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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5 17:30

梧桐山炉头事件该结束了

过程是惨痛的,教训是深刻的

希望大家不要再把矛头对准他人,对准领队或者其他的任何一个队员
整个事件里边充满了错误、误会、愤怒、猜忌、同情、.......
但是关于“到底是谁的错”的口水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每个人都犯了错,都应该反思自己!

相信这个事件能够让磨坊今后的活动更加的规范起来

关于炉头,我想不是一句禁用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关键在于各位领队各位头驴的指导
希望在今后的召集过程中能够规范炉头的使用
比如:
  本次活动禁止使用炉头。
  本次活动允许使用炉头,但是每次使用必须在领队指定的地点进行,违反者将处以50元罚款
  .....

相信磨坊,团结就是力量
让我们收拾东西,准备上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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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2004-02-26 02:24

深圳经济特区
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开发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以梧桐山为中心,东临盐田工业区,西起东湖公园、深圳水库,南接罗沙公路沿线,北靠特区管理线(以下简称四至界线)。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特区城市规划合理划定风景区详细的四至界线。
    第三条 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风景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第二章 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区内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区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风景区内各单位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四)负责风景区内植树造林、育林、防火、灭虫等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对专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治安工作。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景区内东湖公园、仙湖植物园的保护和管理,分别由东湖公园和仙湖植物园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管理机构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风景区的四至界线,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立桩标定界线。
    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土地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建筑规模。
    在风景区内不得审批临时性用地。
    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填报《建设选址审批书》。
    前款《建设选址审批书》,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设计资质证书,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施工资质证书,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按风景区详细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防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疗养场所和管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区名胜资源,逐步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四章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
风景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分权属都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指导抚育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砍伐林木,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
严禁砍伐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配备护林防火队伍和通讯、消防器材,并与风景区内所有单位、居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森林防火期内,应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火情火险监督。严禁擅自烧山、烧荒、野炊。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木副产品。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保护风景区的地貌、土壤、动植物栖息环境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狩猎等破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水体、大气的保护和管理,禁止污染或破坏水体、大气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及垃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风景区的的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随意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经营饮食业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的游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区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遵守游览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缴纳风景区名胜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保护风景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树木、砍伐工具,责令补种树木,并处所砍伐树木每株一千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烧山、烧荒和野炊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狩猎野生动物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和捕猎工具,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垃圾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损毁景点景物、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损失价值三倍的罚款;
    (六)侵占风景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乱摆摊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清除摊点,并按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七)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恢复原貌,并按每立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
    (八)未经批准排放污水、废气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前款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有关执罚部门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风景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违反本办法,给风景区或游人造成损害的,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风景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风景区内经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风景区管理措施,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风景区内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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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百分百尊重上述法律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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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2004-02-26 0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 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九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五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征用林地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植物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一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园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砍伐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地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地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况、林矿、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二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反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反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第三十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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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守法的人告诉我: 如果我们在山中连续穿越3天,应该吃点什么? 还是穿越以前先去向政府申请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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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和 OP 2004-02-26 02:36

下面是磨坊的自我介绍

【 我们是谁 - ABOUT US 】
Predator
发帖: 4046


我们是谁?磨房是什么?

这里聚集着深圳一群喜欢旅游和户外运动的人,最早都在新浪的旅游论坛上泡。新浪的旅游论坛被泡菜们戏称为驴坛,泡菜们自己自然也就成了驴子。有感于深圳的驴子比其他地方的驴子都要辛苦,深圳驴子的聚集地自然成了辛苦拉磨的磨房。(更多来历不妨看看《深圳磨房故事》)

有这样一个地方是为了深圳喜欢旅游和户外运动人能有一个地方相互招呼一下。无论是发现了新的去处想跟大家分享,还是有出门的计划想找个同伴一起走走,都到磨房论坛里来招呼一声。

新人如何参加活动?

新人参加活动,没有任何限制。

在论坛上或活动召集的链接中看到有人要出门,都可以联系或跟帖参加。磨房里的驴子召集的活动一般费用AA,磨房也允许一些户外运动的俱乐部来做做广告,费用就看俱乐部定了(火狐狸、山鹰、任我行、萤火虫几家户外用品店经常组织活动)。

参加活动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唯一要考虑的是自己要量力而为。很少运动的人最好和召集的人联系一下确认难度是否适合自己。

当然,出去遛了蹄子,回来多交作业。说说出游感受,写写攻略,让大家也都能分享你的愉悦和快乐。

我有个好想法,如何召集活动?

磨房里的驴子相处以平等为根本,磨房本身只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的场所。你有好的出门走走的主意,可以直接在磨房论坛上发个帖子,说明你的计划(地点、时间、线路等),想去的人跟帖或跟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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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我,是谁在嚷嚷着建议以后头驴只带熟悉的人走, 你是不是磨坊的人? 磨坊的精神跑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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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太阳 尚和 2004-02-26 03:29

你是磨房人,你有磨房精神吗?
三十多个人的队伍,你竟然比我们三个人的队伍更快到达土路,把别的队员拉下了半个多小时,你想证明你是猛驴吗?既然你这么猛,当然不需要头驴啦。我只想提醒你一句,活动过程中你不服从领队的安排和指挥,出事时又跑的最快,被人打了就不要怨领队没把你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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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猪 2004-02-26 02:39

赞!

本来做驴子已经够命苦的了,还要为这种屁事受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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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狗 2004-02-26 02:40

你想说什么?:?):?)
尽量简单点吧.
这么长的宪法准则都看啊.
I服了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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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狗 2004-02-26 03:05

算了算了.
等会又吵起来了.
都别那么叫劲了.
凡是无绝对的.
谁对谁错自己负责.

今天都周四了明天周五.
只要警察叔叔不抓我.
后天又可以爬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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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勇 斑点狗 2004-02-26 03:07

顶!赞成!那么大人了,不要吵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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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狗 2004-02-26 03:09

算了算了.
等会又吵起来了.
都别那么叫劲了.
凡是无绝对的.
谁对谁错自己负责.

今天都周四了明天周五.
只要警察叔叔不抓我.
后天又可以爬山了.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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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游鱼 2004-02-26 03:11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支持楼主!
:)
要想安安逸逸以后继续能有山爬,该收敛的就收敛罗。
大家是山友,又不是阶级敌人,有那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么,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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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勇 2004-02-26 03:15

墨非定律说:事情如有可能出错,就会出错」(If anything can go wrong,it will).那你明明知道会错你还去?你明明知道吃完饭后会饿,你还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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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游鱼 2004-02-26 03:23

天气预报说明天可能会下雨,但也有可能不会下雨,这山爬是不爬呢?下雨爬山是危险的哦。
山上引火可能啥事也没有,也可能会引起火灾。这万一引起火灾损失的就是国家财产了,不是你个人爬山出事个人倒霉的事了(当然也可能会引起广泛关注,害得政府封山,俺们望山兴叹罗),所以,下雨爬山不违法,你一定要自己去没人管得着,可你偷偷在山上点火,只要有人出来说话干涉,你就理亏呀。
为什么一定要较这个劲呢?

自我检讨一下,我也曾经参加过磨房的火锅游,当时还觉得很新鲜好玩,可最近听到太多新闻报道“意外”事故发生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我想,提高防火意识,防微杜渐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都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