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息烽县“网友爱心工程”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讨论稿)
为了加强我县“网友爱心工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达到学生受益,捐款人满意的目标,维护“网友爱心工程”的声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形成系统合力,推动“网友爱心工程”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息烽县“希望工程”实施管理细则》和工作实际,特拟定息烽县“网友爱心工程”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息烽县“网友爱心工程”是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系富有爱心的网友捐款,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为青少年发展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奋斗目标是让所有的适龄儿童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 息烽县“网友爱心工程”隶属于“希望工程”,除本细则特殊规定的,全部用《息烽县“希望工程”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施“网友爱心工程”必须坚持整体性、规范性、合法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网友爱心工程”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做好档案资料的搜集与管理,必须加强财务工作,自觉、主动地将“网友爱心工程”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定期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做到照章办事,专款专用、规范管理、赏罚分明。乡(镇)和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网友爱心工程”实施工作的管理能力,增强“网友爱心工程”的透明度。
第五条 学校和受助生监护人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或条件。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受助学生姓名、开除受助学生、歧视大龄的和学习成绩差的受助学生,应对他们进行特殊辅导。受助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不得有妨碍适龄儿童入学的行为,应正确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实施内容、程序
第六条 贫困学生的调查摸底及统计工作由村委会、学校或网友负责,乡(镇)团委、教辅站负责审核,选定待救助对象、筹资、上报备案、建档立卡。团县委积极筹资,对管理工作较好、助学金作用发挥较好的乡镇或学校实行救助倾斜。对管理较差、作用发挥较小的乡镇或学校,实行暂缓或停止已救助学生的助学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网友爱心工程”救助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贫困乡村因家庭贫困从未上学、中途失学或即将失学的中、小学生。
2、学生本人有强烈的上学愿望、智力正常,家长积极支持其上学。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从未入学、女童、孤儿和智力正常、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或计划生育户的子女应优先考虑。
(二)待受助贫困学生的申报,推荐救助及助学款的划拨程序
1、对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贫困受助生,学校、村委会或网友应按《息烽县贫困学生申请救助表》所列内容认真详实填写,并在相应位置签署调查人姓名。
2、经乡镇团委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团委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团县委,团县委根据申请表所述贫困程度,分先后向网友推荐。
3、捐款人得到团县委提供的材料后,应在7日内反馈是否捐助的意见,如不捐助,请退回团县委提供的申请表,以便团县委重新向其他捐款人推荐。
4、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分别为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贫困学生申请表的报送截止时期,超过2月10日和8月10日报送的申请表,团县委将作为下一学期的贫困受助学生进行推荐。
5、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到春、秋季学期开学之间的时间为团县委向捐款人推荐贫困学生和下拨捐款的时间,此时间段同时也是原已结对捐助贫困学生和未定捐助贫困学生的捐款人的捐款时间,在新学期开学前,团县委将结对捐助的情况及时告知乡镇团委,由乡镇团委同本乡镇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对接,学校收费时,只能收取受捐学生除捐款后的不足部分,全额资助书学费的,不能收取书学费。
6、开学之日起的1周内为乡镇团委到团县委拨款的时间,自团县委拨出捐款之日起的7天内为乡镇团委健全《网友爱心工程捐受双方基本情况表》、建立明细帐、全额下拨捐款到学校的时间。
7、学校收到乡镇团委下拨捐款之日起的10日内为学校填报《网友爱心工程款发放清册》、登记捐受双方基本情况、建立明细帐、指导学生给捐款人写信、作好信件登记和交信件到乡镇团委登记寄出的时间。学生给捐款人写信时应介绍自己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自身学习情况,收到的捐款金额。乡镇团委从团县委拨款之日起25日内必须上交清册和学生信件登记表到团县委,对只有网名而没有详细地址的捐款人,学生信件交团县委采取其他渠道交至捐款人。学生信件邮寄费由学生家庭承担。
8、学校发放“网友爱心工程”款的要求:
每学期必须召开一次受助学生、家长、受助学生班主任、校长联席会议。会议内容:(1)宣传“网友爱心工程”,向学生、家长及班主任讲清“网友爱心工程”的性质;(2)学校将网友捐款代交学费的收据交给受助学生的监护人,并请监护人在《网友爱心工程发放清册》上签字盖章,办完各种手续,严格拨款程序和手续。网友捐款未到学校前,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让监护人在发放清册上签字盖章,严禁截留、挪用、贪污或不按档案乱发网友捐款的行为。
第七条 县、乡、校三级都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达到县、乡、校完全统一,如有不符,由学校或乡镇及时认真核查,并与县希望办核对准确,否则暂缓下拨助学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发生人员变动时,办理全部交接手续后方可移交。县、乡、校三级必须建立的档案有:
1、息烽县“网友爱心工程”捐受双方基本情况表
2、息烽县“网友爱心工程”款发放清册
3、受助生品学情况及信件上交情况登记表
4、息烽县“网友爱心工程”明细帐
第八条 对于已救助学生出现厌学、外出务工或其它原因未返校,不能继续学业以及品学变坏,救助后家庭条件变好等情况的学生,由学校向乡镇团委书面报告,经乡镇团委审定后,上报团县委统一向捐款人介绍情况,征求捐款人是否调换、终止受助生等意见。对受助生终止资助或调换的,团县委将及时反馈给乡镇团委,逐级对资助管理档案进行变更。不允许乡镇团委、学校随意更改调换受助学生和留存网友爱心工程款。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九条 各级“希望工程机构”特别是教育部门应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每半年须组织一次检查,主动邀请网友代表、新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如实向网友及社会各界公布。
第十条 违反以上任一条款的乡镇团委或学校,一经发现,根据情况给予暂缓或停拨网友捐款,且不再联系网友捐助该乡镇或学校贫困学生,并全县通报批评,追究乡镇团委、教辅站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乡镇团委、教辅站共同负责被停拨捐款的贫困学生四个学期所需学费。对于在“网友爱心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将根据“网友爱心工程”发展要求和变化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其修改工作由团县委、县教育局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施行,除以上条款外,参照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管理规则》、省青基会编印的《贵州省希望工程实施管理工作手册》和团市委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行文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希望办、团县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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