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責任研討會後記 馮霄律師
筆者最近應邀出席香港郊野活動聯會在12月6日舉辦的「領隊權責」會員研討會。當晚約有35人出席,很高興各參加者都踴躍發言,場面非常熱鬧。不少參加者(尤其是旅行隊的領隊)都非常關注領隊在甚麼情況下需要對行友負上刑事或民事的責任。首先,各旅行隊刊登在通訊中的活動,大多已標明路程的難度和時間,甚至若需要攀山越嶺、渡海涉險,亦有寫清楚。但我認為活動如涉及特別危險的路程,宜多些落墨,令打算報名參加活動的行友,早有一些心理準備。另外,很多通訊都註明參加者責任自負,從法律責任角度看,祗是聊備一格,作用不大。反而,我建議在正式起步前,領隊應該派發一份簡章(中英俱備,以便外籍人士看得懂)給各參加者,清楚而詳細寫明行友在活動期間應當遵守領隊的指示,釐清領隊或旅行隊在是次活動中的責任,並要求參加者簽名同意。待集齊所有簽名後,再花些時間講解或提醒行友全段路程中較危險、難度較高的部份,方才正式起步。
記憶中香港應該沒有案例判決,要求旅行隊或領隊要對受傷或死亡的行友負上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主要是參加者受傷的原因往往是因個人體力不支、狀態不足,甚至沒有量力而為所造成;要追咎是領隊(或旅行隊)的疏忽,建立兩者責任上的因果關係,在法理上是相當困難的。但各領隊切不可掉以輕心,對行程路線要有絕對掌握,尤其是當日天氣情況是否適宜舉行遠足活動。這方面,在在需要領隊的豐富經驗及果斷決定。
其實,在研討會中,參加者亦提出了其他一些法律問題,如行山時侵犯了私人土地或路權(註:可參見梁守肫先生刊在2001年12月7日信報測量集專欄之「從堵塞鳳凰徑說起」一文),社團註冊的責任,社團與旅行社在活動安排上的分野等等。因篇幅所限,未能盡錄,待有機會再和大家一起討論,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参考!
遠足領隊是否應該要懂得拯溺?
在已往天時暑熱時也曾發生山澗有人遇溺事件,而遇溺者被救起時多是返魂無術。
據小弟所知在夏天舉辦山澗遠足的行山隊也不少,其實我們是否應該正視這個可能被大家忽略了的問題呢!
希望各位前、後、左、右、上、下輩對以上的話題發意見給大家探討探討。
行山會遇到各種事故, 遠足領隊遇有任何事都要處理, 而且要有經驗及專業資格, 那喜不是要成為合資格警員(處理蛇匪), 消防員(處理山火), 律師(各式法律訴訟), 醫生(各式醫療事故), 求生專家, 天文學專家..... 遠足領隊不是教練, 只是帶領隊員在明顯的山徑活動, 如麥徑, 衛徑等, 有水的地方是有的, 但有水險的地方很少. 試問水上活動的教練是否需要有山藝資歷呢? 唔通又說獨木舟參加者有可能掉失槳, 而漂到某處, 教練打不到電話求救, 需要上岸幫參加者脫險, 所以應該有山藝資歷, 由於可能還遇上蛇匪, 所以他必需為合資格警員, 為了免除參加者的恐懼, 他必須是合資格的心理醫生, 更為了讓參加者在事後得到充份的照顧, 所以他必須有社工文憑, 更因為擔心參加者日後喪失工作能力, 所以教練應該是百萬富翁
我只知每項活動及技術訓練都有一定的安全及意外應變課題,當完成訓練及考試合格的話,他/她巳在那項目上有一定水準,其中當然括防止意外,求生,救生及求救。
另外在水上活動中的救生技考,也不是一定要用水中拯溺,而拯溺方法最先考慮使用的也不是落水救人,而是用救生工具如救生圈,繩之類 。
所以我覺得一個遠足領隊最重要是危机感與及應變能力!
学习
我想补充一下,
香港部分行山活动人数可能数百,领队估计不会太了解队员。
領隊心聲:各位行友,當在談論領隊們要有甚麼能力之同時,作為行友自身又要如何做哩?
大家請想想...........
領隊志願免費提供服務,如果[行友]居然尚會期望領隊應該對他們負上任何民事責任的話,這是什麼的邏輯?我無法理解. 基於同樣道理, 期望領隊要懂甚麼,有甚麼資歷對我來說也是無法理解的邏輯. 每個參加旅行隊的人都應該明白”At his own risk” 這句話, 領隊對[行友]沒有欠了什麼.
領隊既然志願免費提供服務, [行友] 應該用什麼回報呢? 相信大家都不會認為是[得寸進尺]吧?
好帖,学习。
感觉内地近年的一些判例,对责任划分的理解已经走火入魔了,无限制地去追究责任,已经离公平的常理越来越远。
所以,现在学校已经不敢组织春游,甚至体育课也不敢安排稍有危险性的如单杠之类的运动,因为出了事要负法律责任。
所以,见到有人受伤,一般人都不敢轻易施救,因为竟然有法律分析说,如果在救助过程中因为你不懂救助知识而加重了伤势(例如脊髓受伤),你要负法律责任,甚至要负责他后半生的生活。
……
做領隊並不是要行友回報甚麼,只想共同完成旅程,大家在山野間得到樂趣!
[回報] 當然不是指物質的回報, 而是指行友方面的: 尊重, 合理的服從, 諒解, 合作以及明白到領隊的角色是義務服務而不應存有不合情理的期望, 例如領隊要為他的行為負上民事責任, 又或者他要有甚麼特定的技能或資格.
如果作為領隊,連這些[會報]都不期望的話,我在此向他的[無私精神,高尚情操]致敬.
遠足領隊是否應該要懂得拯溺?
這好像是行友的責任去問清楚:"xx領隊,請問你是否懂得拯溺,不懂的話請恕我失陪了!"
跟隊行山是你情我願的,領隊唔會用枝槍指著要你跟他行的.而且只有行友有選擇跟隊與否的權利,領隊不可能封路來阻止你跟隨他行,縱使他明知你穿的鞋不適合或經驗不足而隨時會跌下水,雖經提點但你仍是做其二仔底,出事後還會對他進行民事訴訟的.
P.S.如非跟隊而只是幾個朋友約在一起行山/澗,是否又應該只約些懂得拯溺的朋友呢?
再P.S.除拯溺外,領隊的其他技能亦然.
如果對領隊有種種要求,那麼各位參加者對自己又有什麼要求呢?
為什麼總要求別人這樣那樣,如果是對謀利的旅利隊伍盡可提許多要求,對自由組合的行山隊,每人做好自己本份,守望相助,互相幫助便是,不要只會要別人做任何事情,自己可以什麼都不做.除了現在那些政棍!
領隊應有的責任及顧慮
(己邗登於1994年9月6日文報旅行版之)領隊應有的責任及顧慮 筆者:梁念豪
行山及各項戶外活動,不但能使生活繁忙的香港居民從中舒展一下,更能籍此活動訓練及培養個人品格,因此戶外活動在近二十年,加上政府推廣已經成為一股力量,不論青年、老年以至小童都參與,但最受歡迎者則首選行山活動,因為器材、地理環境及天氣對行山的影響較小,所以極受歡迎。而無論正式行山領隊,數個朋友或一家大細,其中都會在某些環境中產生帶領作用,成為帶領者或做決定者。社會分工精細的影響,作為領導允者就應有一些知識。當然,若具備人事管理的專業知識,較高層次的個人能力及領導技巧則更佳。
近年山難特多,如獅子山、飛鵝山、梧桐寨石澗及八仙嶺的慘劇,大家都歷歷在目,而死因研究庭作出的結論,是一種最佳的分析和指引,首先是戶外活動前參加者及領隊應知曉:
〈1〉如何處理熱衰竭及中暑。
〈2〉報告意外求救詳情。
〈3〉緊急撤離的程序。
這是基本戶外活動參加者應該有的知識,更遑論身為領隊者。可是接踵而來的慘劇,更使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發出更進一步的指引。就是
〈一〉行山領隊應該有牌照或為適當專業組織會員,例如香港攀山總會,因為這些會定期有通訊及考核資歷,使領隊知道其責任及顧慮;
〈二〉戶外活動參加者亦應該得到指示,需要適當的裝備,靴鞋及用品。
以上提及的前後兩個判決是就第一宗嶂上少女中暑死亡及飛鵝山行山墮崖死亡而發出的。戶外活動是令參加者開心及鍛鍊意志的,沒有適當的準備及知識,而在可控制範圍下引致傷亡,是不值得的。如果戶外活動及行山領隊因疏忽「應有顧慮的責任」,而使參加者受嚴重傷亡,不但要負上民事責任,更且受良心的責備和輿論的壓力。甚麼是因疏忽而負上民事責任?簡單而言是因自己不小心而使人遭受損失,就是疏忽〈Negligence〉。在民事法庭上,控告他人疏忽的時候有三點要證明的,那是民事責任上的「金三角」,缺一則不可。
簡單地說是第一要證明被告對自己有小心的義務,第二要證明他違犯了這個義務及第三要證明自己受了損失。基本上每一個人生活在世上都要小心避免損害他人,但這個義務並非沒有限度的,小心義務的存在與否視乎法官的決定,而美國這類民主國家對這類控訴之濫,大家都應有所聞,而本港最著名的一宗判決莫過於多年前,西婦告前市政局廁所濕滑沒有警告而引致跌傷一事。 比較仔細的分析及舉例:
〈一〉何謂應有顧慮的責任〈Duty of care〉,要證明被告要對受害人負上此責任,例如:醫生對病人、僱主對僱員、公共交通工具對乘客及行山帶隊對隊員就存在應有顧慮的責任。
〈二〉何謂違犯顧慮的責任〈Breach the duty of care〉or〈Standard of care〉何謂標準的顧慮,就是普通有理智的人而定。例如:廁所地滑沒有告示通知使用者;水上活動中心沒有指示參加者要穿上救生衣進行水上活動及領隊不理隊員都是違犯了責任。
〈三〉何謂因違犯應有顧慮責任而引致實際損失〈Suffered damage as a result〉必須因違犯了顧慮的責任〈簡單之是責任在身而發白日夢〉而引致受害人實際損失,包括:身體或智能上的傷害,如果只是一時受驚嚇,而沒有實際的損失則無須負上責任。
最後要指出的是疏忽的指控,必須要證明被告在上述提出的三項要點上成立,缺一不可否則指控難以成立。許多行山帶隊聽完此疏忽的民事責任後,都異口同聲說不欲為樂趣而負上法律責任。但大家不要忘記,法庭及公眾的判決是基於被告作為一個普通有理智的人有沒有作為真誠的相信或行動而決定,各位不應誤解或船頭怕賊和船尾怕鬼。
現在向各位行山領隊提供一些基本管理上的運作,簡言之是管理的四大家族:
〈一〉計劃--事前決定那些要做及怎樣做,要有幻想力。
〈二〉組織--事前安排人事及如何運用資源。
〈三〉領導及指揮--現場帶領及激勵人員去完成任務。
〈四〉控制--人力、財源及消息的控制,包括事前、當時、特別的及事後反應檢討。
各位如在籌備行山活動時有考慮此四大家族,則能提高活動的安全及趣味性,吸引更多參加者和仰慕者。
行山領隊的領導技巧亦應留意以下各項,以為參加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因而必受讚揚和歡迎的。那是:
〈1〉時常檢討以往經驗。
〈2〉計劃及預測;如天氣及潮汐。
〈3〉習慣時常查驗參加者身體狀態及器材可用性。
〈4〉習慣時常觀察;如天氣變化。
〈5〉習慣做決斷;如天氣變決定走回頭路。
〈6〉每次活動後做總結或討論;如行山後到酒樓晚膳杯酒暢言則長短自知。如果大家能夠留意所述的各點,則必然能與眾同樂和受歡迎。
因接連收到回應,所以將15年前本人向旅行界講解和發表的文章再重提.亦希望大家知道非外行人與內行人的問題,而是能否接受,與尊嚴問題! 更且訓練與收費是另一回事, 學習是建基於自願. 過去數拾年我亦為不少團体提供免費或廉價訓練, 但事實使我知道參加者不是不能負担只是小覷訓練的重要性. 就如所說要帶救傷包,但不懂救傷.實在預防更勝冶療, 接受好的管理和領導訓練軟件更勝硬件. 香港石澗只是彈丸之地請放眼世界吧!
看了大半天的讨论,也跟楼主多次活动,觉得关键是:假设领队发生百密一疏的情况下(很难完全避免,或者是时间长了,都可能会思想麻痹了),所有队员,而不仅仅是领队,都得积极得想办法解决(营救),特别特别是在对“人身安全”的问题上。
积极很重要,这好像算是户外活动的一个责任划分的事实依据。
http://www.oxfamtrailwalker.org.hk/opencms.war/opencms/_info_/info/disclaimer/disclaimer.html?__locale=zh_HK
注意看上图,
参加毅行者的注意了,
你在活动中发生事故,
组织者可要求你赔钱。
一个香港活动的帖子
發表於 2011-3-24 11:47 | 只看該作者 3/4南丫島行
※凡報名參加者即代表已閱讀並清楚明白而且認同及願意接受以下各報名細則:
報名細則:
.本活動乃結伴同遊偶遇性質, 沒有領隊, 並非旅行團, 無負責人, 無領隊及非牟利性質,沒有為參加者購買保險,如在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作出賠償。一切責任/後果,參加者自行承擔。
註 : 邀請各位同遊的是一位自認及公認不負責任的人, 同行者要自己照顧自己哦。
.所有活動以集資或AA制,視活動性質而定,門票自理。參加者不能有所要求。
.結伴同遊活動,聚散不需責任。如需中途早退係咁意單聲召集人便可。 遲到或唔到可以唔駛通知我。不設殿後及媬姆。講享受、要人服侍、愛購物,不宜參加。
.在活動期間,請尊重領隊的意見,任何示威/曬馬/抗議行為都是不准許的,如有不滿,可隨時離隊,所交費用不會退回。
.如覺身體不適,請勿出席活動。
. 請穿著合適衣物出席活動,量力以為並因應個人需要帶備所需物品, 如 : 2公升水左右及少許麵包, 防晒用品如太陽帽, 太陽油, 毛巾, 防蚊用品, 行山杖及行山鞋 。
.慎防山賊, 慎防山火。
.行程其間不可作出危險行為,包括會危害自身、團友或其他途人的安全。
remember the slogan : no promises no g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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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灣 -> 索罟灣 -> 東澳村 (在此前往綠海龜生殖地深灣只需十分鐘) -> 模達灣 -> 香港仔(稻香打邊爐)
慢行+食大約4-5小時
船期表 http://www.hkkf.com.hk/index.php?op=timetable&style=tc
3/4 (sun) 中環碼頭 11:30 開船 (唔等人 )
唔好有期望, 因為隨時迷路/去唔到目的地
參與人士
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而时习之
好贴,学习。
这就是提供给野鸡、野鸭团队在磨房召集活动的法律依据,亦或是案例(判例)?难道是任由野鸡、野鸭团队在磨房召集活动淬炼自己的领队而与其无关?
参看“安全回家”里的案例,http://mf.zaitu.cn/forum/safety/323336,0,0,0.html
若要转帖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冰雨
今年五一后我曾经写过一篇AA制登山的一些原则,一次在与朋友分析近年一些户外事故,虽然事故发生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也发现其中的共性和规律,因此缘起了我写这篇文章的打算。
2006年7月9日号称户外第一案的南宁手手事故以来,户外又发生了多起亡人事故,其中今年更是发生了多起。现在中国的户外正出去前所未有的爆炸式发展,一些新人不断涌现,一些传统的难线路不断被挑战,因此有必要对这几次事故进行一些反思和探讨,提高风险意识,时刻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以下对照原则进行分析。
AA制登山的一些原则
讲给队员的话
1、户外第一原则:永远依靠自己
2、时刻关注着伙伴的安危
3、不要参加与实力与自己差别太大的AA队
4、永远不要用到自己的极限
5、突出自己的特长
讲给AA领队的
1、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2、根据队中最弱的队员来调整计划和行程
3、不要过于照顾队员
4、随时听取队员的合理化建议
5、队员的两不带:不服从的队员不带;实力太弱的队员不带。
6、尽量和熟悉的人一起出行!!
一、户外出行特别隐患:队员之间实力差别太大。
在给队员和领队的原则中着重强调了,难度较大的线路不要有太弱的队员。原因有三点:
1、领队在选择线路是,一般是根据自身实力或全队平均实力来挑选线路的,因此这样的线路对最弱的队员来说是及其危险的。当危险来临时,事故往往会从队里最弱的队员开始。北京夏子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意外。
2、如果有太弱的队员经验和户外知识明显是不对称的,一些危险别人可能会有点意识,可能有些队员连最基本的观念都没有,南宁手手的事故就是这样发生的。
3、如果有太弱的队员,会影响整个团队的团结。不管是什么原因领队要带上这个队员,如果这名队员和其他队员没有良好的关系和沟通,由于体力的拖累会逐渐造成其他队员的不满,容易形成团体的分裂。2008太白熬太穿越老边事故,领队金钱豹和老边有一定户外经验,另一队员小张仅仅是金钱豹邻居,没有户外经验就要走这条陕西最长的线路,当然出现高反体力不支,由于老边要回公司上班,中途与他们二人分开独自下山,最后发生事故,而小张从得知老边出事到整个救援过程没有再出现过。2008新疆五一狼塔事故,其中一位叫心灵契合的驴友体力不支,山友昆仑老玉等陪同乘一辆轻卡先行下山,被滚石砸中,山友昆仑老玉不幸遇难.虽然是意外情况,但是这辆车明显是违规载人,如果不是特殊情况,昆仑老玉是不会乘坐这样危险的车辆的。因此在走一些难线路时大家切记,队中不要有实力差别太大的队员(可能这还要包括性格差别太大)
二、要明白户外只能依靠自己
户外只能依靠自己,一些新人刚开始登山,这时他们不知道线路的艰难,可能只知道风景好、好玩就跟着一起出行了,并且他们在出行的同时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领队或一些男队员身上,对领队一些不合理计划,不敢也不会提出反对意见,因此由于经验和知识上的不对称性,把自己带上的危险的边缘。南宁手手事故和北京夏子事故这是这样的情况。
三、永远不要用到自己的极限
为什么这样说,如果参加商业队,一些运作是很成熟的,安全保障要相对高点,许多时候向导和协作可能协助你完成线路,因此可以适当走一些自己的极限线路。但是AA制户外,我们大家都是依靠的是自己,这时候每个人必须想到,我要把我的最后的体力和食物留到应付意外情况的发生。2008太白五一杨子,到太白出现严重高反;北京夏子走到心力衰竭;太白熬太穿越老边和其他队同分开时,把帐篷留下来,而后面至少还有两天的艰难路程,特别是当天晚上太白下去了暴雨。以上事故说明了每位出行的朋友,要更多的了解自己的实力,千万不要逞能,安全出行,生命才是最可贵的。
四、最后给领队和队员的建议
困难线路,尽量很熟悉的朋友一起出行,近几年发生的事故,可以这么说大部是在和不熟悉人出去造成的,大家互相不了解,人品、性格,体力都是未知数,因此这是危险发生的最大根源。
其它原则在事故中也能多多少少找到点影子就不多说了,因此希望大家快乐出行的同时,为了家人为了朋友保护好自己。
我把近年一些事故从网上进行了收集,列表如下:
1、2006南宁手手事故。
(http://bbs.8264.com/viewthread.php?tid=42009&highlight=%C4%CF%C4%FE)
2、2007北京夏子事故。
http://bbs.8264.com/viewthread.php?tid=51239&highlight=%C1%E9%C9%BD
3、2008新疆五一狼塔事故情况说明及事故反思
http://www.u3u4.com/bbs/viewthread.php?tid=47714
4、2008太白五一杨子事故
http://bbs.xout.cn/dispbbs.asp?boardID=28&ID=45318
5、2008太白熬太穿越老边事故
http://www.lvuchina.com/bbs/viewthread.php?tid=1122[email][/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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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帖,收藏学习!
大陆的法律如此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的理解是不论你有无过错,
但因为找不到人有错,人人都没有过错,
所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因此,
每个队友有民事责任,
大家平摊,AA制。
有无大陆律师能指点一二?
目前还没找到香港相关判例“因为香港实行的是判例法”。
请香港版驴友帮忙找找,
毕竟大家都常在香港活动,
依法办事较好。
个人还是比较信赖香港法律体制的,
自从“庄丰原案”后。
我的理解:大陆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责任已表述清楚,当事人只要是具备了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非未成年人、非智力发育障碍者、非医学上讲的精神疾病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要付主要责任,同行人如未尽到该尽的义务,例如见人危急未能及时援助或援助方法不到位的,需付部分责任。并非AA制
本人非法律界人士,在我的认知里:看“南宁”判决及“北京'判决基本上是遵循,首先厘清是“AA”制还是收费制(旅行团),这个是前提。相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分界。最终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才能谈到領隊在甚麼情況下需要對行友負则。
发生事故担责应该是全体队员共同平摊的,只是领队多了一点点吧。
另外,驴友们在嘲笑旅行团导游的同时有没有想过他(她)们也有一点可取之处:每次出团,导游如临大敌的就是上车点人头,生怕少一人。户外活动能力有高有低,但管理上有些东西是共性的,没高低之分。
磨房也可以规定一天条:少一人(已联系上先行撤出并确认的除外),全体人员不得返程。导游是绝对不敢这么做的。
大陆的法律如此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的理解是不论你有无过错,
但因为找不到人有错,人人都没有过错,
所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因此,
每个队友有民事责任,
大家平摊,AA制。
有无大陆律师能指点一二?
当然不是这样理解,“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在特殊的条件下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建筑物上落物伤人责任承担“等。
本事件明显有人有过错,是没有尽到相互救助的的义务的过错
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再适用《民法通则》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领队符合“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http://mf.zaitu.cn/forum/mountain/376545,0,0,1.html
北京法院关于户外AA活动责任划分的权威分析
依以上北京法院的分析,户外活动不能视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因为组织者需“负责组织人员,策划线路、安排吃住、安排医护紧急救助、安排交通返往接送"等
我认为,户外活动事故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领队和队员要先证明自己是否已尽了该尽的责任,才可以避免承担过错责任。例如,我有及时进行人口呼吸,但可能我的方法不对,没有及时抢救生命线;我因不懂游泳,但我有想办法伸竹杆给溺水者,只是我的竹杆没拿好,导致他没拿稳。==
你的观点不对
首先北京法院判这案的时候,侵权责任法还没出台
其次本次事件与北京的案件不完全相同
北京的案件领队与队员已经尽到相互救助的义务,所以无责。
而本次事件,领队与队员都没有尽到相互救助的义务,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再有,户外活动算不算群众性活动,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可以通过本次案例作一次判例,以作为以后户外的参照。
注意: 香港法制是「普通法」,国内法制是「大陆法」。
举例来说,「普通法」就是控方需要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提控,辨方不需要主动提证据证明无罪;「大陆法」是只需要有合理怀疑就能提控,辨方需要主动提证据证明无罪。
*以上只是个人理解,有任何疑问请找法律专业人员解答。
这也是我只敢在香港召集活动的原因呀。
法治环境是香港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可读书时也有法律课。“谁主张谁举证”这个道理大陆书里还是有的,并非自证无罪的做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