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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4 02:59

遗憾梧桐山 —— 对炉头FB的反思

我连续两周去梧桐山,却连续遗憾了两次,至今也未能实现我的梧桐山之梦。
第一次,和几个朋友休闲行,遗憾他们根本不是爬山的人,上升到162米的高度就回头了。
第二次,和磨坊的人同行,却遭遇非常事件,半途下撤

2.22日我们三十多号人从麻水凤溯溪上行,上升到防火道。我第一个到达这个地方,当时时间为12点,我和随后到达的几个人开始切西瓜吃,同时等待后面的人。我估计后来的人怎么也要半个小时才能到齐。此处有水源,有另外的三个不是我们队伍的已经在此处开始FB,我亦决定在此FB。

人员陆续到达,加上开始的三个人,我们一共5个炉头。
FB的时候,我发现有山上的管理员站在我们附近,手持对讲机,在说话。我拿出我的MOTO,但是无法搜索到他们的频率,我的对讲太简单了,他们的频道是加了密的。所以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
我FB迅速,先收了炉头。
随后不久,发现周围的梧桐山管理员多了几个。
突然,他们开始上前没收炉头。并且要求我们交出另外两个炉头。我们表示没有了。
我们开始收拾行李,准备走人。他们开始阻挠。
此时他们人数为4-5个人,并且用对讲呼叫更多的人。我们的队伍开始出现混乱,三十多人四散。
我随同十多个人的一群沿防火道往公路方向走,管理员上前阻止我们前进。有人开始沿右侧的一个斜坡上升,两个管理员跟着上去把最前面的人往下拽。

下面的人开始吵架:你们这样拽我们,如果从石头上摔下来,伤人怎么办?(实际情况是的确有危险存在,这个斜坡大概50度,有溪水,后来他们上去的一个管理员自己滑坠了下来,弄得一身是水)
管理员:你们影响我们执法

人群开始推拉扯,然后有几个人开始打斗,大部分人在劝架。但是局面很难控制。打斗愈演愈烈。
我方拿出数码相机开始拍摄打斗场面,以作证据。棋手拿出手机开始报警。
由于因为炉头和防火问题引发的该问题,而我包中尚有一个炉头,为了避免证据问题,我和他们打了招呼,独自先下撤,在离防火道下方50米处等候。余下的人身上并没有任何炉头。

由于已经报警,打斗逐渐停止。我和他们保持电话联系。
警察来了以后,双方都去了山下的派出所。
我方有一人头部受伤,缝了几针。另外两人头部亦有伤,未出血,也有腿部受伤的。头部的伤口都是用对讲机砸出来的。
其实,我们大部分人包中,口袋中都有防卫武器。但是,我们自始自终没有使用。
对方参与打斗的还有他们的领导。

我在他们走了以后半个小时,独自沿公路下撤。

他们在派出所笔录,我在东门坐着。郁闷。
下午5点多,事件结束。由于我方有照片作为证据,对方(梧桐山管理处)赔偿我受伤人员医药费。
表面看起来,我们占了些许优势,但这样的优势实际来自于我方有人的家人是警察。他的出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事件反思:
我们上山该不该带炉头?因为这实际上的确是违法的。
我们即使FB,也应该在下面的溪水处,而不应该是在上面的防火道,太招摇了。
以前是否也有类似的炉头FB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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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下清莲 2004-02-24 03:17

闹成这样确实没有必要,很扫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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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妹子 2004-02-24 03:23

这事给整的。B)
你的伤好些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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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小林妹子 2004-02-24 05:59

正在恢复中,应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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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子沟 2004-02-24 04:50

我觉得你们确实不该带炉头上山,而且不该在发现后隐瞒!
出去晚,尽兴最重要,
其实梧桐山这样的行程根本没必要用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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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鬼子沟 2004-02-24 05:59

带炉头已经成了标准FB方式了

在出事后,领队没有出来主持局面,大家开始四散

作为我自己,我当然不愿意就这样交出炉头,先走了再说

打斗的场面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虽然在文中没有多说,但其实我一直在等领队出来,能在磨坊中给大家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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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 2004-02-24 05:52

息事宁人:):)
我们上一次在山上停车场FB时,就有人提醒过,户外禁止生火de.
不过还是大大FB了一把: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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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bird 2004-02-24 06:50

偶这两天一直在找作业,原来发在这里。这次确实是扫兴扫兴真扫兴,但也是偶们的不对,带炉头是违法的,偶们是没什么道理能讲的,只能分头走开,以为这样他们人少不会追赶的,偶们那一队继续沿麻水凤走,确实也没人追赶。

一路也担心其他XDJM,和几个认识的联系都说没事,以为都没事。原来还发生了这么多的事,严重慰问受伤的XD。也提醒驴子们,以后上山还是要小心,带炉子尽量不要太张扬,这次确实太招摇了,人多炉子多,又聚在大路边,人家不抓也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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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dodobird 2004-02-24 07:43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开发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以梧桐山为中心, 东临盐田工业区, 西起东湖公园、深圳水库, 南接罗沙公路沿线, 北靠特区管理线(以下简称四至界线)。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特区城市规划合理划定风景区详细的四至界线。
    第三条 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 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风景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第二章 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区内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 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协调风景区内各单位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风景区内植树造林、育林、防火、灭虫等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风景区内建设项目, 对在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治安工作;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景区内东湖公园、仙湖植物园的保护和管理, 分别由东湖公园和仙湖植物园的管理机构负责, 风景区管理机构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的详细规划, 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风景区的四至界线,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立桩标定界线。
    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土地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建设规模。
    在风景区内不得审批临时性用地。
    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 填报《建设选址审批书》。
    前款《建设选址审批书》, 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 应当持有设计资质证书,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应当持有施工资质证书,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按风景区详细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 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规模等, 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 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 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疗养场所和管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 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进行绿化, 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 积极开发风景区名胜资源, 逐步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四章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 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
    风景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 不分权属都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指导抚育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砍伐林木, 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
    严禁砍伐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配备护林防火队伍和通讯、消防器材, 并与风景区内所有单位、居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 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森林防火期内, 应严格控制野外火源, 加强火情火险监督。严禁擅自烧山、烧荒、野炊。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木副产品, 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 并应限定数量, 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保护风景区的地貌、土壤、动植物栖息环境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狩猎等破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水体、大气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污染或破坏水体、大气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及垃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风景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 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随意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经营饮食业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的游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 注重卫生, 遵守游览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缴纳风景区名胜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保护风景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 违反本办法,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树木、砍伐工具, 责令补种树木, 并处所砍树木每株一千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 烧山、烧荒和野炊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狩猎野生动物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和捕猎工具, 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垃圾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损毁景点景物、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损失价值三倍的罚款;
    (六)侵占风景区土地, 进行违章建设、乱摆摊点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 拆除违章建筑, 清除摊点, 并按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七)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貌, 并按每立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
    (八)未经批准排放污水、废气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并按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前款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有关执罚部门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风景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 违反本办法, 给风景区或游人造成损害的, 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风景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 在风景区内经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风景区管理措施, 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风景区内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15日为深圳市秋冬季森林防火期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其实我们也很疑惑,难道以后上山就不能用炉头了?
一用炉头就违法,除非事先申请,可是会有人批准吗?

要知道根据规定在梧桐山里边,吐痰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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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之夭夭 2004-02-24 08:29

走远点吧.梧桐山已经成公园了.

好比在仙湖,如果有人在用炉头,感觉会有点怪.

上次去梧桐,同行也带了炉子.下次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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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华 2004-02-24 08:35

作业终于出来了,一个好的开始,不见得会有好的结局:)。那天从集合出发,直到FB将近尾声都是愉快,顺利的,城管出现后,当有听说每个炉头罚款5000元后,局面出现了混乱,有部分人开始往大门口,公路上撤离,有部分从麻水凤下撤,剩下的大概16人左右(包括头驴在内),最后才从麻水凤溯溪而上。当时的情况是,城管质问,哪个是当头的,如果头驴出来主持局面的话,情况将会是怎么样,不用我说,大家可以想象的到吧?梧桐山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未经许可使用野火,而事实上,他们有我们FB的罪证,和他们理论是不可能的。所以当时分散开来离开现场是对的,只是这种情况太突然,大家都选择了逃亡式的离开方式。后面出现的打架事件,头驴有通过电话了解,我们当时就知道了,担心被困的各位XDJM,慰问受伤的XD,祝早日康复!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即使没有牢狱之罚,我也不敢放火烧山。但是户外店买的炉头,除了拉磨的时候用,我想不出在家用来干什么:)注意森林防火,不等于绝对不带火种上山。打边炉,在空旷的地方,石头,水边,有什么不可以呀?:?)这次出事,我觉得主要是:

1。选择FB地点在明显的,招摇的地方;
2。正是果园收获季节,大队人马从果园通过,引起园主不满,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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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绿韵 2004-02-24 09:41

:(
多谢楼主的提醒,以后去梧桐山不会带炉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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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劲舞 2004-02-24 10:01

早就提出过反对带炉具上山,这是明摆着跟“严禁火种”作对,不知道“安全”的理念是否应该包括这些。

似乎楼上的多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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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秋风劲舞 2004-02-24 10:34

但是有个问题,如果有一定高度的山或者连续几天的穿越,难道只能啃干粮咸菜,喝矿泉水吗?

我们是业余的组织,不可能每次爬山都去申请携带火种,那样的话,这山不爬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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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老张 2004-02-24 11:51

去年,组织上梧桐,发的召集帖,就是从磨房抄袭的:

特别注意:
1、注意防火。秋高气爽,草木干燥,小心起火,禁止吸烟,禁止生火。
2、注意公德。除了留下您的脚印,什么也别留下;除了带走您的靓影,什么也别带走。

转眼,磨房也犯错误啦.实在不应该.
勿以过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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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2004-02-24 12:00

好象不太好呀.

我们林区有句宣传语.

谁失火烧山-----------谁坐穿牢底.

看的出林区防火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干燥的季节.只要是容易发火的季节就连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都要随时出动救火的.也要理解别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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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天 2004-02-24 13:15

明知道有相关法规却不遵守,不是驴子所为。

其实深圳周边的山,如果不是有意FB,是没有必要带炉子的。建议磨房就此事做出明确的规定。

以前也提过野外抽烟的事,但没有人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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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雕重阳 2004-02-24 13:25

不谈什么百分百守法公民(除非你上梧桐山连痰也别吐了)
只谈如何做一个为这个美好的大自然负责任的驴

这篇文章发的好,这句话也说的好,我们应该做一个怎样的驴,或者说应该做一个怎样的人,这是我们大家应该好好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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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天 2004-02-24 13:45

以许有人说我们注意用火就行了,但自然山火和人为纵火之外的意外森林火灾,都不是人有意为之,但还是发生了。只要在规章之外的用火,就有更大的的隐患,这不是注意了就一定不会发生的。

如果驴子引发一次山火,可能你一生的环保行为都不能补救这一次给环境带来的损害。并且可能因为火灾,使政府限制登山(去年因事故多发,政府不是采取措施了吗,只不过看俺们是驴子,事故发生的少而没怎么管),从而影响到所有驴子登山的外部条件。

不要说带炉子和抽烟没有关系,等到罚了5000元时才痛了,等到发生冲突时才痛了,等到真的起火时才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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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行天 2004-02-24 14:42

我也希望,通过这个事件,能让磨坊的活动组织更加的规范,更加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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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之夭夭 行天 2004-02-25 01:38

再次利用这个机会提倡山上戒烟,我几次看到MF的名驴在山上吞云吐雾,可惜我没有阿古顿巴的勇气直接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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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少 2004-02-24 13:58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在哪里FB的问题,在安全地方FB未尝不可,比如在梧桐山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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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车少 2004-02-2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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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驴 2004-02-24 15:24

是我的炉头借给冰点用给杀了,我都没去用呢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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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太阳 吹驴 2004-02-25 02:59

你的炉头早该换了,一点不好用。

不过你这次表现不错,没有抛弃自己的队友,值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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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川 2004-02-24 17:25

发生这样的事大家都不想。。

事情发生了就需要大家反省,这次的头驴是有责任,但也很无辜。更多的是做了磨房(你、我、他)的替死鬼。

每个人都知道山上防火的重要性,每个人心里深处也知道这样做是不恰当的。可能以前没出过事,大家也都放任自流了(自己何尚不是:~):~)),现在出事了,大家一把砖全拍死了,是男人的担起自己的责任来。

是坏事也是好事!

老余说的;朴素登山、从我做起

是时间封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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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雨川 2004-02-25 00:56

说的没有错,这次头驴有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大家其实都有责任

但是所谓封炉,我不同意

炉子既然存在就必然有它的必要性

1.我买炉子主要不是为了FB,是为了以后几日穿越、登山过程中露营时用的,难道我露营的时候也只能吃干粮?

2.我认为出去玩用炉子,绝对不是为了夸张。而是它给大家都带来了乐趣。既然有乐趣可言,何乐而不为? 只是,我们应该有限度的有范围的用炉子,而不是盲目的滥用,特别是爬这样的小山的时候。

3.如果说朴素登山,也许是部分人的想法。 有的人为了爬山而爬山,有的人为了娱乐而爬山。如果去除一切不必要的,好,大家都穿普通的运动鞋吧,别买什么登山鞋了,梧桐山也要登山鞋,太夸张了,什么冲锋衣冲锋裤,扔了吧,也太夸张了。什么背负系统什么登山杖,扔了吧,太夸张了。特别是不可以背什么西瓜了,爬到山顶吃西瓜,没有必要,太不朴素了

实际上是,在提出建议时,你有没有认为这样的建议适合大部分人?是否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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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金刀 2004-02-25 01:27

尚和 wrote:
(1)我发现有山上的管理员站在我们附近,手持对讲机,在说话。我拿出我的MOTO,但是无法搜索到他们的频率,我的对讲太简单了,他们的频道是加了密的。所以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

(2)其实,我们大部分人包中,口袋中都有防卫武器。但是,我们自始自终没有使用。

(3)表面看起来,我们占了些许优势,但这样的优势实际来自于我方有人的家人是警察。他的出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事情本來是因為山林中點火违法,管理處來执法天經地義.事情并不算大.不過要是罰款5000就太肉痛了.換做我也受不了!

但隨后三件事其實是做违法的事!錯上加錯!幸亏沒有出動防卫武器來對付执法人員,否則這事就弄大了!!!

不幸中万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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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金属★猫猫 2004-02-25 01:37

去登山登到头破血流真是够扫兴!
接受教训以后去梧桐不带炉头就好了嘛!!!: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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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天 2004-02-25 02:16

看罢以上贴子深有感触。铭记磨房的基本原则:保护大自然。下次去之前可以在多计划一下FB的内容,免得乘兴而去,扫兴而归。
这还要辛苦各位头驴、领队了,认为既然有了组织,大家就应该服从,最好签订一份同意书之类的,呵呵只是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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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一缕 2004-02-25 02:41

知道了事情的结果,也终于可以松口气了,对受伤的XDJM表示慰问。
发生不愉快的事是谁也不希望的。
那天我是在双方动手时,管理人员没办法追上来时侥幸走掉了的,当时很害怕,因为无论如何,我们理亏在前。

这件事不能责怪任何人,只是有些事情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无论是认证头驴召集或非头驴的相约同行活动,都需要严格控制人数,以及新老驴的比例。
●既然我们都积极倡议环保,那么进入林区,防火应该是环保第一步。
虽然我们已经很注意很注意防火了,但万中还是有一的。
●建议在短程活动的召集贴里不能注明“带炉头XXX”,目标过大,经常这样,会误导驴子的(尤其是新驴),不能因没出事而存侥幸心理。

要砸我就用苹果吧,我没有炉头: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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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君 2004-02-25 04:12

对发生这事情表示遗憾
大家还是注意点儿好
跟法律法规过不去讨不到便宜的
谢谢楼主给大家提了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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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过山 2004-02-25 04:16

就我对这件事情的了解,错先在登山者,只不过这5000块罚在谁身上都会肉疼,包括我自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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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勇 2004-02-25 04:24

     那天我也在场,但我不是跟大虫的队伍的.说几句罢了.事到如今,怪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了,特别是怪领队,最不可取!当时上山时队伍的大部分就不听指挥,我曾给予劝言,但没想到反招那MM一声呵斥:你怎么还在溪下啊!上来,这有大路!可说话人不知道他们的大部队还在朔溪!而他们目的正是来朔溪的!
    管理员收缴了我们的炉头后,管理员还在现场,但是大虫队伍里的大部分人已经收拾了包沿着小道散去!而领队大虫当时还在现场.我相信当时的山友也应该听到他们在对讲机中的谈话:在路口拦住他们,凡是背登山包的都给拿下!但当啊华转身准备组织时,人已经作鸟兽散!
      我们必须承认,带火种上山是件危险而不可取的事情.这一点大家都明白,但在登山中有新鲜可口的FB也是大家的想法,这一点勿用讨论.带火种上山是错误的!
      我们应该扪心自问:我们是不是服从了组织者的指挥?是不是做到了团结互助?当事件发生以后在反省时,我们有没有检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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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子沟 2004-02-25 04:57

一个炉头,带来如此多的烦恼!
没人有心做坏事,
但有时事态的发展往往不在自己掌控中,
我上小学时曾经贪玩,四个人引起山火,
那时不敢跑,拼命救火,
后来又来了很多大人才把火灭了,留下一片黑黑的空地,
再后来我很久不敢从那片山走.
现在想起来都会怕,
秋天、干燥、连绵不断的山,还有山上的人家。。。
现在大家都成年人,
应该知道自己做的事会出现什么后果,
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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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 2004-02-25 05:25

:D:D我的炉头还是第一次用呢!:(:(
大伙汲取教训吧,为了以后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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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hoo 2004-02-25 05:32

1。先打110 报告有人抢劫 如果城管敢翻包的话
2。翻包之前请对方出示身份证 和工作证 如果没有的话 报警
3。没有人有权利 拦路检查 除非警察。。。
[$nbsp][$nbsp][$nbsp][$nbsp][$nbsp]以后如果抢钱的人也这样 那怎么办
4。炉头算不算明火 我觉得还是可以争执的。。
[$nbsp][$nbsp][$nbsp][$nbsp]只要对方没有抓现行 就不算。。。
8D8D:D
如果这样的话 拿打火机上山 都算犯罪了。。

以前是抢匪抢钱 现在连城管也明目张胆抢钱了。。。。

深圳城管 简直不能提。。估计想搞点钱吧。。。
建议 最近的人代会上 好好反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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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长 qohoo 2004-02-25 06:18

认证过的头驴都如此认为.....出了此等事就没有什么希奇了:I
带火种上山,是严令禁止的,很多登山的路口就大块牌立着标明禁带火种上山,打火机算不算火种,带了犯不犯罪,偶不知道B)。执法人员能不能做到,是另外一回事,出了事,被发现,这个是肯定理亏,很明显,人家现在是抓了现行-----您不能说您的炉头的火是蓝色,就不是明火;)

如果不是某某家人是阿Sir,估计此事会是另外一种结局:P,处罚是肯定的,至于伤人,因为管理人员可以说你阻扰执法----阻差办公-----而且现在人数上是几十对几个:!(

话说回来,一日半日的在山上搞什么涮锅,吃得又不好,一群人围着一个小锅吃得好开心么?难道带个炉头可以有效防止脚扭伤么?主要目的是去爬山,除了炫耀有个驴头之外,偶想,另外用一个词拿来形容就是:有病!

磨房最近怪得很:
ZN不是ZN:一天半天的爬山活动还带个炉头去涮锅!
FB不是FB:一群人围着那个小锅吃那点东西,好舒服么?好high么?

不论不类,不三不四......煮咖啡喝偶倒是可以接受:^),有的人就好这一口,那或许叫情调:D:D:D------为了情调,被罚五千,还是值得的xx(,只要不要搞得直接去坐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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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xiaouu 2004-02-25 05:34

你们三十几个人怎么会被几个管理员打,而且还有人挂彩
说明你们在和管理员交涉时也存在问题
你们的人数占优势,应该不会出这样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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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myxiaouu 2004-02-25 05:44

说实话,本来就是我们自己的错,是我们自己没有理
这不是人多人少的问题

打架的时候,大部分人在劝架或者观望,如果真的全上的话,我们手中的家伙比他们的对讲机可厉害多了, 可作为成年人, 不能逞一时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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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组织 2004-02-25 05:41

大家还是多想想我们的行为,应该反省反省的。
别忘了磨房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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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 2004-02-25 06:11

守法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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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创 2004-02-25 06:20

一头新驴的看法:
    觉得组织是乱的。建议头驴能否参加些专业户外导游的知识培训(特别是
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有些头驴可能只是对出游点的环境熟悉。只要参加人员不出意外还行!但总有些人是喜欢搞出些意外出来,让头驴防不甚防。
一般出了事,首先是找头驴。看了上面的帖子,知道头驴不在场,但在场的人无法联系到他(无法理解)!
    我们新驴参加活动前真要好好看看磨房的规则!

补:要是当时可以把频率调到跟管理处一样就好了。可以调虎离山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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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 2004-02-25 06:25

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执法人员执法是依法办事,但是他们的手段是野蛮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是两个问题。不能说他们野蛮,就说执法不对;也不能说执法就可以为所欲为。所以他们要支付医药费。造成重伤的,构成伤害罪。

我觉得这么大的人了,还会发生打架斗殴,太不可思议了,与大自然太格格不入了。这说明两个问题:
1.守法意识淡薄;
2.遇事处理鲁莽、冲动。

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一些技术性的法律规范,如安全操作程序、规程等都是以巨大的生命、财产的代价换来的,一点儿容不得马虎。多少次大的火灾都不是因为一点儿小小的火种引起的。多少次灾难都不是因为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重庆的天然气井喷事故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死了几百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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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 2004-02-25 06:38

      人民法院报2000.11.7]今年3月27日下午,福建省政和县星溪乡林屯村田坑山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当地立即组织干群及警民赶赴火灾现场扑救。县森林公安分局及城关所迅速展开火情调查,排查重点嫌疑人。

令人吃惊的是,肇事者竟是一行动迟缓的老汉。

经查,当日下午,78岁高龄的黄永木携带锄头、火柴等工具到林屯村茶岭自然村田坑山场其母亲坟墓周围垦荒种玉米。下午3时许,黄将原先劈倒晒干的芦苇和周围的树枝堆在一起,用火柴点燃。由于事先未开设防火路,时值火险高峰期,火势迅速蔓延,黄老汉年高行动不便,无力扑灭,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80亩,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45万元。案发后,黄永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鉴于被告人黄永木有悔罪表现,且年老体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对其从轻判决。据此,法院以失火罪对被告人黄永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24日]日前,江西省横峰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随意用火除田埂杂草,而引起的山林火灾案件,被告人郑林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郑林仔于今年3月29日中午12时许,在本村油麻界山场边的责任田做农活,见田埂上长满杂草,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火柴将杂草点燃,因风力大,火势蔓延上山引发山林火灾。经县、乡、村干群600余人全力扑救,于当晚10时才将大火扑灭。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火场面积为68公顷,损失林木36立方米、油茶树3万株、马尾松幼苗3万株,损失折款9.18万元,扑火费用1.5万元,合计损失10.6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林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林仔独自一人在山场边点火烧田埂,由于疏忽大意,防范措施不力,导致山林火灾,使集体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郑林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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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l+C 2004-02-25 06:52

头驴在发召集贴的时候想着什么呢??
一直觉得头驴应该对基本的户外活动常识有所了解。
如果不出这档子事,能有几个知道上梧桐山不能带火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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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hoo 2004-02-25 07:11

先声明 我是经过认证头驴
但是目前不在深圳。。。
我认同不可以利用明火或者火种的违法行为。。
但是绝对不认同打着执法的旗号 自己搞创收。。
在路上 拦路要求检查 更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对于事情的经过 我不太了解。。。
经过了解事情经过
现在看法有所变化。。
这个团体属于召集上山打边炉。。。
光肉和菜居然带了好多斤。。。。
对于这种行为 城管执法合理
我个人认为被人家城管说
可以理解 被罚款也可以理解。。。
但是需要将是否打边炉和是否可以带炉头区分开
两者性质不一样。。
我个人觉得 不应该也绝对不可以在山上做这样的公开的大型的
打边炉行动。。。
对于我早期的不了解情况的话 进行纠正。。
同时我觉得 大家从自身做起 不要因为一个事件
造成了社会或者相关单位对于我们的误解
这将对大家以后的行山 造成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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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哥 2004-02-25 07:22

这件事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身为头驴,负有领导全队的责任,召集人时起码的防火常识都没有。磨房里写的那么多,头驴都没有看到吗?建议下次认证头驴时要进行户外常识考试!不要因为带过几次队有人顶就可以做头驴了。

深圳的周边线路,都是在一天之内可以完成的,为什么非要带炉头?我每次参加磨房活动时都看到有人在用炉头,而且就在山边。深圳的这种教训还少吗?看来也该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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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E 2004-02-25 07:46

认证过的头驴都如此认为.....出了此等事就没有什么希奇了
带火种上山,是严令禁止的,很多登山的路口就大块牌立着标明禁带火种上山,打火机算不算火种,带了犯不犯罪,偶不知道。执法人员能不能做到,是另外一回事,出了事,被发现,这个是肯定理亏,很明显,人家现在是抓了现行-----您不能说您的炉头的火是蓝色,就不是明火。

如果不是某某家人是阿Sir,估计此事会是另外一种结局,处罚是肯定的,至于伤人,因为管理人员可以说你阻扰执法----阻差办公-----而且现在人数上是几十对几个

说回来,一日半日的在山上搞什么涮锅,吃得又不好,一群人围着一个小锅吃得好开心么?难道带个炉头可以有效防止脚扭伤么?主要目的是去爬山,除了炫耀有个驴头之外,偶想,另外用一个词拿来形容就是:有病!
磨房最近怪得很:
ZN不是ZN:一天半天的爬山活动还带个炉头去涮锅!
FB不是FB:一群人围着那个小锅吃那点东西,好舒服么?好high么?

不论不类,不三不四......煮咖啡喝偶倒是可以接受,有的人就好这一口,那或许叫情调------为了情调,被罚五千,还是值得的,只要不要搞得直接去坐牢就好了

笑长 编辑于 2004-02-25 15:01

对于这篇言论感觉就只有四个字:莫名其妙!!搞唰锅围着小炉头吃点东西就是“有病”!!用个小炉头煮点咖啡喝就是“情调”!!!
既然性质都是一样的,违反了规定,又何必为按自己喜欢的方式去寻找这不同的解释呢,让人嘀笑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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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头 2004-02-25 09:04

很多东西是陷阱,不做是错,做了是把柄,逮着机会一应景就是事儿。(没别的意思,表达不清,能懂的就懂,不懂是我的问题:D:D

另外向大家提个问题,不知道哪个政府哪个部门明令禁止攀登七娘山(到处大幅标语,什么安全措施不健全,严禁登山),梧桐山也处处标着此路不通,如果全部遵守的话,大伙在深圳也只能混莲花山、南山了。:~):~)

去年看到质量监督局一个通知,要求全深圳使用电葫芦(也就是电动吊篮,全深圳几万台)的厂房必须安装电梯,MY GOD,那需要多少钱啊!这个局子什么意思呢?偶猜一、可以罚钱创收;二出了问题可以推卸责任。

难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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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长 狮子头 2004-02-25 09:44

怎么可能不难呢?偶们只是一个人,是政府管理下的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要去跟政府作对:法是他立的,执法也是他!-----连报纸电视台都受他管制!
在这里没有攻击政府的意思,只是说,偶们惹不起,差不多只能乖乖的... ...
但是说句实话,在山上失火,真不是一件小事。偶想,如果有某位真为此被罚了5000块,可能以后火柴都不会带上山了,别说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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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杜 2004-02-25 10:44

七盅醉:
第一盅:干吗要召集呢?很多没有报名的全来了,人数超标了。
第二盅:爬第一个坡也是整段路最难的,几个点站满了协作,拉手的拉手拉
        绳的拉绳,害的大家搞了一个多小时,光注意安全了,你忘了自助
第三盅:如果不是因为炉头,大家都开开心心的。不应该带炉头搞FB。
第四盅:一听要罚款,人哗啦一下就全散了,动作太快。反应不快失职。
第五盅:你没有被抓到。抓到你就由你来顶嘛,这样对大家都有了一个交代。第六盅:不管你知不知道,你没能赶去打架,你没有去干掉几个,没有受伤,
        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你对不起受伤的朋友。

第七盅:谁放火烧山,谁牢底坐穿!法律意识淡薄。

: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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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虫 2004-02-25 12:13

原来这里已经是这么热闹了:D:D:D
迟来的道歉
先向受伤的XDJM表示慰问,希望早日康复.
还有就是对参与本次活动的朋友表示道歉,我给大伙带来了个不愉快的周末.
尚和GG当晚就和我通了电话,我也向他了解了下打架的事
本想第2天发个帖出来,检讨下自己的错误,给大伙个交代
但计划没有变化快,因工作需要出差几日,(会有朋友说:那也可以找时间上网呀,
我的确是有时间上网,但确没有网给我上:()这期间接到很多朋友的电话,说已经很热闹了,说有人在说我在逃避呀,躲起来了,跑了......,总之什么都有了,(我好象是真的跑了:D)我虽然有错,但也不至于要潜水吧,我只是没办法露面而已.
刚回公司,希望还来得极我迟来的检讨
我的错误是1:本次活动人员没有控制好,严重超标
               2:没有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3:出发时没有统计人数
               4:我有鼓励大家带炉头和FB物资
               5:在出现混乱时,我没及时站出来
               6:没有及时联系上走散的XDJM
我在此接受任何的砖头和处分
再次向受伤的XDJM道歉
我的文笔不好(读书时太贪玩)
有的朋友可能看不懂
看不懂那也是我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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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行舟 2004-02-25 12:41

一直关注这件事情,很高兴看到头驴站出来。
看了尚和和海德薇的帖子和回帖,心里一直挺震撼的。
希望双方有良好的沟通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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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指柔 2004-02-25 13:08

谁也不想发生这样不愉快的事!
承认错误就是好头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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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 2004-02-25 13:41

失败乃成功之母。
大家探讨完了,
成熟路线就越发成熟啦,
磨坊的纪律得到强化啦,
驴子们自助意识加强啦,
头驴也更加经验丰富啦。
谢谢你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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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我你 2004-02-25 14:22

哈哈
GS了
首先说明的是我没有报名,就跟过去了.(我不是"你我他",曾经就有人把我当成是他的马甲引起过误会,特此声明)
当天我也在,我说说我所看到的,在爬第一个瀑布时,我站在上面大概数了下,本条路线上的人数可能有50人吧.(晚上FB时得知头驴只确认了30人,里面包括有几人 因有事没到)可想而知这是多么的难控制.
出事后头驴他们是最后离开现场的,当时还有几个城管在那里站着,山友门都不见了,然后头驴领着我们继续前进,一路上都有打电话联系,但是那里的信号实在是太差了,走了很久才联系上一GG,才得知有打架的事情发生,因他也是被带走人中的一个.最后又联系上一MM,在得知他们有4个MM在一起,不知道怎么走的情况下,头驴让我们在原地休息,他自己就下山去找那4个MM去了.
难道说这样的头驴不好吗不负责吗..........
在说了,他的帖上写得很明白,是自助,不知你们看见了没有.什么叫自助???????
这次只能说头驴运气不好,倒霉.
据我所知,在那里打边炉的队伍已经不是头一次了,没有20也有15吧.
而本次的意外谁都不想它发生,但切发生了,只能说以后爬山小心点.
尽量做到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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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太阳 2004-02-25 15:37

你们这帮家伙,明知道我讨厌烟。
全体把烟戒了。:P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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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 2004-02-25 15:45

变质的“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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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翁 2004-02-25 16:02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这是个人治的社会,不是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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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 2004-02-25 17:26

qohoo wrote:
深圳的城管恐怕是全国最差的了。。
看看深圳的混乱就知道。。

不过我觉得 对于自己本身也要注意
不要被别人抓到把柄。。
如果2-3个人爬爬山 在防火的地方 比如小溪旁
用炉头烧壶茶 没什么回查的。。

对于违法乱纪的 直接椒警察 或者打电话给报社
最管用。。。
人身权利 神圣不可侵犯
注意做好 证据 证人 以后好告状

  

不同意你的觀點,基本上帶了爐子上去使用就已經違反規定了。至於你說的在什麼地方用,那衹是你自己的理解罷了。小心駛得萬年船,誰想到當年大興安嶺火災竟是因為小小的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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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之夭夭 2004-02-26 01:02

笨猪 wrote:

  以后我爬山也还是会带炉头,但是我会在溪水边空阔的地方使用(保证不可能有城管的地方),烟我也不会戒,只是都是在空阔的地方,并且把烟头带走。
  像这种出了点鸟事就呱呱叫,大肆叫什么戒烟的,跟砍脚指头避沙虫有什么差别。谁要再叫嚣戒烟我跟他没完。

黄果 wrote:

不同意你的觀點,基本上帶了爐子上去使用就已經違反規定了。至於你說的在什麼地方用,那衹是你自己的理解罷了。小心駛得萬年船,誰想到當年大興安嶺火災竟是因為小小的香煙。

您在家吸毒我都不反对,在山上带火种就是不环保.还理直气壮的.还没完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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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 2004-02-26 01:07

违法和情趣,你选择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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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仙子 2004-02-26 01:12

这里讨论的问题有点因噎废食的感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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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狗 2004-02-26 03:00

找个知己,抽根好烟,
喝壶好茶,下盘好棋,:)

找个知己, 走条好路.
来瓶好酒, 醉了也牛B.: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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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仁 2004-02-26 03:08

这个笨猪,写的文章那么搞笑,让人不笑都不行。

当头驴免责条款:出现意外情况责任自负!这次意外情况,当头驴的担也算是对,躲也算是对,已经进行了联络,并且尽可能给予了帮助,当头驴的已经算是尽责,更多责任各人自己承担!16个人自己照顾不了自己,出什么事活该自己倒霉。[尚和]在这里闹得那么热,事发现场他不也自己躲起来了嘛,只不过躲得近,只躲在20米以外而已。五十步笑一百步,好比只有你是人别人就不是人。事情已经过去以后小心点,至于责任的事,谁挨打谁自己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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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之妖妖 2004-02-26 03:12

呵呵~~
又看到了好多老面孔~~
听说笨猪的球技高明了好多~~~
而且人还是那么喜欢搞笑~·
看来还没早生华发~~~
可喜可贺呀~·

记得第一次从xx那里听到笨猪踢球·~
当时他们的评语是:天哪~竟然还有水平这么cai的球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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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针 2004-02-26 03:18

象你这种满口喷粪的低劣品种,我才懒得理你。你只配做猪,你还没有进化成人。建议大家跟你保持三十米距离。

笨猪 wrote:

[$nbsp][$nbsp]这小子烟掉了。MD,一个个在这里装的跟狗娘们养的似的,多少卖国贼都是你们这种表面道貌岸然的伪君子。

笨猪 wrote:

  呵呵,不好意思,只是逗着玩而已,不必要当真,这里是一个用屁股想问题用鼻子说话的人比较多的地方。
   

笨猪 wrote:

  以后我爬山也还是会带炉头,但是我会在溪水边空阔的地方使用(保证不可能有城管的地方),烟我也不会戒,只是都是在空阔的地方,并且把烟头带走。
  像这种出了点鸟事就呱呱叫,大肆叫什么戒烟的,跟砍脚指头避沙虫有什么差别。谁要再叫嚣戒烟我跟他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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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之妖妖 2004-02-26 03:21

现在在这里说话的~~
估计只剩下真正山友了~~·
楼上朋友是哪位的马甲?
眼生的紧~~·
脱下马甲!:P:P:P:P
让大家看看你本人的风采不是更让人崇拜的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