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报纸,看到一条新闻,感觉对大家或许有些参考价值,发上来大家看看,讨论一下对我们有啥启发吧……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2-04/15/content_1673068.htm
广州一年轻男子受邀去参加比赛打篮球,没想到比赛中因剧烈运动导致心源性猝死。这种意外死亡的情况,能否获得赔偿呢?昨日上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军、刘某萍诉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案宣判。
据悉,原告黄某军、刘某萍系死者黄某生之父母。2011年10月6日黄某生应被告邀请代表其进行篮球比赛,赛中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剧烈运动导致心源性猝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赔偿金、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被告无过错但须分担民事责任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生系因参加篮球比赛时由于剧烈运动致心源性猝死,被告不存在过错;且因为未承诺给付相应报酬,故原告关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不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同时指出,尽管黄某生猝死属于意外,其与被告对死亡结果均没有过错,但鉴于黄某生是为被告利益参加篮球比赛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对原告补偿80000元为宜。
最重要的是这句: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也要赔偿!
但我看到的是那句“为被告利益”而“参加篮球比赛”喔。这个篮球比赛对被告来说是有利益关系的才赔付8w吗?
注:纯外行人
没有过错也要赔偿,这在交通事故中最常见,叫做“无过错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人命的尊重
说起交通事故,那就有点说道了。

“无过错赔偿责任”,这个模糊的观念,会害死很多人。
1.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因为他们会以为别人害怕赔钱而不敢撞他们!行人以为司机看得到他,就不会撞他,在马路上随意穿行,害人害己。看看我们的交通混乱成什么样子!
2.让人们不敢扶倒地的老人!无过错,也要赔,学雷锋还要赔大钱,难怪现在没人敢学雷锋了。
相信这个“无过错赔偿责任”还有很多害处,会让人们不再讲道理,不去分辨是非,打着以人为本的幌子,去害人,去损害社会的道德底线。
学习
学习了!
无过错赔偿会引导人们不讲道理,不知对错,不明是非,导致耍无赖碰瓷的特别多,每个人也都可能成为无过错赔偿的受害者。
谁的错谁承担责任呗。
过错的责任当然是谁错谁承担,但是除了过错的责任,经济赔偿是另一种责任,是对于当事的被损害人的一种补偿,因为这些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有的,事实上也是西方先有的……
国际的,和我国的,相信有很大的差别。从老太太摔倒,就可以看出些端倪了
判决同时指出,尽管黄某生猝死属于意外,其与被告对死亡结果均没有过错,但鉴于黄某生是为被告利益参加篮球比赛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对原告补偿80000元为宜。
要完整的理解法院的意思,断章取义,当然容易误导他人
为被告利益参加篮球赛,不知道有奖金不?有8万没?不知道公平原则体现在哪里?
他是受到邀请代表正式团体----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某村民委员会参加比赛的,所以法院判80000元
若是代表户外论坛之类的民间组织比赛,估计判定金额会少点吧
学习了
昨天看报纸,看到一条新闻,感觉对大家或许有些参考价值,发上来大家看看,讨论一下对我们有啥启发吧……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2-04/15/content_1673068.htm
广州一年轻男子受邀去参加比赛打篮球,没想到比赛中因剧烈运动导致心源性猝死。这种意外死亡的情况,能否获得赔偿呢?昨日上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军、刘某萍诉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案宣判。
据悉,原告黄某军、刘某萍系死者黄某生之父母。2011年10月6日黄某生应被告邀请代表其进行篮球比赛,赛中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剧烈运动导致心源性猝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赔偿金、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被告无过错但须分担民事责任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生系因参加篮球比赛时由于剧烈运动致心源性猝死,被告不存在过错;且因为未承诺给付相应报酬,故原告关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不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同时指出,尽管黄某生猝死属于意外,其与被告对死亡结果均没有过错,但鉴于黄某生是为被告利益参加篮球比赛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对原告补偿8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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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让村委会赔8万,跟个人扯不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