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关于对新交通法的讨论的帖子,我想和大家分享我我亲身经历和一直印象深刻的一件事。
N多年前一个晚上,偶从学校返故乡,乘坐的长途大巴(叫“扬州”牌子的大客车,90年代中期国内主要作长途客运用的那种)呼啸着飞驰在内地某省份一国道的偏僻路段。晚上10点多钟在内地也算比较晚的了,四车道宽的国道只用中间的白色或黄色虚线分开来往的车道,我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晚上乌云密布,连月光都没有,路的两旁都是黑乎乎的田野。司机精神很好,一边开车一边和我们乘客讲些笑话,可能他也需要说话来提神。远远地我们通过车灯发现一单身男子空手行走于路边,看穿着应该是当地一农民,走路的速度不紧不慢,但看上去精神状态极其不正常,因为他无视(应该是故意的)司机提前给出的喇叭声和闪灯的警告。我们的经验丰富的司机,一边和我们说着“这个人肯定有问题”的时候,一边慢慢减速,同时还在按喇叭和闪灯继续提醒。果不其然,在那个人估计车子靠近的时候,突然迅速地窜向路中央。因为我们已经提前有所防范,并且庆幸的是,当时路面较宽,前后都没有其他行驶车辆,当时我们的司机一边猛踩刹车,一边急向左打方向盘,在那个人离我们车的侧面还有近1M的距离的时候,我们的车尾已经超了过去。当时我正好做在前排靠右的位置,和司机说话的就有我一个,所以这些细节我记得很清楚。我往后看到该行人先扑倒在马路上,因为我们的车没有碰到他而已经过去了,只见他缓缓起身准备继续上路。司机把车靠边停下来,摇下车窗转过头去就“神经病”“妈X的“”想死也不要想赖上老子“地一顿破口大骂起来,我们乘客也纷纷推开窗户对那个在不远处的后面正慢慢从地上爬起来的行人跟着司机骂了起来。一车人,包括之前在睡觉的乘客都因车子的不正常行使清醒过来,大致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群情激昂,甚至几个冲动的年轻人说要下车把那人揍一顿。那个人始终申请呆滞,沉默地应对着我们的怒骂,还是不急不缓地往前走着。我们重新上路后,大家仍然议论纷纷,加上司机和我们讲,他以前开车时偶尔也在这个地段遇到过这种相同或类似的事情,我们一致认定这个人是想自杀的。因为司机的经验和经历,他及时地、正确地做出了提前防范的措施,我们有惊无险地躲过了这一劫。
这个世界每天都有人想不开,想自杀。可以想象,按照现在的新交通法,很难说那些决心下定了要自杀,又有很大的经济包袱的人不会选择撞车作为最合适的办法。当然,这种方式对自杀者其实也有很大的风险,因为撞车了不一定会被撞死。半死不活会很痛苦。或者,本身撞车不是一种很舒适的自杀办法。试想一下,有这么一个人,生意破产,背负巨债,对这个世界已经心如死灰,铁了心地要去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又是一个有责任感的人,想到家里的高堂妻小在他离开后孤苦无依,生活无着,很难说他会不会昧着良心朝飞驰的汽车冲过去的。就算没一下撞死,后面再死亡,可怜的、无辜的司机也会赔偿,他的家人至少可以衣食无忧了。这不是信口乱说,也不是危言耸听,我相信会有这样的人或这种类似的事情发生,因为假如我有一天有了必死的决心,我很难保证不会考虑动这样的念头。所谓人逼急了,真的是什么事情都有可能会干得出来的。
另外一个令人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中国目前的农民的生存状况的确是非常悲惨。 偶从小在农村长大,尽管我的家乡还不算非常地落后,我的家境也算不上贫穷,但对一些贫苦农民的生活窘迫的程度,农民的一些对待自己或者亲人的生命的态度,以及他们的法律和道德意识,我想我还是有一些了解的。人,在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都没有的时候,其他的东西的确只能用“奢侈”两个字来形容。在我的童年生活里,我就曾亲眼目睹或亲耳所闻到数起因为生活不下去而选择了喝农药自杀的个案,甚至有两个抛下一家5-6口,在40多岁时就匆匆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的农村妇女还是我们家的远方亲戚。别以为,现在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上去了,农民的日子也都跟电视演的那样也家家“楼上楼下,电灯电话地”过上小康的日子了。我个人认为,农民的好日子也就在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那些年,相对地好了一些。最近的这些年,至少,我没有觉得我的家庭经济状况(指的是我还是农民的父母)有什么提高。所以我更相信还是有很多的生活在底层的农民依然在贫困和温饱线上苦苦挣扎。所以我相信,当人的基本生存权都在受到威胁的时候,没有什么事情是不可想象的。
以上的这些情况只是从假设的角度进行的逻辑推理。我当然不希望真有这类的事情发生。不过我觉得我们有必要要正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新交法的出发点,以人为本是好的。我现在也是有车一族了。按照新法的说法,我们现在是处于强势的一方。但是我认为,作为一项法律,其最核心的标准应该是“公平”。我个人认为,新交通法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个条款对于机动车一方是不公平的。立法者据说是采用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我承认,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划分强弱势群体,机动车一方理所当然是强的一方。保护弱势群体也是必要的。但我觉得不应该用这种方式。这种不分清红皂白地、见风就是雨、几乎一棍子打死的过于笼统的做法,必然会给那些有着不良动机的不法分子以可以利用的漏洞,从而使事故前还是“楚楚可怜”的弱势群体在事故后,瞬间脱下批着的“羊皮”,露出其狰狞地面孔和我们所谓的“强势群体”“理直气壮地”狮子开口、漫天要价。当然,我上面所说的都是一些假设的职业撞车党等不法分子的故意行为。退一步说,即使事故中的行人的确是无意地违反了交通规则,而机动车规规矩矩行驶,因为客观存在的机械或物理惯性的原因,虽然机动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不幸的交通事故发生了,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凭什么就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呢,生生地在自己的身上被加上巨额赔偿金?这事我想摊在谁的身上都会觉得委屈。有人说,只能怪自己的运气不好。但我想仅仅用运气不好来解脱是不具说服力的。无论机动车或者是非机动车,或者是行人,无论什么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谁犯的错误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谁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谁来买单。在这种责任分明的情况下,我觉得机动车一方应该酌情从良心或者道德的层面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的方式才是恰当的,甚至强制性地要求一个最低赔偿限度也是可以接受的。动不动就是60%以上责任是不合理的。凭什么啊?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体系的重要课题,而不应该仅限在此一隅。
以上所述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仅因为有所想法,如梗在喉,不吐不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论强者、弱者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人为的将法律向某一方倾斜,
这以后要出大乱子的......
保护弱势!!
[$nbsp][$nbsp]那么吉利撞了大奔也可以用交法来保护吉利,免陪了吧~~
[$nbsp][$nbsp]简直不讲道理。
强烈支持