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电台里听到的不大不小事件898新闻频率播报的,大致内容:某小陈(?)参加某户外活动(冒似是徒步),失踪了,三天后找到该遗体,小陈父母将其领队告上法庭, 要求其领队(或组织)赔偿37。1万元,当然事情刚发生,还没有判决。要是法院判决领队赔偿,这约伴的活动得改别名了。已证明是去年发生,我也不改了。不知会不会被锁贴。 我听到最后一句法院没判决以为是刚刚发生。
MS是 去年清明出的事故
兄台,不是吧,我这听力。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950851,0,0,0.html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840637,0,0,0.html
去年的帖子
想不通为什么要锁贴。
现在我所在的当地论坛约伴帖子都改成偶遇帖子了,发帖子的人自己一个人去某地徒步或者骑行,反正想去的就自己偶遇,发帖子的人注明:偶遇的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意外可以出于人道考虑救助,但不会承担出事的责任,不知这样做,会不会在法律上有什么可牵扯的。
以后论坛召集活动都改成偶遇贴,以免组织者费力、操心,还可能被“不幸的人”家人讹一把。
确实是一个必须面对问题,保险和安全措施及免责协议一个都不能少。
这些你即使都做得很周全,有些人还是要讹一把的。 别忘了搀扶摔倒老人被讹的案例。
还有,请人喝酒喝死人也有成被告的
单飞挺好的。
单飞+1
单飞过?
+1
清水无香名人........
昨天我群有个清风明月,我以为是你...
责任是要承担的,只是当时的付出努力和赔付比例有关联。
集体活动,怎么不找个人收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