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鹤山驴友穿越彩虹古道遇难 告上法庭
●黄某应对活动的危险性有预见性与判断力
●活动具盈利性
●死者在活动中晕倒不可能是自身原因所致
●自助游活动不具营利性
●QQ哥属意外身亡
●黄某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组织非营利性的户外活动,如果有人发生意外,组织者要不要负赔偿责任?2011年11月,鹤山驴友黄某组织30名驴友穿越彩虹古道时,其中一名驴友“QQ哥”(网名)在山上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此后,QQ哥的家人把活动的组织者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9万多元。2012年底,鹤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组织者无需对QQ哥的死亡赔偿,死者家属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组织者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事件回放-驴友遇难 家属索赔
2011年10月26日,鹤山市户外活动爱好者黄某通过途乐俱乐部网站在网上发起了当年11月6日穿越彩虹古道的活动,参加者只需到其开办的自行车专卖店交60元即可,鹤山的驴友QQ哥报名交费参加了此项活动。
当年11月6日早上8点,30名驴友在黄某指定的自行车专卖店集合出发,一起乘合租的客车抵达彩虹岭山脚,并一起步行穿越彩虹古道。3小时后,驴友翻越第二座山峰快到山顶时,QQ哥说不舒服,一屁股坐在地上。懂急救知识的驴友急忙上前帮忙,但QQ哥不仅没好转,反而更严重,口中呕出胃液。当地消防部门接到求助后,把QQ哥送往医院抢救,但不治身亡。
2012年10月,QQ哥的家人把黄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29万多元。
■死者家属-黄某对QQ哥的死亡负有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黄某是穿越彩虹古道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但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活动本身就已违法,且此次活动没有配备有资质的救护人员,组织者黄某也未尽到管理与救治的义务,应对QQ哥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理由如下:
A、黄某作为此次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应对活动的危险性有预见性与判断力。气象部门已预报事发当天异常闷热,不适宜登山。
B、本次活动具有盈利性。首先,黄某向每位活动参加者收取60元的活动经费,虽声称多退少补,但这次活动结束后黄某并未向参与者公布明细账目。活动的集结点设在黄某自家经营的自行车专卖店,本质上会对其生意产生宣传及直接盈利的效果。因此,应当认定本次活动是具有盈利性的。
C、死者平时身体健康,常年冬泳,有冬泳证和献血证,其在活动中晕倒不可能是自身原因所致。
■组织者-活动是自助游性质
对于QQ哥家属的索赔,活动的组织者黄某感觉很冤,他表示,穿越彩虹古道活动是自助游性质,属于自愿参与,参与者的行为属自甘冒险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当时在网上发起活动时已说明患重大疾病者不能参加及提醒自备药品,已尽足够的提醒义务。在答辩状中,黄某强调了三点:
A、自助游活动不具有营利性,发帖时虽称报名者要交60元,但该费用是用于租用旅游大巴和一顿饭餐的开支,并说明是多退少补的,组织者并没有从中获利。
B、QQ哥属于意外身亡,当时黄某和其他参与活动人员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活动过程中,队友们发现QQ哥身体不适时,马上把他扶到路边坐下,及时拨打110、120报警,并为其进行常识上的救治。
C、黄某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另外,死者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过高。
■一审判决-索赔理据不足
鹤山法院认为,QQ哥是在爬山过程中忽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死亡不是黄某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而是其自身原因导致。黄某作为组织者,事发时马上打电话通知救护人员来现场抢救,由于事发地点较偏僻,致使救护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救,故黄某对QQ哥的死亡没有过错。鉴于死者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死者的死亡原因,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死亡原因是黄某没有给予足够的救治所致,因此,死者家属请求黄某赔偿损失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1万元
市中院认为,在此案中,QQ哥与黄某均没有过错,但由于QQ哥事发时尚在壮年,母亲年迈,女儿尚未独立生活,QQ哥是家中的顶梁柱,其去世使整个家庭陷入悲痛之中,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黄某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对死者家属予以适当赔偿。
因此,市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欠妥,应予以纠正,撤销一审判决,黄某赔偿QQ哥家属1万元。
(江门日报记者 谭月韶 通讯员 黄磊)
看过了~~了解过了~~
......彩虹古道是清代开筑的一条山间小道。位于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与宅梧镇交界的皂幕山系的彩虹岭上,横跨皂幕山东西两侧,全长约15千米,最高处海拔660米......。
虽然山不高路不长 但还是会有万一的。 死者无买户外保险?这是活动组织者的疏忽 法庭判赔1万元也是应该的。
无语
一言难尽啊。
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进行判断:
1、活动是否属于是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2、活动过程中有无明显的过错。
3、事故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求助义务。
从上文来说,是否属于营利性质家属与组织者说的有些不一致。感觉该活动更像是一费制,因为家属说收了60元的活动经费说没明细(没退还余额?),这个不知原召集贴是怎么样的。
如果是AA性质的活动,1万元应该所有队员平滩更合理。
PS:领队带30名驴友,真是神通广大啊(从这点个人也感觉更似一费制,或隐性的商业,不然谁愿意这么操心)
木鱼兄,貌似楼主以前也这么操心的带几十号人上山,难道他也是隐形商业么。
嘻嘻~~跟过的同学心里清楚,无需多想。
木鱼兄,我们这周日走凤龙线,如果你有空的来偶遇偶遇
!!!!!!!!!!!!!!
我找到了原召集贴,里面的确有写AA,但无相关财务是否真AA不得而知了。另我查了很多活动,都是要求先汇款,以及好多活动则没注明AA,只说收多少钱。
即使是AA,也是"本活动属AA制,活动结束后在本网站公布活动财务,请留意并及时到俱乐部领取活动退款。",不当场结清,这个很容易没有下文或者财务有问题
http://www.tulehuwai.com/read.php?tid=649&fpage=2
11月6日彩虹岭古道穿越
看了心寒,所以越来越少人愿意组队。
不是很了解
领队没错,队员没错.错的是你跟上了,没人请你没人求你,你跟什么鸟呀,在家睡觉吧.
看了心寒,所以越来越少人愿意组队。
因为我们都承担不起各种风险。
大家还是在家里好好呆着吧,这才是最安全的!哪也不要去了!
说实话,我现在连身边熟悉的XDJM都不敢带了。
因为很多人不想买保险,大家太熟了不好意思说不带,但是带上了风险又太大了。
看来得退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