证据问题,我和他们打了招呼,独自先下撤,在离防火道下方50米处等候。余下的人身上并没有任何炉头。
由于已经报警,打斗逐渐停止。我和他们保持电话联系。
警察来了以后,双方都去了山下的派出所。
我方有一人头部受伤,缝了几针。另外两人头部亦有伤,未出血,也有腿部受伤的。头部的伤口都是用对讲机砸出来的。
其实,我们大部分人包中,口袋中都有防卫武器。但是,我们自始自终没有使用。
对方参与打斗的还有他们的领导。
我在他们走了以后半个小时,独自沿公路下撤。
他们在派出所笔录,我在东门坐着。郁闷。
下午5点多,事件结束。由于我方有照片作为证据,对方(梧桐山管理处)赔偿我受伤人员医药费。
表面看起来,我们占了些许优势,但这样的优势实际来自于我方有人的家人是警察。他的出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事件反思:
我们上山该不该带炉头?因为这实际上的确是违法的。
我们即使FB,也应该在下面的溪水处,而不应该是在上面的防火道,太招摇了。
以前是否也有类似的炉头FB被查处的?
闹成这样确实没有必要,很扫兴。
这事给整的。
你的伤好些没?
正在恢复中,应该问题不大
我觉得你们确实不该带炉头上山,而且不该在发现后隐瞒!
出去晚,尽兴最重要,
其实梧桐山这样的行程根本没必要用炉头.
带炉头已经成了标准FB方式了
在出事后,领队没有出来主持局面,大家开始四散
作为我自己,我当然不愿意就这样交出炉头,先走了再说
打斗的场面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虽然在文中没有多说,但其实我一直在等领队出来,能在磨坊中给大家一个交待
息事宁人


我们上一次在山上停车场FB时,就有人提醒过,户外禁止生火de.
不过还是大大FB了一把
偶这两天一直在找作业,原来发在这里。这次确实是扫兴扫兴真扫兴,但也是偶们的不对,带炉头是违法的,偶们是没什么道理能讲的,只能分头走开,以为这样他们人少不会追赶的,偶们那一队继续沿麻水凤走,确实也没人追赶。
一路也担心其他XDJM,和几个认识的联系都说没事,以为都没事。原来还发生了这么多的事,严重慰问受伤的XD。也提醒驴子们,以后上山还是要小心,带炉子尽量不要太张扬,这次确实太招摇了,人多炉子多,又聚在大路边,人家不抓也是失职。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开发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以梧桐山为中心, 东临盐田工业区, 西起东湖公园、深圳水库, 南接罗沙公路沿线, 北靠特区管理线(以下简称四至界线)。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特区城市规划合理划定风景区详细的四至界线。
第三条 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 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风景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第二章 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区内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 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协调风景区内各单位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风景区内植树造林、育林、防火、灭虫等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风景区内建设项目, 对在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治安工作;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景区内东湖公园、仙湖植物园的保护和管理, 分别由东湖公园和仙湖植物园的管理机构负责, 风景区管理机构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的详细规划, 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风景区的四至界线,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立桩标定界线。
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土地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建设规模。
在风景区内不得审批临时性用地。
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 填报《建设选址审批书》。
前款《建设选址审批书》, 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 应当持有设计资质证书,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应当持有施工资质证书,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按风景区详细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 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规模等, 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 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 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疗养场所和管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 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进行绿化, 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 积极开发风景区名胜资源, 逐步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四章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 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
风景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 不分权属都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指导抚育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砍伐林木, 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
严禁砍伐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配备护林防火队伍和通讯、消防器材, 并与风景区内所有单位、居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 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森林防火期内, 应严格控制野外火源, 加强火情火险监督。严禁擅自烧山、烧荒、野炊。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木副产品, 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 并应限定数量, 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保护风景区的地貌、土壤、动植物栖息环境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狩猎等破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水体、大气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污染或破坏水体、大气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及垃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风景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 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随意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经营饮食业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的游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 注重卫生, 遵守游览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缴纳风景区名胜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保护风景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 违反本办法,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树木、砍伐工具, 责令补种树木, 并处所砍树木每株一千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 烧山、烧荒和野炊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狩猎野生动物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和捕猎工具, 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垃圾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损毁景点景物、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损失价值三倍的罚款;
(六)侵占风景区土地, 进行违章建设、乱摆摊点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 拆除违章建筑, 清除摊点, 并按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七)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貌, 并按每立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
(八)未经批准排放污水、废气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并按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前款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有关执罚部门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风景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 违反本办法, 给风景区或游人造成损害的, 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风景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 在风景区内经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风景区管理措施, 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风景区内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15日为深圳市秋冬季森林防火期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其实我们也很疑惑,难道以后上山就不能用炉头了?
一用炉头就违法,除非事先申请,可是会有人批准吗?
要知道根据规定在梧桐山里边,吐痰也是违法的
走远点吧.梧桐山已经成公园了.
好比在仙湖,如果有人在用炉头,感觉会有点怪.
上次去梧桐,同行也带了炉子.下次不会了.
作业终于出来了,一个好的开始,不见得会有好的结局
。那天从集合出发,直到FB将近尾声都是愉快,顺利的,城管出现后,当有听说每个炉头罚款5000元后,局面出现了混乱,有部分人开始往大门口,公路上撤离,有部分从麻水凤下撤,剩下的大概16人左右(包括头驴在内),最后才从麻水凤溯溪而上。当时的情况是,城管质问,哪个是当头的,如果头驴出来主持局面的话,情况将会是怎么样,不用我说,大家可以想象的到吧?梧桐山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未经许可使用野火,而事实上,他们有我们FB的罪证,和他们理论是不可能的。所以当时分散开来离开现场是对的,只是这种情况太突然,大家都选择了逃亡式的离开方式。后面出现的打架事件,头驴有通过电话了解,我们当时就知道了,担心被困的各位XDJM,慰问受伤的XD,祝早日康复!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即使没有牢狱之罚,我也不敢放火烧山。但是户外店买的炉头,除了拉磨的时候用,我想不出在家用来干什么
注意森林防火,不等于绝对不带火种上山。打边炉,在空旷的地方,石头,水边,有什么不可以呀?
这次出事,我觉得主要是:
1。选择FB地点在明显的,招摇的地方;
2。正是果园收获季节,大队人马从果园通过,引起园主不满,报信。
多谢楼主的提醒,以后去梧桐山不会带炉头啦
早就提出过反对带炉具上山,这是明摆着跟“严禁火种”作对,不知道“安全”的理念是否应该包括这些。
似乎楼上的多不以为然。
但是有个问题,如果有一定高度的山或者连续几天的穿越,难道只能啃干粮咸菜,喝矿泉水吗?
我们是业余的组织,不可能每次爬山都去申请携带火种,那样的话,这山不爬也罢了
去年,组织上梧桐,发的召集帖,就是从磨房抄袭的:
特别注意:
1、注意防火。秋高气爽,草木干燥,小心起火,禁止吸烟,禁止生火。
2、注意公德。除了留下您的脚印,什么也别留下;除了带走您的靓影,什么也别带走。
转眼,磨房也犯错误啦.实在不应该.
勿以过小而为之
好象不太好呀.
我们林区有句宣传语.
谁失火烧山-----------谁坐穿牢底.
看的出林区防火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干燥的季节.只要是容易发火的季节就连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都要随时出动救火的.也要理解别人的工作.
明知道有相关法规却不遵守,不是驴子所为。
其实深圳周边的山,如果不是有意FB,是没有必要带炉子的。建议磨房就此事做出明确的规定。
以前也提过野外抽烟的事,但没有人在意。
不谈什么百分百守法公民(除非你上梧桐山连痰也别吐了)
只谈如何做一个为这个美好的大自然负责任的驴
这篇文章发的好,这句话也说的好,我们应该做一个怎样的驴,或者说应该做一个怎样的人,这是我们大家应该好好思考的问题!!!!!!!!!!!!
以许有人说我们注意用火就行了,但自然山火和人为纵火之外的意外森林火灾,都不是人有意为之,但还是发生了。只要在规章之外的用火,就有更大的的隐患,这不是注意了就一定不会发生的。
如果驴子引发一次山火,可能你一生的环保行为都不能补救这一次给环境带来的损害。并且可能因为火灾,使政府限制登山(去年因事故多发,政府不是采取措施了吗,只不过看俺们是驴子,事故发生的少而没怎么管),从而影响到所有驴子登山的外部条件。
不要说带炉子和抽烟没有关系,等到罚了5000元时才痛了,等到发生冲突时才痛了,等到真的起火时才痛了。
我也希望,通过这个事件,能让磨坊的活动组织更加的规范,更加的合理
再次利用这个机会提倡山上戒烟,我几次看到MF的名驴在山上吞云吐雾,可惜我没有阿古顿巴的勇气直接去制止.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在哪里FB的问题,在安全地方FB未尝不可,比如在梧桐山的停车场。
相关情况可以参考这个帖子
http://forum.doyouhike.net/ut/topic_show.cgi?id=72042&pg=1&age=0&bpg=1
是我的炉头借给冰点用给杀了,我都没去用呢


你的炉头早该换了,一点不好用。
不过你这次表现不错,没有抛弃自己的队友,值得表扬。
发生这样的事大家都不想。。
事情发生了就需要大家反省,这次的头驴是有责任,但也很无辜。更多的是做了磨房(你、我、他)的替死鬼。
每个人都知道山上防火的重要性,每个人心里深处也知道这样做是不恰当的。可能以前没出过事,大家也都放任自流了(自己何尚不是
),现在出事了,大家一把砖全拍死了,是男人的担起自己的责任来。
是坏事也是好事!
老余说的;朴素登山、从我做起。
是时间封炉了!!!
说的没有错,这次头驴有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大家其实都有责任
但是所谓封炉,我不同意
炉子既然存在就必然有它的必要性
1.我买炉子主要不是为了FB,是为了以后几日穿越、登山过程中露营时用的,难道我露营的时候也只能吃干粮?
2.我认为出去玩用炉子,绝对不是为了夸张。而是它给大家都带来了乐趣。既然有乐趣可言,何乐而不为? 只是,我们应该有限度的有范围的用炉子,而不是盲目的滥用,特别是爬这样的小山的时候。
3.如果说朴素登山,也许是部分人的想法。 有的人为了爬山而爬山,有的人为了娱乐而爬山。如果去除一切不必要的,好,大家都穿普通的运动鞋吧,别买什么登山鞋了,梧桐山也要登山鞋,太夸张了,什么冲锋衣冲锋裤,扔了吧,也太夸张了。什么背负系统什么登山杖,扔了吧,太夸张了。特别是不可以背什么西瓜了,爬到山顶吃西瓜,没有必要,太不朴素了。
实际上是,在提出建议时,你有没有认为这样的建议适合大部分人?是否实用?
事情本來是因為山林中點火违法,管理處來执法天經地義.事情并不算大.不過要是罰款5000就太肉痛了.換做我也受不了!
但隨后三件事其實是做违法的事!錯上加錯!幸亏沒有出動防卫武器來對付执法人員,否則這事就弄大了!!!
不幸中万幸吧!
去登山登到头破血流真是够扫兴!
接受教训以后去梧桐不带炉头就好了嘛!!!
看罢以上贴子深有感触。铭记磨房的基本原则:保护大自然。下次去之前可以在多计划一下FB的内容,免得乘兴而去,扫兴而归。
这还要辛苦各位头驴、领队了,认为既然有了组织,大家就应该服从,最好签订一份同意书之类的,呵呵只是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