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向“4.03”事故中遇难的山友致哀,愿他一路走好,在天堂的那边能安全、快乐地继续他喜爱的户外活动。
“4.03”事件发生后,扔砖头的不少,不少TX首当其冲指责领队,有的甚至提出要领队出来尽赡养逝者家属的责任。一些人平时把领队当保姆、当导游、当万能的护身符,事故发生后就把领队推出去示众,不分青红皂白乱扔砖头,这样是很不利于深圳户外的健康发展的,平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事故发生却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下去,还有多少人愿做领队?
深圳大部分户外的领队都是非专业的,我们不是去登珠峰,我们玩的大部分线路都是非高难度的大众化线路,也不是非得要专业领队才能带队。在户外事故发生后评判这个领队或其他队员有无责任,不能用苛刻的标准去看待。在这种松散约伴性质的活动中领队是否应当被追责,本人认为:
一是看他有无对参与人进行资格审查。从这次活动线路来看,任何一个身体正常的人都能参加,哪怕是一个新驴。我想没理由要求领队在这样的一个活动前要队员提交体检报告,领队只能根据年龄、自述、活动记录等来考虑选择队员。除非逝者是未成年人,所以这点上,领队是没有责任的。
二、领队在活动前有无起到详尽告知的义务。从约伴贴中,领队是有详尽告知义务的。
三、领队在活动过程中有无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逝者究竟是如何死亡目前还不得而知,仅从目前知道的经过来看,引起一些TX指责的主要是这个领队在发现逝者没跟上队伍后没有返回去寻找,事后也没有及时报警,甚至在第二天继续户外。在这点上领队的确错了,但他的错绝对不是麻木不仁的见死不救,而是户外带队能力、知识的局限性导致的疏忽。
和磨坊大部分领队一样,我想这个领队也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抱歉,不认识该领队,仅是揣测),一条实在是够不上什么难度的线路加上天气又非常好,既不热也不冷,又才是下午2点多,一个业余的约伴性领队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也是可以理解的,何况他还是安排了一个下撤的队员继续联系逝者。活动结束的第二天领队继续户外恰恰说明这个领队根本就没意识到这个队员是失踪而不是自己回去了。
如果领队明知队员失踪而不去寻找,或明知队员受伤、走不动而不闻不问,那领队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从上面分析来看,领队并非如此。记得去年黑岩角发生的坠崖事故,也是过了很久,等遇难者家属找到队友后,才报警,说明将队员失踪误认为自己返回这个错误还真不罕见。很多事情该怎么处理,在事后是件很简单的事,谁都能说上几句,可如果处在当时的境地,可能很多人都会选择错误的答案。对于这种普通线路,本人的户外次数不算少,自认为还比较负责,所以做收队的次数还不少,但事故发生后,我试图让自己设身处地想过,我还真不能保证在当时情况下不犯错。
从上述情况看,当事人犯下的错误并非是道德败坏的问题,而是在缺乏户外知识、带队能力不够的情况下犯下的错误。谁都不愿看到事故的发生,相信这些事故亲历者此时正处在深深的自责和巨大的压力下,我们就不要再去恶意的扔砖头了。不应当谴责他们并不是否定他们的错误,在逝者家属未起诉、法院未判决的情况下,如何安抚逝者家属是他们的道义问题而并不是法定义务。
从此前户外事故的法院判例中,非商业性领队在重大过失下承担的民事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逝者还是要承担主要责任。在这次事故中,领队和队员包括我们这些爱好户外的人都应当认真反思,总结,领队应当学会如何更好的控制风险、带好队伍。队员应当学会不把领队当成护身符,而仅仅是把他当成向导,在参加活动前应当充分了解活动线路、做好体能储备、食品、急救药品等物资的准备,把命运交给自己掌控,真正做到每个人都是领队。
LZ分析很透彻,愿逝者安息,欺待事件的真实报告。
免责声明相当于霸王条款,法庭上是无效的。
如果有明显的重大的过失一定要讨论清楚,
这不是为了河蟹,而是为了告慰和警醒。
二人同行原则,
离开队伍要报告原则,
报数原则,
后方留守制度,
这些团队行进中的管理制度和理念,
还必须大力学习和宣导。
领队和队友是除了受难者亲友之外最受煎熬的,
此时他们何尝不是弱者,
也需要心理关怀和一个震荡期,
要给他们时间去疗伤和反思,补救。
我们也都只是看官,
也可以多探讨下安全科学团队登山理念,
风险评估防范和管理,
磨房约伴程序改进完善和监督,
对自己经历过的户外风险冲突的反思和总结,
更重要的是,对死者家庭的慰问补偿和募捐。
http://www.oxfamtrailwalker.org.hk/opencms.war/opencms/_info_/info/disclaimer/disclaimer.html?__locale=zh_HK
注意看上图,
参加毅行者的注意了,
你在活动中发生事故,
组织者可要求你赔钱。
支持你的观点。
这个是专业律师看过的版本:
【免责声明】
一、本人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此次XXX穿越活动,并在“磨房”论坛约伴,自由结合,组队前往;团队中各成员均处于平等地位,所作分工仅仅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并无上下级或者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二、本人已经充分了解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已经了解本帖《风险提示》的各项风险内容及懂得应该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带来的危险,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等等。
三、出发前,本人已经了解、掌握了面临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应该采取的减轻和避免伤害的措施。
四、活动过程中遇到危险,相信团队中其他所有成员均会尽力救助,但即使如此仍不能完全避免伤害的产生时,本人不向其他成员主张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该伤害是由于其他成员的故意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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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特别提示:作为领队和队员,特别是领队有义务和责任组织队员救助有困难的队员,这是必须的。判断错误和责任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责任心是领队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唉,警钟又响起,以生命作为代价,太沉重!
我只能说,这是一“公关帖”
面对如此严重的户外事件,还能如此,无非是想规避己身责任,心情我能理解,但做法让我鄙视。
我一直以为户外人士,多是勇于担当的人,错了就是错了,何必狡辩呢?
针对本次事件,本人开贴的意思在帖中说的很明确,无意指责人,只是就事论事帮逝者说些话。
我在磨房的朋友领队有很多,我尊敬他们,也尊敬所有的领队们,前提是,你是个合格的领队。
我一直以为户外人士,多是勇于担当的人---------此处所谓勇于担当的“户外人士”是指“领队”还是“向导”还是“队友”还是“协助”?
“没有返回去寻找,事后也没有及时报警,甚至在第二天继续户外。在这点上领队的确错了”这种错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应当承当责任,这是法定责任,不会因为你签了生死状就可以免责。
“而是在缺乏户外知识、带队能力不够的情况下犯下的错误”这种错是叫过失,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过失。民法上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故意过失可区分责任大小。
完全正确。
这里没人说领队要对驴友的死亡负全部责任甚至主要责任,
但是,应付的那部分责任不能逃脱。
这也是亡羊补牢,为今后避免或减少发生类似事件的补救措施。
有人热衷于什么事先约定,其实,法律很明确,涉及到人身伤害情况,事先约定的违法免责条款无效。
驴友遇难事件时有发生,给予每个领队更多的教训,怎么样做好活动领队和收队的工作与如何规避类似事件的发生,才是我们应当去认真、负责、理性思考的问题,而不是一味的给予领队以砖头。试问,又有哪个领队没有出过差错或者不周不到的地方呢?又有哪个驴友队员能够真切做到每个人都是领队的要求与职责呢?
既然热衷出驴,那么自己就应该去预知风险,去规避风险,完成自己能够确认完成的线路,而不是冒进、冒险出户外。
痛定思痛,个人保障个人安全才是个人出行户外活动的第一前提!自己的命运自己主宰,别因为好奇心忽略自己生命存在的美好!每个人都可以去挑战自己认为可以去挑战的级别,但是请千万别挑战自己的生命!
愿逝者安息、愿在驴的每个驴友能够从这些不幸的事件中汲取教训更好的去指导我们今后的驴途生涯!
每个驴友都期盼下一站、期盼驴行能够走的更远,前提是要保证我们自己的生命走的更远!
谈及是谁的责任这个恐怕很难厘清,参加当日活动的应该有自己的态度妄加猜测总归不好。
我只是觉得AA活动本身,已经构成了一个团队,队伍哪怕具有耦合松散性质,但总归还是一个队伍,是一个共同体。
只不过在一定意义上属于自我管理型团队,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对自己行为以及所有行为、结果负责。
这种团队是横向的交流与沟通而不是纵向的命令与服从。
尽管如此,这种团队还是需要一个来分解任务的核心,核心就是领队本身。
在任何时刻,做一个有责任的人,不要用AA灌迷魂汤而抹杀这个基本原则。
这个原则并非法理上的原则,更多的做人道德与价值观的体现。千万别把AA当万金油,啥意外发生了都可以扣上去。
只要是团队,总归是队员与队员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主动也罢被动也罢,都要清楚认识到:召集人,你是在组建一个小团队。
最后在这个帖子里面再阐述另外一个话题:跨网召集
遗憾的是,跨网召集只能依赖于版主自己搜索,遗漏太多,希望那些到处发召集帖的人能够自行珍重。
支持依法办事,
但反对道德审判。
因为道德是用来律己的,
不是用来要求其他人的。
否则就会变成你要求别人学雷锋,
自己却学王宝森。
韩不信的发言请大家都仔细看看,要透过问题表象去找本质!总结经验教训,铭记这些因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带给大家的悲痛,理性去出驴吧!
愿已逝者安息,天堂一路走好!活着的人请勿再把砖拍向任何方,无论是逝者还是活着的队员,他们都经不起如此撕扯的伤害!话题停止吧大家......
希望保险理赔方面没有问题......
此帖分析得很好,学习了。
“队员应当学会不把领队当成护身符,而仅仅是把他当成向导,在参加活动前应当充分了解活动线路、做好体能储备、食品、急救药品等物资的准备,把命运交给自己掌控,真正做到每个人都是领队。”
感同身受!
这话没错,但领队应该把所有的队员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
事情很可能是因为他不想拖累所谓的队伍,所以独自休息,抑或出现了突发的无法自身控制的情况,
如果是这样,能够拯救他的又会是谁?
作为同行者是否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如果这发生在自己身上,你会希望是怎样的结果?
我们是应该理性的反思,应该不去考虑对与错,而是哪里需要我们记得,哪些是我们必须承担的,
它可能不是义务、责任,但那可能是道德。
这说法我同意
真的需要反思的东西太多啦.....唉!
LZ 分析的还是比较客观透彻!
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时候了!试问我们其中的每一名队员是否理解自己也是领队,当然召集人可以适当的指点!不能把领队当万能的主,事故出来了,我们要认清如何会出这样的事件,而不是一味的拍砖!人无完人,焉能无过!祝逝者天堂走得更好!
不赞成楼主的部分观点!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领队及其他活着的队员(请原谅我用这个词,应为一个生命已远去)确实负有责任。逝者有依赖领队吗?有依赖其它队员的证据吗????? 没有,他可能由于某种意外而落单(跌倒,摔伤 昏,手机脱手远离自己,短暂昏迷,被蛇咬,被虫叮……),其实这个意外领队及活着的队员也可能遇到…… 假如某个人落单(也可能是领队落单),急需别人的帮助,而其它人缺只是打电话,在未接通的情况下不采取下一步措施(寻找,找他亲戚朋友,报警) 等等。。返回家 又是24小时等待,依然没有应有的行动(报警,寻找亲戚朋友,找单位) 。。。这就是 领队 及活着队员的失职之处!
假如 落单是领队。。。。假如领队急需别人的帮助,而其它人却 只是打几个未接通的电话就置于脑后,奔向终点。
假如,落单的是另外一个 活着的队员,他急需队友 或者说(一个人,,,有思想的人,)的帮助,而其它人却没有实施,而是相当然的认为落单的没事。。。。
我只想说:户外是有风险,没人把领队当保姆,每个人都是领队,请问说别人把领队当保姆的人,你自己是把领队当保姆吗?假如你没有,你怎么知道别人把领队当保姆当向导呢???户外 户外,就是要有集体,要互助,这是基本的常识,而不是放弃 抛弃。。。
人人都有需要别人帮助的时候,当他人急需别人帮助时,我们不要相当然,不要太盲目自信,而是尽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安全第一。。。。
我也希望 仅仅希望,因为没有资格没权利说别人,仅仅希望同行的活着的照顾好逝者的家属,以安慰自己的良心。因为,那个落单的人,急需队友帮助而未得到帮助的人,在此次活动出发前,也可能是自己……假如是自己,你考虑过后果吗?你肯定希望家属得到队友的帮助吧。
不是吗?
都知道户外有风险,既然你选择了户外,就等于选择了风险,有风险就可能有意外,不要指望同行人来给你分担户外的风险。户外风险,担当得起就玩,担不起就拉倒,去玩别的吧。
赞同
我觉得磨房应该请点律师来指点指点,
大多数驴友多是从道德角度看问题。
一些人平时把领队当保姆、当导游、当万能的护身符,事故发生后就把领队推出去示众,不分青红皂白乱扔砖头,这样是很不利于深圳户外的健康发展的,平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事故发生却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下去,还有多少人愿做领队?
领队应当学会如何更好的控制风险、带好队伍。队员应当学会不把领队当成护身符,而仅仅是把他当成向导,在参加活动前应当充分了解活动线路、做好体能储备、食品、急救药品等物资的准备,把命运交给自己掌控,真正做到每个人都是领队。
很理性的分析。支持楼主。
AA制出行,出事后也是AA制赔偿。
大陆的法律如此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的理解是不论你有无过错,
但因为找不到人有错,人人都没有过错,
所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因此,
每个队友有民事责任,
大家平摊,AA制。
有无大陆律师能指点一二?
这就是提供给野鸡、野鸭团队在磨房召集活动的法律依据,亦或是案例(判例)?难道是任由野鸡、野鸭团队在磨房召集活动淬炼自己的领队而与其无关?
AA制是尚方宝剑?!!
http://mf.zaitu.cn/forum/safety/5/439077,0,0,1.html
我想就算谈责任的话也请把这15个人看成一个整体,不要一口一个领队。
所谓的领队没有权力发出指令,队员也没有义务接受指令。大家是完全平等的。
作为任何一名队员,那么是第一次参加户外,对参加户外线路的评估和做的准备和考虑的事情都不应该少于领队。
大家是否真正做到了:“每个人都是领队。”而不仅仅是口号,是否切切实实完完全全的这样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